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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學畢業論文開題報告

法學畢業論文開題報告8篇

  在經濟發展迅速的今天,報告十分的重要,報告根據用途的不同也有著不同的型別。那麼報告應該怎麼寫才合適呢?以下是小編整理的法學畢業論文開題報告,歡迎大家借鑑與參考,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法學畢業論文開題報告 篇1

  很多同學經常諮詢我們:開題報告怎麼寫?藉此機會,我們和同學們談一下開題報告的寫作方法和技巧,首先,我們看看開題報告包括哪些部分。由於各大高校下發的開題報告模板格式不一,因此,開題報告包含哪些部分也沒有統一的標準。但是一般而言,以下幾個部分是必需的。

  開題報告的作用是表明你寫作的主題、論述的主要內容、引用的材料等,以獲得導師的認可。如果你的導師不認可你的開題報告,那比較麻煩,可能要反覆修改,甚至要重新選題。所以,開題報告一定要一次搞定,以此獲得老師對論文良好的印象。

  第一、研究背景及意義

  第二、國內外研究狀況

  第三、論文的主要內容及提綱

  第四、文獻綜述

  第五、工作方案及進度安排

  第六、所遇到的困難及解決方法

  第七、參考文獻

  以上七個部分是一個完整的開題報告所必須具備的內容,但是各大高校教務處下發的開題報告並不必然包含上述幾個部分。例如,有的學校需要學生單獨提供文獻綜述,有的學校需要學生將文獻綜述置於開題報告之內,因此同學們必須嚴格按照學校下發的開題報告模板進行寫作。

  下面,我們簡要談一下開題報告各部分的要點。

  第一部分:研究背景及意義。

  這部分其實要表明的是你為什麼要選這個題目,以及你選這個題目的意義在什麼地方。所謂的研究背景,就是你的選題目前在學術界處於什麼樣的地位,其社會背景是什麼;所謂的選題意義是,你的選題對學術研究會產生什麼樣的實際意義,對社會發展產生什麼樣的積極效果。這兩點必須明確,否則導師會覺得你的選題毫無意義,並且遭致不必要的麻煩。

  第二部分:國內外研究狀況。

  筆者認為,對於一個開題報告來說,國內外研究狀況是應該要提及的,但是高校不可拘泥於此。有些同學寫的是中國特有的制度,因此在這一部分的寫作上遇到了不少困難。例如,我們曾經碰到某學生,寫的是死刑複核制度,但是國外有死刑複核制度嗎?沒有。還有一個學生寫的是城管制度,但是國外有城管嗎?似乎也沒有。目前的趨勢是,高校在這一部分的要求過於僵化,缺少靈活性。筆者只見到一個高校說,這一部分可以根據自己的專業自由填寫,參照實際情況來確定,

  開題報告

  不過我給同學們的建議是,如果學校對這個方面要求比較嚴格,那麼你就按照學校的要求來辦,沒有必要和老師爭執。具體寫法是,先國外,後國內,必須條例清晰,內容豐富。

  第三部分:論文的主要內容及提綱。

  這是開題報告的核心部分。具體寫作方法是,分每一部分,簡明扼要地表達你的寫作思路,在寫完內容後,再付上一份寫到三級目錄的提綱。根據我們的經驗,這樣的寫法老師比較滿意。請看下面的格式:

  "本文的寫作分四個部分:

  第一部分:…

  第二部分:…

  第三部分:…

  第四部分:…

  根據上述寫作內容,筆者草擬提綱如下:

  緒論

  一、…

  (一)…

  1.…

  2.…

  3.…

  二、…"

  第四部分:文獻綜述

  文獻綜述是指根據你在寫作準備階段所閱讀的材料,對你的選題所涉及的範圍做一綜述,以此概括該學術領域的研究現狀。因此,本部分內容和國內外研究現狀有所重疊,所以很多學校是要求學生單獨提供文獻綜述的。文獻綜述的具體寫法,我們在後續的講座中陸續推出。

  第五部分:工作方案及進度安排。

  這部分內容寫作比較簡單,主要是談一下你如何準備畢業論文的寫作,以及你在時間上是如何合理安排的。這部分內容老師一般不會太關注。

  第六部分:所遇到的困難及解決辦法。

  這部分內容和第五部分一樣,屬於必要但是不重要的部分。

  第七部分:參考文獻。

  這部分內容比較重要。有兩個方面值得同學們關注:

  (1)資料的豐富性

  參考文獻所列舉的資料必須豐富,一般包含三分之一的專著、三分之二的期刊,總共列舉的參考文獻一般不少於20本,有的學校還規定其中必須包含若干份外文著作。(雖然這個規定不是很合理,但是同學們忍一忍吧。)

  (2)格式必須正確

  參考文獻的列舉不能雜亂無章,必須格式正確、規範,一目瞭然。開題報告階段的參考文獻可以不附頁碼。

  例如:

  [1]鄭天鋒.完善我國違憲審查制度的思考[j].人大研究,xx(5)

  [2]許崇德.憲法學(中國部分)[m].高等教育出版社,xx

  以上簡要談了本科法學畢業論文開題報告的寫法,其中核心部分是:國內外研究狀況、論文的主要內容和寫作提綱、以及文獻綜述(如果要求有文獻綜述的話)。整體上來看,開題報告的寫作字數在3000以上,如果包含文獻綜述的話,那甚至要5000-6000字,都抵上大半篇論文了。畢業論文,真是累人吶。

  需要說明的是,上述法學本科畢業論文開題報告所包含的各項相對正規,如果是自考的本科、函授的本科、電大的本科則很有可能不包含上述各項,甚至根本不要開題報告。同時,上述關於開題報告各部分寫作方法的介紹同樣適用於文科類畢業論文的寫作,希望上述資料對同學們的學習有所幫助。

  法學畢業論文開題報告 篇2

  一、撰寫畢業論文的意義

  畢業論文寫作是高校教學的重要實踐環節。從一般意義來講畢業論文是檢驗學生的學習成果,培養學生初步的研究能力,促進學生學以致用,提高學生綜合運用所學知識分析問題、解決問題的能力。從現代遠端開放教育來講,法學本科開放教育試點,其目的是探索多種方式培養法學專門人才的路子。實踐環節進行的好壞,直接關係到對試點專案的評價和遠端開放教育的未來。

  二、畢業論文寫作的基本要求

  1、目的要求畢業論文是帶有學術研究性的理論分析文章。撰寫畢業論文可以培養學生綜合運用所學專業知識和技能解決複雜問題的能力,並且使學生受到科學研究工作的初步訓練。

  學生要在實事求是、深入實際的基礎上,運用所學知識,在教師指導下,獨立寫出具有一定質量的論文。文章觀點明確,材料詳實,結構嚴謹,層次清楚,語言通順,格式規範。

  2、內容要求畢業論文的體裁應具有學術性。畢業論文包括目錄、提綱、論文摘要、正文、引用的參考資料,其中正文是論文的主體,它包括緒論、本論、結論三大部分。

  畢業論文的內容容量與所給予的時間和學分相適應,字數不得少於6000字,專科畢業生不得少於4000字。必須在規定時間內完成。

  3、選題要求

  (1)、畢業論文的選題限於法學專業的範圍內,一般以本科階段所學課程內容為主要選題方向。

  (2)、要緊密結合法學研究動態和我國立法、司法、執法實際。

  (3)、選題避免過大。

  (4)、選題避免過度集中,要有新意,要結合專業,學生自選兩個題目,交指導教師平衡後,確定其中一個為你的論文題目。選題時要註明以哪門課程(法)為主。

  (5)、學生在專科階段所寫的畢業論文不可直接或變相作為本科的畢業論文來使用。

  三、成績評定辦法與步驟

  畢業論文的成績分為優秀、良好、中、及格、不及格五個等級。

  指導教師根據學生的寫作態度和論文的質量,提出建議成績,學生經過答辯,由答辯小組根據指導教師的建議及答辯質量,寫出答辯評語,經答辯委員會稽核,確定最後成績。畢業論文不及格者,可於當年補做一次。

  四、組織機構:

  學校設畢業論文工作委員會,下設指導組和答辯組,成員分別由學校領導、教師和校外專家擔任(名單見附件一)。論文答辯設若干小組,每組由三名教師組成,設答辯主持人一人。答辯小組根據論文研究方向設立,本人的指導教師不擔任該答辯小組成員。

  法學畢業論文開題報告 篇3

  一、選題的目的和意義:

  隨著當今社會民主政治建設的不斷加強,公眾參與行政立法已成為一種世界性潮流。近年來,我國行政立法中的公眾參與有了較大發展,聽證會、討論會、行政立法草案公共評論等形式的公眾參與成為行政立法和公共決策民主化的重要標誌。然而,該制度實施以來,在實踐中暴露出諸多缺陷:公眾參與能力和技術不足,激勵機制缺失,行政機關組織公眾參與的約束機制有待規範,公眾參與資訊反饋和保障機制亟需健全等。因此,行政立法的公眾參與機制完善成為法學領域的一個重要課題。透過對行政立法中的公眾參與制度相關內容的探討,深入分析該制度存在的不足並提出相應建議,希冀有助於進一步推動該制度的理論研究,為該制度的立法完善提供參考借鑑;公眾積極參與立法活動,能夠進一步增強行政立法的科學性、可操作性,提高立法質量,推動依法治國的程序,促進我國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構建

  二、本課題的研究現狀:

  行政立法中的公眾參與,一直是近些年我國法學界研究的熱點,學者們主要圍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研究:

  首先,公眾參與的概念方面,歸納起來有三種主要觀點:一是我國學者俞可平支援的廣義說,即公眾參與就是公民試圖影響公共政策和民主生活的一切活動;二是以蔡定劍為代表提出的互動說,即公眾參與是決策者與收到決策影響的利益相關人雙向溝通和協商對話的過程;三是狹義說,即公眾參與是指行政機關及其他組織在行使國家行政權,廣泛吸收私人參與行政決策、行政計劃、行政立法、行政決定、行政執行的過程,學者楊建順對此觀點予以支援。

  其次,公眾參與行政立法的價值方面,學者們從不同角度進行了探討,主要集中在以下幾方面:(1)實現公民權利的意義,李海青等學者認為公眾參與行政過程是實現公民參政權、監督權、自由表達權等權利的基本途徑;(2)制約公共權力的作用,俞可平等學者認為廣泛的民主參與是防止政府、制約公共權力的有效手段;(3)提升決策科學性、合法性的意義,王錫鋅等學者認為公眾參與有利於廣泛調動多元化社會的智識與資訊,克服政府和精英立法弊端,從而實現決策的科學性和包容性。

  最後,行政立法公眾參與的現狀及問題方面,學者們肯定中國公眾參與逐步走向有序化、制度化和法制化軌道,但也存在一些問題:(1)從參與素質看,蔡定劍在《走向》一書中認為,公眾有較強的參與意識,但其本身參與技術和能力的有限性限制了其參與範圍;(2)從參與效果看,黃鳳蘭認為參與和決策脫節,缺少資訊反饋,進而削弱公眾參與的動力;(3) 作為公眾參與新型別之一的網路參與,學者林華認為關於這種參與法規規範體系不完善,政府應對網路資訊危機的能力不足,導致網路政治空間可能會成為虛擬暴力和的導火索。

  三、主要內容和預期目標:

  主要內容:

  一、行政立法公眾參與的基本理論

  (一)行政立法公眾參與的概念

  (二)行政立法公眾參與的理論基礎

  (三)行政立法公眾參與的重要價值

  二、行政立法公眾參與的現狀及存在的問題

  (一)行政立法公眾參與的現狀

  (二)行政立法公眾參與存在的問題

  (三)行政立法公眾參與存在問題的原因

  三、完善行政立法公眾參與的建議

  (一)建立激勵機制,擴大公眾參與行政立法的範圍

  (二)完善行政立法公眾參與的程式

  (三)建立健全資訊保障反饋機制和責任追究機制

  預期目標:透過該課題的探討,加深公眾參與理論的研究,健全行政立法制度。

  四、擬採用的研究方法和主要措施:

  研究方法:比較分析法、實證分析法、價值分析法、邏輯分析法

  主要措施:透過上網和進圖書館蒐集與課題相關材料,查閱相關書籍、報刊,對蒐集的資料進行分析、整理,在指導老師的耐心指導下,結合自己所學的法學知識,完成論文的寫作

  五、主要參考文獻:

  [1]蔡定劍.公眾參與:風險社會的制度建設[M].北京:法律出版社,

  [2]王錫鋅.行政過程中公眾參與的制度實踐[M].北京:中國法制出版社,

  [3]楊建順.行政過程中的民主參與和利益表達[J].四川師範大學學報,

  [4]李海青.政治哲學視野中的公民參與[J].行政與法,

  [5]黃鳳蘭.公民行政參與的法律應對及完善[J].行政法學研究,

  [6]邵東華.論行政立法程式中公眾參與的問題與對策[J].河南師範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

  [7]代水平.行政立法公眾參與機制的完善[J].西安電子科技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

  [8]Gellhorn.Public Participation in Administrative proceedings[J].Yale Law Jounaral,

  法學畢業論文開題報告 篇4

  一、本課題的研究目的和意義

  在當今的媒體上,我們經常看到“醫鬧”現象的發生:患者家屬圍堵醫療機構,毆打甚至殺害醫護人員,甚至在醫療機構滯留患者的屍體或者設定靈堂等等。 醫患關係本是魚水共存、唇齒相依的關係,醫患雙方的利益應該是統一的,但隨著社會發展的步伐加快,人們的權利意識逐漸增強,醫療糾紛越來越多,醫患關係越來越緊張,種種暴力事件也是時有發生。因此,透過法律途徑妥善處理醫療糾紛,對於減少醫療暴力事件的發生、緩解醫患矛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醫療糾紛案件專業性強、爭議大、矛盾突出,是司法實踐的熱點和難點,所以需要我們付出更大的努力去解決這一與人民生活息息相關的問題。

  法諺有云:“舉證責任分配是民事訴訟的脊樑。”舉證責任分配問題自然受到人們的格外關注。舉證責任的分配關係到醫患雙方實體權利能否實現,關係到醫患雙方在訴訟中的勝敗,因此,如何在醫患雙方之間合理地分配舉證責任,如何讓醫患雙方公平的承擔舉證責任,是醫療侵權訴訟的焦點之所在。

  所以,我選擇了“醫療糾紛制度舉證責任分配製度”作為我的論文主題。對於此篇論文,我打算從我國醫療糾紛舉證責任分配的發展階段入手,比較國外的舉證責任分配製度,找出我國現在實施的醫療糾紛舉證責任制度不足及存在的問題,提出完善我國醫療糾紛舉證責任分配製度的建議。只有合理的分配醫療糾紛中的舉證責任,才能公平公正的解決醫療糾紛,緩解醫患之間的矛盾,構建和諧社會。

  二、本課題的主要研究內容(提綱)

  對於本文,擬從我國醫療糾紛舉證責任分配的發展階段入手,比較國外的舉證責任分配製度,找出我國現在實施的醫療糾紛舉證責任制度不足及存在的問題,提出完善我國醫療糾紛舉證責任分配製度的建議。 提綱如下:

  一、我國醫療糾紛中舉證責任分配的發展階段

  (一)第一階段:舉證責任由患者承擔

  (二)第二階段:舉證責任由醫療機構承擔

  (三)第三階段:區分型別劃定舉證責任制度

  二、外國醫療糾紛中舉證責任分配製度

  (一)過錯原則——專家責任體系

  (二)“說明責任”分配

  (三)過失大概推定原則

  (四)表見證明規則——生活經驗法則

  三、現階段我國區分醫療糾紛型別劃定舉證責任制度中存在的問題

  (一)醫療糾紛型別的劃分

  1.學理上醫療糾紛型別的劃分

  2.立法上不同歸責原則下醫療糾紛型別的劃分

  (二)不同醫療糾紛型別下舉證責任的劃分及其缺陷

  1.醫療技術損害糾紛舉證責任的劃分及缺陷

  2.醫療倫理損害糾紛舉證責任的劃分及缺陷

  3.醫療過程中的產品質量損害糾紛舉證責任的劃分及缺陷

  四、完善我國醫療糾紛舉證責任制度

  (一)舉證責任緩和制度的充分適用

  (二)專家輔助鑑定制度的建立

  (三)降低醫療風險制度的立法完善

  三、文獻綜述(國內外研究情況及其發展)

  (一)我國關於醫療糾紛中舉證責任分配的研究

  我國醫療糾紛舉證責任分配製度大致可以分為三個階段:

  第一階段,20xx年4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施行之前的“誰主張,誰舉證”階段;

  第二階段, 20xx年4月1日以後至 20xx年6月30日以前的“舉證責任倒置”階段,醫方就醫療行為沒有過錯及沒有因果關係進行舉證;

  第三階段,20xx年7月1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施行以後,醫療糾紛舉證責任實行區分型別確定舉證責任的制度,一般由患者證明醫方存在過錯,醫方在特定情況下就醫療行為沒有過錯進行舉證。就目前我國醫療糾紛舉證責任實行區分型別確定舉證責任的制度也存在著學歷上的分類與立法上的分類的分歧,以至於在舉證責任分配上也存在分歧。

  (二)外國關於醫療糾紛中舉證責任分配的研究

  外國醫療糾紛中舉證責任分配使用比較廣泛地有以下幾種型別:

  1、歐洲大部分國家將醫療行為責任歸入專家責任體系。專家責任的核心要素有兩個方面:

  一方面,專家責任基於其專業的特殊性和技術性被賦予了高於一般人的注意義務;

  另一方面,專家只負過程義務,而不負結果義務。

  2、目前英美法院主要採用“說明責任”分配法則。在事實說明自己法則之下,原告無須對被告的過失行為舉出直接證據,僅需依據情況證據,基於普通常識判斷,即可推論被告過失存在及被告行為與原告之損害間具有因果關係,而令被告負責。

  3、在日本的醫療損害賠償糾紛訴訟程式中,司法實務中經常引用“過失大概推定”原則作為醫患雙方舉證責任分配的指導原則。

  4、德國的醫療糾紛訴訟程式中一般適用“表見證明”理論來分配舉證責任,其主要源自英美法上的“事實本身說明過失”原則。

  四、擬解決的關鍵問題

  本文以合理的分配醫療糾紛中的舉證責任為目的,通過了解我國醫療糾紛舉證責任分配的發展以及外國對該問題的研究,探討了現階段我國醫療糾紛舉證責任分配製度的不足和存在的問題,提出了完善相關問題的建議。你解決的關鍵問題有以下幾點:

  1.不同根據下我國醫療糾紛型別的劃分

  2.現階段我國區分型別劃定舉證責任制度存在的缺陷 3.如何完善我國區分型別劃定舉證責任制度

  五、研究思路和方法

  本文通過了解我國醫療糾紛舉證責任分配發展的各個階段以及外國關於此問

  題的一般研究及規定,分析了我國現階段區分醫療糾紛型別劃定舉證責任制度存在的缺陷,提出了完善我國醫療糾紛舉證責任分配製度的建議,以期待達到公平公正的解決醫療糾紛,緩解醫患之間的矛盾,構建和諧社會的目的。

  本文多采用調查法對我國醫療糾紛舉證責任分配發展的各個階段以及外國關於此問題的一般研究及規定做了初步的瞭解和學習,利用文獻研究法對我國現階段區分醫療糾紛型別劃定舉證責任制度存在的缺陷進行了研究,大量掌握相關知識,為提出完善建議提供了知識基礎。

  六、本課題的進度安排

  1、第1周(20xx年2月24日—2月28日)開題答辯並完成開題報告。

  2、第2—12周(20xx年3月3日—5月16日)完成論文一稿,並於20xx年4月25日(第九教學周)前完成畢業設計中期檢查表。

  3、第13周(20xx年5月19日—5月25日)完成論文二稿。

  4、第14周(20xx年5月26日—6月1日)完成論文三稿。

  5、第15周(20xx年6月2日—6月8日)論文定稿。

  6、第16周(20xx年6月9日—6月13日)論文答辯和畢業鑑定。

  七、參考文獻

  1、陳聰富:《美國醫療過失舉證責任之研究》,載朱柏松等:《醫療過失舉證責任之比較》,武漢:華中科技大學出版社, 20xx 年。

  2、陳剛:《證明責任法研究》,北京: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xx。

  3、王澤鑑:《侵權行為法》,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xx。

  4、強美英:《醫療損害賠償責任分擔研究》,北京:智慧財產權出版社,20xx 年。

  5、德〕萊奧·羅森貝克:《證明責任論—以德國民法典和民事訴訟法典為基礎撰寫》,莊敬華譯

  6、楊立新:《<侵權責任法>改革醫療損害責任的成功與不足》,《中國人民大學學報》20xx 年

  7、彭秋紅:《我國醫療侵權舉證責任分配研究》,山東大學 20xx 年碩士學位論文。

  8、代全喜:《醫療糾紛訴訟舉證責任分配研究》,上海交通大學 20xx 年碩士學位論文。

  法學畢業論文開題報告 篇5

  一、選題的目的、意義及國內外研究動態

  (一)研究目的與意義

  1、研究目的

  近年來,隨著城市建設的加快,流動人口大量增多。隨著人口流動所帶來的許多社會問題,尤其是流動人口子女受教育問題顯得尤為突出。本文在研究了眾多學者關於流動人口子女受教育權益法律保障的文獻的基礎上,首先對流動人口及受教育權的相關概念作了界定,並分析了我國流動人口子女受教育現狀,得出完善受教育權益保障迫在眉睫。其次,分析了我國在流動人口子女受教育權益法律保障的建設成就及法律保障存在的漏洞或不足。再次,根據問題結合原因並借鑑國外經驗對我國流動人口子女受教育權益法律保障提出建議。

  2、研究意義

  我國的流動人口是 20 世紀 80 年代中葉出現的,是在改革開放的國家政策背景下產生的一種特有現象。流動人口尤其是流動民工群體是我國經濟、社會轉型時期必然出現的特殊群體,也是我國現代化過程中必然要面對的一個問題。本文主要從我國流動人口子女受教育權益保障現狀分析出發,探究目前造成流動人口子女受教育權益缺損的原因,有利於明確我國當前面臨的保障困境,探討解決流動人口子女受教育權益問題的對策,促進受教育權益問題的解決。有助於保障流動人口子女受教育權益,實現教育和社會的公平,並對維護我國社會的安定團結及推動城市建設和發展起到一定作用。

  (二)國內外研究動態

  1、國內研究動態

  隨著城市建設的加快,農民工大軍逐漸成為城市建設的主力,大批農民工湧入城市,農民工子女的受教育權問題越來越成為社會關注的熱點。以下是我國學者的主要觀點:

  陳信勇,藍鄧駿在《流動人口子女平等受教育權的應然與實然》一文指出當前流動人口子女權益缺損主要有幾點表現:

  1.入學條件遭受不公正對待。許多地區的流動人口子女入學需要很多證明才能申請就讀公辦學校。雖然國家已經取消借讀費,但是還有很多公辦學校巧立名目徵收類似於借讀費的歧視性費用。

  2.難以平等享有教育資源。我國基礎教育財政性經費投入嚴重不足及教育資源地區分佈不均造成流動人口子女與優質教育無緣。

  3.民工子女學校成為歧視源頭,並且遭遇義務教育根本價值強烈衝突。

  4.由於流動人口的工作、居住的流動性使得子女學習過程不穩定從而導致教育質量下降。

  李業春在《進城農民工子女受義務教育權法律保障機制研究》一文指出:

  1.輟學和超齡上學現象嚴重。

  2.多數流動人口子女只能就讀農民工子女簡易學校,學習條件特別簡陋。

  3.流動人口子女易產生不健康心理狀態,影響對社會的認知,很難產生對社會的.認同。

  鹿文卿在《農民工隨遷子女受教育保障研究》一文認為受教育權有缺損體現在受教育待遇上的多個不平等。

  1.教育經費不足,根據國務院規定流動人口子女教育經費的供給以流入地政府為主,流入地政府的財政直接影響到受教育權的實現。

  2.教育及教學設施匱乏,多數農民工子弟學校辦學條件簡陋,師資力量缺乏並且存在安全隱患。

  3.參加教育及教學活動的不平等,流動人口子女容易受到老師和同學的歧視而無法正常參加某些教學活動。

  顧益民,張慧潔在《行政法語境下的流動人口受教育權保障》中透過行政法視野分析認為造成受教育權益缺損原因有:

  1.縣市等基層行政單位所承擔的教育財政壓力和行政責任與其政治經濟和法律地位不成比例,負擔沉重。

  2.缺乏有限的行政監督行為和系統性的行政責任追究機制。教育行政責任人往往是基層縣市級的教育管理者,責任追究中裁量空間過寬。

  鄔雪紅,姜國平在《論我國流動兒童受義務教育權的司法保護》中詳細分析了司法保護的諸多缺陷影響流動人口子女受教育權益問題的解決。

  1.憲法不能進入普通司法程式作為法院判案的依據,不能透過憲法予以救濟。、

  2.尚未建立憲法訴訟制度,有時只能透過民事訴訟的替代方式對受教育權予以保障。我國民事法律中沒有對受教育權予以明確規定,民法理論上也沒有關於受教育權的概念。

  3.受教育權也很難透過行政訴訟救濟。 行政訴訟的受案範圍限於侵犯公民人身權和財產權的行政行為,侵犯公民受教育權的行政行為不屬於行政訴訟受案範圍,而且只有當行政主體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了特定相對人的受教育權時,行政相對人方可提起行政訴訟。

  鄭 風,李 娜在《論流動人口子女受教育權法律保障的完善》中分析了法律保障的不足,認為:

  1我國對公民受教育權實現的程式性規定較少。

  2. 法律體系存在內在矛盾並且與現實制度的不配套使受教育權利得不到實現。

  3. 在教育法體系中,有關保障受教育權的部分比較單薄,對侵犯受教育權所負責任主體、法律責任、法律救濟途徑的規定還比較模糊。

  顧倩在《論農民工子女受教育權的保障》中認為需要擴充套件法律保障範圍以及完善司法救濟制度。

  1修改部分法規如《流動兒童少年就學暫行辦法》並制定一部切實保護農民工子女受教育權的《農民工子女受教育法》。

  2.增加行政訴訟救濟途徑並確立民事訴訟賠償制度,當農民工子女平等受教育權受到除行政機關和公立學校以外的平等民事主體侵犯時,應當追究侵權者的民事責任,認為應該建立憲法訴訟保障制度。

  李業春在《進城農民工子女受教育權法律保障機制研究》一文認為應該改革現行戶籍管理制度。制定《義務教育經費法》,保證教育經費的合理、足額的投入與使用。制定一部切實保護農民工子女受義務教育權的《農民工子女教育法》並完善《義務教育法》。

  鹿文卿在《農民工隨遷子女受教育保障研究》一文提出可以可以採用公益訴訟的救濟方式,公民、社會團體及國家機關都可以作為原告,以“行政不作為”為訴因,以侵犯受教育權的主體為被告向法院提出訴訟請求。流動人口子女作為一個社會階層,屬於弱勢群體,當個人訴求利益遇到困難時,國家應當提供一種公益訴訟以實現他們的訴求,維護他們的權利。

  陳思琦在《農民工子女受教育權探析》中提出應該加強教育法規的可操作性並且制定《教育經費法》規範教育財政投入。增加中央財政對教育經費的總體投入及對義務教育的投入,完善各種教育經費監督機制,明確違反教育經費法的法律責任。逐步擴大對行政訴訟法中作為保護範圍的“合法權益”的解釋",放寬行政訴訟的受案範圍。

  2、國外研究動態

  1944年英國政府頒佈了《1944 年教育法案》,明令廢除學校教育中的雙軌制,確立人人享有最低限度的平等受教育福利權。20 世紀 60 年代以來,教育平等的立法理念得到進一步的重視。1967 年的《兒童和他們的小學》強調政府更加關注教育機會和社會協調,減少社會階層之間的屏障,透過國家干預,突破因社會經濟障礙而陷入貧困的兒童無法擺脫困境的惡性迴圈,對於那些處於“教育優先區”的貧困與處境不利兒童給予額外的教育資源。20世紀90年代以來,英國政府制定了一系列新的教育政策,推進教育民主化,確保不會有人因貧窮等問題而喪失接受包括高等教育在內的受教育權,20xx 年頒佈的《兒童法案》,採用法律的形式保障兒童權利,包括衛生權利和平等受教育權等。

  美國的“教育券”計劃。美國一些地處經濟發達地區、條件比較優越、歷史比較悠久、牌子比較響亮且又有政府保障的學校,反而不如一些私立學校和條件不利學校更具創新精神。為了實現公平競爭,在更深層次上實現學校均衡發展,在部分地區採取了諸如“自由擇校”和“教育券”等制度,把國家的人均教育經費以“教育券”的形式發給學生家長,由他們自由選擇自己信任的學校,達到學校在競爭中的均衡。

  美國的特許學校執行辦法。學校要和教育管理部門簽訂一個合同,學校要對學生承擔責任,公共管理部分就把本地的學生經費給該學校。根據特許學校法,民間也可以興辦,民間興辦的學校可以從國家獲得公共經費。特許學校被認為是公辦學校,不得收取學費,也不得用任何理由拒絕一個在該學區的申請者。

  二、主要研究內容、創新之處

  (一)主要研究內容

  隨著城市化的程序加快,流動人口子女受教育權益保障問題日益突出。本文主要研究流動人口子女受教育權益法律保障問題。首先透過分析眾多學者關於流動人口子女受教育權益法律保障制度建設的文獻的基礎上,對流動人口子女受教育權的相關概念作了界定,並分析了保障流動人口子女受教育權益的重大意義。其次,闡述了我國流動人口子女受教育權益保障的歷史進步及其如今面臨的困境,概括了我國近年來在法律在政策對解決流動人口子女受教育權益問題做出的努力,並透過調查得出目前存在的主要問題。再次,從法律保障、政策、學校、家庭和自身因素分別分析了流動人口子女受教育權益難實現的原因,進而就完善其憲法、民事、行政法律保障提出對策和設想。

  (二)創新之處

  研究內容的創新:當前,學術界對流動人口子女受教育權益保障制度從社會學、教育學等角度研究相對較多,從法律角度研究的比較少。而我國的流動人口子女受教育權的法律保障制度存在諸多不足。本文在研究內容上就從這一角度進行研究。

  法學畢業論文開題報告 篇6

  論文題目

  淺析我國的刑事證據規則

  本課題研究的現狀、意義,擬研究的主要問題、重點和難點,研究方法和步驟、預期結果:

  隨著我國刑事證據立法活動的展開,證據規則的建構以及完善問題已經受到我國證據法學研究的普遍關注,早在90年代初,在論及我國證據立法和理論研究中存在問題時,有學者就已經指出,“對國外證據的一些重要成果,沒有引起足夠的重視,在我國的教科書中,僅進行批判性介紹,沒有充分認識到這些證據規則對司法實踐有和指導意義”並在完善我國證據制度中明確提出,“完善我國證據制度的方向在於。將一些司法實踐經驗,在應用證據方面行之有效的帶有規律性的重要經驗,上升為證據規則,用來規範刑事訴訟中的證明活動。目前我國在具有控辯對抗特性的訴訟中,沒有相應的證據規則,就難以保證訴訟效率和對案件事實的真實回覆,作者繼而具體和分析了國外對抗製程序中的證據規則,在此基礎上,根據我國新刑訴制度的特點,按照合理,合法,適宜三原則要求,提出了我國新的刑訴程式和證據制度中的證據規則體系。

  論文主要內容(提綱):

  一、 證據規則的語義界定

  二、 我國刑事證據規則的現狀及完善

  三、 國外刑事訴訟的主要證據規則

  四、 確立我國刑事證據規則

  五、 研究和建立證據規則的必要性及意義

  六、 結論

  進度安排:

  一、第1-3周(3月5日——3月25日)撰寫選題報告

  二、第4——6周(3月26日——4月13日)撰寫開題報告

  三、第7——10周(4月14日——5月11日)論文初稿寫作

  四、第11——13周(5月12日——6月2日)修改初稿,完成二稿

  五、第14——15周(6月3日——6月16日),論文答辯

  參考資料:

  [1]筆者曾提出如果實行控辯舉證制度,應從技術上向當事人主義學習。詳見《特色與問題——關於刑事庭審方式的對話》,《現代法學》1996年第4期。

  [2]見林頓編著《世紀審判》,吉林人民出版社1996年6月出版,第99頁。

  [3](美)喬恩·R·華爾茲著:《刑事證據大全》,何家弘譯,公安大學出版社1993年3月出版第64頁。

  [4]見《美國聯邦刑事訴訟規則和證據規則》第1001條至1004條,卞建林譯,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6年2月中文版,第130頁。

  [5](美)喬恩·R·華爾茲著:《刑事證據大全》,何家弘譯,公安大學出版社1993年3月出版第66頁。

  [6]見作者:劉婭琳 李泉《刑事證據規則研究》,中國人民出版社20xx年12月1日第147頁。

  [7]見作者:宋隨軍 等主編《刑事訴訟實證分析》,法律出版社2206年6月1日第二編

  [8] 劉言春、畢玉謙、鄭旭著:《訴訟證據規則研究》,121-122頁,56-57月中國法制出版社,20xx。

  法學畢業論文開題報告 篇7

  一、選題的目的和意義:

  隨著當今社會民主政治建設的不斷加強,公眾參與行政立法已成為一種世界性潮流。近年來,我國行政立法中的公眾參與有了較大發展,聽證會、討論會、行政立法草案公共評論等形式的公眾參與成為行政立法和公共決策民主化的重要標誌。然而,該制度實施以來,在實踐中暴露出諸多缺陷:公眾參與能力和技術不足,激勵機制缺失,行政機關組織公眾參與的約束機制有待規範,公眾參與資訊反饋和保障機制亟需健全等。因此,行政立法的公眾參與機制完善成為法學領域的一個重要課題。透過對行政立法中的公眾參與制度相關內容的探討,深入分析該制度存在的不足並提出相應建議,希冀有助於進一步推動該制度的理論研究,為該制度的立法完善提供參考借鑑;公眾積極參與立法活動,能夠進一步增強行政立法的科學性、可操作性,提高立法質量,推動依法治國的程序,促進我國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構建

  二、本課題的研究現狀:

  行政立法中的公眾參與,一直是近些年我國法學界研究的熱點,學者們主要圍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研究:

  首先,公眾參與的概念方面,歸納起來有三種主要觀點:一是我國學者俞可平支援的廣義說,即公眾參與就是公民試圖影響公共政策和民主生活的一切活動;二是以蔡定劍為代表提出的互動說,即公眾參與是決策者與收到決策影響的利益相關人雙向溝通和協商對話的過程;三是狹義說,即公眾參與是指行政機關及其他組織在行使國家行政權,廣泛吸收私人參與行政決策、行政計劃、行政立法、行政決定、行政執行的過程,學者楊建順對此觀點予以支援。

  其次,公眾參與行政立法的價值方面,學者們從不同角度進行了探討,主要集中在以下幾方面:(1)實現公民權利的意義,李海青等學者認為公眾參與行政過程是實現公民參政權、監督權、自由表達權等權利的基本途徑;(2)制約公共權力的作用,俞可平等學者認為廣泛的民主參與是防止政府腐(fu)敗、制約公共權力的有效手段;(3)提升決策科學性、合法性的意義,王錫鋅等學者認為公眾參與有利於廣泛調動多元化社會的智識與資訊,克服政府和精英立法弊端,從而實現決策的科學性和包容性。

  最後,行政立法公眾參與的現狀及問題方面,學者們肯定中國公眾參與逐步走向有序化、制度化和法制化軌道,但也存在一些問題:(1)從參與素質看,蔡定劍在《走向憲政》一書中認為,公眾有較強的參與意識,但其本身參與技術和能力的有限性限制了其參與範圍;(2)從參與效果看,黃鳳蘭認為參與和決策脫節,缺少資訊反饋,進而削弱公眾參與的動力;(3) 作為公眾參與新型別之一的網路參與,學者林華認為關於這種參與法規規範體系不完善,政府應對網路資訊危機的能力不足,導致網路政治空間可能會成為虛擬暴力和群體的事件的導火索。

  三、主要內容和預期目標:

  主要內容:

  一、行政立法公眾參與的基本理論

  (一)行政立法公眾參與的概念

  (二)行政立法公眾參與的理論基礎

  (三)行政立法公眾參與的重要價值

  二、行政立法公眾參與的現狀及存在的問題

  (一)行政立法公眾參與的現狀

  (二)行政立法公眾參與存在的問題

  (三)行政立法公眾參與存在問題的原因

  三、完善行政立法公眾參與的建議

  (一)建立激勵機制,擴大公眾參與行政立法的範圍

  (二)完善行政立法公眾參與的程式

  (三)建立健全資訊保障反饋機制和責任追究機制

  預期目標:透過該課題的探討,加深公眾參與理論的研究,健全行政立法制度。

  四、擬採用的研究方法和主要措施:

  研究方法:比較分析法、實證分析法、價值分析法、邏輯分析法

  主要措施:透過上網和進圖書館蒐集與課題相關材料,查閱相關書籍、報刊,對蒐集的資料進行分析、整理,在指導老師的耐心指導下,結合自己所學的法學知識,完成論文的寫作

  五、主要參考文獻:

  [1]蔡定劍.公眾參與:風險社會的制度建設[M].北京:法律出版社,20xx.

  [2]王錫鋅.行政過程中公眾參與的制度實踐[M].北京:中國法制出版社,20xx.

  [3]楊建順.行政過程中的民主參與和利益表達[J].四川師範大學學報,20xx,(5).

  [4]李海青.政治哲學視野中的公民參與[J].行政與法,20xx,(4).

  [5]黃鳳蘭.公民行政參與的法律應對及完善[J].行政法學研究,20xx,(4).

  [6]邵東華.論行政立法程式中公眾參與的問題與對策[J].河南師範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20xx,(5).

  [7]代水平.行政立法公眾參與機制的完善[J].西安電子科技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xx,(4).

  [8]Gellhorn.Public Participation in Administrative proceedings[J].Yale Law Jounaral,20xx,(6).

  法學畢業論文開題報告 篇8

  一、論文題目

  非正式金融法律規制研究

  二、選題意義的研究

  作為一種提供資金融通服務的金融形式,對其加以法律規制,既是現實問題,也是理論問題。30餘年改革開放,非正式金融支援了中國民營經濟的大力發展,緩解了農村地區資金的極度匱乏現象,有力地推動了我國的經濟增長。然則,長期以來,非正式金融在中國是個頗有爭議的議題。一方面,作為誘致性制度變遷的結果,其內生性推動了中國民營經濟的發展,間接地推動了中國經濟的快速發展;另一方面,長期體制外迴圈對社會經濟造成一定負面影響,影響了國家宏觀經濟調控政策的制定與實施,甚至對正常的金融秩序造成影響。為此,我國政府對於非正式金融的“管制”是較嚴苛的,但效果並不明顯。

  金融危機之後,全球經濟低迷,歐債危機持續不斷,中國實體經濟遭遇挫折、國內通脹壓力不減、股市樓市財富效應暗淡的情況下,大量民間資金流向民間借貸行業有其必然性,藉助民間借貸渠道,眾多求貸無門的中小企業獲得了寶貴的資金“輸血”。但在實體經濟盈利低下的情況下,鉅額高息的民間借貸,無疑是“一劑飲鴆止渴的毒藥”,浙江“跑路”潮恐是最好的實證。民間借貸如果演化為純粹的資金炒作,沒有實體經濟做支撐,那隻能是擊鼓傳花的遊戲,風險終會爆發。面對如此現狀,正視非正式金融成為必然,對其進行必要的法律規制是當務之急,近年來中央乃至地方相繼對民間借貸這種非正式金融形式及其組織進行規範正是現實所迫,但就法律規範本身而言,目前對於非正式金融的規範位階過低,多集中於部門規章與司法解釋,這並不能解決中國面臨的民間融資問題。

  本文透過分析非正式金融法律規制的必要性、比較發達國家與發展中國家有關非正式金融法律規制實踐,提出中國非正式金融契約治理與監管並行的規制路徑,透過監管邊界的設定,具體設計中國非正式金融的法律規制,以希將非正式金融的風險控制在一個可承受範圍內,並藉此發揮其對經濟發展的促進作用。本文的理論意義在於變消極事後“管制”為積極“法律規制”和變“堵”為“疏”的理念以及監管邊界設定的思路,全文貫穿著對非正式金融的寬容思想。文章創新之處在於將非正式金融的契約治理機制與適度監管結合起來,設定監管邊界。

  同時將司法系統長期以來在非正式金融發展中所起的作用加以疏理,對於浙江省透過司法“試錯”來反應非正式金融的創新進行了深入分析,從而為司法介入非正式金融提供了路徑依賴,即便是在現有非正式金融立法環境不變的情況下,透過地方司法的改革來適應非正式金融不斷創新的路徑也是可行的;司法可以第一位次的解決非正式金融糾紛,如民間借貸糾紛等。全文貫穿著實證分析方法,並在第四章中就契約治理機制的論述過程中,對於各種具體非正式金融行為的法律規制進行了具體論述,同時對於非正式金融的監管制度進行了初步構建。非正式金融的研究不僅對於中小企業融資、民間資本的投資渠道具有一定現實意義,同時對於中國金融法律制度的完善也具有一定意義,彌補了法學領域對於非正式金融法律規制系統研究的不足。

  三、課題的基本內容

  30餘年改革開放,中國經濟增長速度創造了世界經濟史奇蹟,其中民營經濟對其做出了不可磨滅的貢獻。然則,民營經濟對社會經濟發展做出的貢獻並不足以說明其在正規金融體系中的地位,其中企業數量佔比為99%的中小企業,佔GDP比重為55.16%,佔全國新增產值比重為74.17%,佔社會銷售額比重為58.19%,佔稅收比重為46.12%,佔出口總額比重為62.13%,占城鎮就業崗位比重為75%左右。

  但只有極小數的中小企業可以從正規銀行類金融機構獲取所需資金,如同KelleeS.Tsai所言,中國經濟中最有活力的部分卻缺失正規信貸,民營企業並沒有直接受益於國有銀行的信貸配置。同時,證券市場的門檻又將絕大多數中小企業拒之門外,在無法從正規金融系統融入資金的情況下,多數中小企業在創業初期、產能擴張期或者經濟不景氣的情況下,選擇了非正式金融。

  與此同時,中國廣大農村出現了資金逆向流出現象,農村信用社及郵政儲蓄銀行等金融機構從農村吸收的存款,不斷地輸入到城市,如果農村信用社全部改制成商業銀行,成為與大型商業銀行類似的運營模式,可能會隨著大型商業銀行在農村的萎縮而逐漸縮容。面對此格局,在農村長期的金融體系中,非正式金融發揮了重要的不可替代的作用。對民營經濟和農村經濟發展起到推動作用的非正式金融,又如何陷入風波之中?非正式金融是否比正規金融體系更加脆弱,更易引發系統性風險,否則政府何以將絕大多數非正式金融視為非法,予以取締而快之?基於一系列疑惑以及近年來民間借貸風波的發生,本文試圖對非正式金融的法律規制問題進行深入分析,對中國現有非正式金融法律規範進行疏理,並採取歷史、經濟、比較以及實證的分析方式探究我國非正式金融法律規制的現狀,及我國民間借貸糾紛大規模發生、非法集資手段不斷推陳出新、非金融企業間借貸不斷地變相發展的制度動因,同時透過對境外有關非正式金融法律規制的實踐經驗進行疏理與比較,最終對我國非正式金融的法律規制路徑進行思考。基於這一思路,全文的研究分為五章層層展開。

  第一章是全文的理論根基,從非正式金融內涵與外延的界定著手,透過非正式金融生成邏輯的多維分析以及非正式金融法律規制的理論基礎分析,為後文的法律規制確定理論基石。有關非正式金融內涵的界定是仁者見仁,但關鍵在於其是否受到監管、是否納入政府金融監管體系,處於金融監管體系之外的各種金融組織及各種資金融通活動統稱為非正式金融。換言之,非正式金融是指不受政府對於資本金、儲備金和流動性、存貸利率限制、強制性信貸目標以及審計報告等要求約束的金融組織和金融活動的總和。基於這一內涵的界定,非正式金融區別於民營金融、非法金融等,同時具體的非正式金融活動包括民間借貸、企業內部集資、非金融企業間借貸(文章並不贊成將其排除在民間借貸範圍之外)、透過私人錢莊與合會進行的金融活動、錢中與銀背等中介組織進行的金融活動、P2P網路信貸以及各類非法集資行為、影子銀行的行為等等,只要滿足其內涵均可以確定為非正式金融範疇。

  對於非正式金融的生成邏輯,文章從二元金融結構與政府的“父愛主義”入手提出非正式金融在當代中國生成的特殊環境,並且對於我國長期存在的金融抑制政策加以分析,同時對非正式金融生成的制度動因進行深入闡述,非正式金融的變遷作為一種誘致性制度變遷的結果,更是地方政府、中央金融權威機構與非正式金融參與者三方之間博弈的一種金融制度創新,最後透過經濟學上交易成本理論的分析為非正式金融的存在與發展提供進一步的經濟學基礎。文章一方面強調非正式金融生成的邏輯機理,另一方面對非正式金融長期隱蔽運營所造成的社會問題以及金融本身的脆弱性進行論證,從而為非正式金融的法律規制提供基石。

  依照明斯基的金融脆弱性理論,一旦不具備償還債務能力的組織或者個人,只是透過不斷舉借新債償還舊債時,隨著這種非正式金融主體的增加,非正式金融將處於不穩定狀態,即極易發生危機,而溫州民間借貸風波的發生即有此等因素的作用。與此同時,金融市場所存在的資訊不對稱性、外部性及壟斷問題,透過政府公權力的介入,初步是可以解決的,但其不可避免地會產生一些監管被俘獲的問題,故而如何將這種公權力的介入控制在一定邊界內,即對非正式金融的監管控制在必要的範圍內,進行適度地監管成為各界所關注的問題。作為外在制度的金融法律制度,是否具有普適性、是否與內生演化而來的規則互補、金融法律制度的供給是否滿足社會需求,這一系列問題亦成為非正式金融法律規制的必要前提。

  第二章就非正式金融法律規制現狀加以闡釋。透過溫州民間借貸風波的簡要論述,引出中國非正式金融法律規制的發展歷程,此後對非正式金融法律規制的現狀進行深入分析,從而尋找出如此管制強度之下,民間借貸糾紛氾濫、非法集資行為範圍不斷擴張的制度原因,進而為變非正式金融“管制”為“法律規制”提供法律制度上的現實原因,也為後文“契約治理”與適度監管的規制路徑的提出提供法律制度基礎。

  一國的金融法律制度一般都會基於金融穩定、安全的考量,從當時的社會經濟背景出發,確定具體的金融法律制度。為此,從1949年至今,我國對於非正式金融的法律態度前後有所變化,從建國初期的提倡私人借貸到此後一段時間的絕對禁止,形成了非正式金融一度基本消失的狀態。對於當時的政治經濟環境而言,透過市場機制來實現經濟趕超目標基本是不可能的,計劃經濟也就成為當時恢復經濟的首要選擇,這種強制性積累機制適應了社會經濟發展的現實需求。

  然而在改革開放之後,民營經濟迅速發展起來,政府對非正式金融的管制也有所鬆動,故而得到前所未有的發展。然而,20世紀90年代初的投資過熱現象,以及諸如沈太福、鄧斌事件的發生,和1993年-1995年期間大量金融法律法規相繼出臺,又適逢1997年亞洲金融危機的發生,促成了新一輪金融嚴管政策。故而,在20世紀90年逐步形成了行政取締與刑事制裁非法集資行為的規制模式,各種非正式金融組織亦成為非法金融組織。20xx年,相關法律制度開始鬆動,中央對於非公有制經濟發展提出36條,同時促進了民間資本向金融領域的發展,而20xx年有關民間資本36條的出臺,更是為民間資本進入金融領域提供了決定性的法律基礎,從而對非正式金融的管制有所鬆動。

  現有規制非正式金融的法律規範多集中於金融行政法規、規章,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性檔案,效力位階比較低,甚至與其他基本法律相牴觸。這種將民間借貸限制於自然人間、自然人與企業組織之間的借貸,排除非金融企業間借貸行為的規定,以及民間借貸利率四倍以上不受法律保護,同時又透過中國人民銀行的金融規章將其確定為“爆收益”行為,卻無相關法律責任的規定,等等一系列法律制度上的不完善,憱就了非正式金融管制的低績效。文章透過規範分析方法闡述了非正式金融現有法律規制的低績效與嚴管制的現狀,為第四章論述私人契約治理與適度監管路徑提供邏輯基礎。

  第三章圍繞發達國家與發展中國家有關非正式金融法律規制實踐與經驗,為後文的論證提供比較分析的基礎。本章分為兩部分,即發達國家,諸如美國、德國、日本等國有關非正式金融發展的經驗,尤其是法律規制的經驗,並且將對中國非正式金融發展的啟示融合於其中;發展中國家則以非洲撒哈拉以南國家小額信貸機構的發展經驗、南非《國家信貸法》的規制實踐以及亞洲孟加拉格萊珉銀行的成功發展為例,為我國小型金融組織的發展提供參考。而南非《國家信貸法》的簡要闡述為我國民間職業放貸人的規範提供了可資借鑑之處。無論是發達國家的美國、日本,抑或是發展中國家的非洲諸國,以及中國臺灣地區,對於非正式金融的法律規制,既重視非正式金融固有的契約治理模式,同時考慮差異化監管,並且非正式金融的進一步發展離不開法制的先行。

  第四章圍繞非正式金融法律規制理念的重新樹立、契約治理與適度監管的論證展開。金融監管強調安全、穩健、有效等理念,然而在非正式金融法律規制過程中,過分強調“管制”,造成自由與效率價值的忽視,甚至是公平的喪失,並不符合非正式金融規制現實需求,更不利於非正式金融的規範化健康運作,必須重新樹立理念價值,客觀地認識非正式金融與正規金融法律規制的區別。強調效率理念:非正式金融的私人契約治理機制的有效利用;自由理念:賦予公民、企業一定的融資自由權,即民間自治權的發揮;公平價值:公平信貸權理念的樹立;保障安全價值:需要適度監管;最終實現正式規範與非正式規範的彌合、非正式金融與正規金融的聯結。

  非正式金融之所以能夠長期存在並得以發展,除了具有多維度的生存空間,在缺乏有效的法律機制保護情況下,其特有的私人治理機制發揮了重要作用。然而,無論是非正式金融的隱性擔保機制(緣約文化)、基於長期合作與重複博弈形成的聲譽執行機制,抑或是團體貸款中的連帶責任(同行壓力),都是以社會資本和聲譽價值為基礎,其運作機理的關鍵在於交易者聲譽資訊的傳遞,以及對不良聲譽懲罰的可置信性。但其受限於特定的社群範圍內,無法應對規模化運營,對於超出血緣、地緣、親緣關係的非正式金融,這種私人治理機制的效用不斷弱化。同時,經濟環境的複雜多變,資訊不對稱問題、交易不確定性問題依然會困擾非正式金融的正常發展,再加上長期在法律體系之外運營,無法得到法律的保護,對於組織化程度較低的非正式金融而言,缺乏有效的風控機制,這些都對非正式金融的可持續發展、投資者的利益保護不利,為此,需要來自於第三方的法律治理機制來彌補這些治理空隙,並矯正這些私人治理機制失效的領域。

  法律治理機制對於私人治理機制的彌合,需要控制在一定範圍內,即政府公權力的介入,需要有一定的邊界,換言之,需要設定非正式金融監管供給與需求邊界,為非正式金融的私人治理與政府監管提供一個可行的平衡點。對於監管模式的選擇上,文中並不贊成在目前的中國實行自律性監管為主、政府監管為輔的監管模式,而是仍以政府監管為主,充分重視自律性監管及非正式金融領域存在的非正式制度。透過立法上一定程度地賦予非正式金融法律身份,從而為監管制度的具體構建提供法律基礎,否則市場準入、退出及交易活動等監管制度的設計皆為惘然。

  第五章探討司法對非正式金融的保障。尤其是在現有法律規定不加以改變的前提下,對於體制外運營的非正式金融而言,在自身私人治理機制無法解決契約糾紛時,或者已經獲取一定的法律身份的前提下,發生糾紛,司法機制也是其最後的保障,同時,司法能動性是回應非正式金融創新的最可行路徑。司法介入非正式金融不僅有助於金融監管目標的實現、解決非正式金融糾紛持續走高問題,同時也可以彌合現有法律制度的粗疏與滯後性以及監管不足的現象。然則,完全依賴於司法規制並不是法律規制的應然之路,非正式金融陽光化的發展,不僅需要尊重其自身固有的特性,更需要立法上予以承認其法律身份,並且需要行政監管部門的適時護航、司法部門的最後保障,即形成全方位的規制體系。

  四、課題的重點和難點

  “存在即為合理”,行文伊始,筆者提到非正式金融的廣泛存在是否合理的問題,透過二元金融結構的分析、非正式金融生成的制度動因分析,非正式金融作為一種誘致性制度變遷的結果,更是地方政府、中央金融監管機構與非正式金融參與者三者之間博弈的一種金融制度創新,也是經濟學上交易成本理論作用使然,這一系列制度經濟學的闡釋,為深入分析非正式金融廣泛存在的正當性提供了依據。然而,非正式金融長期以來隱蔽經營,甚至是近些年的異化發展所引致的社會問題同樣不可小覷。無論是從金融脆弱性角度、公共利益角度,抑或是法律制度的供給與需求角度而言,更或是中國現有非正式金融法律規制狀況而言,都需要對非正式金融加以進一步規制,將其引入規範化發展之路。如何既考慮非正式金融固有的私人契約治理機制,又將法律、監管這些正式的治理機制融入其中,將二者完美的相結合,成為全文考慮的重心。

  行文至此,本文已經初步對非正式金融的法律規制路徑問題做出回答,即非正式金融的私人契約治理機制+適度金融監管,伴隨以非正式金融法律規制理念的重樹、金融監管模式的設定以及司法介入非正式金融領域路徑的探析。具體而言,主要得出以下結論:

  1.非正式金融作為一種內生自發性金融形式,具有多種存在的制度動因,並不會因為政府的嚴厲打擊而減少,近年來民間借貸規模的不斷增長、非法集資手段的不斷創新及其涉案金額與範圍的不斷膨脹、非金融企業間變相借貸形式的不斷推陳出新,已然說明非正式金融的存在絕非是可以透過嚴刑峻罰來加以壓制的,適當地承認其合理性與正當性是規範非正式金融的必要前提。

  2.以尊重非正式金融契約的私人治理機制為基礎的法律治理機制,進行適度監管是其法律治理機制的關鍵,尤其是在非正式金融監管缺位、管制過多的情形下,依照適度監管的理念構建我國非正式金融監管體制是非正式金融法律規制的重要組成部分。對非正式金融監管供給與需求邊界加以設定,從而為金融行政監管部門介入到非正式金融領域提供邊界,進行適度地監管。

  3.進行適度監管,並非是放鬆監管,而是正視非正式金融的特性,採取區別於正規金融監管的方式。考慮到監管主體的不同、市場自治程度、我國金融業監管傳統、非正式金融發展現狀等多方面因素,筆者認為,政府既要監管非正式金融,同時對相關監管者予以必要的限制,將政府行政監管與行業自律組織的自律性監管相結合。目前階段並不適宜以行業自律性監管為主的模式,畢竟中國的自律性傳統還不足以採取這種監管模式,非正式金融市場的行業自律組織仍處於起步階段,待其發展成熟,參與者的自律程度達到一定水平時,可以考慮政府逐漸退出。為此,本階段需要建立以政府的監管為主、行業協會的自律監管為紐帶、非正式金融參與者的內控為基礎、社會監督為補充的監管體系。

  4.對於非正式金融監管的各種制度設計,其前提離不開法律對非正式金融的適度承認。而現有非正式金融的立法規定極其不完備,對各種非正式金融組織的規定過於粗疏,在規制實踐中,司法機構發揮了更大的作用,法律規範也多以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性檔案為主,這種法律規制現狀無法調整非正式金融異化發展的現實。為此,部分地區透過地方司法“試錯”的方式對非正式金融的不斷創新加以體現,例如浙江省的高階人民法院,甚至是溫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出臺了一系列領先於全國其他地區的司法性檔案,作為處理非正式金融糾紛的規範性檔案。但是對於這種先行先試,要有一定邊界的限制,需要處理好與立法、地方行政的關係。

  綜上所述,對於非正式金融的法律規制,是一個綜合規制的體系,既需要立法的確認,同時需要行政監管部門的維護,以及司法部門的最後保障。從廣義上而言,應該是在尊重非正式金融固有特性與契約治理機制的基礎上,做到事前監測、事中監管、事後保障的全方位的非正式金融規制體系。

  本文的研究尚有未盡事宜,譬如對非正式金融具體行為的規制論證,尤其是實證方法的運用,在文章中尚有所欠缺,雖則筆者在近兩年多時間裡幾赴浙江省的溫州市、麗水市、寧波慈溪市,江蘇省的南通市、無錫市,山西省的臨汾市等地市,就民間借貸問題進行調研,但仍囿於調研範圍及深度,不能充分就文中相關觀點進行論證,也不能完全確定自己提出的規制路徑是否能夠在非正式金融活動中得到完全驗證,然而,對於源自於民間的非正式金融,筆者能夠確定的是全文是基於大量實地調研收集的資料所進行的思考與寫作,而且會繼續這一本土化的“草根學問”。

  五、論文提綱

  目錄

  導言

  一、問題的提出

  二、選題意義

  三、非正式金融研究文獻述評

  四、研究思路與方法

  第一章非正式金融及其法律規制的理論基礎分析

  第一節非正式金融內涵與外延的界定

  一、非正式金融概念的釐清

  二、非正式金融型別的界定

  三、非正式金融的特性分析

  第二節非正式金融生成邏輯分析

  一、二元金融結構與政府“父愛主義”

  二、非正式金融:金融抑制政策使然

  三、非正式金融:制度動因

  四、非正式金融:交易成本分析

  五、非正式金融:有利於競爭政策最佳化

  六、非正式金融:個人與企業的選擇

  第三節非正式金融法律規制的理論基礎分析

  一、政治學基礎:公共利益理論

  二、經濟學基礎:金融脆弱性理論

  三、法經濟學基礎:法律制度的普適性準則和制度的供給需求關係.

  本章小結

  第二章非正式金融法律規制的現實需求--我國非正式金融法律

  規制的發展歷程及其問題

  第一節我國非正式金融法律規制的發展歷程

  一、1949-1978年:從提倡私人借貸到絕對禁止

  二、1978年-1995年:適度寬鬆,但仍對非正式金融進行抑制的時期76

  三、1995-20xx年:非正式金融的嚴格管制期

  四、20xx-2010年:雖有限制但法律開始鬆動

  五、20xx年至今:進一步放寬非正式金融管制

  第二節我國非正式金融法律規制的現狀

  一、非正式金融的法律地位

  二、對非正式金融採取的管制措施與管制主體

  三、非正式金融的法律責任

  第三節我國非正式金融現有法律規制的缺陷

  一、管制強度高、績效低

  二、金融管制理念的偏差

  三、非正式金融法律規制體系的不健全

  本章小結

  第三章境外非正式金融發展與法律規制實踐及其啟示

  第一節發達國家非正式金融發展、法律規制實踐及其啟示

  一、美國非正式金融向正式金融的成功轉型:社群銀行

  二、充分尊重合作制本色的合作金融法制典範:德國

  三、日本輪轉基金組織的成功轉型:無盡→聯合股份公司→互助銀行→一般性商業銀行

  第二節發展中國家(或地區)非正式金融的法律規制實踐與啟示

  一、撒哈拉以南非洲國家的金融自由化改革--小額信貸機構的發展

  二、小型銀行典範:孟加拉格萊珉銀行

  三、強制替代的代表:20世紀50年代的印度、泰國

  四、契約治理的典範:臺灣

  本章小結

  第四章我國非正式金融法律規制的構想

  第一節非正式金融法律規制理念之重樹

  一、效率:非正式金融的私人契約治理機制的有效利用

  二、自由:賦予公民、企業融資自由權,即民間自治權的發揮

  三、公平:公平信貸權理念的樹立

  四、安全:適度監管

  五、合作:正式規範與民間規範的彌合、非正式金融與正規金融的聯結

  第二節我國非正式金融的契約治理

  一、契約自由與契約治理

  二、非正式金融契約治理機制現狀

  三、非正式金融契約的法律治理機制對私人治理機制的彌補與矯正

  第三節非正式金融監管邊界的分析

  一、監管理論述評

  二、非正式金融監管邊界設定中的主要假設條件分析

  三、非正式金融監管成本分析

  四、非正式金融監管的供給強度邊界及其影響因素分析

  五、非正式金融監管的需求邊界分析

  第四節我國非正式金融監管制度設計

  一、非正式金融監管模式的選

  二、監管許可權的設定

  三、我國非正式金融監管制度的具體設計

  第五章司法介入非正式金融的路徑分析

  第一節司法介入非正式金融的必要性分析

  一、各地民間借貸糾紛、非法集資案件持續走高

  二、現行有關非正式金融法律規制制度的粗疏與滯後

  三、監管有效與無效論下的司法介入

  第二節司法介入非正式金融的路徑選擇--以“先行先試”和司法能動性為視角

  一、地方司法“試錯“的可能性

  二、能動性下的地方司法

  三、地方司法與地方行政的良性互動及司法能動性對立法革新的推動

  第三節地方司法“試錯”邊界分析

  一、地方司法“先行先試權”的授權合法性

  二、地方司法“試錯”主體的限定與時間、範圍的限制及監督救濟

  三、司法的能動性不能取代立法

  四、司法介入非正式金融應注意的問題

  本章小結

  結語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