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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紀學生處罰條例

違紀學生處罰條例

違紀學生處罰條例1

  一、為了加強校風及學風建設,維護學校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保證校園良好的學習及生活環境,據《貴州省普通高中畢業會考學籍管理暫行辦法》的有關規定,本著教育與處分相結合,以教育為主的原則,結合我校實際,制定本條例。

  二、學生違反校規校紀,根據情節輕重,給予通報批評或下列之一的處分:1、警告;2、嚴重警告;3、記過;4、記大過;5、留校察看;6、勸其退學;7、勒令退學;8、開除學籍。

  三、受留校察看的學生,以一年為期;畢業班的學生,一般不給予留校察看的處分。受留校察看的學生,在考察期間有悔改和進步表現者,本人提出申請,經學校討論,可按期終止;有突出先進事蹟的可提前終止;經教育不改或察看期間又犯錯誤者,予以勒令退學或開除學籍處分。

  四、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法令,已受到司法部門和公安部部門處罰者,應同時給予下列處分:

  1、被判管制、拘役、徒刑或送勞動教養者,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2、因過失犯罪被判處拘役或徒刑,可根據該生犯罪的具體事實以及在校的一貫表現,給予留校察看、勸其退學、勒令退學直至開除學籍的處分。

  3、被收容審查釋放者,可根據情節輕重以及在校的一貫表現,給予勸其退學、勒令退學直至開除學籍的處分。

  4、被處以行政拘留者,可根據情節輕重以及在校的一貫表現,給予留校察看、勸其退學、勒令退學直至開除學籍的處分。

  5、被處以警告者,可根據情節輕重給予嚴重警告、記過、記大過的處分。

  6、被處以罰款者,可根據情節輕重給予嚴重警告直至開除學籍的處分。

  7、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司法和公安部門雖未給予處罰,學校也可視其情節輕重給予紀律處分。

  五、對於組織和煽動鬧事,擾亂正常教學秩序和學習秩序,破壞團結者,根據錯誤的具體情節、造成後果、認錯態度給予記大過以上直至開除學籍處分。

  六、對於偷竊、詐騙國家、集體和個人財物者,除償還和按規定處以罰款外給予下列處分:

  1、案值不滿10元者,給予嚴重警告處分。

  2、案值10元以上(含10元),不滿50元者給予記過處分。

  3、案值50元以上(含50元),不滿100元者給予記大過處分。

  4、案值100元以上(含100元),給予留校察看、勸其退學、勒令退學直至開除學籍的處分。

  5、多次作案累計價值滿100元或小偷小摸屢教不改者,給予勒令退學或開除學籍處分。

  6、經保衛部門或公安部門確認撬竊者,雖未竊得財物,但視情節嚴重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七、對故意損壞公私財物者,除賠償損失和按規定罰款外,給予下列處分:

  1、損壞價值在20元以上(含20元),不滿50元者,給予警告處分。

  2、損壞價值在50元以上(含50元)不滿100元者給予嚴重警稿處分。

  3、損壞在100元以上者,給予記大過或留校察看處分;情節特別嚴重者,給予勸其退學、勒令退學或開除學籍處分。

  八、對打架鬥毆、尋釁滋事者,給予以下處分:

  1、傳話者:

  (1)發現同學之間的矛盾或可能引起打架的現象,不積極透過教師或學校解決,反而傳話給一方引起打架者,給予警告處分;情節嚴重,造成嚴重後果的,給予記過直至勸其退學的處分。

  (2)憑主觀推測或猜想傳話引起打群架者給予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造成嚴重後果的給予留校察看直至勸其退學的處分。

  (3)故意傳話挑起矛盾,造成打架者,給予記大過以上處分;情節嚴重,造成嚴重後果的,給予留校察看直至勒令退學的處分。

  2、慫恿者:(1)慫恿他人打架造成打架事實者,給予記過處分。(2)造成嚴重後果者,給予留校察看直至開除學籍的處分。

  3、打架者:(1)毆打他人或結夥鬥毆但未造成人身傷害(含肉體傷害和精神傷害)者給予嚴重警告或記過處分。(2)致人輕傷者,除賠償醫藥費外,給予記大過或留校察看處分。(3)致人重傷者除賠償醫藥費外,給予留校察看、勸其退學或勒令退學的處分;後果嚴重的,給予開除學籍處分。(4)用兇器傷人,給予留校察看直至開除學籍處分。(5)打架終止又報復打人給予記大過以上處分;造成嚴重後果的,給予留校察看、勸其退學或勒令退學的處分。

  4、偏袒者以“勸架”為名,偏袒一方,促進事態嚴重化造成不良後果者,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

  5、偽證者:故意提供偽證,妨礙正常處理調查者,給予嚴重警告或記過處分;慫恿者、打架者犯此條加重處分。

  6、故意為他人打架提供兇器者:

  (1)未造成傷害者,給予記過、記大過或留校察看處分。

  (2)造成傷害者,給予留校察看直至開除學籍的處分。

  7、個人或集體汙辱他人造成精神傷害的,給予記過以上處分;後果嚴重者給予留校察看直至開除學籍處分。

  8、對邀請校外人員參與打架,學校視情節嚴重給予記大過直至開除學籍的處分。

  9、對於侮辱教師、毆打教師者,加重處分。

  九、凡聚眾賭博、參與賭博或為賭博提供條件者,視情節輕重給予嚴重警告直至開除學籍的處分。

  十、學校要求男女同學交往要大方,合體,符合中學生身份,遵從中國國情和公共道德規範,對男女同學交往過分親密,造成惡劣影響或屢教不改者,給予記過、記大過或勸其退學處分;在宿舍留宿異性者,視情節給予勸其退學、勒令退學直至開除學籍的處分;男女同學同居者,給予勒令退學或開除學籍處分。

  十一、學校嚴禁將管制刀具帶入校園,私自帶管制刀具入校未造成後果者,視其認識態度,給予嚴重警告直至記大過處分;造成嚴重後果者,依據第八條相關條款處分。

  十二、住校生不遵守學校紀律,私自外出或翻圍牆出學校,第一次給予警告處分;如出校後進行違規活動,視情節嚴重給予記過以上處分。兩次以上違反此規定者,即使沒有其他違紀行為,也要給予記過以上處分。若出校後進行違規活動視情節嚴重,加重處分。

  十三、學校嚴禁學生在校園內飲酒,違者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若學生酒醉進入校園,視具體情況給予記大過以上處分;若學生飲酒鬧事,造成惡劣影響者給予留校察看直至開除學籍處分。

  十四、校園嚴禁學生吸菸,第一次吸菸被發現,學校予以教育並給予全校通報批評;第二次被發現給予嚴重警告出處分;三次以上或態度惡劣,屢教不改者,給予記大過直至勸其退學處分。

  十五、不按時會宿舍或故意躲在隱蔽角落導致學校四處尋找者,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十六、把校園卡、學生證、校服借給他人(包括校外人員)並以此試圖或已經進入校園者,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十七、住校生三次違反住宿管理的相關規定,取消住讀資格並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

  十八、走讀生違反走讀規定或不服從門衛管理者,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

  十九、對有下列行為,造成一定危害者,給予警告或嚴重警告處分;造成嚴重危害的,給予記過直至開除學籍的處分:

  (1)在食堂、宿舍、課堂、會場等公共場所,沒有任何合理的原因鬨鬧,故意擾亂公共秩序者;

  (2)對教師及領導尋釁滋事者;

  (3)藏匿、譭棄或私拆他人郵件者;

  二十、違反宿舍管理規定私用電爐、電吹風、電熱毯、電水壺、暖手壺等電熱裝置及使用蠟燭、酒精燈、火柴、火機等易燃物品者,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兩次以上違規使用或造成嚴重後果的,給予記過直至開除學籍的處分;導致重大災害事故或重大經濟損失者,依法承擔刑事責任。

  二十一、違反《陽貴一中安全管理規定》的相關條款者,給予警告直至開除學籍的處分。

  二十二、對一學期內曠課累計達到一定學時者,分別給予下列處分:曠課累計達10—20節,給予警告處分;曠課累計達21—40節給予嚴重警告處分;曠課累計達41—60節給予記過處分;曠課累計達61—90節給予留校察看處分;曠課累計達90節以上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二十三、對考試作弊者,除該科目以零分記外,視情節輕重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凡是攜帶手機進入考場或用手機自己作弊以及幫助他人作弊者,除該科目以零分記外,一律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二十四、學生第一次受處分後,如未撤消處分又再次違紀需要處分者,無論違紀輕重,一律在原來處分的基礎上加重處分。

  二十五、本條例沒有列舉的其他違紀行為,如確需要給予處分的,可參照本條列規定中的類似條款給予適當的處分。

  二十六、受處分者,應同時受到下列處罰:

  (1)享受助學金者,受記過以下處分原助學金中減免學費部分降低一等,生活補助部分降低50%,時間為一年;

  (2)受記大過處分時,原助學金中減免學費部分只享受原來的30%,生活補助部分降低50%,時間為一年;

  (3)受留校察看處分時,在察看期間停發全部助學金;

  (4)凡受處分者,從受處分之日起一年內,不得參與任何優秀學生的獎勵、評比及獎學金的評比。

  二十七、違反校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從輕或從重處分:

  1、可以從輕處分的:(1)能主動承認錯

違紀學生處罰條例2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嚴格執行《中學生守則》,維護正常的教學秩序,培養良好的校風和學風,挽救少數違反校規校紀以及有違法行為的學生,特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學校對違反校規校紀的學生,堅持以正面教育為主、紀律處分為輔。教育從嚴,處分從寬兩者相結合的方針。

  第三條學校根據《中學生守則》、《中學生日常行為規範》主要對有以下錯誤行為的學生給予處分。

  1、違反《中學生守則》、《中學生日常行為規範》等有關規定,造成不良影響的。

  2、擾亂學校教學秩序和校內、外公共秩序的。

  3、破壞和危害學校、社會安定的。

  4、侵犯他人人身權利的。

  5、損壞公物、校園花木草坪的。

  6、違反其它校規校紀的。

  第二章處分種類及運用

  第四條對學生的處分共分為警告、嚴重警告、記過、留校察看、勒令退學五種。

  第五條對有以下行為之一的`學生,經教育無效的給予警告處分。

  1、無故不交作業累計共達二十次以上的。

  2、無故曠課累計達十節或連續曠課一天(三次遲到或早退折算曠課一節)的。

  3、擾亂上課秩序和自習秩序的。

  4、考試舞弊的。

  5、擾亂用餐、或其它公共秩序的。

  6、損壞公共財產、校園花木或草坪的。

  7、經常無故不上體育、微機、美術、音樂課的。

  8、經常無故不參加升旗,不做眼保健操、課間操,不參加大掃除等集體活動的。

  9、經常在校園內隨意騎行、停放腳踏車的。

  10、有不尊敬老師、侮辱老師言語的。

  11、有留長髮(男)、燙髮(女)、佩戴首飾的。

  12、丟棄物多次不入垃圾箱損害校園環境衛生的。

  13、出入營業性遊戲機室、錄相室、桌球室、卡拉OK廳、舞廳、網咖的。

  第六條對有以下行為之一的學生,經教育無效的給予嚴重警告處分。

  1、受警告處分後無悔改表現再犯的。

  2、無故曠課累計達十五節或連續曠課兩天(三次遲到或早退折算曠課一節)的。

  3、不聽監考教師的勸阻,考試嚴重舞弊的。

  4、同班學生因發生意見未向老師彙報而打架的。

  5、唆使或煽動他人打架、幫助他人參與打架而未造成傷害的。

  6、因出入“三室、兩廳、網咖”而曠課的。

  7、有小偷小摸行為情節較輕的。

  8、有賭博或變相賭博行為情節較輕的。

  9、有抽菸、酗酒或談戀愛行為的。

  10、不遵守學校安全規定造成一定影響的。

  11、攀爬圍牆出入校園。

  第七條對有以下行為之一的學生,給予記過處分

  1、受嚴重警告處分後,無悔改表現再犯的。

  2、損壞公共財產造成嚴重損失。

  3、盜竊公私財物,情節較嚴重的。

  4、打架鬥毆,對他人人身造成傷害較重的。

  5、唆使或煽動他人打架鬥毆情節嚴重的。

  6、幫助他人參與打架鬥毆情節嚴重的。

  7、參與賭博且情節較重的。

  8、傳、抄和閱讀淫穢書報、手抄本或收聽、收看淫穢錄音、錄影的。

  9、參加迷信活動和低階下流活動的。

  10、不回校或回家住宿而通宵上網的。

  11、攜帶、私藏管制刀具的。

  12、敲詐勒索他人財物的。

  13、擅自離校、離家出走一天以上的。

  14、在其它學校或公共場所違反紀律造成不良影響的。

  第八條對有以下行為之一的學生,給予留校察看處分。

  1、受記過處分後,無悔改表現,繼續再犯的。

  2、違反治安管理條例,被公安機關傳訊罰款的。

  3、故意損壞校園花木、公共財物情節惡劣的。

  4、打架鬥毆嚴重傷害他人身體的。

  5、糾集校內學生二人以上(含本人)打群架造成嚴重影響的。

  6、糾集校外人員來校打架鬧事的。

  7、主動幫助他們參與打架鬥毆情節特別嚴重。

  8、參與賭博且有鉅額輸贏的。

  9、有嚴重政治錯誤言行的。

  10、盜竊公私財物或金額較大的。

  11、對檢舉人,證人打擊報復造成嚴重影響的。

  12、敲詐勒索他人財物情節嚴重的。

  13、擅自離校、離家出走三天以上的。

  第九條對有以下違紀行為之一的學生,給予勒令退學處分。

  1、受留校察看處分以後,無悔改表現,繼續犯有嚴重錯誤的。

  2、曠課累計達五十節或連續曠課一星期以上的。

  3、糾集校內學生二人以上(含本人)打群架,影響惡劣或後果嚴重的。

  4、糾集校外人員來鬧事,影響惡劣或後果嚴重的。

  5、盜竊公私財物,金額較大,影響惡劣,後果嚴重的。

  6、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被公安機關拘留、罰款的。

  7、思想品質極壞,有嚴重流氓行為的。

  8、聚眾鬧事,嚴重破壞校園正常教學秩序造成惡劣後果的。

  9、被公安機關依法逮捕法辦的。

  第三章調查取證及處分

  第十條學生上述違紀行為的調查取證由保衛科負責、德育處協助。

  第十一條德育處主持、保衛科及有關年級人員研究處分意見。由該會議提出處分意見後,送交校長辦公會議研究決定,處分決定在全校公佈。

  第十二條違紀學生在受處分前,必須在班上作書面檢討,並認真填寫《學生處分決定書》,經班主任和年級主任簽署意見後,報德育處。違紀學生可以對處分提出審訴意見。

  第十三條學生處分宣佈前,班主任要代表學校通知家長及本人。德育處、保衛科、年級組、班主任要做好家長和學生本人的思想工作。

  第十四條學生受處分的期限為一年(從決定處分之日算起),超過一年學生可以向德育處提出申請撤銷處分。

  第十五條畢業班學生受以上處分的,將緩發畢業證書或發給結業證書,並將錯誤事實記入本人檔案。

  第十六條學生犯錯誤後,主動承認錯誤,檢討深刻,可以考慮從輕或免予處分。盜竊公私財物後,能主動退回髒物款可考慮減輕或免予處分。

  第四章附則

  第十七條學生傷害他人身體,受害者需要進行醫治的,必須負擔全部醫藥費用和必要的營養補助。營養補助視受傷害程度,給予200、400、1000元人民幣。學生損壞公物的要酌情全部或部分賠償。

  第十八條違紀學生的經濟賠償,由其監護人支付。

  第十九條學生違紀嚴重,觸犯《治安管理處罰法》的,參照《治安管理法》給予必要處理。

  第二十條本條例如有補充充修改,須經校長辦公會討論批准。

  德育處為本條例執行機構,本條例適用全體在校學生。

違紀學生處罰條例3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維護學校正常教學秩序,根據《中學生守則》、《中學生日常行為規範》、《未成年人保護法》、《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及相關法律法規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對於擾亂教學秩序、損害師生利益、破壞公共財產、道德品質不良的學生,依照本條例進行處罰。

  第二章處罰

  第三條:違紀學生處罰分為警告、嚴重警告、記過、記大過、留校察看、開除學籍、移交公安機關處理等六種。

  第四條: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給予警告處分:

  1、一學期遲到累計達30次者;

  2、一學期曠課累計達15節者;

  3、擾亂教學秩序,影響教學正常進行,經教育不改者;

  4、考試舞弊者;

  5、有衣冠不整、佩戴首飾、蓄長髮、穿高跟鞋、染髮、化濃妝、抽菸、喝酒等不良行為,經教育不改者;

  6、不在規定的體育場進行體育活動,經教育不改者;

  7、未經請假,私自外出者;

  8、男女生之間超出一般同學友誼,經教育不改者;

  9、因故意,造成公物損失在50元以下者。

  本條例第3條,指教師教學活動不得干擾,如遇需向教師說明情況的,在課後向教師說明,不得影響教師的教學程序。本條例第6條,指在走廊及教室進行打籃球、踢足球等必須有規定場所的體育活動。本條例第7條“公物”指課桌、登、凳、玻璃、牆壁、體育器材等學校公有財產。

  第五條: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給予嚴重警告處分:

  1、一學期遲到累計達40次者;

  2、一學期曠課累計達20節者;

  3、不在規定的體育場所進行體育活動,嚴重破壞公物或造成他人輕微傷害者;

  4、在教室和走廊瘋、狂、鬧,嚴重損壞公物或造成他人輕微傷害者;

  5、經常進網咖,影響學習,身心健康,經教育不改者;

  6、有偷盜行為者;

  7、從校外帶入非本校學生,未經門房登記,而影響正常秩序者;

  8、與校外不良人員有聯絡,經查證落實者;

  9、參與打架鬥毆者;

  10、未經許可強行進出門房者;

  11、翻越校園圍牆者;

  13、因故意,造成公物損失達50元以上者。

  14、未經請假,私自外出,屢教不改者;

  以上條例中,涉及經濟損失的,先賠償,再處分。第11條規定中,如因翻越圍牆造成自己傷害的,依照《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規定,由學生自己承擔一切責任。

  第六條: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給予記過處分:

  1、一學期遲到累計達50次者;

  2、一學期曠課累計達30節者;

  3、擾亂教學秩序,並辱罵教師者;

  4、打架鬥毆,先出手者;

  5、打架鬥毆,致人輕微傷者;

  6、干擾兄弟學校教學秩序,損害學校榮譽者;

  7、與校不良人員聯絡,並幫助不良人員對本校學生實施威脅者;

  8、不在規定的體育場所進行體育活動,造成他人傷害,構成輕傷者;

  9、經常進網咖,嚴重影響學習、身心健康,經教育不改者;

  10、男女生之間超出一般同學友誼,造成嚴重影響者;

  11、盜竊他人財物,數額不大,但屢教不改者;

  12、因故意,造成公物損失達50—100元以內者。

  第七條: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給予記大過處分:

  1、一學期遲到累計達60次以上者;

  2、一學期曠課累計達40節以上者;

  3、侵犯教師合法權益,未造成嚴重後果者;

  4、打架鬥毆,致人輕傷者;

  5、參與在兄弟學校打架鬧事事件,嚴重干擾兄弟學校秩序,損害學校榮譽者;

  6、同校外不良人員聯絡緊密,並幫助校外不良人員對本校學生實施敲詐、勒索,未造成後果者;

  7、敲詐、勒索本校學生,造成後果者;

  8、不在規定的體育場所進行體育活動,造成他人傷害,構成輕傷經教育不改者;

  9、經常進網咖,嚴重影響學習、身心健康,並因此引起糾紛,造成不良影響者;

  10、盜竊他人財物,數額較大者;

  11、因故意,造成公物損失達100元以上者。

  12、未經請假,私自外出,屢教不改並造成惡劣影響者;

  第八條: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給予留校察看處分:

  1、一學期曠課累計達60節以上者;

  2、侵犯教職工合法權益,對教學造嚴重影響者;

  3、打架鬥毆,致人輕傷,經教育不改者;

  4、參與在兄弟學校打架鬧事事件,嚴重干擾兄弟學校教學秩序,損害學校榮譽,造成後果者;

  5、同校外不良人員聯絡緊密,並幫助校外不良人員對本校學生實施威脅、毆打或敲詐、勒索,造成不良後果者;

  6、敲詐、勒索本校學生,造成嚴重後果者;

  7、不在規定的體育場所進行體育活動,造成他人傷害,構成重傷者;

  8、經常進網咖,嚴重影響學習、身心健康,並因此引起糾紛,造成嚴重後果者;

  9、經常盜竊他人財物,經教育不改者;

  10、因故意,多次造成公物損壞,情節嚴重者;

  11、有流氓行為者;

  12、傳播、唆使他人閱讀、觀看淫穢書刊、音像製品者。

  第九條: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1、有留校察看處分,再違犯校紀校規者;

  2、打架鬥毆,致人重傷者,除處罰外,移交公安機關處理;

  3、參與在兄弟學校打架鬧晤事件,嚴重干擾兄弟學校教學秩序,損害學校榮譽,造成嚴重後果者;

  4、同校外不良人員聯絡緊密,並幫助校外不良人員對本校學生實施敲詐、鞍索,造成嚴重後果者;

  5、多次敲詐、勒索本校學生,造成嚴重傷害者;

  6、有流氓行為,造成後果者;

  7、對教職工實施人身攻擊,造成傷害者;

  8、傳播、唆使他人閱讀、觀看淫穢書刊、音像製品,造成嚴重後果者;

  9、觸犯國家法令,被公安機關處以拘留及拘留以上處罰者。

  以上條例中的“輕微傷”、“輕傷”、“重傷”等界定,以法醫鑑定為準。

  第三章

  第十條:學生髮生違犯學校規章的事件,需停課處理的必須報政教處批准。

  第十一條:學生髮生違犯學校規章的事件,班主任應及時與學生監護人聯絡,並向年級主任彙報。

  第十二條:發生傷害事故,班主任或現場教職工應及時對受傷害學生進行及時處理,之後再向年級主任彙報。

  第十三條:學生處罰由班主任將材料落實後,與年級主任共同研究,根據《宜昌市第七中學生違紀處罰條例》提出處理意見,由政教處作出處理決定,並予以公告。

  第十四條:跨年級事件由政教處協調處理。

  第十五條:涉及校外的事件由政教處處理。

  第十六條:所有處分政教處都將備案,“記過”以上處分決定還要交教務處收入學生檔案。

  第十七條:“記過”以上處分由校行政會集體研究決定。

  第十八條:以上未盡事宜由學校行政會集體研究後做出處理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