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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賣合同

關於買賣合同【薦】

  隨著法律觀念的日漸普及,合同在生活中的使用越來越廣泛,簽訂合同能促使雙方規範地承諾和履行合作。合同有不同的型別,當然也有不同的目的,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關於買賣合同,歡迎大家分享。

關於買賣合同1

  出售方:

  身份證號:

  購買方:

  身份證號:

  第一條:甲方將民和鎮雲橋村委會大路吳家村女置用地房屋出售給乙方。

  第二條:乙方自願購買商住樓第壹單元第捌樓頂層第壹套。編號為801室(樓層從8米通道算起為第一單元),車庫不計算樓層。

  第三條:甲、乙雙方同意乙方所購上述商住樓面積約135平方米,總金額為人民幣貳拾陸萬元整(小寫:260000元),含水電開戶費,其中包括該房屋現在所用裝飾費用,從20xx年5月3日以後產生裝修費用由乙方負責。

  第四條:付款方式:簽訂合同時乙方付一次性付清貳拾陸萬元整(小寫:260000元)。

  第五條:合同期內房屋價格一次性定價,不相應調整。收款以甲方收條為憑證。

  第六條:乙方按約如數交付房款,未交清房款,甲方有權賣給他人。未交清房款乙方不可強行進房裝修,嚴禁自行改造和破壞房屋的主體結構進行裝修如有違反造成後果,乙方必須承擔一切責任。

  第七條:乙方交清房款後,甲方根據雲橋村委會、付家、楊家、章家、萬家等村統一到房產部門辦理房屋產權手續,其分證費用由乙方承擔(含房屋銷售不動產稅、契稅和房屋維修基金等)。甲方幫乙方辦理產權證時,乙方必須交納辦產權證的費用付給甲方。產權證面積可誤差2-5平方米。

  第八條:該房屋頂層牆體裂縫等漏雨現象由乙方自行維修解決、乙方不能找甲方的麻煩。

  第九條:本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簽字後生效,併產生法律效力。

  甲方簽字:

  乙方簽字:

  年 月 日

關於買賣合同2

  賣方:___________________

  買方:___________________

  買賣雙方本著平等互利、協商一致的原則,簽訂本合同,以資雙方信守執行。

  第一條 商品名稱、種類、規格、單位、數量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條 商品質量標準商品質量標準可選擇下列第____項作標準:

  1.附商品樣本,作為合同附件。

  2.商品質量,按照________標準執行。(副品不得超過____%)。

  3.商品質量由雙方議定。

  第三條 商品單價及合同總金額

  1.商品定價,買賣雙方同意按________定價執行。如因原料、材料、生產條件發生變化,需變動價格時,應經買賣雙方協商。否則,造成損失由違約方承擔經濟責任。

  2.單價和合同總金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條 包裝方式及包裝品處理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按照各種商品的不同,規定各種包裝方式、包裝材料及規格。包裝品以隨貨出售為原則;凡須退還對方的包裝品,應按鐵路規定,訂明回空方法及時間,或另作規定。)

  第五條 交貨方式

  1.交貨時間:__________________。

  2.交貨地點: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運輸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六條 驗收方法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按照交貨地點與時間,根據不同商品種類,規定驗收的處理方法。)

  第七條 預付貨款(根據不同商品,決定是否預付貨款及金額。)

  第八條 付款日期及結算方式______________。

  第九條 運輸及保險__________________。

  (根據實際情況,需委託對方代辦運輸手續者,應於合同中訂明。為保證貨物途中的安全,代辦運輸單位應根據具體情況代為投保運輸險。)

  第十條 運輸費用負擔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一條 違約責任

  1.買方延付貨款或付款後賣方無貨。使對方造成損失,應償付對方此批貨款總價____%的違約金。

  2.賣方如提前或延期交貨或交貨不足數量者,賣方應償付買方此批貨款總值____%的違約金。買方如不按交貨期限收貨或拒收合格商品,亦應按償付賣方此批貨款總值____%的違約金。任意一方如提出增減合同數量,變動交貨時間,應提前通知對方,徵得同意,否則應承擔經濟責任。

  3.賣方所發貨品有不合規格、質量或黴爛等情況,買方有權拒絕付款(如已付款,應訂明退款退貨辦法),但須先行辦理收貨手續,並代為保管和立即通知賣方,因此所發生的一切費用損失,由賣方負責,如經賣方要求代為處理,並須負責迅速處理,以免造成更大損失,其處理方法由雙方協商決定。

  4.約定的違約金,視為違約的損失賠償。雙方沒有約定違約金或者預先賠償額的計算方法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於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後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

  第十二條 當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時,應當及時通知對方,並在合理期限內提供有關機構出具的證明,可以全部或部分免除該方當事人的責任。

  第十三條 本合同在執行中發生糾紛,簽訂合同雙方不能協商解決時,可向人民法院提出訴訟。(或申請______仲裁機構仲裁的解決)

  第十四條 合同執行期間,如因故不能履行或需要修改,必須經雙方同意,並互相換文或另訂合同,方為有效。

關於買賣合同3

  原告朱海林與被告潘世海於20xx年8月26日協商小貨車的買賣事宜,由朱海林將其自己的一輛欄板躍進NJ1026D小型載貨汽車,車輛行駛證號為瓊D30594,出賣給潘世海。雙方約定,車價為8000元。同日,潘世海向朱海林寫下欠條一張,其欠條載明:“欠購車款捌仟元(¥8000)定於20xx年9月20日前付清。如果不按時付可按車價款壹倍處罰。欠款人:潘世海20xx年8月26日”。潘世海寫下欠條交朱海林後,朱海林便同意潘世海把車開走,至同年9月20日潘世海未按欠條時間向朱海林支付購車款8000元,朱海林也沒有將該車的相關證件交付給潘世海,雙方因此引起糾紛。朱海林於20xx年3月17日向原審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潘世海支付其拖欠的購車款16000元,並承擔車旅費100元。潘世海辯稱,其本人已於20xx年10月12日將4000元支付給朱海林,按雙方的約定,朱海林應辦理好產權轉讓登記手續,而朱海林沒有辦理,因此,雙方的口頭協議沒有生效,要求朱海林退回定金4000元,並請證人張桂銘出庭作證。一審中,潘世海提出反訴,要求朱海林雙倍返還定金8000元,並要求朱海林支付為該車修理所付出的費用2420元。原審法院通知其繳交反訴費,但在法定期間內,潘世海未向原審法院繳交反訴費,原審法院裁定,按潘世海自動撤回反訴處理。一審中,朱海林對證人的證言予以否認。二審另查明,朱海林於20xx年3月間購買該車,總價款為35200元。根據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國家計劃委員會、國家貿易部、機械工業部、公安部、國家環境保護局關於釋出《汽車報廢標準》的通知,該車使用年限為8年。按使用8年計算,該車每天折舊費為12.05元。

  原審法院認為,原、被告之間所進行的交易是舊小貨車,根據國務院貿易部發布的《舊機動車交易管理辦法》

  第三條“舊機動車流通涉及車輛管理、交通安全管理、國有資產管理、社會治安管理、環境保護管理等各個方面,屬特殊商品流通,必須在批准的舊機動車交易中心進行”的規定,原告所賣的舊貨車,必須要在經過批准的舊機動車交易中心方可進行交易,否則應視為交易無效。因此,原告擅自將自己的舊小貨車賣給被告,其行為違反了《機動車交易管理辦法》的規定,故應視為買賣無效。對無效買賣所得的財產,應互相返還。因此,對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拖欠的購車款16000元和車旅費100元的訴訟請求,本院不予支援。對於被告在20xx年10月12日支付4000元給原告的這一事實,由於被告向法庭提供在場證人張桂銘出庭作證,雖然原告否認,但根據雙方提供證據的證明度,被告有證人出庭作證,因此,被告主張的可信度大於原告否認的可信度。對被告的這一主張,本院應予認定。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八條和參照貿易部發布的《舊機動車交易管理辦法》第三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一、原告朱海林與被告潘世海的舊車買賣無效;

  二、被告潘世海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7日內返還瓊D30594號小貨車給原告朱海林;原告朱海林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7日內返還4000元給被告潘世海;

  三、駁回原告朱海林的其他訴訟請求。一審宣判後,原告朱海林不服提出上訴。

  二審審理認為,上訴人朱海林與被上訴人潘世海於20xx年8月26日達成口頭買賣汽車協議,是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協議內容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應認定該協議為有效協議。協議約定後,上訴人將車輛交付被上訴人使用,被上訴人未按約定支付車款,其行為屬於違約行為,依法應承擔違約責任。同時,

  上訴人將該車交付被上訴人,沒有將該車相關的證件交給被上訴人,致使被上訴人不能正常的進行營運,上訴人的行為也應視為違約行為,也應承擔違約責任。鑑於本案中,雙方沒有約定上訴人的違約責任,因此,上訴人的違約責任應視為與被上訴人的違約責任相等。本案中,雙方均未完全履行協議,上訴人請求被上訴人將該車退回,被上訴人表示同意,故雙方約定的口頭協議可予以解除。由於被上訴人未按協議約定,將車款支付上訴人,也不及時將車退回上訴人,致使該車由被上訴人佔用長達一年,因此,被上訴人應支付該車的折舊費給上訴人,其折舊費按每天12.05元計算,上訴人主張支付時間從20xx年8月27日至20xx年4月23日,共計239天,計2880元。上訴人上訴請求被上訴人賠償用車款沒有證據,不予認定。其上訴請求被上訴人賠償精神損失費20xx元,沒有法律依據,也沒有事實根據。原審判決駁回其他訴訟請求正確,應予維持。被上訴人主張20xx年10月12日支付4000元給上訴人,證據不足,不予認定。被上訴人在答辯中,要求上訴人雙倍退還定金8000元,並要求補償購買維修汽車配件費用2420元,由於一審中提出反訴請求,未按規定時間交納反訴費,一審已裁定按其自動撤回反訴處理,被上訴人現主張沒有理由。原審判決根據國務院貿易部頒佈的《舊機動車交易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認定雙方的舊車買賣合同為無效合同,屬適用法律錯誤。因為《舊機動車交易管理辦法》是屬於部門的規章,並不是行政法規。目前,法律和行政法規並未規定舊機動車交易必須在批准的舊機動車交易中心進行,故不能以此作為判決合同無效的依據,應予糾正。原審判決認定被上訴人已支付4000元購車款,並判決由上訴人返還,其認定事實證據不足,應予以撤銷。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第三項、《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九十四條第四項、第九十七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一、維持海南省瓊中黎族苗族自治縣人民法院(20xx)瓊中民初字第65—2號民事判決第三項;

  二、撤銷海南省瓊中黎族苗族自治縣人民法院(20xx)瓊中民初字第65—2號民事判決第

  一、二項;

  三、解除上訴人朱海林與被上訴人潘世海於20xx年8月26日約定的汽車買賣口頭協議;

  四、限被上訴人潘世海於本判決生效後十天內將瓊D30594牌號欄板小貨車(躍進NJ1026D)退還上訴人朱海林,並支付該車折舊費2880元給上訴人朱海林,逾期交車則每天按12.05元支付該車折舊費。

  從上述案例看,審理汽車買賣合同糾紛案件,不能以《舊機動車交易管理辦法》作為認定汽車買賣合同無效的依據。因為《舊機動車交易管理辦法》是國務院貿易部於1998年3月9日頒佈的

關於買賣合同4

  出賣方:_______(以下簡稱甲方)

  購買方:_______(以下簡稱乙方)

  甲方與乙方進行商品交易的任何相關程式為達到雙方平等、互利、合法、公平的交易原則,經雙方友好協商,簽署如下協議:

  一、 合作關係

  甲、乙雙方自協議簽訂之日起形成供需合作伙伴關係:

  1、 甲方所供產品,必須符合產品質量標準,如出現產品質量問題,甲方無條件退貨或換貨;

  2、甲方按乙方所需產品規格、數量及時送達乙方,響應時間不超過12小時;

  3、乙方在協議期內不得使用其它同類品牌;

  4、乙方月均計劃消化甲方產品_______件,全年消化甲方產品_______件;

  5、甲方根據乙方全年實際消化產品數量及貨款結算方式的不同給予乙方下列獎勵:

  二、供貨品種及價格

  1、_______大眾號(400克×22袋/件)110.00元(每件人民幣壹佰壹拾元正 );

  2、_______精壹級 (400克×22袋/件)154.00元(每件人民幣壹佰伍拾肆元正)。

  在本合作協議書有效期內,如甲方調整產品價格,應及時通知乙方,雙方均按調整之日起的新價格執行,若甲方降價則由甲方補償乙方當日鎖定庫存(甲乙雙方各派代表清點當日庫存)之進貨金額與以新價格計算之金額的差價(下次發貨中以貨抵款補足)。

  三、貨款結算方式

  甲、乙雙方根據實際情況及獎勵的不同採用如下貨款結算方式之一:

  1、現款現貨結算(□是;□不是);

  2、批結(□是;□不是),甲方按每批_______件為一送貨單位向乙方供貨,次批貨到時乙方無條件向甲方支付前批貨款;

  3、期結(□是;□不是),甲乙雙方按_______天為一貨款結算期,乙方應予當期的最後一天無條件支付甲方當期所供產品全部價款。

  乙方必須按時結算貨款,不得延遲。本協議結束之日,乙方應結清所欠甲方所有貨款。

  四、違約責任

  甲方違反以上協議,應向乙方支付違約金_______元;乙方違反以上協議,除結清所欠貨款外,並向甲方支付違約金_______元。

  五、協議期限

  本合作期限自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有效,有效期屆滿,雙方本著真誠合作的態度及供需平衡的情況,在本協議結束前,再行簽定新協議書。

  六、其它

  本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備查,如有未盡事宜,協商解決。

  甲方:_______ 乙方:_______

  日期_____年 ___月_____日 日期_____年_____月____日

關於買賣合同5

  需方:

  供方:

  需方因公司食堂之需,特向供方定製快餐桌椅一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合同法》,經供需雙方協商,本著互惠互利的原則簽定合同,條款如下:

  八人餐桌主要引數:主架採用馬鋼國標1。2mm厚50X50mm直徑方管,經焊接,打磨、拋光、酸洗、磷化、噴塑處理。主架外表光滑、無結疤。毛刺、假焊、虛焊。結實耐用。

  餐桌面板:規格220X60,採用上海優質富美家25mm厚防火板。經過加工後具有防火、防水等功能。比原來老產品要耐用兩倍以上。顏色灰白。

  坐凳:採用廣東優質玻璃鋼看臺座椅。結實耐用。美觀大方

  一、交貨期限及地點:

  1、在需方履行合同的前提下,供方定於_20xx年9月_23日交貨(本合同生產週期為7天)。

  2、交貨地點:江蘇科力普汽車部件有限公司。

  3、需方所訂快餐桌椅由供方負責運送、安裝,運費由供方承擔,送到需方指定地點(江蘇科力普汽車部件有限公司)。

  二、結算方式及期限

  1、本合同簽定後需方立即支付定金人民幣1056元整給供方,本合同以預付定金到帳後的次日生效。如預付定金延期到帳,本合同所訂交貨日期順延。

  2、供方所供快餐桌椅發貨到需方指定地點驗收合格後,並支付剩餘貨款人民幣壹萬元整給供方;貨到後,剩餘貨款一次付清。

  三、售後服務

  根據國家有關規定,供方對所供產品執行″一年保修″的原則,即在一年保修期內,屬傢俱質量因素而導致的故障(除人為因素)負責免費維修;保修期滿後,供方繼續提供維修服務,但要收取相應的維修成本費用。

  四、供方如因不可抗拒的原因而導致交貨延期,必須告知需方,並在事故發生後七天內,將災害發生地有關部門出具的證明檔案郵寄給需方審閱確認;需方如要求延期交貨,必須在原訂交貨日期前七天通知供方。

  五、解決合同糾紛方式

  1、未盡事宜雙方協商解決。

  2、本合同項下的爭議,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可向供方所在地的有管轄權的法院提起訴訟。

  六、備註:

  1、運輸搬運過程中如有損壞,供方需調換。

  2、所購產品到達需方所在地後,需方負責搬運安裝。

  七、本合同一式兩份,供需雙方各執一份,未經雙方同意不得塗改。

  需方(蓋章):

  供方(蓋章):

  經辦人:

  經辦人:

  聯絡電話:

  聯絡電話:13966795100

  20xx年9月 日

  20xx年9月 日

關於買賣合同6

  簽訂地點:_________

  賣方(以下簡稱甲方):_________

  買方(以下簡稱乙方):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

  證件名稱及號碼:_________

  聯絡電話:_________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其它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車輛現狀及交易的實際情況,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機動車基本情況

  車主名稱:_________;車牌號碼:_______;廠牌型號:_______;初次登記日期:_______;發動機號:_______;車架號:_______;車輛使用性質:非營運

  第二條車輛交易約定事項

  1、該車經法定評估機構評估,乙方已對車輛狀況進行了全面的瞭解。

  經甲乙雙方確認,交易車輛價格為人民幣______元,大寫:______

  2、付款方式:乙方應於__年__月__日前向甲方一次性支付全部車款。

  3、甲方應在收到車款之日起日內交付車輛及相關證件,並與乙方一起到邢臺市公證處辦理車輛所有權轉移公證手續。公證費用全部由乙方承擔。

  第三條雙方權利義務

  1、甲方應保證對出賣車輛享有所有權或處置權,能夠依法辦理公證手續。

  2、甲方保證向乙方提供的相關檔案真實有效。

  3、自車輛交付乙方後,該車所產生的一切費用由乙方承擔;發生交通安全事故及其他任何事情,均由乙方自行處理,與甲方無關。

  4、乙方應按照約定時間、地點與甲方當面驗收車輛及審驗相關檔案,並按照約定支付車款。

  第四條違約責任

  1、甲方原因致使車輛不能辦理所有權轉移公證手續的,乙方有權解除合同,甲方應向乙方返還已付車款。因乙方原因致使車輛不能辦理所有權轉移公正手續的,甲方有權解除合同,乙方應承擔5000元違約金。

  2、合同簽訂後,乙方要求退車的,乙方應承擔5000元違約金。

  第五條合同爭議的解決辦法

  本合同發生的爭議,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或調解不成的,按下列第(一)種方式解決(以下兩種方式只能選擇一種):

  (一)提交邢臺市仲裁委員會仲裁;

  (二)依法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第六條其他

  1、本合同一式肆份,甲方叄份、乙方壹份。

  2、本合同經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蓋章):______

  乙方簽字:______

  委託代理人:______

  簽訂時間:______

關於買賣合同7

  (20xx年3月3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545次會議透過,根據20xx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823次會議透過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修改〈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在民事審判工作中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等二十七件民事類司法解釋的決定》修正)。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

  為正確審理買賣合同糾紛案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等法律的規定,結合審判實踐,制定本解釋。

  一、買賣合同的成立

  第一條當事人之間沒有書面合同,一方以送貨單、收貨單、結算單、發票等主張存在買賣合同關係的,人民法院應當結合當事人之間的交易方式、交易習慣以及其他相關證據,對買賣合同是否成立作出認定。

  對賬確認函、債權確認書等函件、憑證沒有記載債權人名稱,買賣合同當事人一方以此證明存在買賣合同關係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但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的除外。

  二、標的物交付和所有權轉移

  第二條標的物為無需以有形載體交付的電子資訊產品,當事人對交付方式約定不明確,且依照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買受人收到約定的電子資訊產品或者權利憑證即為交付。

  第三條根據民法典第六百二十九條的規定,買受人拒絕接收多交部分標的物的,可以代為保管多交部分標的物。買受人主張出賣人負擔代為保管期間的合理費用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買受人主張出賣人承擔代為保管期間非因買受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第四條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九條規定的“提取標的物單證以外的有關單證和資料”,主要應當包括保險單、保修單、普通發票、增值稅專用發票、產品合格證、質量保證書、質量鑑定書、品質檢驗證書、產品進出口檢疫書、原產地證明書、使用說明書、裝箱單等。

  第五條出賣人僅以增值稅專用發票及稅款抵扣資料證明其已履行交付標的物義務,買受人不認可的,出賣人應當提供其他證據證明交付標的物的事實。

  合同約定或者當事人之間習慣以普通發票作為付款憑證,買受人以普通發票證明已經履行付款義務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但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的除外。

  第六條出賣人就同一普通動產訂立多重買賣合同,在買賣合同均有效的情況下,買受人均要求實際履行合同的,應當按照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一)先行受領交付的買受人請求確認所有權已經轉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二)均未受領交付,先行支付價款的買受人請求出賣人履行交付標的物等合同義務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三)均未受領交付,也未支付價款,依法成立在先合同的買受人請求出賣人履行交付標的物等合同義務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第七條出賣人就同一船舶、航空器、機動車等特殊動產訂立多重買賣合同,在買賣合同均有效的情況下,買受人均要求實際履行合同的,應當按照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一)先行受領交付的買受人請求出賣人履行辦理所有權轉移登記手續等合同義務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二)均未受領交付,先行辦理所有權轉移登記手續的買受人請求出賣人履行交付標的物等合同義務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三)均未受領交付,也未辦理所有權轉移登記手續,依法成立在先合同的買受人請求出賣人履行交付標的物和辦理所有權轉移登記手續等合同義務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四)出賣人將標的物交付給買受人之一,又為其他買受人辦理所有權轉移登記,已受領交付的買受人請求將標的物所有權登記在自己名下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三、標的物風險負擔

  第八條民法典第六百零三條第二款第一項規定的“標的物需要運輸的”,是指標的物由出賣人負責辦理託運,承運人系獨立於買賣合同當事人之外的運輸業者的情形。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負擔,按照民法典第六百零七條第二款的規定處理。

  第九條出賣人根據合同約定將標的物運送至買受人指定地點並交付給承運人後,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由買受人負擔,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十條出賣人出賣交由承運人運輸的在途標的物,在合同成立時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標的物已經毀損、滅失卻未告知買受人,買受人主張出賣人負擔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第十一條當事人對風險負擔沒有約定,標的物為種類物,出賣人未以裝運單據、加蓋標記、通知買受人等可識別的方式清楚地將標的物特定於買賣合同,買受人主張不負擔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四、標的物檢驗

  第十二條人民法院具體認定民法典第六百二十一條第二款規定的“合理期限”時,應當綜合當事人之間的交易性質、交易目的、交易方式、交易習慣、標的物的種類、數量、性質、安裝和使用情況、瑕疵的性質、買受人應盡的合理注意義務、檢驗方法和難易程度、買受人或者檢驗人所處的具體環境、自身技能以及其他合理因素,依據誠實信用原則進行判斷。

  民法典第六百二十一條第二款規定的“二年”是最長的合理期限。該期限為不變期間,不適用訴訟時效中止、中斷或者延長的規定。

  第十三條買受人在合理期限內提出異議,出賣人以買受人已經支付價款、確認欠款數額、使用標的物等為由,主張買受人放棄異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十四條民法典第六百二十一條規定的檢驗期限、合理期限、二年期限經過後,買受人主張標的物的數量或者質量不符合約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

  出賣人自願承擔違約責任後,又以上述期限經過為由翻悔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

  五、違約責任

  第十五條買受人依約保留部分價款作為質量保證金,出賣人在質量保證期未及時解決質量問題而影響標的物的價值或者使用效果,出賣人主張支付該部分價款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

  第十六條買受人在檢驗期限、質量保證期、合理期限內提出質量異議,出賣人未按要求予以修理或者因情況緊急,買受人自行或者透過第三人修理標的物後,主張出賣人負擔因此發生的合理費用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第十七條標的物質量不符合約定,買受人依照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二條的規定要求減少價款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當事人主張以符合約定的標的物和實際交付的標的物按交付時的市場價值計算差價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價款已經支付,買受人主張返還減價後多出部分價款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第十八條買賣合同對付款期限作出的變更,不影響當事人關於逾期付款違約金的約定,但該違約金的起算點應當隨之變更。

  買賣合同約定逾期付款違約金,買受人以出賣人接受價款時未主張逾期付款違約金為由拒絕支付該違約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

  買賣合同約定逾期付款違約金,但對賬單、還款協議等未涉及逾期付款責任,出賣人根據對賬單、還款協議等主張欠款時請求買受人依約支付逾期付款違約金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但對賬單、還款協議等明確載有本金及逾期付款利息數額或者已經變更買賣合同中關於本金、利息等約定內容的除外。

  買賣合同沒有約定逾期付款違約金或者該違約金的計算方法,出賣人以買受人違約為由主張賠償逾期付款損失,違約行為發生在20xx年8月19日之前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人民幣貸款基準利率為基礎,參照逾期罰息利率標準計算;違約行為發生在20xx年8月20日之後的,人民法院可以違約行為發生時中國人民銀行授權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佈的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LPR)標準為基礎,加計30—50%計算逾期付款損失。

  第十九條出賣人沒有履行或者不當履行從給付義務,致使買受人不能實現合同目的,買受人主張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條第一款第四項的'規定,予以支援。

  第二十條買賣合同因違約而解除後,守約方主張繼續適用違約金條款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但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可以參照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處理。

  第二十一條買賣合同當事人一方以對方違約為由主張支付違約金,對方以合同不成立、合同未生效、合同無效或者不構成違約等為由進行免責抗辯而未主張調整過高的違約金的,人民法院應當就法院若不支援免責抗辯,當事人是否需要主張調整違約金進行釋明。

  一審法院認為免責抗辯成立且未予釋明,二審法院認為應當判決支付違約金的,可以直接釋明並改判。

  第二十二條買賣合同當事人一方違約造成對方損失,對方主張賠償可得利益損失的,人民法院在確定違約責任範圍時,應當根據當事人的主張,依據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條、第五百九十一條、第五百九十二條、本解釋第二十三條等規定進行認定。

  第二十三條買賣合同當事人一方因對方違約而獲有利益,違約方主張從損失賠償額中扣除該部分利益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第二十四條買受人在締約時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標的物質量存在瑕疵,主張出賣人承擔瑕疵擔保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但買受人在締約時不知道該瑕疵會導致標的物的基本效用顯著降低的除外。

  六、所有權保留

  第二十五條買賣合同當事人主張民法典第六百四十一條關於標的物所有權保留的規定適用於不動產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

  第二十六條買受人已經支付標的物總價款的百分之七十五以上,出賣人主張取回標的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

  在民法典第六百四十二條第一款第三項情形下,第三人依據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條的規定已經善意取得標的物所有權或者其他物權,出賣人主張取回標的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

  七、特種買賣

  第二十七條民法典第六百三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的“分期付款”,係指買受人將應付的總價款在一定期限內至少分三次向出賣人支付。

  分期付款買賣合同的約定違反民法典第六百三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損害買受人利益,買受人主張該約定無效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第二十八條分期付款買賣合同約定出賣人在解除合同時可以扣留已受領價金,出賣人扣留的金額超過標的物使用費以及標的物受損賠償額,買受人請求返還超過部分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當事人對標的物的使用費沒有約定的,人民法院可以參照當地同類標的物的租金標準確定。

  第二十九條合同約定的樣品質量與文字說明不一致且發生糾紛時當事人不能達成合意,樣品封存後外觀和內在品質沒有發生變化的,人民法院應當以樣品為準;外觀和內在品質發生變化,或者當事人對是否發生變化有爭議而又無法查明的,人民法院應當以文字說明為準。

  第三十條買賣合同存在下列約定內容之一的,不屬於試用買賣。買受人主張屬於試用買賣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

  (一)約定標的物經過試用或者檢驗符合一定要求時,買受人應當購買標的物;

  (二)約定第三人經試驗對標的物認可時,買受人應當購買標的物;

  (三)約定買受人在一定期限內可以調換標的物;

  (四)約定買受人在一定期限內可以退還標的物。

  八、其他問題

  第三十一條出賣人履行交付義務後訴請買受人支付價款,買受人以出賣人違約在先為由提出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按照下列情況分別處理:

  (一)買受人拒絕支付違約金、拒絕賠償損失或者主張出賣人應當採取減少價款等補救措施的,屬於提出抗辯;

  (二)買受人主張出賣人應支付違約金、賠償損失或者要求解除合同的,應當提起反訴。

  第三十二條法律或者行政法規對債權轉讓、股權轉讓等權利轉讓合同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沒有規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七條和第六百四十六條的規定,參照適用買賣合同的有關規定。

  權利轉讓或者其他有償合同參照適用買賣合同的有關規定的,人民法院應當首先引用民法典第六百四十六條的規定,再引用買賣合同的有關規定。

  第三十三條本解釋施行前本院釋出的有關購銷合同、銷售合同等有償轉移標的物所有權的合同的規定,與本解釋牴觸的,自本解釋施行之日起不再適用。

  本解釋施行後尚未終審的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本解釋;本解釋施行前已經終審,當事人申請再審或者按照審判監督程式決定再審的,不適用本解釋。

關於買賣合同8

  上訴人:於某,女,xxx年7月28日生,漢族,##軟體有限公司工程師,住##市##區##鎮6號樓4單元602號

  被上訴人:蔡某,男,1xxx年5月5日生,漢族,北京##醫療器械有限責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住北京是海淀區##鎮##號樓##單元##號

  上訴人因蔡某訴於某房屋買賣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昌平區(xxx1)昌民初字第##號判決書,現提出上訴。

  上訴請求:

  1、一審判決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適用法律錯誤,,請求二審法院撤銷一審判決,依法改判或將本案發回重審

  2、一二審訴訟費用全部由被上訴人承擔

  事實與理由:

  一、一審判決認定事實不清。

  一審法院認定按照合同約定上訴人於某應承擔個人所得稅的事實是錯誤的。

  首先,要查清本案的事實部分,我們需要了解上訴人和被上訴人以及居間公司之間就房屋買賣交易過程中一系列細節約定。xxx0年8月21日上訴人透過鑫尊置業居間公司和被上訴人簽訂房屋買賣合同,簽訂合同時,上訴人多次反覆向居間公司和被上訴人核實稅、費專案,得到肯定的答覆是,賣方只有一套房產,並滿五年,不存在個人所得稅,並且居間公司經紀人國紅吉親筆列出清單(證據四),及上訴人對國紅吉做的錄音證據三,以及《房屋買賣合同》第六條(二)項關於出賣人承擔的稅、費中都清楚的表明,出賣人應該承擔的稅費中不包括“所得稅”,也就是講,不會有個人所得稅發生,這是出賣方以及居間公司給買受人的真實的意思表達,上述證據足以讓買受人相信,買賣合同中時產生的所有費用中不包括“個人所得稅”,在此信任的基礎上,買受人在第六條(四)項買受人願意承擔出賣人應當承擔的稅、費這一項的約定下,買受人願意承擔的稅、費就是第六條(三)項下指明的第8項“契稅”,和第六條(二)項下指明的第9項“土地出讓金或土地收益”,這才是上訴人簽訂合同時的真實意思表達,也是買賣雙方關於《房屋買賣合同》達成合意的前提條件之一,也不存在約定不明的情況。該份《房屋買賣合同》第六條關於稅、費相關規定第(一)項之所以用羅列的方式清晰的表達所有應該繳納的稅、費,並在(二)、(三)項繳納義務主體欄中透過填表“√”或“×”的形式約定清楚,就是為了防止合同出現歧義,如果關於“個人所得稅”真的如被上訴人所言,應該有上訴人繳納,那簽訂合同時就應在買受人承擔的稅、費一欄中透過填表打“√”的形式寫清楚。透過對上述買賣雙方意思和語境的分析,以及相關證據的佐證,可以清晰的看到,一審法院在審理本案時,沒有深入調查簽訂合同的背景和了解買賣雙方真實的意思表達,錯誤的機械套用《房屋買賣合同》相關條款,做出錯誤的裁判。

  其次,一審法院認定,上訴人違約日期應該從xxx0年10月26日起算至xxx1年2月9日房屋實際過戶之日止是錯誤的。我們認為在爭議沒有解決之前,上訴人有理由不履行相應的義務,真實情況是,xxx1年10月26日下午,交易雙方和中介在昌平建委開始辦理過戶手續時,中介拿出一些過戶材料要求賣方簽字,賣方拒絕簽署《滿五年唯一生活用房證明》,並藉口上廁所,離開過戶大廳,後始終沒有出現,當天無法完成過戶。10月至11月,買方多次催促中介(國紅吉)解決問題,並曾到中介店找中介協商,中介說賣方應當簽字,不應該產生個稅,另外簽署合同時,中介講,如果有清單之外的其他稅費,中介會承擔,因此,買方沒有同意支付個人所得稅。xxx1年11月11日賣方在明知買方已經交付一半購房款,並將另一半購房款匯入賣方賬戶的情況下,為了獲取不法利益,隱瞞不止一套住房並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的真實事實,採取欺騙手段,騙騙取中介和買方的信任,稱其房屋不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達到促成交易的目的,至此引發矛盾後,賣方不是採取積極的方式解決矛盾,而是透過律師來歪曲合同簽訂的原意,矇騙一審法院,騙取違約金和律師費達13萬多元,而一審法院根本沒有深入瞭解案件背後的真實交易意思,且沒有認真分析研究合同約定的條款內容,草率做出錯誤判決。在本案開庭審理過程中,賣方訴請的違約金是五萬二千一百六十二元五角,而律師費卻高達8萬元。在中國,當事人為了5萬多元利益,卻承擔8萬元的律師費案件是不是就這個案件出現了。而且一審法院根本沒有考慮到案件背後的真實交易情況,做出極其荒唐的判決,本案的判決結果,我們認為完全是一起賣方惡意不履行合同,律師參與挑起訴訟,法官極其不負責的草率錯誤判決。

  二、一審判決認定事實證據不足。

  一審法院認定上訴人違約的事實有結婚證、《存量房屋買賣合同》、《公積金貸款補充協議》、查詢單、詳情單、收條、證人證言及當事人陳述等證據在案佐證。我們認為,這些證據並不能證明上訴人有任何過錯,從上述內容我們可以清晰的知道,在本案的交易過程中,上訴人始終積極嚴格履行合同交易義務,並完成了高達162.5萬的付款義務,(其中50%首付款按時付給賣方,剩餘50%尾款也透過資金監管方式按時匯入賣方賬戶),其主客觀善意交易非常明顯,上訴人如此善意行為,不可能也不會為了4400元的個人所得稅而使自己產生無法過戶的風險,因此一審法院認定在證據不足的情況下,對案件事實做出錯誤的認定。

  三、一審法院適用法律錯誤

  一審法院在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情況下,錯誤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第一百零七條規定,做出錯誤判決。我們認為在違約責任沒有劃清的情況下就適用《房屋買賣合同》第九條的規定是錯誤的,上訴人在整個交易過程中都是積極和善意的,由於被上訴人的欺騙行為,為了促成交易,才導致過戶失敗,責任不在上訴人。同時關於律師費一節,一審法院適用第九條(四)出賣人或買受人任何一方違約,違約方除了依據本條前三款約定承擔違約責任外,還應賠償守約方因主張債權而支付的律師費(但賠償的律師費不應當超過房屋總價款的5%),如一方違約導致上述交易無法完成的還應賠償守約方向居間人支付的佣金。且不講該條款是格式條款,有違公平誠信的原則,顯失公平。但該條適用的前提是守約方因主張債權而支付的律師費,我們先不論到底誰是守約方,該條被上訴人主張的債權是多少,我們在判決書中並沒有看到,實際也不存在有債權的事實,xxx1年4月8日上午 11時,回龍觀法庭民事案件開庭筆錄第三頁第五行,被上訴人的代理人已經明確請求變更了訴訟請求,變更的結果是被上訴人主張違約金48750.00元、律師費8萬元。這和主張債權沒有任何關係,何來因主張債權而支付的律師費的判決,且律師費開庭時被上訴人並沒有發生,是事後補證的,應屬無效證據,這點從一審xxx1年4月8日開庭筆錄第10頁倒數第三行法官的問話中能得到印證,法官:“律師費必須要先交”,否則法院無法支援” 。但是一審法官還是錯誤的支援了無效的證據。律師費的訴訟,我們認為也是被上訴人和律師合夥串通,試圖透過法院錯誤判決達到騙取律師費的目的,從整個庭審和上訴人交易的主觀目的性都可以看出上訴人的惡意。

  最後,在一審判決書第二頁第二面倒數第9行,法官也作出了錯誤的表述,“被告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將房屋過戶給原告蔡某”,而實際情況是“原告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將房屋過戶給被告於某”,第一頁第二面第13行,原告的訴求是“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違約金51675.00元”,而在第三頁第一面第9行判決“被告人於某給付蔡某違約金52162.50元”,連關鍵的金額都搞錯了。可見本該嚴肅的判決書,從認定事實、證據採信、到適用法律到判決書的表述都出現了嚴重的錯誤,是一份典型的畸形錯誤判決。

  人民法院的審判應該是一項非常嚴肅的工作,從一審法院這份漏洞百出的判決書上,法官的隨意性可見一斑!這樣的法官執法,其公正效能令人信服嗎?法治國家的目標能實行嗎,一次不公的裁決比多次不平的舉動為禍尤烈,因為這些不平的舉動不過弄髒了水流,而不公的裁判則把水源敗壞了。

  綜上所述,一審判決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請求二審法院撤銷一審判決,依法改判或將本案發回重審,一二審訴訟費用全部由被上訴人承擔

  上訴人

  年 月 日

關於買賣合同9

  合同雙方當事人:

  出賣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註冊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營業執照註冊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企業資質證書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聯絡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託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______聯絡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託代理機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註冊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營業執照註冊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聯絡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買受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人】【法定代表人】姓名:__________________國籍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護照】【營業執照註冊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聯絡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託代理人】【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國籍: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之規定,買受人和出賣人在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基礎上就買賣商品房達成如下協議:

  【釋義】延伸閱讀:合同法全文

  商品房買賣合同

  合同雙方當事人:

  出賣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註冊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營業執照註冊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企業資質證書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聯絡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託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______聯絡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託代理機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註冊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營業執照註冊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聯絡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買受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人】【法定代表人】姓名:__________________國籍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護照】【營業執照註冊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聯絡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託代理人】【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國籍: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之規定,買受人和出賣人在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基礎上就買賣商品房達成如下協議:

  【釋義】本部分條文是確認買賣雙方當事人的主體資格。

  本條款提示點:

  1、出賣人的主體資格

  我國現行法律、法規將房地產開發企業分為專營開發企業和兼營開發企業,但無論是哪種型別,都需要具備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頒佈的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不具備開發資質或開發資質已被取締的企業不能作為出賣人與相對的客戶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違者訂立的合同無效。

  2、買受人的主體資格

  (1)凡具備民事權利能力的法人和自然人均可作為買受人,

  (2)必須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方可作為簽約人訂立合同,

  A.未滿18週歲的未成年人訂立的合同須經其監護人追認方可生效(已滿16週歲且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除外);

  B.精神病人或間隙性精神病人在精神病發作期間訂立的合同須經其監護人追認方可生效,

  (3)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的購房行為應當由其監護人作為法定代理人代為簽約,

  (4)夫妻關係存續期間,除夫妻雙方另有約定,無論以夫或妻的名義購買房屋,該房屋所有權一般均視為夫妻共同財產。

  3、出賣人委託代理機構

  近年來,開發商委託代理公司進行房屋銷售的比例日益增加。在這種情形下,應當將代理機構的名稱列入本合同,並如實填寫。這樣,既明確體現和保障了開發商、代理商之間的委託代理合同關係,也保障了購房人的簽約知情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之規定,買受人和出賣人在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基礎上就買賣商品房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 專案建設依據。

  出賣人以___________方式取得位於___________、編號為___________的地塊的土地使用權。【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號】【土地使用權劃撥批准檔案號】【劃撥土地使用權轉讓批准檔案號】為______________________.

  該地塊土地面積為___________,規劃用途為___________,土地使用年限自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至______年_____月______日。

  出賣人經批准,在上述地塊上建設商品房,【現定名】【暫定名】___________.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號為___________,施工許可證號為___________.

  【釋義】本條是出賣人擁有專案的取得和開發建設等前期手續告知義務的內容,目的是為保障買受人知情權。

  本條款的提示點:

  1、開發商土地取得方式

  一般情形下,開發商取得土地的方式為受讓國家出讓的土地(出讓)或轉讓受得他人已繳納土地出讓金的土地(轉讓)特殊情形下方可獲得國家得無償劃撥地(劃撥),如開發商開發建設規劃範疇內得經濟使用住房。

  未變更土地性質得集體土地使用權不能用作房地產開發;非用於經濟適用住房建設得劃撥地不能用作房地產開發;工業用地出讓地不能用作房地產開發。

  2、土地使用年限

  根據我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十二條的規定:“土地使用出讓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規定:(一)居住用地70年;(二)工業用地50年;(三)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用地50年;(四)商業旅遊、娛樂用地40年;(五)綜合或者其他用地50年。”需要注意的是,該使用年限起始於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確定之日,而不是買受人訂立購房合同之日;經濟使用住房因其土地系劃撥地,故不存在使用年限的問題。

  3、商品房專案的名稱無論是現定名還是暫定名,必須與商品發預售許可證或其他相關證件的描述一致。

  4、開發商必須擁有《國有土地使用權證》方可申請商品房預售資格。因此,購房者在簽訂合同之前除了知悉本條所列的[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號]、[土地使用權劃撥批准檔案號]、[劃撥土地使用權轉讓批准檔案號]外,更有必要查閱開發商持有的《國有土地使用權證》。著重審查兩點:一是看開發商是否已經足額支付土地出讓金(未繳納完畢土地出讓金的開發商一般持有《臨時國有土地使用證》而非《國有土地使用證》);二是看開發商是否已將土地辦理抵押貸款(以土地作為抵押物辦理貸款的,《國有土地使用證》上往往作備案登記)

  第二條 商品房銷售依據。

  買受人購買的商品房為【現房】【預售商品房】。預售商品房批准機關為___________,商品房預售許可證號為___________.

  【釋義】本條是對商品房銷售的描述。

  本條款提示點:

  1、期房與現房的比較

  期房即預售商品房,是指消費者在購買時不具備即買即可入住的商品房,即房地產開發商從取得預售許可證開始至取得房地產權證大產證為止,所出售的商品房為期房。現房指消費者在購買時具備即買即可入住的商品房,即開發商已辦妥所售的商品房的大產證的商品房,消費者在簽約後立即可以辦理入住並取得分戶權證。

  期房相對於現房,具有下列特點:

  優勢:

  (1)期房一般較現房便宜;

  (2)期房的選擇空間較現房大;

  (3)隨著房地產市場的發展,新樓盤品質較舊盤有明顯提升。

  劣勢:具備延期交付、品質變差、權證不能按期交付等法律風險。

  2、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的法律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規定:“出賣人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與買受人訂立的商品房預售合同,應當認定無效,但是在起訴前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的,可以認定有效。”

  3、商品房銷售的其他依據

  一般來說,開發商除獲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外,還應具備下列證件:《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開工證》、《國有土地使用證》即俗稱的“五證齊全,方可預售”。

  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預售許可證有按棟編號發放、按批號編號發放等形式,購房人在購房時應“對號入座”,提高自身風險防範能力。

  第三條 買受人所購商品房的基本情況。

  買受人購買的商品房(以下簡稱該商品房,其房屋平面圖見本合同附件一,房號以附件一上表示為準)為本合同第一條規定的專案中的:

  第___________【幢】【座】___________【單元】【層】___________號房。 該商品房的用途為___________,屬___________結構,層高為___________,建築層數地上___________層,地下___________層。

  該商品房陽臺是【封閉式】【非封閉式】。

  該商品房【合同約定】【產權登記】建築面積共___________平方米,其中,套內建築面積___________平方米,公共部位與公用房屋分攤建築面積___________平方米(有關公共部位與公用房屋分攤建築面積構成說明見附件二)

  【釋義】本條是對合同標的物的詳細描述

  本條款提示點:

  本條涉及到若干建築專業術語及建築規範,購房人在購房時應更加切實注意。

  1、商品房的用途與房屋結構

  這兩項對於開發商而言,是其確定工程建設成本的關鍵點,專業辦公用寫字樓的工程建設成本一般比磚混結構建築物建築成本高出數倍。因此,購房人在選購房屋時應當加以落實。

  商品房的用途主要有居住、辦公、商品、商住、停車等種類,其用途一經確定,合同雙方不履行法律手續不得擅自變更。房屋結構主要有磚混、框架、鋼混等幾種,不同結構的房屋其使用功能和耐用程度各異。

  2、層高≠淨高

  層高指一層地面至上一層地面的距離,淨高則是指地面至天花板的距離,淨高=層高-樓板厚度。

  購房人在選擇預售商品房時應考慮上述兩者之間的差異。

  3、陽臺

  陽臺的封閉與否對計算商品房的建築面積至關重要,根據現行《建築面積計算規劃》的規定,封閉陽臺按全面積計算使用面積,而敞開式陽臺則按全面積的一半計算使用面積。

  4、建築面積、套內建築面積、公共部位與公用房屋分攤建築面積及使用面積之間的聯絡。

  該套商品房建築面積=套內建築面積+公共部位與公用房屋分攤建築面積

  套內建築面積=套內使用面積+套內強體面積+陽臺面積

  第四條 計價方式與價款。

  出賣人與買受人約定按下述第___________種方式計算該商品房價款:

  1、按建築面積計算,該商品房單價為(___________幣)每平方米______元,總金額(___________幣)_____千_____百_____拾_____萬_____千_____百_____拾_____元整。

  2、按套內建築面積計算,該商品房單價為(___________幣)每平方米__________元,總金額(__________幣)_____千_____百_____拾_____萬_____千_____百_____拾_____元整。

  3、按套(單元)計算,該商品房總價款為(__________幣)_____千_____百_____拾_____萬_____千_____百____拾______元整。

  【釋義】本條是關於商品房計價方式與價款的約定。

  本條款提示點:

  1、計價方式的改革

  多年來,我國一直採用按照建築面積計價的方式銷售商品房,但該種計價方式卻存在著諸多弊病,集中體現在總的公用建築面積難以確定,公用建築面積計算分攤複雜,開發商非善意誤算等。隨著房地產經濟的活躍與發展,我國北京等地區已經推行按套內建築面積計價。相信不久的將來,按套內建築面積計價將成為我國房地產市場的主要計價方式,使購房人真正能享受到“明明白白購房”的待遇。

  2、購房人應注意商品房“價外價”問題

  個別開發商除收取按面積記得的總價款外,還會向購房人提出收取配套費、教育實施費等其他收費專案,因此,購房人在支付房款時應當對這些收費專案加以關注,如開發商沒有法定收費依據的,購房人可以拒付。

  第五條 面積確認及面積差異處理。

  根據當事人選擇的計價方式,本條規定以【建築面積】【套內建築面積】(本條款中均簡稱面積)為依據進行面積確認及面積差異處理。

  當事人選擇按套計價的,不適用本條約定。

  合同約定面積與產權登記面積有差異的,以產權登記面積為準。

  商品房交付後,產權登記面積與合同約定面積發生差異,雙方同意按第_____種方式進行處理:

  1、雙方自行約定: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雙方同意按以下原則處理:

  (1)面積誤差比絕對值在3%以內(含3%)的,據實結算房價款;

  (2)面積誤差比絕對值超出3%時,買受人有權退房。

  買受人退房的,出賣人在買受人提出退房之日起30天內將買受人已付款退還給買受人,並按__________利率付給利息。

  買受人不退房的,產權登記面積大於合同約定面積時,面積誤差比在3%以內(含3%)部分的房價款由買受人補足;超出3%部分的房價款由出賣人承擔,產權歸買受人。產權登記面積小於合同約定面積時,面積誤差比絕對值在3%以內(含3%)部分的房價款由出賣人返還買受人;絕對值超出3%部分的房價款由出賣人雙倍返還買受人。

  產權登記面積-合同約定面積

  面積誤差比 = ────────────────×100%

  合同約定面積

  因設計變更造成面積差異,雙方不解除合同的,應當簽署補充協議。

  【釋義】本條是對房屋面積確認依據及房屋面積差異處理方式的約定。

  本條款的法律依據:建設部《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二十條規定: 按套內建築面積或者建築面積計價的,當事人應當在合同中載明合同約定面積與產權登記面積發生誤差的處理方式。合同未作約定的,接以下原則處理:(一)面積誤差比絕對值在3%以內(含3%)的,據實結算房價款;(二)面積誤差比絕對值超出3 %時,買受人有權退房。買受人退房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在買受人提出退房之日起30日內將買受人已付房價款退還給買受人,同時支付已付房價款利息。買受人不退房的,產權登記面積大於合同約定面積時,面積誤差比在3 %以內(含3 %)部分的房價款由買受人補足;超出3 %部分的房價款由房地產開發企業承擔,產權歸買受人。產權登記面積小於合同約定面積時,面積誤差比絕對值在3 %以內 (含3 %)部分的房價款由房地產開發企業返還買受人;絕對值超出3 %部分的房價款由房地產開發企業雙倍返還買受人。

  產權登記面積-合同約定面積

  面積誤差比 = ────────────────×100%

  合同約定面積

  本條款提示點:

  1、面積確認標準

  本條規定以建築面積或套內建築面積為面積確認的依據標準,但購房人在簽約時亦可主張上述兩項面積同時作為依據標準。

  2、產權登記面積與購房人實際所得面積不符時的處理

  產權登記面積是指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確認登記的面積,一般情形下產權登記面積即等同於購房人實際所得到的面積,但如果產權登記測繪單位所作出的測量結果與購房人的實得面積不符,購房人依舊有權利聘請專業測量公司重新測量,並要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對原產權登記面積作出修正處理。

  3、自行約定的方式

  基於設計原因,施工原因以及其他原因,開發商在預售商品房實往往不願意接受按《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的規定簽訂面積差異處理條款,而建議購房人選擇自行約定的方式,常見的約定方式包括:

  (1)買受人不要求退房,按照產權登記面積和原約定每平方米價格實施多退少補;(該條款的約定從法律上分析仍然存在問題,如某合同原定面積為80平方米,建成面積達120平方米,即使開發商主張該特別約定,由於約定面積差異已經對原合同造成了實質性破壞,法院最終還是會按法定標準而不會按約定標準裁決)

  (2)正負3%內實施多退少補,多於3%部分按原單價打折計算房價;少於3%部分按原單價上浮一定比例退還房款;

  (3)將《辦法》規定的臨界點3%調整為臨界點5%;(從開發商的利益分析,此條款最符合其利益)

  (4)總價包死條款,即無論產權登記面積是否與約定面積發生差異,均按約定總價計算房款。(對於廣泛採用通用文字約定的樓盤,購房人可選擇性使用該條款。就筆者的個人閱歷,很少有開發商在交房後因為測定面積比約定面積少而退款的,而建成後要求購房人補繳購房款的卻是屢見不鮮。)

  相比而言,上述約定方式均沒有本條款第二種方式那樣更能維護購房人的合法權益,因此建議購房人在簽訂合同時選擇該種面積差異處理方式。

  北京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擬定的“北京版式範文本”中採用的是建築面積差異與處理條款,更重視了對購房人權益的保障。

  第六條 付款方式及期限。

  買受人按下列第__________種方式按期付款:

  1、一次性付款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分期付款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其他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釋義】本條是對付款方式及付款時間的約定

  本條款提示點:

  1、一次性付款

  (1)一次性付款的本意是指購房人在約定期限內向開發商支付完畢100%的購房款,但在實踐當中,不少開發商同意選擇一次性付款的客戶在簽約是隻支付90%-95%的購房款,留存5%-10%的購房款至房屋交接或權證發放時再行給付。

  (2)開發商為鼓勵購房人選擇一次性付款方式,往往會在商品房定價的基礎上給予一次性付款購房人一定比例的折扣。購房人如選擇此種付款方式,可以適時提出折扣請求。

  2、按揭付款

  (1)按揭付款不屬於分期付款,現在開發商與銀行已經在付款方式上取得可高度一致,就是銀行為按揭客戶向開發商提供一次性付款。對開發商而言,按揭購房人在完善其按揭貸款手續後就已經獲得了銀行支付的全額房款,購房人只是按與銀行簽訂的《借款合同》逐月向銀行還款而已。

  (2)按揭付款方式所產生的法律關係:

  A.主合同關係有兩個:一是開發商與購房人之間的商品房買賣合同關係;二是購房人與銀行之間的借款合同關係,

  B.從合同關係有三個:一是購房人以所購物業作為抵押物與銀行之間發生的抵押合同關係;二是開發商為購房人貸款而向銀行提供的保證合同關係(有的銀行還要求開發商提供一定數額的保證金擔保);三是銀行與開發商之間的回購法律關係,即當購房人逾期未還款構成違約,銀行依法處分抵押房產,開發商向銀行承諾無條件回購該房產,並將回購房款優先直接清償銀行貸款本息,對此購房人在按揭貸款合同中予以書面確認。

  (3)按揭付款條款在簽約時屬於效力待定的條款,該條款生效的必備要件是銀行同意向按揭購房人發放貸款,並與其簽訂《借款合同》,如屬不可歸責於當事人雙方的事由銀行拒絕為購房人提供按揭貸款的,則該條款對買賣雙方不具備約束力,由此造成《商品房買賣合同》不能履行雙方互不負違約責任,當事人雙方可以請求解除《商品房買賣合同》,開發商應當將收受的購房款本金及其利息或者定金返還購房人。但如是因為買、賣雙方作為或者不作為的行為導致銀行按揭不能,則需要由責任人承擔其相應的違約責任,如購房人不提供或提供虛假的申貸資料,開發商拒不承擔銀行要求的保證擔保責任等。

  (4)按揭付款方式後續法律問題

  A.因商品房買賣合同被確認為無效或者被撤銷、解除,致使按揭貸款的目的無法實現,買賣雙方及銀行均有權解除按揭貸款合同,開發商應將所收款項分別退還給購房人和銀行;

  B.開發商作為擔保人為購房人按揭貸款提供保證擔保的方式有兩種:一是階段性保證擔保,即開發商提供保證擔保的保證期間為按揭貸款合同簽訂之日起至購房人獲得分戶產權證並將其房屋所有權辦理他項權利登記之日止;二是全程保證擔保,即開發商在購房人向銀行償還全部貸款本息之前均需承擔保證擔保責任。按最高院司法解釋的規定,購房人未按照按揭貸款合同的約定償還貸款,但是已經取得房屋權屬證書並與銀行辦理了商品房抵押登記手續,銀行如起訴購房人要求償還貸款本息或主張房屋優先受償的,不應當追加開發商為共同被告,開發商提供全程擔保的除外。如果銀行起訴時買賣人與銀行尚未完善抵押登記手續,則開發商無論是提供哪種方式的保證擔保都會被列為共同被告。

  開發商儘早為購房人辦理分戶權證的意義不僅是履行自身《商品房買賣合同》所約定的義務,還具備解除自身擔保法律風險的功能和作用。從近年法院受理的案件型別分析,按揭購房人逾期付款違約糾紛已成為一類主要民事糾紛,即每個樓盤都存在著一定比例的按揭購房人逾期不歸還銀行貸款的風險隱患,開發商如不重視此類糾紛的預防和風險防範,將造成不必要的經濟損失。

  第七條 買受人逾期付款的違約責任。

  買受人如未按本合同規定的時間付款,按下列第__________種方式處理:

  1.按逾期時間,分別處理(不作累加)

  (1)逾期在_____日之內,自本合同規定的應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實際全額支付應付款之日止,買受人按日向出賣人支付逾期應付款萬分之_____的違約金,合同繼續履行;

  (2)逾期超過_____日後,出賣人有權解除合同。出賣人解除合同的,買受人按累計應付款的_____%向出賣人支付違約金。買受人願意繼續履行合同的,經出賣人同意,合同繼續履行,自本合同規定的應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實際全額支付應付款之日止,買受人按日向出賣人支付逾期應付款萬分之_____(該比率應不小於第(1)項中的比率)的違約金。

  本條中的逾期應付款指依照本合同第六條規定的到期應付款與該期實際已付款的差額;採取分期付款的,按相應的分期應付款與該期的實際已付款的差額確定。

  2.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釋義】本條是對購房人逾期違約金責任進行約定的條款

  本條款提示點;

  1、逾期付款違約責任分析

  逾期付款是買賣合同中的一種典型違約行為,逾期付款未達一定期間,構成根本違約。構成一般違約的,守約方有權要求違約方履行合同並支付一定的違約金;構成根本違約的,守約方除有權單方面解除合同外,還有權要求違約方支付承擔由於終止合同所造成的相應經濟損失。

  基於一般違約與根本違約的理論依據,示範文字建立了兩種相輔相成的違約責任救濟方式。

  2、如何設定一般違約與根本違約的合理期間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五條規定;出賣人遲延交付房屋或者買受人遲延支付購房款,經催告後在三個月的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當事人一方請求解除合同的,應予支援,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法律沒有規定或者當事人沒有約定,經對方當事人催告後,解除權行使的合理期限為三個月。對方當事人沒有催告的,解除權應當在解除權發生之日起一年內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權消滅。

  從上述司法解釋分析,基於商品房買賣合同所涉及的標的物是一項重大資產,司法解釋的擬定者期望買、賣雙方都給予違約方相對較長期限的包容和理解,不主張權利人過快的享有單方解約權。因此,我們建議:在設定本條所規定的開發商有單方解約權的期間條款時,一般應定為3個月為宜,至少不應少於2個月,如果購房人在簽訂之後由於偶然性原因造成流動資金週轉困難而不能如期履約,購房人亦有合理期間進行調整。

  3、逾期付款違約金標準的設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規定:當事人以約定的違約金過高為由請求減少的,應當以違約金超過造成的損失30%為標準適當減少;當事人以約定的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為由請求增加的,應當以違約造成的損失確定違約金數額。該《解釋》第十七條又規定:商品房買賣合同沒有約定違約金數額或者損失賠償額計算發法,違約金數額或者損失賠償額可以參照以下標準確定:逾期付款的,按照未付購房款總額,參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金融機構計收逾期貸款利息的標準計算。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的,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間有關主管部門公佈或者有資格的房地產評估機構評定的同地段同類房屋租金標準確定。

  結合上述兩條司法解釋,逾期付款違約金設定的標準一般應設在下列區間內:不低於同期銀行活期存款利率標準,不高於同期銀行逾期貸款利率的130%.設定的標準如果低於或高於上述期間,都有可能導致約定的條款存在法律效力上的瑕疵。

  #同期銀行貸款利率標準:

  1996年5月16日前:每天萬分之三,年利率為10.95%;

  1996年5月17日——1999年1月29日的每天萬分之五,年利率為18.25%;

  1999年1月30——20xx年11月21日的每天萬分之四,年利率為 14.6%;

  20xx年11月22日——20xx年3月16日的每天萬分之二點一,年利率為7.665%;

  20xx年3月17日至今,在貸款合同中籤訂的貸款利率水平上加30%-50%.

  個案分析:李小姐每月要還銀行貸款5000元,按照銀行對大多數客戶執行的5年期

關於買賣合同10

  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公司(以下稱買受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公司(以下稱出賣方)

  經友好協商,特此訂立以下條款:

  第1條 定義

  “驗收手冊”是指由出賣方提供並由雙方確認,供雙方檢驗裝置是否符合技術規格和規定資料標準所用的一種檔案。

  “規定資料”是指與本系統相關的、執行本協議所必需的圖紙、資料和其他資料。

  “缺陷或瑕疵”是指裝置(結構或效能)不符合驗收手冊有關規定之處。

  “現場驗收”是指買受方按照驗收手冊對出賣方安裝的裝置所作的最後驗收。

  “技術規格”是指本協議附表a。

  第2條 銷售主體事項

  出賣方願意出售,買受方願意購買下列裝置:

  裝置技術要求

  裝置效能必須符合所規定的效能,達到技術規格和規定資料的標準,並提交全部適用的,必要的圖紙、資料和其他技術資料。

  出賣方應於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之前準備且提交給買受方驗收手冊草案副本_______份。由買受方在_______日內審議和批准驗收手冊。

  本協議正文規定如與附件規定相牴觸,以本協議正文規定為準。驗收手冊若與技術規格或規定資料相悖,則以技術規格和規定資料為準。

  第3條 價格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4條 支付

  買受方在收到出賣方的發票後,必須按下列期限付給出賣方款項

  4.1 簽約後支付總價________%的定金;

  4.2 買受方處交付裝置並安裝除錯後,支付總價的________%的貨款;

  4.3 驗收保留款為總價________%的貨款,在裝置除錯合格後第_______月內支付。

  第5條 交貨與驗收

  出賣方應在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前完成裝置的安裝和除錯工作;並完成驗收手冊所規定的各項檢測;同時,出賣方須在裝置驗收單證上簽字,證明業已完成檢測。驗收單證上應註明雙方認可的,且應由出賣方在雙方議定的期間內校正的仍可能存在的缺陷。

  現場驗收應在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起進行。

  第6條 更改

  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對本合同正文或附表作任何更改,必須作成書面形式,詳細說明更改對技術規格、價格、效能、設計、驗收日期、已交付或即將交付備件的更換效能以及本合同的其他重大事項的影響,而且應由雙方公司簽字。

  為修補瑕疵或改善裝置,出賣方可適當對技術規格作微小的更改或校正,只要這種更改不會嚴重影響總買價、功能特性、效能、備件的更換效能。

  第7條 保修

  出賣方保證不會因裝置材料和工藝方面的缺陷,以及設計不完善而導致裝置達不到技術規格要求。

  該裝置及部件,從簽署現場驗收合格之日起,如在1年之內出現故障,出賣方負責在收到臺新公司通知7日內進行調換或修理,由此發生的費用均由出賣方承擔。如出賣方不履行上述保修義務,則應承擔買受方由此而引起的一切損失。

  第8條 其它

  本合同為雙方的完整協議,以前協議雙方或其代理人就本協議適用或涉及的任何事項或事物所作的一切陳述、談判、信函、承諾、協議、協商和合同,無論是書面的還是口頭的,均作廢。

  賣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買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關於買賣合同11

  甲方(出賣人):_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工作單位:__________電話:__________

  乙方(買受人):_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工作單位:__________電話 :__________

  就甲方出售、乙方受讓甲方名下 房屋一事,經甲、乙雙方友好協商,達成如下協議,以諮雙方共同遵守,怎麼寫房屋買賣合同。

  第一條:出售房屋的基本情況

  甲方房屋位於: ;建築面積: ;房屋所有權證號為: 。

  本房屋為央產房或經濟適用房、房改房,甲方已取得上市出售備案表,可以合法出售。

  本房屋用於自住,未出租,無它項權利設定;

  或,本房屋用於出租,租期 年 月 日終止,承租人已書面宣告放棄優先購買權,不購買此房。(附宣告附件)

  或,本房屋的共有權人 ,其已書面宣告放棄優先購買權,不購買此房。(附宣告附件)

  第二條:成交價格

  經甲、乙雙方友好協商,本房屋成交價為人民幣 。

  第三條:付款方式

  採取一次性付款;

  或分期付款,具體付款時間:_____ 。

  第四條:房屋實際交付時間_____甲方於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前將房屋騰空,交付乙方佔有使用。在此之前,乙方無權要求提前交房。

  第五條:付款時間與產權過戶時間

  經雙方友好協商,甲、乙雙方約定在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共同辦理產權過戶,具體方式如下:

  第六條:房屋交付時的狀況

  具體見附件。

  第七條:物業管理等相關費用的承擔

  房產過戶前的水、電等實際發生的費用及物業費用等由甲方承擔;交付後由乙方承擔。 在房屋過戶之前前往小區物業管理部門辦理物業交接。

  第八條;違約責任

  甲乙雙方應根據房管局的要求準備辦理過戶所需的身份證明檔案及其它法律檔案,如因甲方原因(房管局的工作安排或不可抗力除外)造成過戶遲延的,每逾期一日,甲方向乙方交付房屋總價 的違約金;如逾期超過 天仍無法辦理產權過戶或甲方違約不辦理過戶的,乙方有權要求單方解除合同,收回房屋總價款,並要求甲方支付房屋總價款 的違約金;

  如因乙方原因(房管局的工作安排或不可抗力除外)造成過戶遲延的,每逾期一日,乙方向甲方交付房屋總價 的違約金;如逾期超過 天仍無法辦理產權過戶或乙方違約不協助辦理過戶的,甲方有權要求單方解除合同,並要求乙方支付房屋總價款 的違約金。

  如甲方未按約定日期騰房交付房屋的,每逾期一日,甲方應向乙方交付房屋總價 的違約金;如逾期超過 天,乙方有權要求騰房,行使房屋的所有權。

  如乙方未按約定方式交付房價總款(銀行正常工作安排或不可抗力除外),每逾期一日,乙方應向甲方交付房屋總價 的違約金;如逾期超過 天仍未交付房價總款或拒絕交付的,甲方有權要求單方解除合同,並要求乙方支付房屋總價款 的違約金。

  第九條:爭議的解決

  雙方在履行協議中的爭議應先協商解決;如協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權向有管轄權的法院提起訴訟或向北京仲裁委員會提起仲裁(選擇其一)。

  第十條:定金條款

  簽訂本協議時,乙方向甲方交付定金人民幣 萬元整,此定金在支付房價款時實際充抵。

  本協議共 頁,自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

  本協議一式三份,雙方各執一份,辦理過戶時交房管局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委託代理人):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_ ____年_____月_____日

關於買賣合同12

  賣方(以下簡稱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買方(以下簡稱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有關規定,甲、乙雙方遵循自願、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經協商,就乙方向甲方購買標準廠房和使用配套場地達成如下協議,土地買賣合同範本。

  一、 基本情況:

  1、 乙方購買甲方坐落在_________市_______________區(縣)_____________路_________ ________號廠房______層,廠房建築面積_____________平方米,並配套場地______________平方米,按房產證為準。

  2、 土地使用許可權為_______年,自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到_______年_____月___日止,實際年限按產權證。

  二、 廠房價格及其它費用:

  1、 廠房價格每平方米人民幣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大寫),總價(含人民幣土地價格)人民幣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大寫)。

  2、 土地使用稅費按國家有關規定由_______方每年支付給有關部門。

  三、 付款方式、期限及交房期:

  1、 廠房總價分二次付清,簽約日乙方支付定金人民幣________________萬元(大寫)。

  (1)________年_____月____日前甲方把廠房透過有關部門驗收合格後交付乙方使用,同時乙方在收到甲方廠房後支付人民幣__________________萬元(大寫);

  (2)其餘房款應在甲方辦妥相關產權交易後(以產權交易中心核發產權證之日為準)——日內一次性付清,在辦理中產生的契稅由乙方負責。

  2、以上付款以轉帳或現金方式支付均可,如乙方逾期超過一個月不付款,甲方有權終止合同,並要求乙方賠償違約金給甲方,違約金按廠房和土(轉載自百分網,請保留此標記。)地總價的10%計;若甲方不能辦理土地、房產二證,或將土地、廠房抵押給任何第三方,則售房合同無效,甲方無條件全額退還乙方所有的購房款,並按廠房和土地總價10%支付給乙方作為違約金,合同範本《土地買賣合同範本》。

  四、 其他規定:

  1、 甲方在辦理好產權證後再給乙方協助辦理產權過戶手續,在辦理中發生的所有費用契稅、工本費等由乙方負責支付。

  2、 乙方所購產權房可以自由轉讓或出租給其他方辦業,但必須通知管理方,受讓或承租方企業可以以本廠房地址進行工商註冊。

  3、 廠房內土地屬批租,廠區內按現有的設施配套使用給乙方,未經有關部門同意,不得擅自搭建簡易棚及房屋,甲方須協助乙方辦理搭建秘備的簡易棚手續。

  4、 乙方所購房屋不得拆除,不得在其中舉辦高汙染的專案。

  5、 乙方在所購房屋內組織生產、經營或生活必須遵紀守法,恪守管理制度,照章納稅,按其交付各項規定費用。

  6、 乙方使用的用電和用水增容量由乙方提出申請,甲方予以協助辦理,增容費用由乙方向有關部門按規定交納。

  7、 本合同未盡事宜由雙方協商補充確定,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8、 甲方在完成售房的全過程後,則乙方有權支配和使用該廠房,甲方無權干涉。

  9、 本廠房的質量保修期為交付後一年內有效。

  五、 本合同主體及責任:

  1、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委託代理人:____________

  2、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委託代理人:____________

  (甲、乙雙方所繫法定代表人,具有連帶及擔保責任)

  六、 本合同經雙方代表簽字或蓋章後生效,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雙方和執一份,房產管理局和公證處各執一份。

  甲方: 乙方:

  代表( 簽名蓋章): 代表( 簽名蓋章):

  電話: 電話:

  簽約日期: 年 月 日

  簽約地址:

  編輯

關於買賣合同13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買賣雙方在平等、自願、公開、誠實信用的基礎上就建材買賣事宜達成協議如下:

  第一條 所購建材基本情況

  單位: 元/

  建材名稱

  產地

  品牌

  規格型號

  材質

  批次

  數量

  價格

  總價

  備註

  合計人民幣(大寫) 萬 仟 佰 拾 元 角 分(小寫):¥ 元

  第二條 質量標準:

  第三條 交貨:交貨方式為(賣方送貨/買方取貨)

  交貨時間:

  交貨地點:

  第四條 驗收:對於建材產品的規格型號、數量、材質等與

  約定不符或有其他質量問題的,買方異議期為賣方交貨後 日內,異議經核實賣方應無條件補足或換貨。

  第五條 付款方式及時間:雙方約定以第 種方式支付價款。

  (一)簽定合同時,買方支付(定金/預付款) 元(定金不得超過總價款的20%),貨到驗收後一次性支付餘款;

  (二)

  第六條 違約責任:

  (一) 賣方違約責任:

  1、 建材產品經專業機構檢測不符合國家標準或合同約定質

  量標準的,賣方應無條件換、退貨,或賠償買方由此受到的損失。

  2、賣方延遲交貨的,每日應向買方支付延遲部分價款 %的違約金;延遲交貨 日的,除支付違約金外,買方還有權解除合同,賣方已收取定金、預付款或價款應全部返還,但買方在不收取違約金的情況下,有權要求賣方雙倍返還定金。

  (二)買方違約責任:

  1、買方延遲提貨的,每日應向賣方支付延遲部分價款 %的違約金;

  2、買方無正當理由單方面解除合同的,應賠償由此給賣方造成的損失,已支付定金的無權要求返還。

  第七條 爭議解決方式:本合同項下發生的爭議,雙方應協

  商或向市場主辦單位、消費者協會申請調解解決,也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提出申訴;協商、調解、申訴解決不成的,應向

  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或按照另行達成的仲裁條款或仲裁協議申請仲裁。

  第八條 其他約定事項:

  第九條 對本合同的變更或補充不合理地減輕或免除賣方應

  承擔的責任的,仍以本合同為準。

  第十條 本合同未定事項,雙方可協商簽定補充協議。

  買方(章): 賣方(章):

  住所: 住所:

  聯絡方式: 聯絡方式:

  委託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

  委託代理人:

  簽訂時間: 簽訂地點:

關於買賣合同14

  甲方(需方): 乙方(供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法》有關規定,為明確權利和義務,經甲、乙雙方協商就校園監控裝置一事達成協議如下:

  一、裝置及安裝總造價:人民幣 元(大寫: 元整),(附詳細子目裝置清單)。

  二、付款方式:

  1、甲乙雙方自合同簽訂之日起,甲方支付給乙方,總造價30%的首付款人民幣元)。

  2、乙方在收到首付款三天內,按照合同附頁(裝置清單)所規定產品的清單、型號、規格、數量交付至甲方指定現場,經甲方現場保管人員現場驗收後,甲方給乙方支付裝置安裝總造價的50%,計人民幣元)。

  3、乙方將安裝除錯完畢,甲方管理人員驗收合格後,甲方給乙方支付裝置安裝總造價的17%,計人民幣 元 (大寫: 。)

  4、安裝完畢甲方驗收後,剩餘裝置安裝總造價的3%計人民幣質保金,按售後服務質保書履行,在________年後支付給乙方。

  三、甲乙雙方責任

  1、甲方積極配合乙方的裝置安裝,以保證順利進行監控購銷合同範本監控購銷合同範本。

  2、乙方提供的售後服務,工程交驗後,乙方對所提供的裝置提供保修________年,甲方需專人管理裝置,由乙方負責培訓甲方人員安全操作,熟悉產品效能太簡單和保養。

  四、本合同自簽訂之日起生效,未盡事宜協商解決,甲乙雙方如有任何一方違約,交仲裁裁決。

  五、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起生效。 甲方簽字: 乙方簽字:________年____月 自雙方簽字之日____日

關於買賣合同15

  甲方(出售方):

  乙方(購買方):

  甲乙雙方在自願平等,互惠互利的原則下經友好協商就乙方購買甲方房屋以及辦理過戶事宜達成協議如下:

  一、甲方自願將其座落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房產,建築面積_____平方米(地下室_____平方米),出售給乙方。乙方已對該房地產作了充分了解並同意購買。

  二、甲乙雙方議定上述房地產成交價格為人民幣_______元(大寫_________________元),乙方於本合同簽訂之日起___日內將全額購房款以_____方式一次性支付給甲方。

  三、甲方保證上述房地產權屬清晰,無爭議;未被判決、裁定限制出售,也未設定抵押,不在建設拆遷範圍內;已取得其他共有人書面同意;協議有效期內,甲方不得將該房產另行出售給第三人。若發生與甲方有關的產權糾紛或債權債務,概由甲方負責清理,並承擔民事責任,因此給乙方造成的經濟損失,甲方負責賠償。

  四、該房屋在辦理過戶手續過程中所需繳納的稅費由乙方承擔。

  五、違約責任:

  (一)甲方不能如期簽訂《房地產買賣契約》,或者甲方在辦理過戶過程中違約,並導致最終不能辦理過戶手續的;在得到

  確認後,甲方退還乙方所交的購房款。對已辦理完的過戶手續所產生的費用,甲方應全部承擔。並向乙方支付總房款____的違約金。

  (二)乙方不能如期付款,或者乙方在辦理過戶過程中違約,並導致最終不能辦理過戶手續的;在得到確認後,甲方退還乙方所交的購房款項。但對已辦理完的過戶手續所產生的費用,乙方應全部承擔。並向甲方支付總房款____的違約金。

  六、在合同期限內,如因洪水、地震、火災和政府政策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合同不能履行,合同方均不承擔違約責任,本合同自動終止。

  七、若對其它事項有異議的可協議補充在以下約定條款中,若約定條款與前條款有異議,以約定條款為主,約定條款具有優先效力。

  八、其他約定事項:

  九、本協議經雙方簽字後生效,一式兩份,每份共兩頁,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 方: 乙 方:

  身份證號: 身份證號:

  電 話: 電 話: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