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條例的寫作基礎及範文
條例是領導機關制定或批准規定某些事項或機關團體的組織、職權等帶有規章性質的法規性檔案。小編收集了關於條例的寫作基礎,歡迎閱讀。
1.條例的概念
條例是領導機關制定或批准規定某些事項或機關團體的組織、職權等帶有規章性質的法規性檔案。條例具有法規性的特點,表現在以下兩個方面:
(1)制發機關的法定性。條例的製作、釋出機關有一定的限制。
(2)內容的法規性。條例涉及政治、經濟、文化等各個領域的重要或比較重要的事項,具有
強制力和約
束力,要求有關人員必須遵照執行,不得違反。
2.條例的分類
根據管轄的許可權不同,條例可以分為直接頒發性條例和批准頒發性條例;根據內容的不同,條
例可以分為事項性條例和規定機關、團體的組織、職權的條例。
3.條例的結構
條例由首部和正文兩部分組成。
(1)首部。包括標題、制發時間和依據等專案。
1)標題。條例的標題一般有兩種構成形式:一種是由事由和文種構成;另一種是由施行範圍、事由和文種構成。
2)時間和依據。一般在標題之下用括號註明條例透過和簽發的年、月、日與機關名稱,有
的條例是隨“命令”、“令”等文種同時公佈。
(2)正文。由總則、分則和附則三部分組成。
1)總則。是關於制定條例的目的、意義、依據、指導思想、適用原則、範圍等的
說明性文字,表達要簡潔、明瞭。
2)分則。即規範專案,這是條例的實質性規定內容,是要求具體執行的依據。
3)附則。是對分則的補充說明,其中包括用語的解釋和解釋權、修改權、公佈實施的時間等項內容。
條例正文有兩種表達形式:一種是條款式,全文按序列排列;另一種是章條式,多用於內容龐雜的條例。
4.條例的例項
<例項>
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進步獎勵條例
(一九八四年九月二十日國務院釋出一九九三年六月二十八日國務院修訂)
第一條為獎勵在推行科學技術進步中作出重要貢獻的集體和個人,
充分發揮廣大科學技術人員的積極性和創造性,以加速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特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獎勵的範圍包括:應用於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新的科學
技術成果,推廣、採用已有的先進科學技術成果,科學技術管理以及標準、計量、科學技術情報工作等。
第三條科學技術進步獎,按其所獎專案的科學技術水平、經濟效益、社會
效益和對科學技術進步的.作用大小,分為國家級和省(部委)級。
第四條具備以下條件之一的,可以申請國家級科學技術進步獎:
(一)應用於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新的科學
技術成果(包括新產品、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設計和生物新品種等),屬於:
(1)國內首創的;
(2)本行業先進的;
(3)經過實踐證明具有重大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的。
(二)在推廣、轉讓、應用已有的科學技術成果工作中,作出創造性貢獻並取得重
大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的。
(三)在重大工程建設、重大裝置研製和企業技術改造中,採用新技術,作出創造性貢獻並取得重大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的。
(四)在科學技術管理和標準、計量、科學技術情報等工作中,作出創造性貢獻並取得特別顯著效果的。
第五條國家級科學技術進步獎勵分為一等獎、二等獎、三等獎三個等級,分別授予證書、獎章和獎金。
國家級科學技術進步獎的數額,由國家科學技術委員會會同財政部另行規定。
第六條對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有特殊貢獻的科學技術進步專案,經國務院批准可
授予特等獎,其獎金數額高於一等獎。
第七條設立國家科學技術進步獎評審委員會,負
責國家級科學技術進步獎的評審、批准和授予工作。評審委員會的辦事機構設在國家科學技
術委員會,負責辦理日常工作。
第八條國家級科學技術進步獎的審批程式如下:
(一)一個單位完成的科學技術進步專案,按照隸屬關係逐級上報,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科學
技術委員會或國務院主管部門或行業歸口部門進行初審合格的,報國家科學技術進步獎評審委員會。
(二)全國性學術團體可向國務院主管部門或行業歸口部門推薦科學技術進步專案,經有關部門初審,
合格的,報國家科學技術進步獎評審委員會。
(三)國防專用的國家級科學技術進步獎的申請專案,由國防科學技術工業委員會和中國人民解放軍總後勤部分
別負責審查批准,報國家科學技術進步獎評審委員會核准授獎。
第九條經批准的國家級科學技術進步獎的專案,在授獎前應予公佈。自公佈之日起三個月內,如有異議,由有關初
審單位提出處理意見,報國家科學技術進步獎評審委員會裁決;無異議的,即行授獎。
第十條省(部委)級科學技術進步獎的獎勵條件、獎勵等級、獎金數額、評審組織和審批程
序,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或國務院有關部門另行制定。其獎金來源,屬於省、自
治區、直轄市批准授予的,由地方財政經費中支付,屬於國務院各部門批准授予的,由其集
中的留用利潤或事業費中支付。
第十一條科學技術進步獎獲得者的事蹟,應記入本人檔
案,並作為考核、晉升、評定職稱的重要依據之一。
第十二條獲獎勵專案的獎金不得重複發放。如獲獎專案經過上一級評審委員會評定提出了獎勵等級,其獎金只補
發
給差額部分。
科學技術進步獎勵的獎金,按照貢獻大小,合理分配。貢獻大的,應當給予重獎,不得搞平均主義。
第十三條獲獎的科學技術進步專案,如發現有弄虛作假或剽
竊他人成果者,經查明屬實,應撤銷其獎勵,退回獎金,並按情節輕重給予批准或處分。
第十四條本條例由國務院科學技術委員會負責解釋,並會同有關部門制訂實施細則。
第十五條本條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