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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託拍賣合同

關於委託拍賣合同範文彙編五篇

  隨著人們法律觀念的日益增強,越來越多事情需要用到合同,簽訂合同可以使我們的合法權益得到法律的保障。那麼問題來了,到底應如何擬定合同呢?下面是小編精心整理的委託拍賣合同5篇,僅供參考,歡迎大家閱讀。

委託拍賣合同 篇1

  委託人:

  拍賣人: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拍賣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上海市合同格式條款監督條例》及其他有關規定,經雙方平等、自願、協商達成協議如下:

  第一條拍賣標的委託人自願委託拍賣人依法拍賣如下標的:(詳見附件2《委託拍賣標的清單》)。委託人保證對拍賣標的擁有無可爭議的所有權(處分權,以下同),並根據拍賣人的要求提供拍賣標的的有關證明和資料,如實說明拍賣標的的瑕疵。

  第二條拍賣標的的評估和鑑定拍賣人認為需要對拍賣標的進行評估的,可以委託評估,評估費用由承擔。拍賣人認為需要對拍賣標的進行鑑定的,可以:(1)自行鑑定;(2)委託鑑定,鑑定費用由承擔。

  廣告、運輸、保管、保險等費用由支付。

  鑑定結論與委託人宣告的拍賣標的的狀況不符的,拍賣人有權要求變更或接觸合同。

  第三條拍賣期限及地點拍賣人應於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之前在舉辦的拍賣會上對本合同所載拍賣標的進行拍賣。

  第四條拍賣標的的交付(轉移,以下同)及其時間、方式

  拍賣標的經拍賣成交的,拍賣人應在10個工作日內,將拍賣結果告知委託人。拍賣標的經拍賣成交的,由將標的交付買受人。若拍賣標的由拍賣人交付,委託人應於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前將本合同所載拍賣標的交付拍賣人,交付地點為,

  交付方式為(交物/交單)。

  第五條佣金、費用及其支付的方式、期限

  拍賣標的經拍賣成交的,委託人應在交割之日起日內向拍賣人支付成交價的%的佣金,支付方式為。

  拍賣未成交的,委託人應向拍賣人支付如下費用:。

  拍賣標的經拍賣成交的,拍賣人應在拍賣交割之日起日內,將拍賣成交款支付給委託人,支付方式為。

  委託人應向拍賣人支付由拍賣人代委託人支付的費用。以及拍賣人代委託人繳納的應納稅款。拍賣標的未成交的,委託人應在日內取回拍賣標的,逾期不取回的,按元/天支付保管費。

  第六條拍賣標的的撤回和撤除

  委託人在拍賣公告前撤回拍賣標的的,應當向拍賣人支付如下費用。委託人在拍賣公告後但在拍賣前撤回拍賣標的的,除應當支付上述費用外,還應當承擔拍賣人已經發生的等費用及因委託人撤拍而造成競買人所發生的損失。委託人在約定期限不履行付款義務的,拍賣人有權從拍賣價款中予以扣除。

  拍賣人有足夠理由證明拍賣標的存在下列情況之一的,拍賣人可以中止拍賣活動,並有權追究委託人法律責任:

  1、拍賣標的的權屬狀況與委託人宣告的不一致;

  2、拍賣標的存在委託人未宣告的重大瑕疵;

  第七條拍品標的未實現交付的約定

  因買受人未交割的原因致使拍賣標的未能實現交付的,拍賣人應承擔違約責任,委託人有權解除合同。

  第八條保密約定

  拍賣人應當對委託人的(1)身份、(2)保留價及進行保密。保密約定對司法機關和政府監管機關不適用。

  第九條其他約定

  1、委託人不得參與競買,也不得委託他人代為競買本合同所列標的;

  2、拍賣人不得擅自變更拍賣標的保留價,不得低於保留價進行拍賣;

  3、拍賣人不得擅自將拍賣標的委託他人進行拍賣;

  4、本協議終止前,委託人不得將本協議所列標的再委託他人拍賣;

  第十條違約責任

  1、拍賣人因保管不善造成拍賣標的毀損、滅失的,應按照標的保留價予以賠償;

  任何一方違約,違約方應向守約方支付拍賣標的保留價%的違約金。

  第十一條爭議解決方式

  雙方在履行合同過程中發生爭議,可以協商或由調解;協商調解不成的,按下列第種方式解決:

  1、由仲裁委員會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其他補充約定

  本協議未盡事宜,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定處理。委託人:(簽字或蓋章)證照及號碼:國籍:

  住所:

  法定代表人:聯絡電話:

  傳真號碼:郵政編碼:開戶銀行及帳號:委託代理人:聯絡方式:

  拍賣人:

  住所:

  法定代表人:

  傳真號碼:

  聯絡電話:

  郵政編碼:

  (蓋章)開戶銀行及帳號:委託代理人:聯絡方式:

  《上海市拍賣業委託拍賣合同》(版)附件1

  委託方交與拍賣方的證明材料

  《上海市拍賣業委託拍賣合同》(版)附件2

  委託拍賣標的清單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序號拍賣標的名單位數量質量(瑕疵新舊程度委託保留價拍賣人記錄稱情況)

  委託人(公章、簽名)

委託拍賣合同 篇2

  委託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拍賣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拍賣法》和其他有關法規,雙方經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

  第一條 委託人願就下述拍賣物委託拍賣人依法公開拍賣:

  1.拍賣物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品種規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數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質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5.包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6.存放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條 拍賣物的交接方式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條 拍賣物的估價和底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條 拍賣方式

  [1]估低價拍賣;

  [2]估高價拍賣;

  [3]無估價拍賣;

  [4]標賣。

  第五條 拍賣期限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六條 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1.委託人應保證對拍賣物擁有無爭議的處分權,並向拍賣人提供有關的證明檔案和拍賣物的詳盡資料。必要時,拍賣人可隨時向委託人要求提供諮詢,委託人不得拒絕。

  2.委託人可在法律允許的情況下確定拍賣物的底價;拍賣人不得以低於該底價的價格進行拍賣,但因此而造成不能成交的,由委託人承擔責任。

  3.委託人在交付拍賣物時,應向拍賣人指出其知道或應當知道的拍賣物瑕疵。否則,由此造成的後果由委託人負責。

  4.委託人應向拍賣人預付受理費____________元,用於對拍賣物進行估價、倉儲保管、運輸、保險和公告、廣告等項費用開支,由拍賣人按實際開支多退少補。

  5.委託人應按成交總金額的______%向拍賣人支付佣金;該款項也可由拍賣人從拍賣所得價款中扣除。

  6.拍賣人應對拍賣物的底價保密,不得委託或代理他人參加競價;亦不得委託他人進行拍賣。

  7.拍賣人對其佔管的拍賣物負適當保管責任,並應將拍賣物的變動情況及時通知委託人;確因拍賣人的過錯而造成拍賣物損失的,由拍賣人負賠償責任。

  8.拍賣過程結束,拍賣人在收齊全部應收款項後,應於7日內透過其銀行帳戶,將拍賣所得價金一次全部付給委託人,不得延誤。

  9.對需要徵稅的拍賣物,由委託人交付稅金;經稅務機關同意,稅金可以從拍賣所得價款中取得。

  10.拍賣成交後,由拍賣人按成交價金開給競買人發票或符合稅務機關規定的收據。

  第七條 合同經雙方簽字後生效,不得違約。否則,由違約方向他方按拍賣物底價的_________%支付違約金。因合同履行產生糾紛時,雙方同意由蘇州仲裁委員會仲裁。

  第八條 其他需要約定的事項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九條 本合同有效期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日始,至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止。

  附件:有關拍賣物的證明檔案及資料影印件共______件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託人(簽章):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

  郵編: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

  委託代理人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_________

  營業執照:______________

  簽約日期:______________

  拍賣人(簽章):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

  郵編: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

  委託代理人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_________

  營業執照:______________

  簽約日期:______________

委託拍賣合同 篇3

  委託人:

  拍賣人:

  合同編號: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二○○○年九月

  使用說明

  1.此合同文字適用於北京市行政區域內拍賣企業接受的拍賣委託業務。

  2.當事人在簽訂合同前,應仔細閱讀此文字各項條款。

  3.“(1)、(2)……”後的內容為選擇適用內容,當事人應根據實際情況,以雙方認可的方式進行選擇。

  4.填寫《拍賣標的清單》務必註明各項內容的單位。

  5.爭議解決方式條款中“仲裁”、“訴訟”只能選擇其一,並且仲裁條款應寫明選擇的仲裁機構。

  6.當事人不得以保密約定的事項對抗國家行政、司法機關代表國家依法行使職權的行為。

  7.若對文字條款進行補充、修改可另附附件,附件為此文字的組成部分,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北京市委託拍賣合同

  委託人:

  拍賣人: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拍賣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其他有關規定,雙方在平等、自願的基礎上協商達成協議如下:

  第一條拍賣標的

  委託人自願委託拍賣人依法拍賣如下標的:(詳見附件《拍賣標的清單》)委託人保證對拍賣標的擁有無可爭議的所有權(處分權),並根據拍賣人的要求提供拍賣標的的有關證明和資料,說明知道或應當知道的拍賣標的瑕疵。

  第二條拍賣標的的評估鑑定

  拍賣人認為需要對拍賣標的進行評估的,可以委託評估,評估費用由承擔。拍賣人認為需要對拍賣標的進行鑑定的,可以(1)自行鑑定(2)委託鑑定,鑑定費用由承擔。鑑定結論與委託人宣告的拍賣標的狀況不相符的,拍賣人有權要求變更或解除合同。

  第三條拍賣期限及地點

  拍賣人應於年月日之前在舉辦的拍賣會上對本合同所載拍賣標的進行拍賣。

  第四條拍賣標的的交付(轉移)及其時間、方式

  拍賣標的經拍賣成交的,由將標的交付(轉移)買受人。

  若拍賣標的由拍賣人交付(轉移)買受人,委託人應於年月日前將本合同所載拍賣標的交付拍賣人,交付地點為,交付方式為,交付後保管費用由承擔。

  第五條佣金、費用及其支付的方式、期限

  拍賣標的經拍賣成交的,委託人應在交割之日起日內向拍賣人支付成交價%的佣金,支付方式為。

  拍賣標的未成交的,委託人應向拍賣人支付如下費用:。

  第六條價款的支付方式及期限

  拍賣標的經拍賣成交的,拍賣人應在交割之日起日內,將拍賣成交款支付給委託人,支付方式為。

  第七條拍賣標的的撤回與撤除

  委託人在拍賣開始前可以撤回拍賣標的。

  委託人撤回拍賣標的的,應當向拍賣人支付如下費用:

  拍賣人有確切證據證明拍賣標的存在下列情況之一的,有權撤除該標的,並不承擔由此產生的法律責任:

  1.拍賣標的的權屬狀況與委託人宣告不一致的;

  2.拍賣標的存在委託人未宣告的重大瑕疵的;

  第八條拍賣標的未售出的約定

  因未成交或買受人未按約定交割等不可歸責於拍賣人的原因致使拍賣標的未能售出的,委託人與拍賣人可以(1)續簽合同(2)解除合同。

  雙方約定解除合同的,委託人應在接到拍賣人通知之日起日內領回拍賣標的',超過期限未領回的,。

  第九條保密約定

  拍賣人應對委託人的(1)身份、(2)保留價及進行保密。

  第十條其他約定

  1.委託人不得參與競買,也不得委託他人代為競買本合同所列各拍賣標的。

  2.拍賣人不得擅自變更拍賣標的的保留價,也不得低於保留價拍賣各標的。

  3.拍賣人不得擅自將拍賣標的委託其他人進行拍賣。

  第十一條違約責任

  1.拍賣人保管不善造成拍賣標的毀損、滅失的,應參照該標的保留價予以賠償。

  2.拍賣人沒有確切證據撤除拍賣標的的,應承擔以下責任:

  第十二條爭議解決方式雙方在履行合同過程中發生爭議,應:

  (1)協商解決;

  (2)由調解解決;

  (3)由仲裁委員會仲裁解決;

  (4)由人民法院訴訟解決。

  未盡事宜,可依照拍賣規則。拍賣規則與本合同不一致之處,以本合同為準。

  委託人:(簽字或蓋章)

  證照號碼:

  國籍:

  住所:

  法定代表人:

  聯絡電話:

  e-mail:

  傳真:

  郵政編碼:

  開戶銀行:

  賬號:

  委託代理人:

  聯絡電話:

  拍賣人:(蓋章)

  證照號碼:

  住所:

  法定代表人:

  委託代理人:

  聯絡電話:

  e-mail:

  傳真:

  郵政編碼:

  開戶銀行:

  賬號:

  簽訂時間:

  簽訂地點:

委託拍賣合同 篇4

  合同編號:拍賣人 : 某某拍賣有限公司 簽訂時間: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拍賣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其他有關規定,雙方在平等、自願的基礎上協商達成協議如下:

  第一條

  拍賣標的 委託人 :簽訂地點:

  委託人自願委託拍賣人拍賣如下標的: ,保留價為人民幣元。另附拍賣標的清單。

  委託人保證對拍賣標的擁有無可爭議的所有權(處分權),並如實提供拍賣標的的有關證明、資料和拍賣標的瑕疵。

  第二條

  拍賣期限及地點

  拍賣人應於年 月日之前對本合同所載拍賣標的進行拍賣。 拍賣地點為 。

  第三條

  拍賣標的的交付(轉移)方式

  拍賣標的經拍賣成交的,由將標的交付(轉移)買受人。

  第四條

  佣金、費用及其支付的方式、期限

  拍賣標的經拍賣成交的,委託人應當向拍賣人支付拍賣成交價款%的佣金,支付方式為拍賣人直接在拍賣成交價款中扣除。

  第五條

  價款的支付方式及期限

  拍賣標的經拍賣成交,買受人已向拍賣人付清全部成交價款且未發生任 何爭議,且拍賣標的已經按照約定移交給買受人(不動產類標的以證照變更、產權過戶等手續完結表示移交完畢,辦理過戶手續的費稅由買受人負擔),拍賣人應自上述情形結束之後 日內將拍賣成交價款扣除佣金後支付給委託人,如逾期支付,按成交價每日萬分之五的比例向委託方支付違約金。

  第六條

  拍賣標的撤回與拍賣終止

  委託人在拍賣開始前撤回拍賣標的或者終止拍賣拍賣的,應當向拍賣人支付保留價 1 %的違約金。

  第七條

  拍賣標的不成交的約定

  因不可歸責於拍賣人的原因致使拍賣標的未能售出的,本合同依然有效,拍賣人應該在上次拍賣底價的基礎上下調%作為新的拍賣底價進行再次拍賣,委託人如撤回拍賣標的,應當向拍賣人支付原保留價 1 %的違約金。

  第八條

  保密約定

  拍賣人應當對

  ⑴ 委託人的身份

  ⑵ 保留價進行保密。

  第九條

  其他約定

  1、拍賣人接受委託後,委託人不得就同一標的再行與其它拍賣人簽訂委託合同;

  2、委託人不得參與競買,也不得委託他人代為競買本合同所列各拍賣標的;

  3、拍賣標的需要依法辦理證照變更、產權過戶手續的,委託人應向買受人提供有關手續,辦理相關手續所發生的稅費用由買受人承擔。

  4、競買人參加拍賣會應當交納 元保證金,並存入拍賣人在銀行指定賬戶;

  5、拍賣成交的,買受人應當將成交價款存入拍賣人在銀行指定賬戶。

  第十條

  違約責任

  1、鑑定結論與委託人宣告的拍賣標的狀況不相符的,拍賣人有權終止拍賣,並可要求變更或解除合同;

  2、拍賣標的未移交拍賣人進行保管的,其毀損滅失的風險由委託人承擔;

  3、拍賣人保管不善造成拍賣標的毀損、滅失的,應參照該標的保留價予以賠償;

  4、因不可抗力造成拍賣標的損毀、滅失的,雙方互不承擔責任。

  第十一條

  爭議解決方式

  雙方在履行合同過程中發生的爭議、歧義,應按照《拍賣法》透過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提交仲裁委員會仲裁;

  第十二條

  本合同一式 份,委託人、拍賣人各執一份

  附:委託人身份證明

  委 託 人 :(簽字或蓋章) 住 所 : 法定代表人:委託代理人:聯絡電話 :

  拍 賣 人 :(蓋章) 住 所 :法定代表人:委託代理人:聯絡電話 :

委託拍賣合同 篇5

  合同編號:

  委託人:

  拍賣人: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拍賣》、《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有關法律法規規定,雙方在平等、自願的基礎上協商達成協議如下:

  第一條 拍賣標的

  委託人自願委託拍賣人拍賣如下標的:

  委託人保證對拍賣標的擁有無可爭議的所有權(處分權),並根據拍賣人的要求提供拍賣標的有關證明和資料,說明知道或應當知道的拍賣標的瑕疵。

  第二條 拍賣期限及地點

  1、拍賣人應於 年 月 日之前對本合同所載明的拍賣標的進行拍賣。

  2、拍賣地點:

  第三條 拍賣標的的保留價及約定

  1、委託標的物估價為 ,保留價為

  2、其它約定:

  第四條 拍賣標的的交付(轉移)方式及其時間

  拍賣標的經拍賣成交的,雙方約定依照以下第 種方式及時間交付(轉移)標的物:

  1、由委託人將標的交付(轉移)買受人。

  2、由拍賣人將標的交付(轉移)買受人。委託人應於 年 月 日前將本合同所載拍賣標的物實物和產權轉移手續交付拍賣人,交付地點為,交付方式為,交付後保管費用。

  第五條 佣金、費用及其支付的方式、期限

  拍賣標的經拍賣成交後,委託人應在成交之日起 日內向拍賣人支付成交價 %的佣金,支付方式為。

  拍賣標的未成交的,委託人應向拍賣人支付拍賣人組織拍賣活動所產生的實際費用(直接費用)。

  第六條 價款的支付方式及期限

  拍賣標的經拍賣成交的,拍賣人應採用下列第 種方式支付:

  1、一次性支付:拍賣人應在交割之日起 日內,將拍賣成交款支付給委託人;

  2、分期支付:第一次為買受人在拍賣成交 日內向拍賣人支付 元;第二次為買受人從拍賣成交日的次日起 天內向拍賣人支付 元;尾款於 年 月 日 時前交接標的物實物和產權轉移手續的同時付清。

  拍賣人在每次收到成交款的 日內支付給委託人。

  第七條 拍賣標的的撤回與撤除

  委託人在拍賣開始前可以撤回拍賣標的,委託人撤回拍賣標的,應當向拍賣人支付組織拍賣活動已發生的實際費用(含競買人誤工費、交通食宿費)。

  拍賣人在拍賣開始前有確切證據證明拍賣標的存在下列情況之一的,有權撤除該標的,並不承擔由此產生的法律責任:

  1、拍賣標的的權屬狀況與委託人宣告不一致的;

  2、拍賣標的存在委託人未宣告的重大瑕疵的。

  第八條 拍賣標的未售出的約定

  因未成交或買受人未按約定交割等不可歸責於拍賣人的原因致使拍賣標的未能售出的,委託人與拍賣人約定。

  第九條 保密約定

  拍賣人應當對委託人的身份及保留價進行保密。

  第十條 其它約定

  1、委託人不得參與競買,也不得委託他人代為競買本合同所列各拍賣標的。

  2、拍賣人不得擅自變更拍賣標的保留價,也不得低於保留價拍賣本合同委託的標的。

  3、委託人不得擅自將拍賣標的委託其它拍賣單位進行拍賣,否則,應承擔違約責任。

  第十一條 違約責任

  1、拍賣人保管不善造成拍賣標的毀損、滅失的,參照標的物估價 %予以賠償。

  2、拍賣人或委託人沒有確切證據撤除拍賣標的,應承擔以下責任:無權向對方收取已發生的所有費用,並向對方支付標的物估價 %違約金。

  3、拍賣人每有一次不按本合同約定的付款期限和數額向委託人付款的,無權向委託人收取佣金,並向委託人支付拍賣標的物成交價 %的違約金。

  4、委託人不按本合同約定移交標的物實物和產權轉讓手續的,向拍賣人支付拍賣標的成交價 %的違約金。

  第十二條 爭議解決方式

  雙方在履行合同過程中發生的爭議,應透過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可達成如下協議:

  1、向 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2、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三條 合同效力

  1、本合同經委託人和拍賣人簽字蓋章後產生法律效力。

  2、合同一式 份,當事人雙方各執 份,拍賣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局備案一份。

  委 託 人:

  拍 賣 人: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託代理人:

  委託代理人:

  住 所:

  住 所:

  開 戶 行:

  開 戶 行:

  賬 號:

  賬 號:

  聯絡電話:

  聯絡電話:

  e—mail:

  e—mail:

  簽訂時間: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