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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協議是什麼?

仲裁協議是什麼?

  仲裁協議是什麼?答案就由小編告訴大家把。

  仲裁協議是指雙方當事人自願將他們之間發生的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提交仲裁機構仲裁的約定。根據仲裁法的規定,有效的仲裁協議一般應具備以下內容:

  ①請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②仲裁事項;

  ③選定的仲裁委員會。

  可以從以下三個方面來理解仲裁協議這一概念:

  1.從性質上看,仲裁是一種合同

  它必須建立在雙方當事人自願、平等和協商一致的基礎上。仲裁協議是雙方當事人共同的意思表示,是他們同意將爭議提交仲裁的一種書面形式。所以說仲裁協議是一種合同。

  2.從形式上看,仲裁協議是一種書面協議

  一般的合同可以是書面形式也可以是口頭形式,仲裁協議的形式具有特殊性,這種特殊性就是要求要有書面形式。對此仲裁法有明確規定。《仲裁法》第16條規定,仲裁協議包括合同中訂立的仲裁條款和以其他書面方式在糾紛發生前或者糾紛發生後達成的請求仲裁的協議。從仲裁法的這一規定可以看出,我國只承認書面仲裁協議的法律效力,以口頭方式訂立的仲裁協議不受法律保護。當事人以口頭仲裁協議為依據申請仲裁的,仲裁機構不予受理。

  因此,在實踐中當事人應用書面形式訂立仲裁協議,如果是以口頭形式訂立的,應及時轉化為書面協議。例如,如果雙方當事人透過電話談妥了將他們之間的糾紛提交仲裁的事宜,一方當事人應當及時整理出電話記錄,並要求對方予以確認,否則仲裁協議無效。

  3.從內容上看,仲裁協議是當事人約定將爭議提交仲裁解決的協議

  當事人約定提交仲裁的爭議可以是已經發生的,也可以是將來可能發生的爭議。在仲裁協議中需要約定的是有關仲裁的內容。

  有效的仲裁協議,總體上具有三方面的法律效力,即:對當事人的約束力、對仲裁機構的效力和對法院的制約力:

  1.對當事人的法律效力。這是仲裁協議效力的首要表現。

  其一,仲裁協議約定的'特定爭議發生後,當事人就該爭議的起訴權受到限制,只能將爭議提交仲裁解決,不得單方撤銷協議而向法院起訴。

  其二,當事人必須依仲裁協議所確定的仲裁範圍、仲裁地點、仲裁機構等內容進行仲裁,不得隨意更改。

  其三,仲裁協議對當事人還產生基於前兩項效力之上的附隨義務,即:任何一方當事人不得隨意解除、變更已發生法律效力的仲裁協議;當事人應履行仲裁委員會依法作出的裁決,等等。

  2.對仲裁機構的法律效力。有效的仲裁協議是仲裁機構行使管轄權,受理案件的惟一依據。沒有仲裁協議的案件,即使一方當事人提出仲裁申請,仲裁機構也無權受理。仲裁協議對仲裁管轄權還有限制的效力,並對仲裁裁決的效力具有保證效力。當然,仲裁機構對仲裁協議的存在、效力及範圍也有裁決權。

  3.對法院的法律效力。首先,有效的仲裁協議排除了法院的管轄權。其次,對仲裁機構基於有效仲裁協議作出的裁決,法院負有執行職責。這體現了法院對仲裁的支援。第三,有效的仲裁協議是申請執行仲裁裁決時必須提供的檔案。根據《聯合國關於承認和執行外國仲裁裁決公約》(《紐約公約》)的規定,為了使裁決能在另一國得到承認和執行,勝訴的一方應在申請時提交:仲裁裁決的正本或正式副本;仲裁協議的正本或正式副本。在執行外國仲裁裁決時,仲裁協議是否有效,是法院審查的重要內容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