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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協議書及仲裁協議具備條件

仲裁協議書範文及仲裁協議具備條件

  仲裁協議必須具備什麼內容?下面是小編特地為大家整理收集了仲裁協議書範文及仲裁協議具備條件,希望對大家有幫助。

  仲裁協議書範文及仲裁協議具備條件

  仲裁協議書範文

  甲方:XX省XX市貿易公司

  地址:XX省XX市XX路XX號

  法定代表人:王XX 職務:經理

  乙方:XX省XX縣XX路XX號

  法定代表人:於XX 職務 :經理

  當事人雙方自願提請XX市仲裁委員會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規定,仲裁如下爭議:

  雙方於1999年3月簽定購銷鮮蘑合同。在合同履行中,因買方對賣方提供的鮮蘑質量等級提出異議,導致雙方發生爭議,經協商不成。雙方一致同意選擇XX市仲裁委員會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及該會仲裁規則對雙方合同中涉及蘑菇的質量等級和雙方如何繼續履行合同作出裁斷。

  甲方:XX貿易公司(蓋章) 乙方:XX縣XX公司(蓋章)

  法定代表人:王XX 法定代表人:於XX

  仲裁協議必須具備內容

  一、何為仲裁協議

  仲裁協議(arbitration agreement)是指在經濟商事交往中,雙方當事人對他們之間將來可能發生或者已經發生的爭議交付仲裁解決的一種書面協議。沒有仲裁協議則無法透過仲裁解決爭議,仲裁機構也無法受理沒仲裁協議的任何爭議。

  二、仲裁協議的表現形式

  我國《仲裁法》第十六條規定,仲裁協議包括合同中訂立的仲裁條款和以其他書面方式在糾紛發生前或發生後達成的請求仲裁的協議。

  1、仲裁條款。

  仲裁條款是雙方在簽訂經濟貿易、海運合同時,在合同中制訂的將有關爭議交付仲裁的條款。仲裁條款與合同其他條款一道,在爭議發生前制訂,因此,仲裁條款是合同的組成部分。在海運方面,仲裁條款一般在洽商租約Fixture時由雙方直接或透過代理商定。而在一些著名的標準租約中,都有印備的仲裁條款,當事人可以直接使用,也可以適當修改。GENCON1994版本第十九條列出3種仲裁條款,中國海事仲裁委員會也於1994年推薦了仲裁示範條款,供當事人選擇。

  2、仲裁協議書。

  仲裁協議書獨立於合同之外,是雙方就解決爭議專門訂立的仲裁協議。仲裁協議書可以在爭議發生前訂立,但更多是在爭議發生後,雙方訂立專門的仲裁協議書。在海事漲商方面,有的當事人沒人使用標準格式租約,合同又未約定仲裁條款,於是另行單獨商定仲裁協議。在侵權案件中,如碰撞案件發生後,雙方達成仲裁協議。中國海事仲裁委員會1994年制定了船舶碰撞仲裁協議標準格式,供當事人選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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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內容不明確的仲裁協議的處理

  儘管仲裁協議中有當事人請求仲裁的一致意思表示條款,但由於種種原因出現了仲裁內容不確的情形,需要加以處理,實踐中,有當事人自行完善和仲裁機構、人民法院依法處理三種方式:

  1、當事人自行補充完善仲裁協議。對當事人來講,出現了內容不明確的.仲裁協議後,最佳式是雙方對該協議加以補充完善,使其成為一個明確、完整的仲裁協議,從而使選定的仲裁機構能夠及時順利地受理該案。但是,在合同發生爭議後,一方面雙方的對抗情緒較強,另一方面有過錯方儘量逃避法律對其違約責任的追究,所以在此基礎上達成一致的補充協議較難,因此,儘量爭取在爭議公開前將協議協商補充完善。

  2、仲裁機構補充完善仲裁協議。仲裁委員會收到當事人申請仲裁的申請書及遞交的仲裁協後,發現仲裁協議欠缺必要條款,需要加以補充完善的,可以要求當事人補充該協議中不明確不完善的地方,也可以徵得當事人同意後,仲裁委員會自己補充完善。為避免可能造成的糾紛和執行中的異議,仲裁機構不宜受理仲裁協議內容不明確的仲裁案件。

  3、人民法院補充完善仲裁協議。對內容不明確的仲裁協議,人民法院可以受理該案,也可絕受理該案,還可以要求或幫助當事人完善仲裁協議。我國法律雖然沒有規定人民法院可以透過一定方式要求或幫助當事人完善仲裁協議,但依據法律的基本精神,在人民法院審查仲裁協議時,完全可以儘量幫助當事人補充完善仲裁協議。

  補充完善後的仲裁協議是有效的,當事人可以請求開始仲裁程式。但是如果當事人無法完成裁協議的補充完善的,仲裁協議無效,當事人之間的合同爭議就只能透過訴訟的方式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