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文庫>仲裁協議書> 仲裁協議效力範圍的盲點在哪裡

仲裁協議效力範圍的盲點在哪裡

仲裁協議效力範圍的盲點在哪裡

  國際商事協議中,合同當事人往往約定仲裁協議管轄的範圍為“因本合同而起或與本合同有關的”的爭議。表面上看,該仲裁協議儘可能擴大了適用的範圍,將所有可能發生的與合同有關的爭議均涵蓋在仲裁協議內。但在中國法下,這樣的仲裁協議是否能夠實現其原本目的?這是合同外方經常忽略的問題。

  相關案例

  在“蘇州美恩超導有限公司與華銳風電科技(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大連國通電氣有限公司侵害計算機軟體著作權糾紛”一案中,美恩超導認為華銳風電和大連國通非法獲取其享有專有使用權的軟體程式碼並進行非法修改,並在風機上覆制、安裝及使用該修改後軟體的行為侵害了其計算機軟體著作權,故向海南省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兩公司承擔侵權責任。

  華銳風電與美恩超導之間的合同約定:“因執行本合同所發生的或者與執行本合同有關的一切爭議將由雙方透過友好協商解決。如果不能協商一致,則應對爭議進行正式仲裁,並提交北京仲裁委員會並按照其仲裁規則透過仲裁加以解決。”據此,華銳風電提出管轄權異議,認為該案應當提交仲裁解決。

  一審法院認為華銳風電的管轄權異議成立,同時認為共同侵權之訴為不可分割之訴,應一併交由仲裁裁決。仲裁庭如果不處理大連國通侵權問題的,可向法院另行起訴。二審法院亦維持原判。

  美恩超導不服裁定,申請再審。最高人民法院提審後認定法院對該案件享有管轄權,理由在於美恩超導所主張的華銳風電的複製與修改軟體行為,並未包含在美恩超導與華銳風電簽訂的採購合同內容中,因此侵權行為並非與執行合同有關的爭議,不應受到仲裁協議的約束。同時,作為必要共同訴訟案件被告之一的大連國通並非採購合同的當事人,該仲裁條款對其不具有約束力。

  焦點問題

  商事爭議一般由違約行為或侵權行為而導致。具有有效仲裁協議的情況下,因違約行為導致的爭議自然應受仲裁協議約束,這點當無爭議。而對於侵權行為導致的爭議,則需要考慮以下兩個問題:

  侵權行為是否受合同中仲裁協議的約束?

  對於非涉外合同爭議,目前實踐中對侵權行為受合同仲裁協議約束並無太大爭議。只是從上述案例可知,最高人民法院認為侵權行為本身需與執行合同有關,否則不受仲裁協議約束。

  在涉外合同爭議中,最高人民法院印發的《第二次全國涉外商事海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第七條規定:“涉外商事合同的當事人之間簽訂的有效仲裁協議約定了因合同發生的或與合同有關的一切爭議均應透過仲裁方式解決,原告就當事人在簽訂和履行合同過程中發生的糾紛以侵權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享有管轄權。”

  可見,最高人民法院對此持肯定態度,但也對侵權行為與合同的'關聯性做出了要求。但一定情況下,判斷該侵權行為是否與合同有關本身會產生一定爭議。筆者認為,從上述案例中最高人民法院的裁定來看,應判斷導致侵權的行為本身是否在合同中有相應約定。對於引發侵權的行為未在合同中約定的,由此產生的爭議不受仲裁協議約束。

  仲裁協議對共同侵權是否有約束力?

  在上述案例中,最高人民法院認為美恩超導所提起的訴訟為必要的共同訴訟,而大連國通又並非《採購合同》當事人,不應受仲裁協議約束。同樣,在“美國WP國際發展公司訴吉林市淞美醋酸有限公司、吉林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侵權損害賠償糾紛”一案中,法院以同樣的理由認定法院對案件具有管轄權。可見,對於必要的共同訴訟案件,在有一方不屬於仲裁協議當事人的情況下,案件將不受仲裁協議約束,人民法院有權對案件行使管轄權。

  綜上,雖然當事人可以約定將因合同而起或與合同有關的一切爭議均透過仲裁方式解決,但實踐中訴訟的產生往往超出當事人的預期,仲裁協議的約定並不一定能實現。一方面以侵權為由的爭議中,侵權行為須與合同有關,否則不受仲裁協議約束。另一方面在涉及必要的共同訴訟中,只要有一方不是仲裁協議當事人的,人民法院就有權行使管轄權。

  筆者建議,一旦合同發生爭議,當事人又希望突破仲裁協議約束的,可以從侵權角度出發尋求突破。同時,筆者認為法院在審查仲裁協議效力範圍時,也應綜合考量各方面因素,不宜從嚴把握,畢竟當事人無法窮盡未來可能發生的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