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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仲裁協議書?

什麼是仲裁協議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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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仲裁協議書是指當事人之間訂立的,一致表示願意將他們之間已經發生或可能發生的爭議提交仲裁解決的單獨的協議。這種仲裁協議的特點是它是單獨的仲裁協議,是在合同中沒有規定仲裁條款的情況下,雙方當事人為了專門約定仲裁內容而單獨訂立的一種協議。而且,當事人可以在爭議發生之前,也可以在爭議發生之後訂立。例如,在訂立建築工程承包合同時,雙方當事人沒有約定爭議的解決方式,事後雙方當事人再專門訂立一個協議,約定有關仲裁事宜,這樣一個協議就是仲裁協議書。

  格式範文

  甲方:××省××貿易公司

  地址:××省××市××路×號

  法定代表人:王××職務:經理

  乙方:××省××縣××路×號

  法定代表人:於××職務:經理

  當事人雙方願意提請XX市仲裁委員會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規定,仲裁如下爭議:

  雙方於xxx年3月簽訂購銷鮮蘑合同。合同履行中,因買方對賣方提供的鮮蘑的質量等級提出異議,導致雙方發生爭議,經協商解決不成。雙方一致同意選擇xx市仲裁委員會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及該會仲裁規則,對雙方合同中所涉鮮蘑的質量等級和雙方如何繼續履行合同作出裁斷。

  甲方:××貿易公司(蓋章) 乙方:××縣××公司(蓋章)

  法定代表人:王×× 法定代表人:於××

  xxx年×月×日

  相關法律

  仲裁法第四條規定:“當事人採用仲裁方式解決糾紛,應當雙方自願,達成仲裁協議。沒有仲裁協議的一方申請仲裁的,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第五條又規定:“當事人達成仲裁協議,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仲裁協議無效的除外。”第六條規定:“仲裁委員會應當由當事人協議選定。”從仲裁法的這些規定可以看出,協議仲裁製度既是當事人自願原則的最根本的體現,又是自願原則在仲裁活動得以實現的最基本的保證。

  協議仲裁製度的.核心內容,就是仲裁協議。仲裁協議是指雙方當事人自願將他們之間發生的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提交仲裁機構仲裁的約定。仲裁協議可以獨立於合同存在,合同的變更、解除、終止或者無效,不影響仲裁協議的法律效力。仲裁協議的法律效力,表現在四個方面:一是申請和受理的依據;二是排除了法院的管轄;三是取得司法支援和監督的依據;四是外國承認和執行的依據。

  仲裁協議包括合同中訂立的仲裁條款和以其他書面方式在糾紛發生前或者發生後達成的請求仲裁的協議。仲裁條款是合同中的一項條款,通常寫在“合同爭議解決的方式”一文中。仲裁協議的其他書面方式是指獨立於合同之外的書面形式的仲裁協議。這類協議包括信函往來、電傳、電報。此外還有書面形式的補充協議,它是指對原仲裁協議約定不明確或沒有約定,或不夠完備的情況下,雙方協商補充達成的協議條款。

  根據仲裁法的規定,有效的仲裁協議一般應具備以下內容:

  ①請求仲裁的意思表示;②仲裁事項;③選定的仲裁委員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