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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協議書知多少

仲裁協議書知多少

  大家對仲裁協議書瞭解多少呢?那麼,下面請看小編給大家介紹的仲裁協議書知多少,希望對大家有幫助。

  (一)形式:書面形式,(仲裁條款、仲裁協議書、其他書面形式文)

  (二)內容:

  1、請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2、仲裁事項:爭議事項具有可仲裁性

  3、選定的仲裁委員會(明確具體)

  a、仲裁協議約定的仲裁機構名稱不準確,但能夠確定具體的仲裁機構的,應當認定選定了仲裁機構。

  b、仲裁協議僅約定糾紛適用的仲裁規則的,視為未約定仲裁機構,但當事人達成補充協議或者按照約定的仲裁規則能夠確定仲裁機構的除外。

  c、仲裁協議約定兩個以上仲裁機構的,當事人可以協議選擇其中的一個仲裁機構申請仲裁;當事人不能就仲裁機構選擇達成一致的,仲裁協議無效。

  d、仲裁協議約定由某地的仲裁機構仲裁且該地僅有一個仲裁機構的,該仲裁機構視為約定的仲裁機構。該地有兩個以上仲裁機構的,(法律|教育網整理)當事人可以協議選擇其中的一個仲裁機構申請仲裁;當事人不能就仲裁機構選擇達成一致的,仲裁協議無效。

  e、當事人約定爭議可以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仲裁協議無效。但一方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另一方未在仲裁法第二十條第二款規定期間內提出異議的除外。

  (三)效力

  A、效力體現

  1、對當事人——約束當事人糾紛解決方式選擇權,糾紛發生後當事人只能透過向仲裁協議所確定的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不能就該糾紛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2、對法院——排除其司法管轄權。

  注意:該制度與人民法院的應訴管轄權的聯絡 當事人達成仲裁協議,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未宣告有仲裁協議,人民法院受理後,另一方在首次開庭前提交仲裁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駁回起訴,但仲裁協議無效的除外;另一方在首次開庭前未對人民法院受理該案提出異議的,視為放棄仲裁協議,人民法院應當繼續審理。(仲裁法26條)

  3、對仲裁委員會——授予其管轄權並限定其仲裁範圍

  B、效力的確認

  1、確認機關:

  a、人民法院裁定:

  仲裁協議約定的仲裁機構所在地;約定仲裁機構不明確為仲裁協議簽訂地或者被申請人住所地。 (中級人民法院)

  涉外仲裁協議的效力的確認:仲裁協議約定的仲裁機構所在地、仲裁協議簽訂地、申請人住所地、被申請人住所地(中級人民法院)。

  如涉及海事海商糾紛,由上述地點的海事法院管轄;如上述地點無海事法院,由就近的海事法院管轄。

  b、仲裁委員會決定。

  注意:法院的確認權優先仲裁法20條 當事人對仲裁協議的效力有異議的,可以請求仲裁委員會作出決定或者請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一方請求仲裁委員會作出決定,另一方請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

  當事人對仲裁協議的效力有異議,應當在仲裁庭首次開庭前提出。

  最高法批覆:當事人對仲裁協議的效力有異議,一方當事人申請仲裁機構確認仲裁協議效力,另一方當事人請求人民法院確認仲裁協議無效,如果仲裁機構先於人民法院接受申請並已作出決定,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如果仲裁機構接受申請後尚未作出決定,人民法院應予受理,同時通知仲裁機構終止仲裁。

  2、申請確認時間:仲裁庭首次開庭前仲裁法解釋 依照仲裁法第二十條第二款的規定,當事人在仲裁庭首次開庭前沒有對仲裁協議的效力提出異議,而後向人民法院申請確認仲裁協議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仲裁機構對仲裁協議的效力作出決定後,當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請確認仲裁協議效力或者申請撤銷仲裁機構的決定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C、仲裁條款的獨立性:仲裁協議獨立存在,合同的`變更、解除、終止或者無效,不影響仲裁協議的效力。

  D、仲裁條款效力的擴張:

  1、當事人訂立仲裁協議後合併、分立的,仲裁協議對其權利義務的繼受人有效,另有約定的除外。

  2、 當事人訂立仲裁協議後死亡的,仲裁協議對承繼其仲裁事項中的權利義務的繼承人有效,另有約定的除外。

  3、債權債務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的,仲裁協議對受讓人有效,但當事人另有約定、在受讓債權債務時受讓人明確反對或者不知有單獨仲裁協議的除外。

  (四)仲裁協議的無效與失效無效:

  1、以口頭方式訂立的仲裁協議無效;

  2、約定的仲裁事項超出法律規定的仲裁範圍,仲裁協議無效;

  3、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的仲裁協議無效;

  4、一方採取脅迫手段,迫使對方訂立仲裁協議的,該協議無效;

  5、仲裁協議對仲裁事項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或者仲裁協議對仲裁委員會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當事人對此又達不成協議的,仲裁協議無效。

  失效:

  1、該糾紛已經裁決(包括裁決被撤銷、不予執行)

  2、當事人協議放棄已經簽訂的仲裁協議,使該仲裁協議失效。(明示放棄、明示或者默示變更糾紛解決方式)

  3、期限屆滿後果:對當事人、法院、仲裁委員會

  (五)範文

  仲裁協議

  甲方:XX省XX市貿易公司

  地址:XX省XX市XX路XX號

  法定代表人:王XX 職務:經理

  乙方:XX省XX縣XX路XX號

  法定代表人:於XX 職務 :經理

  當事人雙方自願提請XX市仲裁委員會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規定,仲裁如下爭議:

  雙方於xxx年3月簽定購銷鮮蘑合同。在合同履行中,因買方對賣方提供的鮮蘑質量等級提出異議,導致雙方發生爭議,經協商不成。雙方一致同意選擇XX市仲裁委員會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及該會仲裁規則對雙方合同中涉及蘑菇的質量等級和雙方如何繼續履行合同作出裁斷。

  甲方:XX貿易公司(蓋章) 乙方:XX縣XX公司(蓋章)

  法定代表人:王XX 法定代表人:於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