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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調解協議書詳細版

交通事故調解協議書(詳細版)

  調解協議書是雙方當事人的經過協商,自願處分其實體權利和訴訟權利的一種文書形式。交通事故發生後,雙方當事人可經過協商,處理好雙方的權利義務關係,那麼,下面是小編給大家分享的交通事故調解協議書(詳細版),供大家參考。

  交通事故調解協議書

  甲方(肇事方):(自然人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單λ或住址、身份證號、聯絡方式;法人及社會組織的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和職務、聯絡人、聯絡方式)或(系駕駛員)或(系車主)或(系肇事方之×)

  甲方委託代理人:

  乙方(受害方):(自然人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單λ或住址、身份證號、聯絡方式)或(系受害方之×)

  乙方委託代理人:

  丙方(調解方或見證方):××交警大隊或(××人民調解委員會)

  一、交通事故基本情況

  (一)、事故經過:

  ___年_月_日,發生了___駕駛___車輛(車牌號為___)在____________·段和___駕駛___車輛(車牌號為___)相撞致______________的道·交通事故。後____交警隊趕赴現場處理,製作了事故現場圖,扣留了雙方車輛以備進一步調查。

  (二)、事故的前期處理:

  事故發生後,甲方透過××縣公安交通警察大隊支付了乙方××元醫療費。

  (三)、××交警隊對該事故的認定:

  ××交警隊在查明事實的基礎上,作出如下認定。______Υ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道·交通安全法》第__條第__款之規定,是發生事故的主要原因,應承擔此事故的主要責任;___Υ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道·交通安全法》第__條第__款之規定,是發生事故的次要原因,應負此事故的次要責任;××___無責任。

  二、雙方協商情況

  (一)、雙方協商的依據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道·交通安全法》、《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保險法》等法律法規。

  (二)、雙方根據××交警隊的事故認定,在××交警隊的主持下進行調解,經過充分協商,按照合法、平等自願、互諒互讓的原則達成本調解協議,是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

  (三)、本協議的所有條款均是雙方共同協商議定,非合同法所指明的一方所制定的格式文字。

  (四)、甲乙雙方確認,本協議的達成û有受到脅迫、重大誤解等因素的影響,不存在對法律法規、司法解釋等相關規定的誤解,是在完全平等協商的基礎上達成的。

  三、協議內容:

  (一)、xxx年xx省人身損害賠償基本資料:

  1、《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三十五條本解釋所稱"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職工平均工資",按照政府統計部門公佈的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以及經濟特區和計劃單列市上一年度相關統計資料確定。

  "上一年度",是指一審法庭辯論終結時的上一統計年度。

  2、xx省統計局xxx年3月2日公佈的《xxx年xx省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統計公報》

  xx省xxx年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4105元;

  xx省xxx年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元;

  xx省xxx年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3794元;

  xx省xxx年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9元

  3、國家統計局xxx年5月3日公佈的《xxx年城鎮非私營單λ在崗職工年平均工資主要情況》

  xx省xxx年在崗職工平均工資元;

  4、《xx省省級機關和事業單λ差旅費管理辦法》(陝財辦行[2007]37號 )

  住宿費省外150元/人天省內130元/人天

  伙食補助費ÿ人ÿ天的補助標準為:省外50元,省內30元。

  (二)、經雙方確認,本次事故造成人員傷殘和財產損失所需費用情況如下:

  1、醫療費:××元。

  (1)、醫藥費、住院費等

  (2)、康復費

  (3)、整容費

  (4)、後續治療費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人身損害司法解釋》第十九條:醫療費根據醫療機構出具的醫藥費、住院費等收款憑證,結合病歷和診斷證明等相關證據確定。賠償義務人對治療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異議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舉證責任。

  醫療費的賠償數額,按照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實際發生的數額確定。器官功能恢復訓練所必要的康復費、適當的整容費以及其他後續治療費,賠償權利人可以待實際發生後另行起訴。但根據醫療證明或者鑑定結論確定必然發生的費用,可以與已經發生的醫療費一併予以賠償。

  2、誤工費:××元。事實上交通事故賠償。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人身損害司法解釋》第二十條:誤工費根據受害人的誤工時間和收入狀況確定。

  誤工時間根據受害人接受治療的醫療機構出具的證明確定。受害人因傷致殘持續誤工的,誤工時間可以計算至定殘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誤工費按照實際減少的收入計算。受害人無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計算;受害人不能舉證證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狀況的,可以參照受訴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業上一年度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

  3、護理費:××元。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人身損害司法解釋》第二十一條:護理費根據護理人員的收入狀況和護理人數、護理期限確定。

  護理人員有收入的`,參照誤工費的規定計算;護理人員û有收入或者僱傭護工的,參照當地護工從事同等級別護理的勞務報酬標準計算。護理人員原則上為一人,但醫療機構或者鑑定機構有明確意見的,可以參照確定護理人員人數。

  護理期限應計算至受害人恢復生活自理能力時止。受害人因殘疾不能恢復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據其年齡、健康狀況等因素確定合理的護理期限,但最長不超過二十年。

  受害人定殘後的護理,應當根據其護理依賴程度並結合配製殘疾輔助器具的情況確定護理級別。

  4、交通費(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護人員):××元。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人身損害司法解釋》第二十二條:交通費根據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護人員因就醫或者轉院治療實際發生的費用計算。交通費應當以正式票據為憑;有關憑據應當與就醫地點、時間、人數、次數相符合。

  5、住院伙食補助費(省外50元/天,省內30元/天):

  共××天共,計××元。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人身損害司法解釋》第二十三條第一款:住院伙食補助費可以參照當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準予以確定。

  6、住宿費和伙食費(受害人本人及其陪護人員)

  (1)、住宿費(省外150元/人天,省內130元/人天)

  共××天,共計××元。

  (2)、伙食費××元。

  (省外50元/人天,省內30元/人天)

  共××天,共計××元。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人身損害司法解釋》第二十三條第二款:受害人確有必要到外地治療,因客觀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護人員實際發生的住宿費和伙食費,其合理部分應予賠償。

  7、營養費:××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