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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申請書

仲裁申請書範文合集7篇

  我們眼下的社會,我們都會用到申請書,正確運用申請書可以達到事半功倍的效果。那麼大家知道正規的申請書怎麼寫嗎?以下是小編幫大家整理的仲裁申請書7篇,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仲裁申請書 篇1

  請求事項:

  1、 要求被申請人為申請人出具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書;

  2、 要求被申請人一次性支付申請人20xx年7月18日、7月19日和20xx年8月6日至8月20日包括400元手機補貼在內工資9365.58元及25%額外經濟補償金2341.40元;

  3、 要求被申請人一次性支付申請人20xx年7月17日至20xx年8月20日期間加班工資6099.32元及25%額外經濟補償金1524.83元;

  4、 要求被申請人一次性支付申請人超過一個月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按雙倍工資標準另外支付20xx年8月17日-8月20日計4個工作日的工資2758.64元;

  5、 要求被申請人一次性支付解除勞動合同半個月工資標準的經濟補償金4983元及50%額外經濟賠償金2491.5元;

  6、 要求被申請人按照申請人工資標準為其繳納20xx年7月17日至20xx年8月20日的各項社會保險;

  以上共計人民幣29564.27元。

  事實與理由:

  申請人【】女士於20xx年7月17日進入被申請人公司,任國際貿易部經理職位。雙方口頭約定,勞動合同期限為1年,月工資15,000元,手機通訊補貼為500元/月。由於被申請人未依法為申請人繳納社會保險費,未依法支付加班費等,20xx年8月20日,申請人與被申請人解除勞動關係,並根據公司要求辦理了交接公司檔案、電子文件等相關手續離開公司。截至今日,被申請人除支付申請人20xx年7月28日至20xx年8月5日工資4,500元、100元手機通訊補貼[d3] 外,尚未支付其在公司工作期間(20xx年7月18日、7月19日和20xx年8月6日至8月20日)的工資報酬及手機補貼,並且公司一直未依法與【】女士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未依法為其繳納社會保險、未依法支付加班費、未支付解除合同的經濟補償金。

  根據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申請人提出請求理由如下:

  1、被申請人應當為申請人出具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書。申請人已經按公司要求辦理工作交接,雙方已經解除勞動合同。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所以被申請人應當為申請人出具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書。

  2、申請人於20xx年7月17日到崗開始工作,月工資為15,000元,按照被申請人公司規定每月5日支付上月工資,20xx年8月5日,被申請人支付了申請人20xx年7月28日至8月5日的工資4500元,但截至今日,被申請人一直拖欠20xx年7月18日、7月19日和20xx年8月6日至8月20日工資。

  根據《勞動合同法》、《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的規定,公司應當“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用人單位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以及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報酬的,除在規定的時間內全額支付勞動者工資報酬外,還需加發相當於工資報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經濟補償金”。

  按照雙方約定月工資15,000元,每月21.75個工作日為標準,申請人日工資為689.66元,20xx年7月18日、7月19日和20xx年8月6日至8月20日共計13個工作日工資合計8965.58元,另外,根據雙方的約定,被申請人應當每月支付申請人手機通訊補貼500元,但截止今日,被申請人仍然拖欠申請人手機費通訊補貼400元。所以,申請人要求被申請人一次性支付拖欠的工資包括通訊補貼在內總額為9365.58元及25%額外經濟補償金2241.40元。

  3、累計平時加班為36.5小時,休息日加班為一天。根據《勞動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根據《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的規定,“用人單位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以及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報酬的,除在規定的時間內全額支付勞動者工資報酬外,還需加發相當於工資報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經濟補償金”。

  根據申請人為每天8小時工作制,每月21.75個工作日,月工資15,000元,則申請人的小時工資為86.21元,所以被申請人應支付申請人加班費為6099.32元及25%額外經濟補償金1524.83元。

  4、申請人20xx年7月17日到崗,被申請人應該在20xx年8月16日前與申請人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但是截止20xx年8月20日,雙方解除勞動關係之日,被申請人也沒有向申請人提出及簽訂任何書面勞動合同。

  根據《勞動合同法》及《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的相關規定,所以申請人要求被申請人一次性支付超過一個月未簽訂勞動合同按雙倍工資標準另外支付20xx年8月17日至8月20日(計4個工作日)工資2758.64元。

  5、根據法律法規,被申請人應當依法為申請人繳納社會保險,但是被申請人沒有依法為申請人繳納各項社會保險,所以申請人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及《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第十條的規定,申請人要求被申請人一次性支付解除勞動合同按北京市平均工資三倍計算的半個月工資標準的經濟補償金4983元及50%額外經濟賠償金2491.5元。

  6、根據《勞動法》、《勞動合同法》等法律法規規定,公司應該依法為員工繳納社會保險,任何單位不得少繳、不繳、拒繳。所以,申請人要求被申請人按照申請人工資標準為其繳納20xx年7月17日至20xx年8月20日的各項社會保險。

  此致

  北京市朝陽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

  申 請 人:

  委託代理人:

  年 月 日

仲裁申請書 篇2

  申請人:______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______

  地址:______省______市______區______路____號,聯絡電話:____________

  請求事項:

  申請延期舉證______日。

  事實和理由:

  關於申請人與______公司定作合同糾紛仲裁一案已由貴委受理,因在貴委指定的舉證期內無法將相關證據全部提交,即在舉證期限內舉證確有困難。現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五條以及《____仲裁委員會仲裁規則》第____條的規定,特向貴院申請延期舉證,請予以准許!

  此致

  ______仲裁委員會

  申請人:______公司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仲裁申請書 篇3

  申請人呂鳳蓮(化名),女,197*年1月*5日生,戶籍地*****市文化路金鹿小區808-202-303,現住上海市**路*65弄49號50*室。

  被申請人上海******裝置有限公司,辦公地址上海**區**路*75號53*室,法定代表人宜溫文(化名),總經理。

  請求事項:

  1、請求裁令恢復與被申請人之間的勞動關係。

  2、請求裁令被申請人按月薪3600元標準支付20xx年1月11日(產假期滿)至本案裁決生效之日的工資。

  3、請求裁令被申請人補繳20xx年9月至本案裁決生效之日的城鎮社會保險費用。

  4、請求裁令被申請人支付三年應休未休帶薪年休假工資4965.52元(3600÷21.75×15×20xx年6月1日進入被申請人處工作,簽訂了書面勞動合同,期限為20xx年6月1日至20xx年5月31日,月薪3600元。20xx年8月26日申請人開始休產假。20xx年1月上班後,發現被申請人20xx年9月即辦理了退工手續,違法解除了勞動合同,有被申請人出具退工單為證。工商企業機讀資料證明,被申請人處於正常經營狀態。經多次協商交涉未果,迫使申請人不得不申請勞動仲裁。

  2、《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

  鑑於被申請人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申請人則請求裁令恢復雙方的勞動關係,繼續履行原勞動合同。

  3、國務院釋出的.《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國務院令第9號)第四條規定:“不得在女職工孕期、產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資或者解除勞動合同。”《勞動法》第二十九條也明確規定,無過錯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婦女權益保護法》第二十六條規定:“任何單位不得以結婚、懷孕、產假、哺乳為由,辭退女職工或單方解除合同。”申請人於20xx年8月26日生產,產假四個半月即到20xx年1月11日期滿。被申請人在申請人產假期間違法解除勞動合同,剝奪了申請人的勞動權利和生存權利,工作一直處於不確定的懸空狀態,也無法去其他單位應聘上班。

  為此請求依法支付產假期滿的次日即20xx年1月12日至本案裁決生效之日的工資。

  4、《勞動法》第七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就是說,繳納社會保險費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的法定義務。《上海市城鎮職工養老保險辦法》第十一條規定:“養老保險費由單位和在職人員每月按規定期限繳納,不得逾期繳納或者漏繳、少繳。”第四十五條規定,養老保險事業管理中心對不繳、漏繳或者少繳養老保險費的單位,可以責令其限期繳納;逾期不繳納的可以透過銀行扣繳,並可處以未繳納金1-2倍罰款,但最高不超3萬元。

  申請人持有本市引進人才居住證,一直繳納的是城鎮社會保險。被申請人20xx年9月停止繳納申請人社會保險費,現請求補繳20xx年9月至本案裁決生效之日的社會保險費用。

  5、依據申請人在被申請人處工作已近3年的工齡,每年應當享受帶薪年休假,被申請人一直沒有依照規定給予安排,故請求依法支付應休未休帶薪年休假的工資。

  國務院公佈的《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第二條規定:“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有僱工的個體工商戶等單位的職工連續工作 1 年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以下簡稱年休假)。單位應當保證職工享受年休假。職工在年休假期間享受與正常工作期間相同的工資收入。”該條例第三條還規定:“職工累計工作已滿 1 年不滿 10 年的,年休假 5 天”,因此申請人3年的休假時間應當為15天。該條例第五條規定:“對職工應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數,單位應當按照該職工日工資收入的 300% 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 勞動保障部《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第十條規定:“用人單位經職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職工年休假天數少於應休年休假天數,應當在本年度內對職工應休未休年休假天數,按照其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其中包含用人單位支付職工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收入。”根據《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第四條和《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規定,申請人不具備不享受年休假的法定條件。

  依據上述規定,被申請人應當支付應休未休年休假的工資4965.52元(3600÷21.75×15×20xx年8月26日生產,被申請人20xx年9月違法解除勞動合同,剝奪了申請人的勞動權利和生存權利,給申請人造成諸多經濟困難和精神損害,以至難以哺育剛出生才幾個月的寶寶。請求勞動仲裁委員會作出公正公平裁決,支援申請人的以上仲裁請求。

  此致

  上海市**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

  附件:

  本申請書副本一份

  證據目錄及證據

  申請人:

  申訴人:

  姓名:

  性別:

  年齡:

  被訴人:

  法定代表人:

  地址:

  請求事項:

  事實和理由:

  此致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

  申訴人:

  XX年XX月XX日

  (可附帶副本檔案.例:

  附:副本___

  物證__

  書證__)

仲裁申請書 篇4

  申訴人:xx市xx大廈,xx市xx區xx路xx號,郵政編碼:xxxxxx,電話:xxxxxxx.

  法定代表人:xxx,女,xx歲,系xxxx.。 委託代理人:xxx,xx市xx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訴訟人:xxx,男,歲,xx市xx大廈職工,住xx市xx區xx街xx號。

  仲裁請求:

  1.請求裁決人被訴人賠償培訓費3000元;

  2.請求裁決被訴人繼續履行勞動合同。

  實事及理由:

  申訴人系經營酒店業務的外商投資企業。20xx年3月,被訴人透過公開招考進入大廈工作,並接受了上崗前的培訓。20xx年5月被訴人與申訴人簽訂了為期5年的勞動合同。20xx年7月被訴人藉口向申訴人提出辭職,並在未按規定辦理解除勞動合同手續的情況下,突然離開工作崗位,“跳槽”到xx大酒店,並與其簽訂了勞動合同。爾後,申訴人多次向被訴人發出通知,催促被訴人返回工作崗位,但被訴人始終未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申訴人和被訴人簽訂的勞動合同是合法有效的,是雙方在自願的前提下,真實願意的表示,應受法律保護,合同規定:“甲乙任何一方解除勞動合同,必須提前一個月書面通知對方,方可辦理解除合同手續。”被訴人在未履行上述手續的情況下便擅自離大廈,其行為違反了勞動合同的約定。合同還規定:“若甲方違反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經仲裁機構認定後應立即糾正,繼續履行合同,並向乙方賠償所造成的經濟損失,若乙方違反規定,合同期未滿擅自離職者,必須向甲方賠償培訓費3000元。”因此,被訴人應當承擔合同中所約定的違約責任。

  鑑於被訴人的行為嚴重違反了被訴人於申訴人之間的勞動合同約定,影響了申訴人管理業務,給申訴人的經營管理業務帶來了不利影響。由於雙方和解無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31條、《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勞動管理實施辦法》第8條之規定,特請仲裁機構查明情況,依法予以公正裁決。

  證據及來源、證人姓名及其住址: 被訴人的違約行為有以下證據加以證明:

  1.被訴人於申訴人於20xx年5月簽訂的勞動合同,說明被訴人與申訴人之間所確立的勞動關係。

  2.證人王xx,男,xx酒店工作人員,住xx市xx區xx新村61號302室,他可證明被訴人與xx大酒店已確立勞動關係的事實。

  此致

  xxx仲裁委員會

  申訴人:xx市xx大廈(公章)

  法定代表人:xxx(蓋章) 委託代理人:xxx(蓋章)

  20xx年x月x日

  附:1.勞動合同1份;

  2.證人證言1份;

  3.本身申訴副本1份。

仲裁申請書 篇5

  勞動仲裁申請書

  申請人:***,男,漢族,1984年1月07日生,身份證號:家住重慶市萬州區沙龍路, 聯絡電話:

  被申請人:重慶東風渝安汽車銷售有限公司

  住址:

  郵編:

  負責人:劉玲聯絡電話:

  請求事項:

  1.裁決被申請人向申請人支付解除合同經濟補償金2500元;

  2.裁決被申請人向申請人支付所欠工資4330元(1月20日至3月12日 2500/30*52=4333)及獎金20xx元(20xx年12月獎金1000元及2

  012年1月獎金1000元);

  3.裁判被申請人為申請人補繳20xx年3月至20xx年8月份社會保險費及住房公積金中公司承擔部分1852.8元(308.8*6=1852.8);

  4.共計金額10685.8元;

  事實與理由:

  20xx年3月23日申請人到被申請人處正式工作,並於同日與被申請人簽訂了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一份,雙方在合同中明確約定:“合同期限為20xx年3月22日起至20xx年3月21日止,其中約定試用期為3個月;工作內容為駐外銷售人員;被申請人支付申請人工資報酬為底薪2500元,試用期工資為每月1800元,但在合同中寫的試用

  期工資卻是每月工資900元。申請人在20xx年6月份轉正後公司一直拖延到9月份才開始給申請人辦理社會保險及住房公積金,且直到20xx年3月12日為止也未給申請人發放社保卡。20xx年2月2日申請人向被申請人提出轉崗申請,被申請人以沒有合適崗位要求申請人待崗,被申請人也未通知申請人上班,被申請人於20xx年3月12日突然電話通知申請人被公司除名。申請人要求被申請人按照勞動合同規定給申請人辦理相關離職手續,被申請人既不為申請人辦理解除勞動合同相關手續,也不為申請人辦理社會保險相關轉接手續。

  綜上所述,申請人認為被申請人的行為嚴重違反《勞動法》、《勞動合同法》及相關法律法規,為維護申請人的正當權益,特向勞動仲裁委員會提出申請,請求支援申請人的請求!

  此致

  重慶市沙坪壩區勞動仲裁委員會

  申請人:

  二〇一二年三月三十日

  附件:

  1.申請人身份證影印件一份

  2.勞動合同影印件一份

  3.除名通知單一份

  4.公司營業執照一份

仲裁申請書 篇6

  申請人:__x,性別:男/女,出生年月:__年 x月x日,民族:__,身份證號:________,戶籍所在地:______,現住址:貴港市__路__號,郵政編碼:____,聯絡電話:__________x(個人有效聯絡電話)

  被申請人: __X有限責任公司/____局(寫明單位全稱)

  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李四 職務:總經理/局長/__

  住所:貴港市__路__號(寫明單位詳細地址)

  聯絡電話:__________(單位電話)

  仲裁請求:

  請求裁決被申請人:

  1.支付__年X月至__年X月(明確年限)的未簽訂勞動合同的二倍工資差額__X元(明確數額);

  2.支付解除勞動關係經濟補償金__X元(明確數額);

  3.支付喪葬補助金__X元,供養親屬撫卹金__X元,一次性工亡補助__X元(寫明工亡各項待遇名稱、數額);

  4. 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__X元,住院伙食補助__X元,停工留薪期工資__X元(寫明工傷各項待遇名稱、數額);

  5.支付超時加班費__X元,節假日加班費__X元(寫明加班時間);

  6.________X。

  事實和理由:(寫明事實經過)如①解除終止勞動關係爭議寫明入職時間、合同、崗位、工資標準、解除及離職時間、解除終止原因等;②工傷待遇爭議寫明工傷事故發生時間、工傷的認定時間、勞動能力鑑定時間、傷殘等級、醫療期、本人工資、工傷保險繳納情況、已支付的工傷待遇等;③勞動報酬爭議寫明工資標準、工資構成、工資支付方式、工作時間等。

  (寫明請求的法律依據)申請人認為:因__________X,依據《勞動合同法》、《社會保險法》、《____》等有關規定,______。故被申請人應當__________。因被申請人______,導致申請人______,根據《______》第__條的規定,被申請人應______X。(按照仲裁請求分別寫明各項請求的法律依據)

  此致

  貴港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

  附件:1.《仲裁申請書》副本一式三份;

  2.證據清單及有關證據材料一式三份。

  申請人:xxx

仲裁申請書 篇7

  申請人:XXX,男,55歲,漢族,住豐樂路南樓4單元1樓66號。

  被申請人:XX市食品公司,法定代表人:XXX 地址:鄭州市福壽街96號。

  請求事項:

  1、請求被申請人履行與申請人簽訂的20xx年勞動合同書,為申請人安排工作並支付勞動報酬。

  2、請求被申請人支付未支付申請人20xx年、20xx年2年的工資共14812.8計元。

  3、請求被申請人返還申請人向被申請人多交納的統籌金4049.3元。

  事實與理由:

  申請人陳喜妞自1969 年以來,一直在被申請人鄭州市食品公司上班。1986年9月14日夜,因單位發生火災,申請人因救火受傷。1986年11月24日上午單位派申請人出外購物,發生車禍,隨後住院治療,肇事單位也對申請人進行了一定的賠償。1992年,申請人身體基本痊癒,就向單位提出要求上班,可是,單位領導說申請人身體剛剛恢復,並且單位目前沒有適合申請人的工作,讓申請人先在家休息,以後有了合適的工作就給申請人安排,並說在家休息並步影響工齡和長級。申請人就信以為真,這一等就是十幾年。每年單位都給申請人簽訂勞動合同,每年申請人都要求上班,每次單位都是說再等等。雖然被申請人沒有按照勞動合同給申請人安排工作,沒有給申請人支付工資,但是,申請人的基本養老保險費一直由申請人繳納,並且承擔了本來應當被申請人承擔的部分。申請人由於沒有了生活來源,可是全家人又要吃飯,只好學習修理腳踏車,靠修車微薄的收入來維持一家人的生計。現在實在是生活困難,無法維持生存,只好付諸法律,請求歸還申請人一個公道。

  20xx年,被申請人又和申請人簽訂了勞動合同,申請人又要求安排自己的工作,可是,被申請人仍然繼續以各種理由予以拖延。故,請求裁決被申請人履行與申請人簽訂的20xx年的勞動合同,給申請人安排工作,支付勞動報酬。請求被申請人支付20xx年、20xx年未支付給申請人的工資,退還申請人多向被申請人繳納的養老保險金。請依法裁決。

  此致

XX市勞動仲裁委員

  申請人:XXX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