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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爭議申請書須知

勞動爭議申請書範文須知

  勞動仲裁申請書範文

  申請人:XXX,男,漢族,1XXX年XX月XX日出生,,現住XXX市XXX區XXX路XXX號。聯絡電話:XXXXXX。

  被申請人:XX有限公司,住所地:XX市XX區XXX路XXX號。電話:XXX。

  法定代表人:XXX 職務:XXX

  請求事項:

  一、裁決被申請人向申請人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5200元(月平均工資2600元*2)。

  二、裁決被訴人向申請人支付2008年6月至2010年6月加班費共54455.15元,其中:1、延時工作時間加班費18670.34元及25%的經濟補償金4667.58元;2休息日加班費24893.79元及25%的經濟補償金6223.44元;。

  以上二項合計:XXX元。

  事實與理由:

  申請人於1995年10月進入被訴人單位工作,任司機一職至今。2007年12月28日,雙方簽訂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約定申請人為總務部司機,約定申請人正常工作時間月工資為700元,每日工作8小時、每週工作5天。但事實上,被申請人要求我除每週正常工作5天處,星期六、日還要求我隨時出車,平均每月星期六、日3天以上(公司出車均有打卡記錄,由公司保管,請仲裁庭要求被申請人提供我的2008年6月至2010年6月間的考勤記錄)。另外,休息日也是隨時出車加班,我早上6時30分出車接送公司員工上班,直到18時10分接公司員工下班,送完員工需要到20時,除去中午吃飯和休息時間1個小時、平均每日延長工作3個小時以上,同時,非星期一至五晚上隨時候命出車加班,具體時間以公司保管的打卡記錄為準。我為被申請人加班,但被申請人卻沒有按《勞動法》的規定給我安排補休,也沒有按規定為我支付加班費。從被申請人發給我的工資條可以看出,我的加班時數、加班工資均為零,按照雙方勞動合同約定的月工資 940元(2008年7月1日雙方協商將我的合同工資變更為940元)為基數計算,2008年6月至2010年6月間,被申請人拖欠我延時工作時間加班費 18670.34元(940元/21.75*1.5倍*3個小時*4周*12個月*2年)未付、拖欠我休息日工作時間加班費24893.79元(940元 /21.75*2倍*8個小時*3天*12個月*2年)未付。為此,我多次找被申請人領導協商要求支付,被申請人均予以拒絕。被申請人的行為嚴重違反了《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的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38條第2項和46條第1項的規定,我於XX年XX月XX日以被申請人“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為由向被申請人提出瞭解除勞動合同關係,由於被申請人拒絕支付我的加班費和經濟補償金,為維護申請人的合法權益,特向貴會申請仲裁,請求仲裁委在查明事實的基礎上支付我的仲裁請求,依法裁決。

  此致

  XXX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

  申請人:XXX(簽名)

  年 月 日

  勞動爭議申請須知

  一、申請須知

  (一)勞動爭議處理程式: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可以自行協商達成和解協議,也可以請工會或者第三方共同協商達成和解協議。當事人不願協商、協商不成或者達成和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可以向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依法設立的基層人民調解組織或其它具有勞動爭議調解職能的`組織申請調解。

  用人單位違反國家規定,拖欠或者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拖欠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金或者賠償金的,勞動者可以向勞動行政部門投訴。

  因支付拖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事項達成調解協議,用人單位在協議約定期限內不履行的,勞動者可以持調解協議書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

  當事人不願調解、調解不成或者達成調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二)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範圍:1、因確認勞動關係發生的爭議;2、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的爭議;3、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4、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髮生的爭議;5、因勞動報酬、工傷待遇、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6、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三)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當事人有證據證明向對方當事人主張權利,或者向有關部門請求權利救濟,或者對方當事人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仲裁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當理由,當事人不能在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申請仲裁的,仲裁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時效期間繼續計算。

  勞動關係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本告知第一條第三項第一款載明的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但是,勞動關係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係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四)書寫仲裁申請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申請,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記入筆錄,並告知對方當事人,申請人需在筆錄中籤名並加蓋手印。

  (五)仲裁申請人在遞交仲裁材料前應先從下列幾方面自行稽核:(1)仲裁當事人主體是否適格;(2)申請人是否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係;(3)申請仲裁的爭議是否屬於勞動爭議仲裁會的受理範圍;(4)該勞動爭議是否屬於所提請的仲裁委員會管轄範圍;(5)申請書及有關材料是否齊備並符合規範要求;(6)申請仲裁時間是否符合申請勞動爭議仲裁的時效規定。

  二、提交書面材料須知

  1、勞動仲裁申請書:內容包括當事人基本情況(姓名、性別、民族、有效身份證號碼、出生年月、住址、聯絡電話、確認有效的送達地址;用人單位的名稱、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姓名及職務、住所地和聯絡電話)、具體明確的仲裁請求事項及金額、仲裁請求所依據的事實和理由。申請人應當提供經確認有效的送達地址作為仲裁文書郵寄送達地址,如送達地址變更的應及時書面告知仲裁委員會。因申請人自己提供的送達地址不準確、拒不提供送達地址、送達地址變更未及時告知仲裁機構、申請人本人或者申請人指定的代收人拒絕簽收的,導致仲裁文書無法送達或代收人拒收的,仲裁文書退還仲裁委員會之日即視為送達之日。

  仲裁申請書由申請人本人簽名並手印(如有代筆人需註明)。

  2、當事人應當在指定的舉證期限內提供證據並製作證據目錄清單,註明證據名稱和來源、證明的物件和內容。逾期舉證除對方同意質證外,視為放棄舉證,不作為定案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