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迴避申請條件與寫作格式
迴避申請條件
我國《仲裁法》第三十四條規定,仲裁員有下列四種情形之一的,必須迴避,當事人也有權提出迴避申請:
1、是本案當事人或者當事人、代理人的近親屬;
2、與本案有利害關係;
3、與本案當事人、代理人有其他關係,可能影響公正仲裁的;
4、私自會見當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當事人、代理人的請客送禮的。
其它關係:對於承辦的案件事先提供過諮詢的;現任當事人的法律顧問或代理人,或者曾任當事人的法律顧問且離任不滿兩年的;為本案當事人推薦、介紹代理人;擔任過本案或與本案有關聯的案件的證人、鑑定人、勘驗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的;其他可能影響公正仲裁的事項。
寫作格式
首部
(1)註明文書名稱。
(2)巾請人和被申清人的基本情況。申清人應寫明其身份等基本事項或法人、其他組織的全稱、地址及法定代表人的姓名和職務;而被申請人應寫明其姓名、性別,工作單位及職務。
正文:
寫明清求事項及理由:首先說明當事人間的爭議已被仲裁機構受理的事實,然後指出參與本案仲裁活動的仲裁員具有法定應予迴避的'情形!根據此事實理由,提出要求該仲裁員迴避的申請。
尾部:
(1)致送仲裁機構名稱。
(2)申請人答名.申請人為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應加蓋單位公章。
(3)申請日期.
(4)附項:應附上可以證明被申請回避的仲裁員具有法定迴避情形的證據材料。
製作迴避申請書時,應注意:①當事人申請回避的物件,既可以是其選定的仲裁員,也可以是對方當事人選定的仲裁員或仲裁機構指定的仲裁員,只要其具有法定迴避情形,部可以成為申請回避的物件、②申請回避的理由一定要符合事實,應有理有據,不可捕風捉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