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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章程營業期限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範本及章程營業期限

  大家知道嗎?公司章程也是有營業期限的,那麼具體如何劃分呢?下面是小編特地為大家整理收集的關於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範本及章程營業期限,歡迎大家閱讀與參考。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範本及章程營業期限

  xxx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範本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維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股東和債權人的合法權益,規範公司的組織和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和其他有關規定,制訂本章程。

  第二條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關規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經××××××(審批機關)×復<1996>39號文批准,以發起設立的方式設立;在工商行政管理局註冊登記,取得營業執照。

  第三條 公司經有關監管機構批准,可以向境內外社會公眾公開發行股票。

  第四條 公司註冊名稱

  中文全稱:××××股份有限公司(簡稱:“××公司”)

  第五條 公司住所為:

  郵政編碼:××××××

  第六條 公司註冊資本為人民幣××元。

  第七條 公司為永久存續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條 董事長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條 公司全部資產分為等額股份,股東以其所持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第十條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為規範公司的組織與行為、公司與股東、股東與股東之間權利義務關係的,具有法律約束力的的檔案。股東可以依據公司章程起訴公司;公司可以依據公司章程起訴股東、董事、監事、總經理和其他高階管理人員;股東可以依據公司章程起訴股東;股東可以依據公司章程起訴公司的董事、監事、總經理和其他高階管理人員。

  第十一條 本章程所稱其他高階管理人員是指公司的董事會秘書、財務負責人。

  第二章 經營宗旨和範圍

  第十二條 公司的經營宗旨: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自主開展各項業務,不斷提高企業的經營管理水平和核心競爭能力,為廣大客戶提供優質服務,實現股東權益和公司價值的最大化,創造良好的經濟和社會效益,促進繁榮與發展。

  第十三條 經公司登記機關核准。公司經營範圍是:水泥、建築裝飾材料、機械裝置、汽車(不含小轎車)、汽車配件、飼料及原料、日用百貨、服裝鞋帽、計算機及其外圍裝置、家用電器、針紡織品、辦公用品及自動化裝置、五金交電、橡膠與橡膠製品的銷售;汽車維修;物業管理;室內外裝飾裝修;服裝、汽車配件的生產、加工;經濟資訊諮詢管理服務。

  公司根據自身發展能力和業務需要,經公司登記機關核准可調整經營範圍,並在境內外設立分支機構。

  第三章 股 份

  第一節 股份發行

  第十四條 公司的股份採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五條 公司發行的所有股份均為普通股。

  第十六條 公司股份的發行,實行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同股權,同股同利。

  第十七條 公司發行的股票,以人民幣標明面值,每股面值人民幣1元。

  第十八條 公司發行的股票,由公司統一向股東出具持股證明。

  第十九條 公司經批准發行的普通股總數為××股,成立時向發起人發行××股,佔公司可發行普通股總數的100%,票面金額為人民幣1元。

  第二十條 發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稱、認購的股份數如下:

  中國××集團公司 ××萬股

  ××中心 ××萬股

  北京××公司 ××萬股

  上海××有限公司 ××萬股

  廣東××廠 ××萬股

  以上發起人均為貨幣形式認購股份。

  境外企業、境內外商獨資企業持有本公司股份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執行。

  第二十一條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屬企業)不以贈與、墊資、擔保、補償或貸款等形式,對購買或者擬購買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資助。

  第二節 股份增減和回購

  第二十二條 公司根據經營和發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經股東大會分別作出決議,並經××××××(審批機關)批准,可以採用下列方式增加資本:

  (一)向社會公眾發行股份;

  (二)向所有現有股東配售股份;

  (三)向現有股東派送紅股;

  (四)以公積金轉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以及國務院證券主管部門批准的其他增發新股的方式。

  第二十三條 根據公司章程的規定,經××××××(審批機關)批准,公司可以減少註冊資本。公司減少註冊資本,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關規定和公司章程規定的程式辦理。

  第二十四條 公司在下列情況下,經公司章程規定的程式透過,並報××××××(審批機關)和其他國家有關主管機構批准後,可以購回本公司的股票:

  (一)為減少公司資本而登出股份;

  (二)與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併。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進行買賣本公司股票的活動。

  第二十五條 公司購回股份,可以下列方式之一進行:

  (一)向全體股東按照相同比例發出購回要約;

  (二)透過公開交易方式購回;

  (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和國務院證券主管部門批准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條 公司購回本公司股票後,自完成回購之日起10日內登出該部分股份,並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辦理註冊資本的變更登記。

  第三節 股份轉讓

  第二十七條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轉讓。

  第二十八條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為質押權的標的。

  第二十九條 董事、監事、經理以及其他高階管理人員應當在其任職期間內,定期向公司申報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其任職期間以及離職後六個月內不得轉讓其所特有的本公司的股份。

  第四章 股東和股東大會

  第一節 股 東

  第三十條 公司股東為依法持有公司股份的人。

  股東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享有權利,承擔義務。

  第三十一條 股東名冊是證明股東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證據。

  第三十二條 公司召開股東大會、分配股利、清算及從事其他需要確認股權的行為時,由董事會決定某一日為股權登記日,股權登記日結束時在冊的股東為公司股東。

  第三十三條 公司股東享有下列權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額獲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參加或者委派股東代理人參加股東會議;

  (三)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額行使表決權;

  (四)對公司的經營行為進行監督,提出建議或者質詢;

  (五)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及公司章程的規定轉讓、贈與質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六)依照法律、公司章程的規定獲得有關資訊,包括:

  (七)公司終止或者清算時,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額參加公司剩餘財產的分配;

  (八)法律、行政法規及公司章程所賦予的其他權利。

  第三十四條 股東提出查閱前條所述有關資訊或者索取資料的,應當向公司提供證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種類以及持股數量的書面檔案,公司經核實股東身份後按照股東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三十五條 股東大會、董事會的決議違反法律、行政法規,侵犯股東合法權益的,股東有權向人民法院提出要求停止該違法行為和侵害行為的訴訟。

  第三十六條 公司股東承擔下列義務:

  (一)遵守公司章程;

  (二)依其所認購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繳納股金;

  (三)法律、行政法規及公司章程規定應當承擔的其他義務。

  第三十七條 持有公司5%以上有表決權股份的股東,將其持有的股份進行質押的,應當自該事實發生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向公司作出書面報告。

  第三十八條 公司的控股股東在行使表決權時,不得作出有損於公司和其他股東合法權益的決定。

  第三十九條 本章程所稱“控股股東”是指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股東:

  (一)此人單獨或者與他人一致行為時,可以選出半數以上的董事;

  (二)此人單獨或者與他人一致行為時,可以行使公司30%以上的表決權或者可以控制公司30%以上表決權的行使;

  (三)此人單獨或者與他人一致行為時,持有公司30%以上的股份;

  (四)此人單獨或者與他人一致行為時,可以以其他方式在事實上控制公司。

  本條所稱“一致行為”是指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人以協議的方式(不論口頭或者書面)達成一致,透過其中任何一人取得對公司的投票權,以達到或者鞏固控制公司的目的的行為。

  兩個或兩個以上的股東之間可以達成與行使股東投票權相關的協議。

  第二節 股東大會

  第四十條 股東大會是公司的權利機構,依法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董事,決定有關董事的報酬事項;

  (三)選舉和更換由股東代表出任的監事,決定有關監事的報酬事項;

  (四)審議批准董事會的報告;

  (五)審議批准監事會的報告;

  (六)審議批准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七)審議批准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八)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作出決議;

  (九)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十)對公司合併、分立、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

  (十一)修改公司章程;

  (十二)對公司聘用、解聘會計師事務所作出決議;

  (十三)審議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規定應當由股東大會決定的其他事項。

  第四十一條 股東大會分為股東年會和臨時股東大會。股東年會每年召開1次,並應於上一個會計年度完結之後的6個月之內舉行,臨時股東大會每年召開次數不限。

  第四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實發生之日起2個月以內召開臨時股東大會:

  (一)董事人數不足《公司法》規定的法定最低人數,或者少於章程所定人數的三分之二時;

  (二)公司未彌補的虧損達股本總額的三分之一時;

  (三)單獨或者合併持有公司有表決權股份總數10%(不含投票代理權)以上的股東書面請求時;

  (四)董事會認為必要時;

  (五)監事會提議召開時;

  (六)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條 臨時股東大會只對通知中列明的事項作出決議。

  第四十四條 股東大會會議由董事會依法召集,由董事長主持。董事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董事長指定的副董事長或者其他董事主持。董事長未指定人選的,由出席的股東共同推舉1名股東主持會議。

  第四十五條 公司召開股東大會,董事會應當在會議召開30日以前通知登記在冊的公司股東。

  第四十六條 股東會議的通知包括以下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