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植保專業合作社章程

植保專業合作社章程範本

  想必很多人都知道植保專業合作社吧,那麼大家知道如何擬定植保專業合作社章程呢?下面是小編特地為大家整理收集的植保專業合作社章程範本,歡迎大家閱讀。

  植保專業合作社章程範本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的要求,提高農民生產經營的組織化程度,規範本社的組織和行為,保護本社及其成員的合法權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及其《條例》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的規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本社是在家庭承包經營的基礎上,以從事植保的農民為主體,依據加入自願、退出自由、民主管理、盈餘返還的原則,按照本章程進行共同生產、經營、服務活動的互助性經濟組織。

  第二章名稱、住所和業務範圍

  第三條 本社名稱:

  第四條 本社住所:

  第五條 本社業務範圍:為成員及同類經營者提供農作物機械植保服務,為成員及同類經營者提供農作物機械植保資訊諮詢服務。

  第六條 本社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登記註冊,取得農民專業合作社法人資格,依法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第七條 本社成員以其帳戶內記載的出資額和公積金份額為限對合作社承擔責任,本社以其全部資產對本社債務承擔責任。

  第三章成員資格、入社、退社和除名以及出資方式、出資額

  第八條 凡從事與本社相同產業、承認並遵守本章程,有民事行為能力的農民、組織和其他人員,提交入社申請表,經理事長(合作社成立前由發起人)討論透過,成為本社成員。

  第九條 以組織名義入社的成員,其權利和義務由該組織法定代表人負責行使。

  第十條本社設立登記時共有成員 人,其中:農民成員 人,佔成員總數的%;成員出資總額 元,出資方式為貨幣。

  第十一條 成員退社須在財務年度終了的三個月前向理事長提出;其中,企業、事業單位或者社會團體成員退社,應當在財務年度終了的六個月前提出經批准可以退社。退社時,記載在該成員賬戶內的出資額和公積金份額於年終決算後兩個月內退還。如本社經營虧損,應扣除其資格終止前應承擔的本社虧損及債務;如經營盈餘,則按規定分給其應得紅利。退社成員的成員資格自財務年度終了時終止。退社後,不得分配本社共有財產。

  第十二條 因章程規定的解散事由出現而解散,或者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時,不辦理成員退社手續。

  第十三條 成員死亡,其繼承人可以在法定期限內提出繼承申請,經理事長審查批准後繼承成員資格。繼承人不願意入社的,按照第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可以申請退社。

  第四章成員權利和義務

  第十四條 成員的權利:

  (一)參加成員大會,並享有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按照章程規定對本社實行民主管理;

  (二) 利用本社提供的服務和生產經營設施;

  (三) 按照章程規定或者成員大會決議分享盈餘;

  (四) 享有民主管理、民主監督權,有權對本社的工作提出質詢、批評和建議;

  (五)查閱本社的章程、成員名冊、成員大會記錄、財務會計報告和會計帳簿;

  (六)有權建議召開成員大會;

  (七) 享有本社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分配權;

  (八)有權拒絕本社不合法的負擔;

  (九)本章程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五條 成員的義務

  (一)遵守本社章程和各項規章制度,執行成員大會決議;

  (二) 按章程規定向本社出資;

  (三)按章程規定與本社進行交易;

  (四)接受本社技術指導,按照規定的質量標準從事生產,履行簽訂的合同,發揚互助協作精神,共同發展本社生產;

  (五)不從事與本社相競爭或與本社利益相對立的活動;

  (六)維護本社利益,保護本社的共有財產,愛護本社的設施;

  (七)按照章程規定承擔虧損。

  (八)本章程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五章組織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任期、議事規則

  第十六條 本社設立成員大會、理事長、執行監事。成員大會是本社的最高權力機構,由全體成員組成。

  第十七條 成員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長、執行監事;

  (三)決定重大財產處置、對外投資、對外擔保和生產經營活動中的其他重大事項;

  (四)批准年度業務報告、盈餘分配方案、虧損處理方案;

  (五)對合並、分立、解散、清算作出決議;

  (六)決定聘用經營管理人員和專業技術人員的數量、資格和任期;

  (七)聽取理事長關於成員變動情況的報告;

  (八)《農民專業合作社法》和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十八條 成員大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遇有下列情形之一,應當在二十日內召開臨時成員大會。

  (一)理事長認為必要時;

  (二)執行監事提議;

  (三)百分之三十以上成員或三分之一以上成員代表提出。

  成員大會由理事長召集並主持。

  第十九條成員大會應當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員出席方可召開。成員因故不能到會,可書面委託其他成員代理。一名成員最多隻能代理兩名成員投票。

  本社表決實行一人一票制,每個成員各享有一票的基本表決權。

  成員大會選舉或者作出決議,應當由本社成員表決權總數過半數透過;作出修改章程或者合併、分立、解散的決議應當由本社成員表決權總數的三分之二以上透過。

  第二十條 召開成員大會前,理事長鬚提前五天向成員通報會議內容,否則成員有權拒絕參加。

  第二十一條 理事長是本社的生產經營活動執行人,理事長由成員大會選舉產生。理事長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第二十二條 理事長兼任經理為本社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三條 理事長的職權:

  (一)組織召開成員大會,執行成員大會決議;

  (二)制定本社發展規則、規章制度、生產經營計劃等,提交成員大會透過,並組織實施本社的各項工作任務;

  (三)根據成員大會決定,組織實施年度生產經營計劃和生產、經營、服務活動;

  (四)討論決定成員入社、退社、獎勵、處分、繼承等事項;

  (五)對外代表本社簽訂協議、合同和契約;

  (六)對成員進行培訓,組織成員參加各種協作活動;

  (七) 聘請或者解聘本社財務人員和其他管理人員;

  (八)管理本社的財務與財產;

  (九)組織擬訂本社內部業務機構和各項制度;

  (十)代表本社對外簽訂合同、協議和契約;

  (十一)履行成員大會授予的其他職責,辦理章程中所規定的事項。

  第二十四條 理事長應嚴格遵守各種報告制度,定期向成員大會提出有關業務、財務等工作報告。

  理事長負責生產經營業務,保護本社一切財產,如有違法失職、徇私舞弊造成損失的,追究當事人的經濟責任。情節嚴重者,須負法律責任。

  第二十五條 本社不設監事會,設執行監事一名,代表全體成員監督和檢查理事 長的工作,執行監事由成員大會選舉產生。執行監事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第二十六條 執行監事的職權如下:

  (一)監督理事長對成員大會決議和本社章程的'執行情況;

  (二)監督檢查本社的生產經營業務和財務收支情況;

  (三)監督理事和本社工作人員的工作情況;

  (四)向成員大會提出監察工作報告;

  (五)向理事長提出改進工作的建議;

  (六)如發現理事長有違法或徇私舞弊行為,應提出監察處理意見報要求召開臨時成員大會,並報告有權機關予以處置;

  (七)履行成員大會授予的其他職責。

  第二十七條 理事長、執行監事在本社成員中選舉產生,其中,單位成員的委派的代表經成員大會選舉可以成為理事長、執行監事。

  第二十八條 理事長不得兼任業務性質相同的其他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理事長、理事、監事、經理。 不得有《農民專業合作社法》第二十九條規定的行為。

  第二十九條 執行與農民專業合作社業務有關公務的人員,不得擔任本社的理事長、經理、執行監事或者財務會計人員。

  第三十條 成員大會應當將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成員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成員個人對某項決議有不同意見時,須將其意見記入會議記錄。

  第六章 財務管理和盈餘分配、虧損處理

  第三十一條 本社應當按照國務院財政部門制定的財務會計制度進行會計核算。

  第三十二條 理事長應當於每年1月31日前按照規定,組織編制年度業務報告、盈餘分配方案、虧損處理方案以及財務會計報告,於成員大會召開的十五日前,置備於辦公地點,供成員查閱。同時,提出下年度的財務支出預算,交成員大會討論後執行。

  第三十三條 本社資金來源包括:

  (一)成員出資;

  (二)盈餘分配中提取的公積金;

  (三)政府財政直接補助;

  (四)接受的捐贈;

  (五)合法取得的其它財產。

  第三十四條 政府扶持和其他組織、個人贈予本社的資產,均按接收時的現值入賬,作為本社的共有資產,用於本社的發展。國家另有規定或者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 任何單位與個人無權平調本社財產。

  第三十五 本社與其成員的交易、與利用其提供的服務的非成員的交易,應當分別核算。

  第三十六條 本社可以按照成員大會決議從當年盈餘中提取公積金。公積金用於彌補虧損、擴大生產經營或者轉為成員出資。

  本社如有虧損,經成員大會討論透過,可用風險金、公積金彌補。風險金、公積金不足以彌補上一年度虧損的,可用以後年度盈餘彌補;因補彌虧損所減少的資金,成員大會應酌情規定補充的辦法和期限。

  每年提取的公積金應按照成員與本社的交易量(額)比例量化為每個成員的份額。

  第三十七條 本社應當為每個成員設立成員賬戶,主要記載下列內容:

  (一)該成員的出資額;

  (二)量化為該成員的公積金份額;

  (三)該成員與本社的交易量(額)。

  第三十八條 在彌補虧損、提取公積金後的當年盈餘,為本社的可分配盈餘。 可分配盈餘按照下列規定返還或者分配給成員,具體分配辦法經成員大會決議確定:

  (一)按成員與本社的交易量(額)比例返還,返還總額不得低於可分配盈餘的百分之六十;

  (二)按前項規定返還後的剩餘部分,以成員賬戶中記載的出資額和公積金份額,以及本社接受國家財政直接補助和他人捐贈形成的財產平均量化到成員的份額,按比例分配給本社成員。

  第三十九條 執行監事負責對本社的財務進行內部審計,審計結果應當向成員大會報告。成員大會也可以委託審計機構對本社的財務進行審計。

  第七章章程修改程式

  第四十條 修改章程由理事長提出擬修改條款,並按章程規定的成員大會召開方式通知和組織召開成員大會。修改章程的決議應當由本社成員表決權總數的三分之二以上透過生效。章程對錶決權數有較高規定的,從其規定。

  章程修改涉及登記事項的應向登記主管機關辦理變更登記,不涉及登記事項的,向登記主管機關辦理備案登記。修改後的章程或章程修正案由法定代表人簽名,加蓋本合作社公章。

  第八章解散事由、清算辦法、公告事項及釋出方式

  第四十一條 農民專業合作社的名稱、住所、成員出資總額、業務範圍、法定代表人姓名發生變更的,應當自成員大會做出變更決定之日起30日內向原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本社因成員發生變更,使農民成員低於法定比例的,應當自事由發生之日起6個月內採取吸收新的農民成員入社等方式使農民成員達到法定比例。

  本社修改章程未涉及登記事項的,應當自做出修改決定之日起30日內,將法定代表人簽署的修改後的章程或者章程修正案報送登記機關備案。

  第四十二條 本社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章程規定的解散事由出現;

  (二)成員大會決議解散;

  (三)因合併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或者被撤銷。

  因前款第一、二、四項原因解散的,應當在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十五日內由成員大會推舉成員組成清算組,開始解散清算。

  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內通知農民專業合作社成員和債權人,並於六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應當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向清算組申報債權。如果在規定期間內全部成員、債權人均已收到通知,免除清算組的公告義務。

  公告應在本社名稱所冠行政區劃內的公開發行的報紙上釋出,公告的事項包括:成員大會決定解散的時間,成立清算組的情況,告知債權人申請報債權時間,聯絡人、聯絡電話、聯絡地址、郵編等。公告由本社清算組負責自成立之日起六十日內釋出。

  清算組自成立之日起接管農民專業合作社,負責處理與清算有關未了結業務,清理財產和債權、債務,分配清償債務後的剩餘財產,代表農民專業合作社參與訴訟、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式,將制定的清償方案報成員大會批准。清算完畢後,應及時向成員公佈清算情況,並應當自清算結束之日起30日內,由清算組全體成員指定的代表或者委託的代理人向原登記機關申請登出登記。

  第四十三條 本社共有資產按下列順序清償:(1)支付清算費用;(2)支付所欠職員勞動工資;(3)繳納所欠稅款;(4)抵償債務;(5)按成員認購股金比例分配剩餘財產。

  清算組負責制定包括清償農民專業合作成員工的工資及社會保險費用,清償所欠稅款和其他各項債務,以及分配剩餘財產在內的清算方案,經成員大會透過或者申請人民法院確認後實施。

  清算組發現本社的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的,應當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破產。

  第九章附則

  第四十四條 本社經營期限長期。

  第四十五條 本章程有關條款若與國家頒佈的法律法規相牴觸,應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進行修改。

  本章程涉及登記註冊事項的以登記主管機關核定的為準。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未盡事宜,由理事長負責補充或修訂,經成員大會討論透過實施。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由設立大會表決通過後生效,由成員大會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