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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大學招生章程

關於天津大學2016年招生章程

  近日,有關部門釋出了天津大學2016年招生章程,下面是章程的詳細內容,歡迎大家閱讀。

  關於天津大學2016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保證我校招生工作順利進行,切實維護學校和考生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等相關法律和教育部有關規定,結合我校實際情況,參照《天津大學章程》,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我校中文名稱為天津大學,簡稱天大;英文名稱為Tianjin University,縮寫為TJU,是中國第一所現代大學,是國家公辦、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校,是教育部直屬的綜合性、研究型國家重點大學,是國家“985工程”、“211工程”重點建設的大學。

  學校法定住所為天津市南開區衛津路92號,設有衛津路校區、北洋園校區和濱海工業研究院校區。

  第三條 頒發證書:凡具有天津大學正式學籍的學生,在規定的年限內達到所在專業畢業要求,頒發天津大學本科畢業證書;符合學校學位授予有關規定者,頒發普通高等教育本科畢業生學士學位證書。

  第四條 天津大學招生工作將全面貫徹教育部有關檔案精神,本著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綜合衡量考生德、智、體、美,擇優錄取;並接受紀委、考生、家長及社會各界的監督。

  第二章 組織機構及職責

  第五條 我校招生工作組織機構由招生工作領導小組、招生委員會、招生辦公室三級機構組成。招生工作領導小組是招生工作的最高決策機構,統一領導學校招生工作;招生委員會作為招生錄取工作的諮詢監督機構,就招生簡章、招生計劃、招生方案、錄取原則等提供諮詢意見和建議,對招生錄取工作進行監督;招生辦公室是招生工作的執行機構。

  第六條 招生辦公室在全日制普通本專科招生方面的主要職責是:

  (一)負責執行教育部有關招生工作的相關規定、有關省級招委會的補充規定或實施細則及我校招生工作領導小組的決議;

  (二)向招生工作領導小組彙報招生工作進展,向招生委員會通報招生工作進展及招生工作領導小組的決策事項;

  (三)起草招生重大事項初步解決方案,收集、統計招生重大事項決策所需資訊;

  (四)根據國家核准的年度招生規模及有關規定、招生工作領導小組確定的原則,編制並報送學校分省分專業招生計劃;

  (五)起草、報批和公佈招生章程;

  (六)組織開展招生諮詢宣傳工作,根據需要組建赴各省(區、市)招生組;

  (七)組織學校單獨招生考試工作,依據《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對違規考生進行認定、處理,並將違規事實處理結果報生源所在省級招辦;

  (八)負責實施錄取工作,協調和處理本校錄取工作中的有關問題;

  (九)履行高校招生資訊公開相應職責;

  (十)完成招生方面的其他工作。

  第七條 我校招生工作在學校紀委監察室的監督下進行。

  第三章 招生計劃

  第八條 經教育部核准,2016年天津大學計劃招收本科生4600人。我校根據國家社會發展和經濟建設需要、學校辦學條件,按照“最佳化生源結構,促進區域均衡”的原則,以往年分省招生計劃數為基礎,結合近年來各地生源情況和畢業生就業情況,編制2016年分省分專業招生計劃。我校本科生招生分省分專業招生計劃、選考科目和各專業相關報考要求由各省級招生考試機構向社會發布。

  學校按年度本科招生計劃總數的1%預留機動計劃,主要用於生源質量調控及解決同分考生的錄取。

  學校未做分省編制的其他類計劃用於自主招生、高校專項計劃、保送生、高水平藝術團、高水平運動隊、第二學士學位、內地西藏班、內地新疆高中班等招生。

  第四章 招生型別及錄取原則

  第九條 我校根據在各省(區、市)的招生計劃和考生報考情況,確定提檔比例。對於實行非平行志願的地區,提檔比例一般不超過招生計劃的120%;對於實行平行志願的地區,提檔比例一般不超過招生計劃的105%。錄取時,我校將根據各省(區、市)生源狀況和預留計劃情況適量調整招生計劃。

  第十條 我校依據教育部頒佈的年度《教育部關於做好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和《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工作規定》,全面貫徹實施高校招生“陽光工程”,本著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綜合衡量考生的德智體美水平,擇優選拔人才。

  第十一條 根據教育部檔案精神,我校在提檔和安排專業時原則上承認各省(區、市)招生主管部門根據教育部相關政策給予考生的全國性高考加分。經天津大學認定且各級公示合格的各類特殊型別招生考生,其優惠政策以相應招生類別認定政策為準。

  第十二條 我校安排專業的原則是“分數優先,遵循志願,專業之間不設級差”。進檔考生按照投檔分由高到低錄取,當考生投檔分相同時,專業志願順序靠前的考生優先錄取;當考生志願順序也相同時,考生實際高考文化成績高者優先錄取;當考生實際高考文化成績也相同時,依次按照數學、語文、英語單科成績高者優先錄取。

  對於進檔考生,其所填報的.專業志願都無法滿足時,若服從專業調劑,將由學校調劑到招生計劃尚未完成的專業;所有專業志願都無法滿足又不服從專業調劑的考生,作退檔處理。

  第十三條 按照順序志願投檔的批次,在第一志願考生生源不足的情況下,將按照考生投檔分由高到低擇優錄取非第一志願考生,直至完成招生計劃;對非第一志願報考我校的考生,按院校志願分數級差的辦法予以錄取;若符合條件的非第一志願考生生源仍不足,將徵集志願。按照平行志願投檔的批次,未完成的計劃也將徵集志願;徵集志願仍不足則將剩餘計劃調劑到其他生源質量好的省份完成招生計劃。

  第十四條 對高考錄取有特殊規定的省市,其錄取原則做如下說明:

  對於江蘇省考生,學業水平測試要求:兩門選測科目等級要求為1A1B及以上,必測科目在4C及以上,技術合格。進檔考生按照投檔分由高到低錄取,當考生投檔分相同時,專業志願順序靠前的考生優先錄取,當考生專業志願順序也相同時,則數學、語文、外語三門成績(含附加分)總分高的考生優先錄取,再相同時,依次按照數學、語文、外語單科(含附加分)成績由高到低錄取。

  對於內蒙古考生,我校採取“分數清”的原則錄取,即“分數優先,遵循志願”;進檔考生專業安排同本章程第十一條、第十二條錄取原則。

  第十五條 考生體檢方面,學校執行教育部、衛生部、中國殘疾人聯合會關於印發《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教學〔2003〕3號)中的有關規定,及教育部、衛生部關於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有關補充規定。

  第十六條 我校保送生、國防生、藝術類學生、自主招生、高校專項計劃、高水平藝術團、高水平運動隊、職教師資班、第二學士學位、港澳臺僑生等的錄取辦法,按照教育部有關工作規定和我校本年度相關類別招生簡章執行。內地西藏班和內地新疆高中班的招生錄取工作在教育部相關部門領導下進行。

  第十七條 新生入校後,將依據教育部有關檔案的規定進行新生資格審查和身體複查,經查不合格者,學校將視情況予以處理,直至取消入學資格。凡發現以弄虛作假手段取得入學資格者,均取消其入學資格。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八條 天津大學高職(專科)招生按我校相關招生簡章進行,只招收天津理科生源且為走讀生,學制3年,錄取原則同本章程第四章,畢業後頒發天津大學專科畢業證書。

  第十九條 我校學費和住宿費標準執行國家和天津市有關規定。依照津發改價費〔2013〕1220號檔案,我校本科各專業每位學生學費標準為:環境設計專業學費12000元/年;動畫專業學費15000元/年;軟體工程前兩年學費5800元/年,後兩年學費14000元/年;其餘專業學費為5200~6200元/年。依照津發改價費〔2008〕134號檔案和津發改價費〔2015〕997號檔案,我校本科生每位學生住宿費為1200元/年。收費標準詳見我校在各省(區、市)公佈招生計劃中的有關說明。

  如遇國家和天津市調整收費標準,則我校執行新規定。

  第二十條 各專業校區安排:

  建築學、城鄉規劃、環境設計、資訊管理與資訊系統、資訊管理與資訊系統(保密管理方向)、工業工程、工程管理、工商管理、財務管理、電子商務、物流工程、金融學、藥學、生物科學、海洋技術、法學等專業的學生安排在衛津路校區。

  測控技術與儀器、光電資訊科學與工程、生物醫學工程、電子科學與技術(光電子技術)、電氣工程及其自動化、自動化、電子科學與技術(固體電子與微電子)、電子資訊工程、物聯網工程、通訊工程、積體電路設計與整合系統等專業的學生大一、大二年級安排在北洋園校區,大三、大四年級安排在衛津路校區。

  光電資訊科學與工程(天南大合辦)專業的學生大一、大二年級安排在南開大學津南校區,大三、大四年級安排在天津大學衛津路校區;分子科學與工程專業的學生大一、大二年級安排在南開大學八里臺校區,大三、大四年級安排在天津大學北洋園校區。

  其他專業的學生均安排在北洋園校區。

  各專業新生入學後,在培養階段的校區安排,以學校最新規定為準。

  第二十一條 《天津大學本科生管理規定》及錄取結果等相關資訊請透過以下方式查詢:

  學校網址:

  招辦網址:

  本科招生諮詢電話:022-27405486

  傳真電話:022-27401800

  高職招生諮詢電話:022-27406900

  監督電話:022-27403794

  第二十二條 本章程公佈後,如遇部分省(區、市)高考招生政策調整,天津大學將制定相應的錄取政策並另行公佈。對於各種媒體平臺節選公佈的我校招生章程,如內容理解有誤,以我校公佈的完整的招生章程為準。

  第二十三條 我校以往有關招生工作的政策、規定如與本章程相沖突,以本章程為準,原政策、規定即時廢止;本章程若與國家及教育部等相關部門政策相牴觸,以國家及教育部等相關部門政策為準。

  第二十四條 本章程由天津大學招生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二十五條 本章程自公佈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