愛心公益協會章程參考範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團體的名稱:
第二條 本社團是由社會愛心公益人士組成,____志願者報名參加,在不為物質報酬的情況下,組織開展各項愛心公益活動,幫助本市____,提高社會對______的關注與幫助,本協會的所有活動範圍規劃於____市內。極力促進社會愛心的集結而提供的公益服務
第三條 本團體的宗旨是遵紀守法,遵守社會道德風尚,愛國愛民,積極倡導互幫互助精神,以最大的力量救助本市需要救助弱勢兒童群體,把關愛傳遞給身邊的每一個人,宣傳愛心公益事業,讓更多的人關注和關心兒童成長,讓愛與幸福共同成長。
第四條 本團體接受____市民政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團體的住所_________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團體的業務範圍
(一)集結社會愛心人士與各相關部門合作開展各種愛心公益活動。
(二) 救助困難家庭的病重兒童;
(三) 救助困難家庭的失學兒童;
(四) 宣傳社會更多愛心人士加入幫助兒童的公益事業;
(五) 與相關單位舉辦針對性有關兒童的公益活動;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本團體的會員為個人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團體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團體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團體的意願;
(三)年齡在60週歲以下18週歲以上。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透過;
(三)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團體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團體的活動;
(三)獲得本團體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團體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團體的決議;
(二)維護本團體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團體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每年50元;
(五)向本團體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團體,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1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團體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透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團體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透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任期5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召開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透過,並經業務主管單位稽核後報成都市民政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團體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透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
第二十一條 本團體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 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透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
第二十四條 本團體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團體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週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在本單位任職:
(一)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
(二)正在被執行刑罰或者正在被執行刑事強制措施的;
(三)正在被公安機關或者國家安全機關通緝的;
(四)在民間組織擔任主要負責人期間該組織被撤銷登記的,自該單位被撤銷登記之日起未逾3年的;
(五)任非法民間組織負責人或參與非法民間組織,其骨幹人員,自該組織被取締之日起未逾5年的。
(六)非中國內地居民的;
(七)法律、法規規定不得擔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條 本團體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注:任期未超出兩屆的前提下)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事前經成都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後,方可參加選舉。
第二十六條 本團體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每屆任期5年。正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