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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經大學招生章程

財經大學招生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保證學校全日制普高本科招生工作順利進行,切實維護學校和考生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各生源省(市、自治區)有關規定並結合學校實際情況,制定本招生章程。

  第二條學校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競爭、公正選拔、公開程式,德智體全面考核、綜合評價、擇優錄取”的原則,並接受紀檢監察部門、考生、家長以及社會各界的監督。

  第二章 學校概況

  第三條學校全稱:廣東財經大學。

  第四條學校國標程式碼:10592。

  第五條學校地址:廣州校區在廣州市海珠區侖頭路21號(毗鄰廣州國際會展中心),郵政編碼510320;佛山校區在佛山市三水區雲東海旅遊經濟區大學路1號,郵政編碼528100。

  第六條學校主要採取“2+2”的學習模式,即第一、二學年在佛山校區學習,第三、四學年在廣州校區學習;部分專業四年在廣州校區學習。

  第七條辦學層次:本科、碩士研究生。

  第八條辦學性質:公辦普通高等學校。

  第九條辦學型別:全日制。

  第十條學校主管單位:廣東省教育廳。

  第十一條畢業頒證:凡具有學校全日制普高本科正式學籍的學生,在允許的修業期限內獲得規定的學分,達到畢業要求的,准予畢業並頒發廣東財經大學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校畢業證書;對符合學士學位授予條件的畢業生,授予廣東財經大學學士學位並頒發學位證書。

  第三章 組織機構及職責

  第十二條學校設立由校領導和相關職能部門負責人組成的招生工作領導小組,全面負責貫徹執行教育部和有關省(市、自治區)招生委員會的有關招生工作政策,負責制定招生章程、招生規定和實施細則、確定招生規模和調整各專業招生計劃,領導、監督招生工作的具體實施,協調處理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項。

  第十三條招生辦公室為學校負責全日制普高本科招生工作的日常管理機構及學校招生工作領導小組的執行機構,其主要職責是根據學校的招生規定和實施細則,編制招生計劃,組織招生宣傳和錄取工作,處理全日制普高本科招生工作的日常事務。

  第十四條學校設立由分管校領導和紀檢監察部門組成的招生監督小組,對招生工作實施監督,對投訴和舉報進行處理。在錄取期間成立信訪組,安排專人負責考生的信訪和申訴。

  第四章 招生計劃及錄取批次

  第十五條學校各專業錄取批次、分省分專業招生計劃及有關要求以各生源省(市、自治區)公佈的招生專業目錄為準。根據教育部規定,學校將預留不超過本科計劃總數的1%,用於調節各省(市、自治區)統考上線生源的不平衡。

  第五章 錄取規則

  第十六條 執行教育部規定的“學校負責,招辦監督”的錄取體制,招生錄取嚴格遵守教育部、各省(市、自治區)招生辦公室的有關政策和規定。

  第十七條在各省(市、自治區)招生委員會劃定的學校所在專業批次錄取最低控制分數線上,按普通類(文科類、理科類)、藝術類(美術類、音樂類等)分類錄取,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體健康狀況檢查合格,符合學校投檔要求的.情況下,學校依據考生志願,以考生高考成績為基本依據,本著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綜合衡量德智體美,擇優錄取。

  第十八條學校根據各省(市、自治區)生源情況確定投檔比例,非實行平行志願省份投檔比例一般控制在招生計劃的100%-120%以內,實行平行志願的省份及相應科類投檔比例一般控制在105%以內,學校視生源情況在規定比例內作適當調整。

  第十九條各省(市、自治區)招生辦公室第一次投檔數超出學校招生計劃數時,學校按計劃數的一定比例設定學校必錄分數線,學校必錄分數線的確定以高考成績的總分為依據。

  第二十條學校遵循“分段專業志願優先”的分配專業原則,不設定專業志願分數級差。

  廣東省內投檔到學校普通類(文科類、理科類)專業的考生中,按志願優先的原則,分三段分配專業:首先分配高考總分達到廣東省當年各科類第一批本科錄取最低控制分數線及以上考生的專業;其次分配高考總分達到學校必錄線及以上且低於廣東省當年各科類第一批本科錄取最低控制分數線考生的專業;最後分配剩餘考生的專業。

  廣東省以外省(市、自治區)投檔到學校普通類(文科類、理科類)專業的考生按志願優先的原則,分兩段分配專業:先分配高考總分達到學校必錄線及以上考生的專業,再分配剩餘考生的專業。

  第二十一條學校必錄分數線上的考生,除身體條件、政審不合格或專業不服從調配外,原則上給予錄取。

  第二十二條學校必錄分數線下的考生,根據考生的志願和綜合素質分配給未錄滿的專業擇優錄取。

  第二十三條各省(市、自治區)普通類(文科類、理科類)各專業高考總分相同的考生,有高考總分排位的省份,按高考總分排位前者優先錄取;其他省份按專業相關科目成績高者優先錄取。

  第二十四條相關科目及外語語種的要求。

  英語加試:有英語口試的省(市、自治區),國際經濟與貿易、國際商務、金融學(國際金融)、英語、日語及其他對高考英語單科成績有特別要求的專業須加試英語口試,成績要求C級(含C級)以上;其他無英語口試的省(市、自治區),不作要求。

  學業水平等級要求:在廣東省,報考學校文科類、理科類本科層次的高中畢業生,三門學業水平考試均須獲得等級成績,且至少有兩門達到C級及其以上等級;報考學校美術類、音樂類的高中畢業生,三門學業水平考試均須獲得等級成績,且至少有兩門達到D級及其以上等級。其他省份(市、自治區)有相關政策的按各省(市、自治區)政策執行,無相關政策的不作要求。

  學校公共外語教學為英語語種,請非英語語種的考生慎重填報。

  第二十五條美術類專業廣東省外考生取得生源所在省(市、自治區)美術類聯考合格證(有相應專業統考的省份),高考文化成績達到學校在生源所在省(市、自治區)美術類專業錄取批次最低錄取控制分數線,並取得學校專業校考合格證前提下,按考生高考文化成績40%,校考專業成績60%的比例合成綜合分,按綜合分從高到低,擇優錄取;廣東省內美術類專業在廣東省招生辦公室出檔到學校的考生中,按考生高考文化成績40%,統考專業成績60%的比例合成綜合分,按綜合分從高到低,擇優錄取。

  第二十六條廣播電視編導、播音與主持藝術專業考生取得生源所在省同類專業聯考合格證(有相應專業統考及要求的省份),高考文化成績達到學校在生源所在省(市、自治區)以上兩個專業錄取批次最低錄取控制分數線,並取得學校專業校考合格證前提下,按考生高考文化成績40%,校考專業成績60%的比例合成綜合分,按綜合分從高到低,擇優錄取。

  第二十七條以上各藝術類(美術類、音樂類等)專業凡校考專業成績為生源所在省第一名、獲得生源所在省專業統考合格證(有相應統考及要求的省份)、高考文化課成績達到學校在生源所在省藝術類專業錄取批次最低錄取控制分數線、且將學校填報為本批次第一志願的考生,除身體條件、政審不合格外,學校原則上優先給予錄取。

  第二十八條 高水平運動隊報考及錄取規則:

  (一)報考學校高水平運動隊的考生,需參加學校高水平運動隊體育專項測試。

  (二)學校高水平運動隊分為以下三類:

  (1)符合高水平運動隊單考單招條件的考生,在體育專項測試中成績優異,並符合學校高水平運動隊專案發展需要的考生,可獲得學校一類合格資格。一類合格資格考生數不超過當年高水平運動隊總招生計劃的20%。

  (2)符合高水平運動隊條件的考生,在體育專項測試中成績突出,確有培養前途,並符合學校高水平運動隊專案發展需要的考生,可獲得學校二類合格資格。二類合格資格考生數不超過當年高水平運動隊總招生計劃的30%。

  (3)符合高水平運動隊條件的考生,在體育專項測試中成績合格,並符合學校高水平運動隊專案發展需要的考生,可獲得學校三類合格資格。

  (三)高水平運動隊錄取規則:

  (1)獲得一類合格資格的考生,可不參加高考文化課統一考試,只須參加學校組織的文化課單獨考試。文化課考試成績合格者,學校將按教育部及生源所在省(市、自治區)相關檔案規定進行錄取。

  (2)獲得二類合格資格的考生,須參加高考文化課統一考試,高考文化課成績達到考生所在省(市、自治區)本科第二批次錄取最低控制分數線65%者,學校將按教育部及生源所在省(市、自治區)相關檔案規定進行錄取。

  (3)獲得三類合格資格的考生,須參加高考文化課統一考試,高考文化課成績須達到考生所在省(市、自治區)本科第二批次錄取最低控制分數線者,學校將按教育部及生源所在省(市、自治區)相關檔案規定進行錄取。

  (四)對已取得學校高水平運動隊合格資格的考生,若未在規定時間內按要求提交所需材料原件的,將視其為主動放棄學校當年高水平運動隊合格資格,學校將根據體育測試成績並結合高水平運動隊專案發展需要,依次替補。

  第二十九條香港免試生和澳門保送生的錄取,按教育部及學校相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條對享受加分政策的考生,可按各省(市、自治區)招生辦公室的規定加分投檔,但錄取專業時以實際分數為準。在高考實際總分相同的情況下,優先錄取政策照顧加分考生。

  第六章 錄取體檢標準

  第三十一條學校錄取考生的體檢標準按照教育部、衛生部、中國殘疾人聯合會頒佈的《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教學〔2003〕3號)和《教育部辦公廳衛生部辦公廳關於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學生入學身體檢查取消乙肝專案檢測有關問題的通知》(教學廳〔2010〕2號)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二條新生入學後,學校以教育部、衛生部、中國殘疾人聯合會制定的《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教育部辦公廳衛生部辦公廳關於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學生入學身體檢查取消乙肝專案檢測有關問題的通知》為依據,對新生進行身體健康狀況複查,對經複查不符合體檢要求或不宜就讀已錄取專業者,按有關學籍管理規定辦理,予以轉專業或取消入學資格。

  第七章 收費標準

  第三十三條學費、住宿費等費用的收費標準按照廣東省物價管理部門有關檔案執行。

  學費標準:根據專業分為每生每學年4180元、4730元、10000元(詳見招生專業目錄)。

  住宿費:佛山校區每生每學年1300元;廣州校區,按住宿條件分為每生每學年1000元、1100元、1300元、1600元,以上住宿費收費標準未含水電費。

  第三十四條 中外合作本科實驗班收費包含學費、專業培訓費和住宿費,收費標準根據廣東省物價管理部門核准的收費專案和標準執行。

  第八章 資助學生政策

  第三十五條國家助學貸款、獎學金、勤工助學等助學措施按照教育部、廣東省教育廳和學校相關規定執行。

  國家助學貸款:國家助學貸款包括學費貸款和生活費貸款,貸款金額不超過在校期間學校學費標準和廣州地區基本生活費標準,學生可根據有關規定,申請國家助學貸款。

  獎學金設定:學校設立優秀學生獎學金,一等獎學金3000元,二等獎學金1500元,三等獎學金750元,單項獎學金300元。

  勤工助學:學校設立勤工助學服務中心,有多種崗位可供學生選擇,學生可以透過課餘時間勤工助學,獲得工作報酬。

  第九章 招生工作的諮詢、監督與申訴

  第三十六條招生諮詢及聯絡方式

  聯絡部門:學校招生辦公室

  地 址:廣州市海珠區侖頭路21號

  郵政編碼:510320

  諮詢電話:020-84096844

  電子郵箱:[email protected]

  學校網址:http://www.gdufe.edu.cn

  招生網址:http://zsb.gdufe.edu.cn

  第三十七條招生工作的監督與申訴

  聯絡部門:學校監察處

  監督電話:020-84096824

  傳 真:020-84096824

  第十章 附 則

  第三十八條本章程由學校招生辦公室解釋。本章程若與國家和省的規定不一致,以國家和省的規定為準。

  第三十九條本章程經校長辦公會議討論審查透過,適用於學校2015年全日制普高本科招生工作,自公佈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