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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章程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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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和中國其他有關法律規定, 中國……公司 (以下簡稱甲方)和……公司 (以下簡稱乙方)與……國(地區)……公司 (以下簡稱丙方)於……年……月……日簽訂合資經營合同,組建了合資經營企業,制訂本公司章程。

  第二條 合資經營企業的名稱為: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合營企業)

  合營企業的法定地址為:廣東省深圳市……區……路……號。

  第三條 合營各方的名稱、法定地址、法定代表分別為:

  甲方:(中國)………公司。法定地址為:……省……市……區……

  法定代表姓名:……,職務……,國籍:……

  乙方:(……)國(或地區)……公司

  法定地址為:……國(或地區)……

  法定代表姓名:……,職務:……,國籍:……

  丙方:……

  第四條 合營企業為有限責任公司。

  第五條 合營企業為中國法人,應當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行政法規,並受中國法律的管轄和保護。

  第二章 宗旨、經營範圍

  第六條 合營企業宗旨:本著加強經濟合作和技術交流的願望,促進中國國民經濟的發展,獲取滿意的回報。

  第七條 合營企業經營範圍為:

  第八條 合營企業的環保方案、消防安全措施,須經深圳市環境保護部門、消防管理部門稽核批准。

  第三章 投資總額和註冊資本

  第九條 合營企業的投資總額為人民幣 (或合營各方商定的其他幣種)……萬元。

  合營企業的註冊資本為人民幣(或合營各方商定的其他幣種) ……萬元。

  其中:

  甲方出資……萬元,佔……%;

  乙方出資……萬元, 佔……%;

  丙方……

  第十條 合營各方以下列方式出資

  甲方:

  現金 萬元

  機械裝置萬元

  廠房 萬元

  土地使用權萬元

  工業產權 萬元

  乙方:

  現金 萬元

  機械裝置 萬元(以中國商檢機構檢驗、核價為準不足部分以外幣現金補足。)

  工業產權 萬元

  丙方:……。

  (注:第十條、第十一條應與合同相應餘款相同)

  第十一條 合營各方應按合同規定的期限繳清各自出資額。

  第十二條 合營各方繳足出資額後三十天內,應由中國註冊會計師事務所驗證並出具驗資報告後, 由合營企業據以發給出資證明書。出資證明書主要內容是:合營企業名稱,成立日期,合營者名稱,合營各方出資內容及其有關附件,出資額, 出資日期,出資證明書的編號及核發日期等。出資證明應當報原審批機構和工商管理部門備案。

  第十三條 合營企業在合營期內不得減少註冊資本,因投資總額和生產經營規模等發生變化,確需減少的,須經審批機構批准。

  第十四條 任何一方轉讓其出資額,不論全部或部分,必須經合營他方同意,一方轉讓時,他方有優先購買權。

  第十五條 合營企業轉產、擴大經營範圍、分立、合併、註冊資本的增加、轉讓或者其他重要事項的變更,須經合營各方一致同意,報審批機構批准,並在規定期限內向工商行政管理、稅務、海關等有關部門辦理相應的變更登記手續。

  第四章 董 事 會

  第十六條 合營企業設董事會。董事會是合營企業的最高權力機構。

  第十七條 董事會決定合營企業的一切重大事宜,其主要職權:

  (一)制定和修改組織機構表和人事計劃;

  (二)任免總經理、副總經理、總工程師、總會計師、審計師和其他等高階管理人員,並決定他們的權利、義務和薪酬;

  (三)制定合營企業的總方針、發展規劃、生產經營方案和籌建(基建)實施計劃,審批總經理或管理部門提出的重要報告;

  (四)修訂合營企業章程;

  (五)審查經營狀況,批准年度財務預算和決算(包括資產負債表和損益計算書等);

  (六)決定企業發展基金、儲備基金、職工獎勵及福利基金的提留方案;

  (七)決定年度利潤分配方案和虧損彌補辦法;

  (八)透過合營企業的勞動合同及各項重要規章制度;

  (九)決定合營企業資本增加、轉讓、分立、合併、停業、延期、中止和解散;

  (十)負責合營企業中止或期滿的清算工作;

  (十一)其他應由董事會決定的重大事宜。

  第十八條 董事會由……名董事組成,其中甲方委派董事……名, 乙方委派董事……名,董事任期四年,經委派方委派可以連任。

  第十九條 董事會設董事長一人,副董事長……人,董事長由……方委派、副董事長由……方委派。合營各方在委派和更換董事出有因人選時,須書面通知董事會。

  第二十條 董事會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經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提議,可以召開董事會臨時會議。

  第二十一條 董事會會議原則上在合營企業所在地舉行。

  第二十二條 董事會會議由董事長召集並主持,董事長缺席時由副董事長召集並主持。

  第二十三條 董事長應在董事會會議召開前……天發出召集會議的書面通知,寫明會議內容、時間和地點。

  第二十四條 董事因故不能出席董事會會議,可以出具委託書委託代表出席,但一名代表不能同時擔任兩名或以上的名額。

  如屆時未出席也未委託他人出席,則作為棄權。

  第二十五條 出席董事會會議的法定人數為全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不夠三分之二以上人數時,其透過的決議無效。

  第二十六條 董事會每次會議,須作詳細的書面記錄,並由全體出席董事簽字(代理人出席的,由代理人簽字)。記錄文字使用中文或中文、英文同時使用。會議記錄及決議檔案,經與會代表簽字後,由合營企業抄送全體董事,並連同會議期間收到的委託書一併存檔,由董事會指定專人保管,在合資經營期限內任何人不得塗改或銷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