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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冷靜期通知書首發

2017年離婚冷靜期通知書(首發)

  四川發首份離婚冷靜期通知書,3月17日,四川資陽市安嶽縣人民法院披露,針對一對“85後”夫妻鬧離婚的訴訟,該院3月8日發出了首份“離婚冷靜期”通知書,限定這對夫妻冷靜3個月,期間不得向對方提出離婚。據悉,這也是全省首份“離婚冷靜期”通知書。

  2017年離婚冷靜期通知書(首發)

  近日,四川資陽市安嶽縣法院向一對鬧離婚的“85後”夫妻,發出“離婚冷靜期”通知書,限定他們冷靜3個月,其間不得向對方提出離婚要求。無獨有偶,廣西南寧市江南區法院也發出了“離婚冷靜緩和期”告知書,要求一對起訴離婚的夫妻冷靜2個月。

  在安嶽縣法院審理的案件中,這對夫妻婚後常因瑣事爭吵。一次發生糾紛,女方離家出走並外出務工,兩年後回到當地並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在案件審理過程中,女方又表達了放棄訴訟的意願。法院認為,這對夫妻提出離婚可能出於一時衝動,因此向他們發出“離婚冷靜期”通知書,提出:“冷靜期限內,原則上不得向對方提出離婚,若雙方已和好或形成一致意見,也可到法院家事少年審判庭簽署協議書或者申請撤回起訴”。

  在南寧市江南區法院審理的案件中,雙方當事人已結婚12年,育有一女。男方認為女方消費大手大腳,不能勤儉持家,而夫妻更大的分歧在於是否生育二胎。庭審中,女方不同意離婚,認為夫妻感情沒有破裂,男方則態度堅決。主審法官向他們發出“離婚冷靜緩和期”告知書,希望雙方能夠冷靜思考、加強溝通。在緩和期內,法院將為當事人提供免費的婚姻家庭諮詢服務,積極引入心理干預,以幫助當事人調處家庭矛盾,化解婚姻危機。

  據瞭解,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在全國推行家事審判方式和工作機制的改革試點工作,下發《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開展家事審判方式和工作機制改革試點工作的意見》,同時選擇了118箇中級和基層法院開展這項工作。按照《意見》,試點法院在最高法確定的改革方向和原則下,“要在診斷婚姻狀況的基礎上,注意區分婚姻危機和婚姻死亡,積極化解婚姻危機,正確處理保護婚姻自由與維護家庭穩定的關係”。

  之前提到的南寧市江南區法院一案的主審法官李姍姍說,目前法院受理的離婚案件中,“85後”夫妻佔大多數,雙方都年輕氣盛,容易衝動行事。提出“冷靜期”,能在一定程度上促使雙方緩解對立情緒,讓他們深思熟慮後再作決定。

  此前,廣州、上海等地的法院也曾在離婚訴訟中引入“冷靜期”概念,以挽救邊緣婚姻。

  ■碰撞

  體現法治思維

  折射倫理關懷

  對離婚案件,以往法官更多的是在財產分割、撫養權歸屬等問題上著力,重裁判職能發揮、輕婚姻危機化解。隨著我國家事審判改革的推進,法官對婚姻案件的敏感性、複雜性也有了更多的認識。法院發出“離婚冷靜緩和期”告知書,是對婚姻的挽救,更是一種人性化的舉措,既體現法治思維,也折射溫暖的倫理關懷。

  廣西都安瑤族自治縣法院院長 閉克武

  實施存在難點

  需要制度配套

  設定“離婚冷靜期”的做法若隨意使用,對離婚自由的限制又會過於嚴格。因此,該制度實施的難點在於如何對當事人的婚姻狀況做出判斷。實施“離婚冷靜期”制度,也離不開配套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如果法院沒有完善的配套制度,那麼有的`當事人可能會在這個階段轉移財產、隱匿財產,或者做出一些惡意侵害對方利益的事情。另外,訴前調解制度、心理諮詢制度等在離婚訴訟法律制度中也需要進一步建立和完善,以更好解決婚姻家庭糾紛。

  西南政法大學民商法學院副教授 李 俊

  並非普遍適用

  依據值得商榷

  “冷靜期”並非適用所有離婚訴訟情形。如果當事人符合《婚姻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的夫妻感情破裂等情形,法院應准予離婚,不符合的法院可以判決雙方不準離婚,原告六個月內不得再起訴離婚,這六個月實際上也是給予了“冷靜期”。在《婚姻法》、《民事訴訟法》或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未明確規定“離婚冷靜期”制度的前提下,法院在審判過程中另設程式,法律根據是否充分值得商榷。

  廣西欣和律師事務所高階律師、廣西民族大學法律碩士研究生導師 何 濤

  減少衝動行事

  有益社會和諧

  俗話說,“寧拆一座廟,不拆一樁婚”。結婚、離婚,都是人生大事。但生活中,不少年輕人視婚姻為兒戲。法院面對離婚訴訟,在綜合考慮後設置“冷靜期”,希望雙方在婚姻大事前,保持慎重和理智,三思而後行。此舉應該可大大降低因衝動而離婚的機率,對當事人家庭、對社會和諧都有益。

  南寧市民 李女士

  出於好意挽救

  浪費司法資源

  按照婚姻法的規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就應該准予離婚。感情基礎沒有了,法院卻不讓當事人離婚,這只是出於法官的主觀好意。但有的時候,設定離婚“冷靜緩和期”也挽救不了婚姻,反而會造成司法資源的浪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