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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申訴狀

民事申訴狀例文

  以下是CN人才公文網小編給大家整理收集的民事申訴狀例文,供大家閱讀參考。

  民事申訴狀例文1

  申訴人(一審被告、二審上訴人):盧x水,男,19xx年6月15日生,漢族,農民,住xx縣xx鎮xx村xx樓3xx號,公民身份號碼:xxxxxxxxxxxxxxxx。聯絡電話:xxxxxxxxxxxx

  被申訴人(一審原告、二審被上訴人):盧x華,男,19xx年4月16日生,漢族,農民,住xx縣xx鎮xx村十一組xx樓xx號,公民身份號碼:xxxxxxxxxxxxxxxx。聯絡電話:xxxxxxxxxxxx。

  被申訴人(一審原告、二審被上訴人):盧x華,男,19xx年6月23日生,漢族,農民,住xx縣xx鎮xx村十一組xx樓xx號,公民身份號碼:xxxxxxxxxxxxxxxx。聯絡電話:xxxxxxxxxxxx。

  被申訴人(一審原告、二審被上訴人):盧x華,男,19xx年10月20日生,漢族,農民,住xx縣xx鎮xx村十一組xx樓xxx號,公民身份號碼:xxxxxxxxxxxxxxxx。

  被申訴人(一審原告、二審被上訴人):盧xxx,男,19xx年8月17日生,漢族,農民,住xx縣xx鎮xx村十一組xx樓xx號,公民身份號碼:xxxxxxxxxxxxxxxx。

  案由:申訴人盧x水不服龍巖市中級人民法院xxxx年10月13日作出的(xxxx)巖民終字第7xx號民事判決書,依法福建省龍巖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申訴。

  請求事項:

  一、請求撤銷福建省龍巖市中級人民法院(xxxx)巖民終字第7xx號民事判決書;

  二、請求啟動審判監督程式,對本案組成合議庭進行再審,並判決駁回被申訴人盧x華、盧x華、盧x華、盧x華的訴訟請求,判決本案的一審、二審案件受理費由被申訴人負擔。

  事實與理由:

  一、龍巖市中級人民法院xxxx年10月13日作出的(xxxx)巖民終字第7xx號民事判決書(為表述方便,以下簡稱為“二審判決”),存在認定事實不清楚、適用法律不正確、判決錯誤等問題,依法應當予以撤銷。

  1.1錯誤之一:對本案事實作與xx縣人民法院一審判決(為表述方便,以下簡稱為“一審判決”)相同的事實認定。

  1.2錯誤之二:對申訴人在二審階段提出的,且有利於法庭查明案件真實情況的舉證,未進行科學分析與客觀評判;而草率地以“本院認為,上訴人提交的證據不符合證據的要求,無法證明其真實性、合法性,本院不予採信。”

  1.3錯誤之三:對申訴人在《民事上訴狀》及二審庭審中提出的異議事實,不進行充分的法庭調查,簡單臆斷地以“因上訴人對提出的異議事實未舉證證明,本院對本案事實作與原審相同的事實認定,並作為二審的事實認定。”進行處理。

  1.4錯誤之四:對申訴人在一審、二審階段均提出合法懷疑的存在重大疑點的證據——被申訴人在一審提交的xxxx年10月18日xx縣xx人民公社xx大隊革命生產領導小組蓋章的《關於盧x星與盧x水倆人因建房屋發生糾紛事件經大隊研究雙方協商處理意見如下》【以下簡稱xxxx年“處理意見”】,不進行認真的查明與科學的甄別,導致二審法庭調查流於形式,不但沒有糾正一審認定證據和事實的錯誤,反而再次以二審的“權威”判決鞏固了原告提交的虛假證據之證明力,讓申訴人無法接受!

  1.5錯誤之五:二審判決在“本院認為,......”一段中的論證說理,違背邏輯,牽強附會,其中“但從xx縣xx鎮xx村委會及xx縣xx鎮人民政府共同出具的《證明》反映,在xxxx年處理意見上所蓋的印章等同於現在的‘xx縣xx鎮xx村委會’印章”的表述,犯了偷換概念之錯誤,原“xx縣xx人民公社xx大隊革命生產領導小組”印章是否等同於現在的“xx縣xx鎮xx村委會”印章,與xxxx年“處理意見”的真實性、合法性並不具有必然因果關係;同時,xx縣xx鎮人民政府在《證明》中的蓋章簽署,只是證明“xx縣xx人民公社xx大隊革命生產領導小組”法律地位等同於現在的“xx縣xx鎮xx村委會”,而不是證明xxxx年“處理意見”內容的真實性。

  也就是說,xxxx年“處理意見”書證上的印章即使真實,也並不能夠證明該“處理意見”上所記載的內容與事實是真實的。事實上,用歷史的眼光和“三常”(即常識常情常理)邏輯去審查分析xxxx年“處理意見”書證本身存在的問題,就足以得出一個簡單的判斷:

  xxxx年“處理意見”不真實,因為,歷史上根本沒有發生xxxx年“處理意見”上描述的事情。

  答案或許只有一個,那就是被申訴人的父親盧xx串通xxxx年時任大隊文書的嚴xx偽造了這份“處理意見”(嚴xx與盧xx是親戚關係,盧xx當時是教師,他們有作案的動機、智商、職便)。

  1.6錯誤之六:舉證責任分配錯誤,顯失公平。

  本案是相鄰損害防免關係糾紛,根據“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一審原告主張“被告侵權、借用、共有(石腳和牆)、影響排水、通風、採光、妨礙等事實的存在”,除了以一份虛假的xxxx年“處理意見”作為證據外,無法充分舉證。對於原告的舉證不利,一審二審均沒有要求其補充舉證,反而要求申訴人(一審被告、二審上訴人)過度舉證,這顯然有失公平。

  1.7錯誤之七:判決書所表述的“被告翻建糞寮”毫無事實根據,被告的糞寮是老祖宗留下來的財產,至今已上百年(歷經六代人),雖然曾經進行過修繕(維修屋簷、檢修瓦片),但從未進行翻建,更未動過石腳。

  1.8二審對被申訴人所陳述的違背事實且缺乏證據證實的內容,如原告房屋並非老屋拆建而是菜地上新建,砌青磚的目的並非原告所說那樣......,也跟一審同樣予以採信;更是讓申訴人無法讓接受。申訴人與被申訴人之間,不存在侵權、借用/共有(石腳和牆)、影響排水/通風/採光、妨礙等事實。

  ......

  二、一審、二審採信證據主觀臆斷、斷章取義,違背法理與邏輯,其判決不具有合法性。

  2.1一審認定案件事實所依據的證據存在重大瑕疵,其中被申訴人提交的2號證據涉嫌偽造,一審、二審對於申訴人在庭審中的質證和合理分析抗辯意見,不但不審慎甄別,反而斷章取義,在判決書上自相矛盾地表述被告(即上訴人、申訴人)的質證意見【見一審判決書,第5頁順數第7-11行,與一審判決書第6頁,倒數第1-2行】。

  2.2一審過程中,申訴人對被申訴人在《民事起訴狀》中所陳述的違背歷史真實、違反邏輯常理(其主張“借用”與“糾紛”等自相矛盾)的理由【見一審判決書,第3-4頁,被告盧其水辯稱部分內容】,在書面答辯狀及庭審答辯、質證、辯論階段,均提出了明確質疑,要求法庭結合申訴人提交的證據及向當時(xxxx年)任xx大隊書記盧x育老同志(現居廈門,聯絡電話1360xxxx952)調查核實瞭解歷史情況後審慎查明。

  但沒有想到,法庭竟然罔顧事實,偏袒被申訴人一方,拒絕採納申訴人一方的合理抗辯解釋。

  2.3一審、二審對涉案證據的分析與認證【見一審判決書,第6-7頁;二審判決,第7-8頁】不科學,存在採信錯誤的嚴重問題。

  法律明確規定,證據應當具備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對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證據,都應當按照證據三性原則及民事訴訟證據規則,進行科學嚴謹的分析認證。

  但一審判決,根本未按照法定要求對涉案證據進行科學嚴謹的分析與認證,存在主觀臆斷、斷章取義、違背邏輯採信證據的嚴重錯誤。具體表現在:

  ①對原告提供的證據1中的集體土地使用證。

  被告的質證意見是“認可其真實性,該證據可以反證原告侵權、被告沒有侵權的事實。從該證據中“張x連宗地圖”⑤-⑥距離4.35米與被告舉證第四組“盧x水糞撩與張x連房屋相鄰示意圖”實際丈量的相鄰距離為6.4米,扣除之後相鄰距離為2.05,按照雙方各50%,其中相鄰被告一方的1.025米亦應當屬於被告所有。”

  但一審判決書以“原告提供的1號證據,經被告質證對其真實性無異議,予以認定。”

  ②對原告提供的2號證據—xxxx年“處理意見”。

  被告的質證意見是,對其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均有異議。認為其形式不合法(按照歷史習慣,當時政府機關出具的證明材料或文書,應當使用統一印製紅色字型的單位便用籤紙,不可能隨意在一張不規格的白紙上直接書寫;格式不符合證明要求,沒有標題);其內容不合法(既然該材料系為處理雙方建房屋發生糾紛事件所出具,應當有糾紛雙方當事人的簽字及大隊負責調解處理經辦人的簽名,應當至少是複寫一式三份,雙方各執一份、大隊存檔一份,但這些都沒有。)被告對此從不知情,事實上,根本就沒有這麼一回事。

  但一審判決書以“被告質證雖有異議,但不能提供相反證據證明,其來源、形式合法,與本案有關聯性,予以認定。”

  不知其“來源、形式合法”,有何證據?

  ③對原告提供的3號證據。

  被告的質證意見是,僅認可該證明上的兩枚印章的真實性,對該證明內容的真實性和合法性有異議。

  但一審判決書以“被告質證對其真實性無異議,予以認定。”

  ④對原告提供的4號證據。

  被告的質證意見是,對其真實性無異議,但對其證明內容有異議,認為該證據應當結合被告提交的第三組照片證據才能真實客觀地反映出相鄰關係及建築物現場客觀情況。

  但一審判決書以“被告質證對其真實性也無異議,予以認定。”

  2.4鑑於涉及本案事實認定的關鍵證據是——xxxx年“處理意見”,該證據為原告(被申訴人)在本案一審中的舉證三、大隊處理意見材料。

  申訴人認為,有必要多費筆墨,再次對該證據——xxxx年“處理意見”存在的種種問題,作全面分析論證。

  ① 該證據的內容不合法,所反映內容的真實性無法得到確認。

  沒有證據可以證明,其中所表述的“盧x星與盧x水倆人因建房屋發生糾紛事件”的存在。其建房發生糾紛的說法,與四被申訴人在其一審《民事起訴狀》中所稱“借用”石腳一段,顯然自相矛盾。

  ②眾所周知,“借用”應當以雙方協議一致、自願為前提,所謂的借用關係,在確立之初是不可能存在糾紛的;而該份大隊證明所反映的內容卻是先發生糾紛再借用,顯然違背邏輯與常理!

  根據法律對證據的要求,結合生活經驗法則,基於法理,考察歷史與現實,申訴人有充分理由,質疑該證據的真實性與合法性。

  具體列舉疑點如下:

  A、如果是對糾紛的協商處理意見,則必須有糾紛雙方當事人或其授權代表人的簽字認可,亦應當有大隊經手負責調解人員的簽名。

  B、如果是協商處理意見,應當是一式三份,即使當時沒有列印影印條件,一般習慣做法都用複寫紙複寫一式幾份,糾紛各方應當各持一份,大隊存檔一份。

  但,原告持有的一份原件是手寫件,且不是複寫件、列印件。也就是說,該書證只有唯一的一份,且在被申訴人手中;如果是唯一的一份,不可能由被申訴人持有,應當在當時的大隊革命領導小組保管存檔。

  C、該材料紙張規格不正常,明顯可以看出已被認為裁剪處理。為何要對之裁剪處理?

  D、xxxx年,被告拆除糞撩擬改建房屋時,原告方謊稱相鄰地權屬有歷史字據,字據上有原告父親盧x星、被告兄長盧x松(已故)、被告本人盧x水三人的簽名。實際上根本不存在這一字據。

  E、發生糾紛後,村委幹部盧某華曾參與調解,多次用脅迫的語言要求被告在原告的該份材料(xxxx年“處理意見”)上補簽名,如不簽名就要告被告上法庭。原告此舉,意欲何為?

  F、根據該份材料落款處顯示的時間為xxxx.10.28,被告尋訪到當時任xx大隊書記盧x育(現居廈門,聯絡電話1360xxxxxx52)同志,經電話詢問,老書記明確表示不知此事。xxxx年8月15日,原xxxx年任xx村大隊革領組長盧x忠同志(聯絡電話1511xxxx54)亦出具《證明》,證實其在任期間,沒有處理過所謂的盧x星與盧x水倆人因建房屋發生糾紛一事。

  基於上述分析,對此份存在諸多重大疑點且事關本案真相的證據,法庭有義務查明。但不知何故,法庭不但不進行歷史分析、客觀分析,不對照公文處理規範要求進行審慎審查,對被告的合理懷疑與分析論證置若罔聞。

  2.5一審中,被告提供的3號證據,判決書表述“......予以認定。”被告的該組證據證明內容為:

  “1、證明被告原居住房屋遭受嚴重水災並危及居住安全的事實。

  2、證明涉案糾紛地方屬於被告所有。

  3、證明原告房屋屋簷過界侵佔被告物權的事實(該證據同時用於支援被告反訴原告所主張的事實)。”

  但不知為何,判決書認定了該證據,卻對證明內容未作任何分析評判。

  由此可見,上述證據的分析與認證所存在的明顯問題,最終導致了一審判決書第7頁-10頁中的“經審理查明:......”、“本院認為:......”等內容違背客觀事實,違背邏輯,違反生活常識,分析判斷錯誤,喪失了司法判決應有的公信力與權威性。

  申訴人認為,司法的目的之一就是使存在爭議的法律關係明確化,法律的目的在於定紛止爭,並且根據法律的公平原則要兼顧各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盡最大努力實現社會的公平、正義。但本案的一審二審判決,卻一錯再錯,而且犯的是違背常識常情常理的低階錯誤,這種嚴重錯誤的判決,非但沒有解決平息雙方的'爭議糾紛,反而在申訴人與被申訴人之間製造代代相傳的恩怨,如不盡快糾正錯誤,將引發嚴重的社會後果。

  綜上所述,申訴人有充分的事實和理由,足以證明貴院作出的(xxxx)巖民終字第7xx號民事判決書確有錯誤,嚴重侵害申訴人盧x水的合法權益。故,申訴人先給予貴院糾正錯誤的機會(申訴人保留向中央/省委巡視組、上級人民法院、紀檢監察機關、人民檢察院、人大等繼續控告申訴的權利),敬請貴院領導依法履行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