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徵收補償決定所需材料

徵收補償決定所需材料

  做出徵收補償決定所需材料

  1.徵收決定、徵收公告、補償方案。

  (1)區(市)人民政府對該片區作出的房屋徵收決定;

  (2)徵收決定後釋出徵收公告;

  (3)公示的徵收補償方案。

  2.由建設專案組織實施單位向房屋徵收部門提交擬徵收房屋範圍意見的申請。

  3.規劃部門出具的規劃條件或選址意見書。

  4.國土資源部門出具的專案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證明檔案。

  5.區(市)人民政府批准確定並公佈的擬徵收房屋範圍。

  6.房屋核查情況。房屋徵收部門對擬徵收房屋範圍內的房屋權屬、用途、建築面積以及租賃、抵押等情況,向房屋所有權人、使用權人和相關單位進行調查。

  (1)被徵收房屋基本情況;

  (2)將調查結果在擬徵收房屋範圍內公佈的明細表;

  (3)對未經登記建築的調查認定和處理意見。

  7.擬徵收房屋範圍公佈後需做的工作。

  (1)在擬徵收房屋範圍內公告;

  (2)書面通知相關部門的凍結通知。

  8.方案論證情況。

  區(市)人民政府組織發展改革、建設、規劃、國土資源、房管、監察、財政、審計、政府法制等有關部門對徵收補償方案進行論證的`會議紀要。

  9.選定評估機構。

  (1)向社會公佈評估機構目錄;

  (2)對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選定方法和選定期限;

  (3)公佈選定的評估機構。

  10.對徵收補償方案(草案)在擬徵收房屋範圍內公佈,並徵求公眾意見。

  (1)徵求意見期限不得少於三十日;

  (2)徵求公眾意見情況彙總。

  11.需要對徵收補償方案進行聽證的聽證材料。

  (1)區(市)人民政府組織由被徵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和公眾代表參加的聽證會聽

  取意見的參加代表組成名單;

  (2)聽證會意見和建議。

  12.對擬實施的房屋徵收進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報告。

  13.補償資金、房屋補償房源到位情況。在區(市)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徵收決定前,用於房屋徵收的貨幣補償資金、房屋補償房源應當足額到位,補償資金應當專戶儲存、專款專用。

  (1)專戶儲存證明;

  (2)用於房屋補償的資金證明。

  (3)需要安置的房源情況。

  14.公示的初步評估結果。

  15.評估機構出具的分戶評估報告及送達證據;

  16.補償情況。

  按照房屋基礎資料資訊,房屋徵收實施單位完善補償協議(貨幣補償和產權調換);做出徵收補償決定的補償總額明細表。

  17、審計部門對相關補償資料進行稽核,並依法出具補償安置稽核報告。

  18.有關協議。

  (2)房屋徵收實施單位委託協議;

  (2)委託評估協議;

  (3)資金監管協議。

  19.接受社會監督公示情況。

  (1)房屋徵收部門應當在現場公示徵收工作流程;

  (2)房屋徵收部門;

  (3)受委託的徵收實施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名單等。

  20.房屋徵收部門提出補償意見,作出補償決定並且予以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