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贈與合同

【精華】贈與合同合集八篇

  隨著法律知識的普及,越來越多事情需要用到合同,合同的簽訂是對雙方之間權利義務的最好規範。那麼合同要怎麼擬定?想必這讓大家都很苦惱吧,下面是小編整理的贈與合同8篇,歡迎閱讀,希望大家能夠喜歡。

贈與合同 篇1

  甲方(贈與方):_________(名稱)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_________乙方(受贈人):_________(名稱)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_________雙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就贈與事項達成如下協議

  1.贈與標的的狀況:_________。(包括贈與標的的名稱、數量、質量、所在地等)

  2.贈與方的權利:_________。

  3.贈與方的責任義務:_________。

  4.贈與物交付的時間、地點:_________。

  5.乙方應於_________之間做出是否接受贈與的意思表示,否則,贈與不發生效力。

  6.其它:_________。甲方(蓋章):_________

  乙方(蓋章):_________地址: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電話: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簽訂地點:_________

  簽訂地點:_________

贈與合同 篇2

  【摘要】贈與合同作為有名合同的一種,在現實生活中時有發生,合同法將其作為一章加以規定有其必要性。但是,由於成文法本身的侷限性,使得法律的制定,或目概念不夠明確,或因法條之間有矛盾或牴觸之處,總須藉助於法律解釋,才能充分發揮法律的作用。因此,對合同法的相關規定進行解釋,以促進法律的妥當適用,應是不可迴避的問題。作者在此就贈與合同的標的、任意撤銷權以及捐贈等法律性質方面的問題進行論述,以期能對贈與合同在法律上的適用有所裨益。

  【關鍵詞】贈與合同;標的;任意撤銷權;捐贈

  一、贈與合同的標的

  《合同法》第185條規定:“贈與合同是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的合同。”由此可見,只要是贈與人以自己之財產而為贈與的,均無不可。而依我國許多學者的觀點,贈與合同移轉的是標的物之所有權因此,贈與的標的物可以是各種法律不禁止的實物、貨幣和有價證券。不以有價證券表示的權利不能成為贈與的標的物。作者認為前述觀點有失偏狹。因為贈與之根本目的在於使受贈人無償獲得利益,因此,凡是能夠在客觀上給受贈人帶來經濟利益,而受贈人此種利益之取得與贈與人利益之所失又有對應關係,即只要能滿足贈與法律關係要求且不屬於法律禁止的財產,均可成為贈與合同之標的物。故除移轉所有權的情形以外,“為他人設定某種物權,而不取對價,或無償的免除責任”的,以及以智慧財產權、債權,甚至是將來可以取得的某種權利為無償給予的,均可成立贈與。如擔保人以其物為債務人利益設定擔保而不要求債務人提供對價的情形,擔保人之物在物理上雖未貶值,但擔保人在出賣該物之時,由於其上存有擔保物權,買受人在同等條件下可能會因此而不願購買此物,或因此而要求擔保人降低其物之價格以抵消其將來可能之不利益時,對擔保人而言,因其物之價值評價降低或因此而無法售出其物的,亦為一種不利益。而債務人將因此擔保之存在而獲得貸款,或因此而可以被債權人同意延期清償債務的,亦為一種利益之獲得。此種利益之獲得與擔保人之不利益(包括其物不易售出或其物被拍賣償債的風險),有對應的關係,因此這種無償獲得利益的行為也完全可以認為是一種贈與關係。再如,專利權人允許其他人在某一特定地域內可以無償地利用其專利技術的,雖屬對無形財產權而為之,並非轉移某實物之所有權。然而其利益之授予關係也十分明顯,應為贈與無疑。由此可見,贈與合同之標的物非必限於前述學者所稱之實物、貨幣、有價證券這一範圍,而且稱贈與乃移轉標的物所有權的說法也不甚恰當。因為畢竟不能說無償設定擔保物權之贈與移轉的是擔保物權的所有權。在僅贈與專利之使用權的場合也同樣如此。

  實際上,傳統的僅以有形物之所有權為贈與合同標的看法,在現代社會已經不能完全適應需要了。因為,現代社會中財產的範圍日益廣泛,已遠遠突破傳統的以有形物為財產物件的範圍,而且對物的評價也已經由重視物之所有轉向重視物之利用。前者如智慧財產權、企業的商譽權甚至於網路、通訊頻率的利用也被作為現代社會的重要財產等;後者則突出表現為擔保制度的發達,如浮動擔保、財團抵押、最高額抵押,以及將抵押權證券化從而使其能廣泛流通的抵押證券制度的發達等。因此,對財產範圍的理解要適應這一趨勢。

  二、贈與合同的任意撤銷權

  (一)贈與合同任意撤銷權的性質

  贈與合同的任意撤銷是指無須具備法定情形,可由贈與人依其意思任意撤銷贈與合同的制度。作者認為,贈與合同的任意撤銷權與合同一般撤銷權有很多不同,從根本上講,它相當於合同的任意解除權,原因如下。第一,從適用範圍看,任意撤銷制度中的物件為一般性贈與合同,其為諾成合同,承諾生效則合同成立生效,而合同的解除正是適用於確定生效的合同,並非像撤銷那樣欠缺生效要件。第二,從發生的原因看,任意撤銷權是據贈與人自己的意思,而非像合同的撤銷那樣是依據法律的明文規定,因而它是一種對合同的任意解除權。第三,從程式上看,任意撤銷權是權利人自己行使,不需經仲裁程式或法院的訴訟程式,只有在爭議時才提請仲裁或訴訟,不像行使撤銷權那樣一定要經過訴訟或仲裁程式,這一點也正好體現瞭解除權的特徵。因此,將贈與合同的任意撤銷權定性為一種合同的任意解除權更接近於它的本質。

  (二)贈與合同任意撤銷權的限制。CoM

  因任意撤銷權從根本上說就是一種合同的任意解除權,全依權利人之意思表示,如無限制,則贈與合同缺乏應有的約束力,故各國民法均為贈與合同的任意撤銷權設定一定的限制。

  首先是在主體方面的限制。據《合同法》規定,任意撤銷權的主體僅限於贈與人,而不包括受贈人。《日本民法典》規定與我國這一規定有所不同。《日本民法典》第550條規定:“不依書面所進行的贈與,各當事人可以撤銷。但已履行的部分不在此限。”可見,《日本民法典》對贈與合同的主體未作限制。所以,有學者認為,法律應當平等地保護雙方當事人的利益,受贈人在接受贈與財產之前,完全有權拒絕贈與,因此,應從立法上賦予受贈人任意撤銷權。若起初受贈人承諾接受贈與,而後來由於各種原因而又不接受贈與財產,則贈與合同是否可以被撤銷或解除呢?據平等原則,在受贈人未接受贈與財產之前,受贈人應當與贈與人具有平等的撤銷權。作者並不贊同此觀點。事實上,平等也是相對的,平等原則不能濫用,從根本上說,贈與合同的任意撤銷權設定的目的是為保護贈與人的利益來實現當事人的利益的平衡,若再賦予受贈人以任意撤銷權,則有悖於該制度設定的初衷。因此,作者認為,任意撤銷權的主體只限於受贈人。

  其次是在行使條件上的限制。行使物件僅限於一般贈與合同,不屬於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的贈與合同和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或書面的贈與合同所謂道德義務是指依一般社會觀念,符合社會倫理道德準則而承擔的義務。有時,為協調法律與道德之間的微妙關係,使法律之規定能夠符合一般社會倫理道德準則,法律將某些道德上的義務視為法律義務,即道德義務法律化。就該種贈與而言,贈與人在為給付前已收到了“道德上”的對待給付,故不得任意撤銷。此為各國民事法律的共同準則。如允許贈與人任意撤銷社會公益贈與,則不利於倡導扶貧濟困的社會道德風尚,甚至方便了欺世盜名,而與贈與本身的價值和社會目的相悖。我國法律將道德義務延伸到社會公益性的贈與合同中,體現了對贈與的道德風尚的肯定與倡導,作者認為符合我國傳統與的國情。

  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和書面贈與合同也不得任意撤銷,主要考慮到贈與人若採取此兩種方式與受贈人訂立贈與合同,則應當已經考慮周詳,若再授予贈與人以任意撤銷權,既有失合同的嚴肅性,也使受贈人處於明顯不利地位。我國合同法中未規定書面贈與合同不得任意撤銷,此為立法的不足。

  三、捐贈的相關法律問題

  《合同法》第188條規定:“贈與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贈與人不交付贈與

  的財產的,受贈人可以要求交付。”且依186條第2款此類贈與為不可任意撤銷合同。實際上這些規定在學者建議稿中本來也有,但在1998年9月公佈的向全民徵求意見稿中被刪除,也許是考慮到當年一些賑災募捐中有認捐人事後拒不交付的問題的發生,在最終透過的《合同法》中又加入了這些內容。從這一點上推測,該條的目的也許在於應對前述認捐人拒不交付的問題。因此也有學者認為,如1998年夏天我國南方諸省遭受洪災,中央電視臺和民政部等舉辦了賑災捐贈活動,一些單位當場認捐錢物,但事後拒不交付,對這類情況受贈人可以請求贈與人交付贈與物。與此同時,我們應該看到,經過十來年的司法實踐,使得近幾年來在汶川地震、玉樹地震以及舟曲特大泥石流等自然災害出現後的賑災捐贈活動中已很少看到單位或個人在當場認捐錢物,但事後拒不交付的現象了,這不得不歸功於合同法頒佈十幾年的所取得的成果和作用。

  實際上關於無償給與的情形,除贈與合同以外,尚有其他情形被總稱為“捐贈”或“捐助”的。所謂捐贈,是指贈與人為了特定公益事業、公共目的或其他特定目的,將其財產無償給與他人的行為。不過,“捐助之內容頗為複雜多歧,捐助不過為一總括名詞而已,如涉及法律問題時,自應究明其實際情形,而決定其性質,俾適用有關之法規。”但總的說來,可以將捐贈分為可直接適用贈與合同規定的捐贈與不能直接適用贈與合同規定的捐贈兩類。

  第一類:可以直接適用贈與合同規定捐贈。這類捐贈既有明確的贈與人,也有明確的受贈人,故就其實質而言,與普通之贈與在法律關係上並無不同,可以直接適用贈與合同的有關規定。此類捐贈如為某校捐贈50萬由其自由支配,或向某已成立的基金會(財團法人)捐款若干等。當然此類捐贈也可以附加一定的條件,如限制捐贈款專案的用途等即為此類。

  第二類:無法直接適用贈與合同規定的捐贈。這種捐贈或者由於捐贈時受贈人並不明確,因此無法成立贈與之合意,故而無法形成贈與合同;或者由於捐贈人雖有使受贈人受益之目的,受贈人也明確,但贈與之財產並非直接交給受贈人的,也不同於一般的贈與關係。故就此仍需區分兩種情況:(1)在捐贈人承諾捐贈之時,受贈人為誰尚不明確的,由於此時缺少合同的相對方,故而雙方之間不能就贈與達成合意。如前述提及1998年夏我國很多地方水災,中央電視臺與民政部的舉辦的賑災晚會中,有些單位當場認捐,但事後並不交付的,由於捐款人當時並不是捐給中央電視臺和民政部的,他們不是受贈人。故而此時作為賑災活動發起人的民政部及中央電視臺此時不可能依贈與合同請求對方交付。有學者認為,此時發起人並不因此而受利益,不應認為受贈人,應認為有為募集目的使用之義務之信託的讓與。依日本大正十二年五月十八日刑事判例,某鎮為收買道路基地捐助於市,以促進道路修建之目的,募集捐款,而從事募集之道路委員三人,擅支用其保管之金錢,日本大審院以其募集金錢信託的歸屬於發起人團體,認為構成侵佔罪。從而,依此種信託讓與的規定,發起人負有依約向受贈人交付財產之義務。但是,我國《合同法》並未承認信託為一種有名合同,因此無法適用這種“信託讓與”的規定。但我國法律上有關於委託合同的規定,因此可認為構成“委託贈與”關係,依委託合同的相關規定處理。(2)對於由非受贈人募集,但受贈人明確的捐贈,如為某因貧困無錢交學費的學生募集學費的,此時當事人關係構成第三人利益合同,因此可依贈與及《合同法》第64條(當事人約定由債務人向第三人履行債務的,債務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債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應當向債權人承擔違約責任)共同規範之,使受贈人可直接向其請求履行,當然此時受贈人請求履行也須依誠實信用原則為之。

  此外,還有所謂義演、義賣的問題。在此關係中,對於義演人、義賣人取得之收入,購買人及買票參觀者均得請求其向受贈人履行交付義務。也有學者認為,應依購買人與義賣人何人將收益交付給對方二種情形來確定誰為捐助人,從而確定是在購買人與對方還是義賣人與對方之間成立捐贈關係。我們認為這只是對這種情況的事後陳述,即只有在收益交付之後才能作出判斷,因此,這種區分並無多大實際作用。作者認為在義演、義賣之時,如購買人直接將錢款等交付給受贈人的,則直接在購買人與受贈人之間成立贈與合同。如由義演人、義賣人將其義演、義賣收入歸為自己以後再交給受贈人的,如其在義演、義賣前未宣告其表演或拍賣等有捐贈目的的,則應認義賣人、義演人為贈與人;如在此之前已宣告有為捐贈之目的`的,則與前述之第三人利益合同作相同處理更為合適。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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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粱慧星:《民法解釋學》,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5年版,251頁

  [6]盧平平:《贈與合同的任意撤銷制度的分析與完善》,《法制與社會》,20xx年第2期

贈與合同 篇3

  贈與人: A ,男,漢族,身份證號: ,系受贈人之父。

  贈與人: B ,女,漢族,,系受贈人之母。

  受贈人: C ,女,漢族,身份證號: ,系贈與人之 子 / 女。

  贈與人與受贈人就汽車贈與事宜達成一致協議如下:

  一、贈與人 A 原有小型汽車一輛(車牌號、發動機號 、車架號 ),現 A 將該車輛與 汽車貿易有限公司進行置換,贈與人 B 同時出資 元,將原車輛置換為新車一輛(以下簡稱“置換所得新車”)(車牌號號)。

  二、贈與人 A 、 B 一致同意,自願將置換所得新車贈與受贈人 C ,機動車所有人以受贈人 C 的名義落戶,並明確該車輛只歸受贈人 C 所有,不屬於受贈人

  的夫妻共同財產,受贈人的配偶對該車輛無權主張任何權利。

  三、受贈人 C 同意接受上述贈與。

  四、本合同自贈與人、受贈人簽字捺手印後立即生效。

贈與人: ,

年 月 日

贈與人: ,

年 月 日

受贈人:

贈與合同 篇4

  贈與人:___________ 受贈人:___________

  贈與人與受贈人關係:___________

  第一條:贈與目的

  贈與人因受贈人無力獨自承擔購房費用,又因其為贈與人獨子,為受贈人今後更好的工作和生活,婚姻能夠和睦,更好的對贈與人履行應盡的贍養義務及共同生活,贈與人獨資購買本房屋,並附義務條款贈與受贈人。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和分割之前有權利撤消贈與。

  第二條:受贈人的權利

  1、贈與人與受贈人及其妻兒對該房屋共同享有居住權、使用權;

  2、受贈人及其妻兒對該房屋沒有出讓權、轉賣權,該房屋永遠不能作為受贈人的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也不得將該房屋作為私有財產進行抵押或變賣;

  3、受贈人無須向贈與人交付任何關於該房屋的費用;

  4、受贈人接受贈與後,該房屋今後的費用全部由贈與人獨自承擔;

  5、受贈人對該房屋有自由裝修、合理支配的權利;

  6、受贈人應當自覺履行贍養贈與人的義務;

  7、如贈與人逝世,該房屋可作為遺產由受贈人獨自繼承。

  第三條:贈與的撤消

  受贈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

  1、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者贈與人的近親屬的;

  2、受贈人對贈與人有贍養義務而不履行的,對贈與人有傷害、遺棄、辱罵等行為的;

  3、受贈人不履行本附義務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的;

  4、受贈人將該房屋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將該房屋作為私有財產進行抵押或變賣、分割等現象發生的;

  5、因受贈人的違法行為或有違反本合同約定的行為,致使贈與人死亡或者喪失部分民事行為能力的、住院治療的,贈與人的繼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銷贈與,並要求受贈人返還贈與的財產;

  6、受贈人拒不承擔贈與人的治療費、贍養費的;

  第四條:合同的變更

  本合同履行期間,發生特殊情況時,任何一方需變更本合同的,要求變更一方應及時書面通知對方,徵得對方同意後,雙方在規定的時限內(書面通知發出十天內)簽訂書面變更協議,該協議將成為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未經雙方簽署書面檔案,任何一方無權變更本合同,否則,由此造成對方的經濟損失,由責任方承擔。 第五條:合同的轉讓

  除合同中另有規定外或經雙方協商同意外,本合同所規定雙方的任何權利和義務,任何一方在未經徵得另一方書面同意之前,不得轉讓給第三者。任何轉讓,未經另一方書面明確同意,均屬無效。

  本贈與合同系雙方自願申請________為其進行見證,並系自願簽訂。本合同一式三份,由贈與雙方與見證人各執一份。本合同有任何塗抹均系無效。如有糾紛,雙方可在簽訂合同管轄地起訴違約方。

  贈與人(簽字、蓋章、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 見證人(簽字蓋章)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贈人(簽字、蓋章、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

  簽訂地點:______________________

  簽訂時間: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贈與合同 篇5

  我國《合同法》第25條規定:“承諾生效時合同成立。”第44條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合同的成立要經過要約和承諾兩個階段。社會捐贈合同中,常常會有某個部門,如報社等根據受捐助人的請求,釋出募捐倡議,對此我們應對其進行準確定義,是要約還是要約邀請?

  我國合同法規定,要約是指希望與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是一方當事人以締結合同為目的,向對方當事人作出並受之約束的意思表示。而要約邀請是指希望他人向自己發出要約的意思表示。其目的是希望別人向自己發出要約,之後根據該要約決定簽訂與否,要約邀請人一般不受要約邀請的約束。

  社會捐贈合同的法律特徵

  1、社會捐贈合同是雙方法律行為,其包括三方當事人。社會捐贈合同包括捐贈人、受捐助人、募捐發起人,涉及三種法律關係。該合同因受捐助人或者募捐發起人發出要約,捐贈人的承諾而使合同成立,需要受捐助人和捐贈人兩方當事人的合意,二者缺一不可。社會捐贈合同是特殊的贈與合同,第一,一般情況下,贈與合同的成立先是由贈與人作出贈與的意思表示,然後受贈人作出接受贈與的意思表示,在此過程中,受贈人一般不是主動的,而社會捐贈合同中,受捐助人積極發出需要幫助的資訊,捐贈人積極作出捐贈的行為,兩者都是積極主動的。第二,一般的贈與合同中當事人都是單一的個體,但社會捐贈合同的捐贈人一般是社會上的多數人,受捐助人往往是一個自然人,有事也可能是多個自然人。第三,一般的贈與合同不需要必須具備特定目的,而社會捐贈合同必須以特定目的(主要是為幫助受捐助人度過特定困難)為前提。

  2、社會捐贈合同是諾成性合同。

  3、社會捐贈合同是特定目的的贈與。社會捐贈合同的特定目的是捐贈人訂立合同的動因和締約的基礎。如果受捐助人不為該目的使用贈與之物,那麼,捐贈人可以主張合同目的不能而撤銷或解除之。

  4、社會捐贈合同為不要式合同。除法律另有規定之外,社會捐贈合同為不要式合同,合同的安全指數與當事人的信譽相關。當事人可以根據其相互之間的信賴關係,採用書面形式或者口頭形式訂立皆可。

贈與合同 篇6

  甲方(贈與人):身份證號:

  乙方(受贈人):身份證號:

  丙方(受贈人):身份證號:

  甲乙雙方為父女關係,乙丙雙方為夫妻關係。按照合同法等有關

  法律規定,三方自願達成如下協議:

  一、考慮到乙方、丙方的經濟情況,甲方自願出資元

  (¥給乙丙雙方,該資金用於在丙方名下的宅基地上新建房屋三層(地址位於:房屋新建,

  面積為:)。甲方將該款項匯入丙方的銀行賬戶(

  二、考慮到乙方的身體情況,丙方應盡力照顧好乙方。

  三、甲方及配偶在該新建的房屋內享有居住權。

  四、乙方、丙方願意接受該建房資金。

  五、乙方、丙方不得將該建房款挪作他用,且在房屋建成後未經

  甲方同意不得轉讓他人。甲乙丙三方同意將來把該新建房屋留給乙丙雙方的婚生兒子韋金成和乙丙雙方再生育的其他子女。

  六、本合同自簽字後生效,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丙三方各執一

  份。

  甲方(簽章): 時間:

  乙方(簽章): 時間:

  丙方(簽章): 時間:

贈與合同 篇7

  合同編號:_________

  贈與人:______簽訂地點:_________

  受贈人:______簽訂時間:__年__月__日

  第一條贈與財產的名稱、數量、質量和價值

  一、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數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質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四、價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贈與的財產屬不動產的,該不動產所處的詳細位置及狀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條贈與目的: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條本贈與合同範本(是/否)是附義務的贈與合同。所附義務是: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條贈與物(是/否)有瑕疵。瑕疵是指贈與物的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五條贈與財產的交付時間、地點及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六條合同爭議的解決方式: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的爭議,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按下列第___種方式解決:

  (一)提交________仲裁委員會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七條本合同未作規定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規定執行。

  第八條本合同經雙方當事人________生效。

  第九條其他約定事項

  贈與人(章): 受贈人(章):

  住所: 住所: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居民身份證號碼:居民身份證號碼:

  委託代理人:委託代理人:

  電話: 電話:

  郵政編碼: 開戶銀行:

  賬號:

  郵政編碼:

贈與合同 篇8

  概念

  贈與合同:贈與合同是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的合同。

  贈與合同的標的通常情況下都是有形財產的所有權,但其實抵押權、地役權等無形財產也可作為贈與合同的標的。

  贈與合同通常有三個特點:首先,其作為合同需齊備雙方一致的意思表示。雖說是贈與,但受贈人也須有受贈的意思表示才能成立。其次,贈與合同在雙方意思表示一致時即告成立,無需標的轉移作為成立要件,即其為諾成行為。最後,贈與合同通常情況下為無償合同,受贈人不因合同而承擔義務。

  效力

  《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條規定: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不適用前款規定。

  可見,基於贈與合同主要是無償合同,法律允許贈與人一定程度上的反悔,准許其有條件的撤銷。贈與合同的撤銷分為贈與的任意撤銷與法定撤銷。

  贈與的任意撤銷是指贈與合同成立後,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前,贈與人可以根據自己的意思不再為贈與行為。其受以下條件限制:

  為維護贈與合同當事人權利義務關係的穩定,贈與標的如部分或者全部已轉移,任意撤銷贈與的效力只及於剩餘部分。

  贈與合同訂立後經公證的,贈與人不得任意撤銷。

  具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不論當事人以何種形式定力,不論是否經過公證,不論標的是否已經轉移,贈與人均不得任意撤銷。此限制條件主要基於這類贈與有著道義因素,贈與人履行的是道德義務的贈與。

  贈與的法定撤銷是指贈與合同成立後,在具備法律規定的情形時,贈與人或者贈與人的繼承人、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銷贈與。贈與合同的法定撤銷情形,均為受贈人的違法行為或者違反贈與合同約定的行為。

  贈與的法定撤銷情形為如下三項:

  1. 受贈人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者贈與人的近親屬。其中近親屬包括配偶,直系親屬(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等),兄弟姐妹。

  2. 受贈人對贈與人有撫養義務而不履行

  此中受贈人須是對贈與人有撫養能力,而不履行對贈與人的撫養義務。受贈人沒有撫養能力或者喪失了撫養能力的不在此列。

  3. 受贈人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

  此條限於附義務的贈與。如若贈與人向受贈人交付了贈與的財產後,受贈人不依約履行義務,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

  贈與人行駛撤銷權的除斥期間為一年;贈與人的繼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形式撤銷權的除斥期間為六個月,均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計算,期間不存在中止、中斷、延長。

  贈與的法定撤銷權,一經撤銷權人行使即發生效力,使贈與關係解除。在贈與財產未交付時,贈與人可以拒絕贈與;在贈與的財產交付後撤銷贈與的,贈與人或其繼承人、法定代理人可以要求受贈人返還贈與的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