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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陽能發電技術諮詢合同

太陽能發電技術諮詢合同

  技術諮詢合同書

  甲方:(以下簡稱:甲方)

  乙方:(以下簡稱:乙方)

  本合同甲方委託乙方就太陽能發電系統技術進行技術諮詢,並支付諮詢報酬。

  雙方經過平等協商,在真實、充分地表達各自意願的基礎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規定,達成如下協議,並由雙方共同恪守。

  第一條:乙方進行技術諮詢的內容、形式和要求

  1.1 諮詢內容:

  1.2 諮詢形式:乙方派遣專業技術人員和提供總結性報告。

  1.3 諮詢要求:對技術問題作出解答,總結性報告能客觀反映專案情況。

  第二條:合同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

  2.1 本合同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在上海(地點)履行。

  2.2 本合同的履行方式:《技術諮詢報告》

  第三條:甲方的協作事項

  3.1 在合同履行期內,甲方應向乙方根據專案相關資料,具體見附件確認表。

  3.2 甲方提供協作事項的時間和形式:自合同訂立之日起提供相關協作事項,甲方派出相關人員並直接提供相關資料。

  第四條:乙方工作事項:

  4.1 對技術專案進行調查,參與甲方工程立項工作,討論專案方案、可行性分析,給出技術上的意見;

  4.2 發現甲方提供的技術資料、資料有明顯錯誤和缺陷的,應當及時通知甲方補充、修改;

  4.3 設計階段,對於圖紙的合理性給出指導性意見;

  4.4 協助甲方招投標工作;

  4.5 工程實施前,參與施工組織設計,給予技術培訓和支援;

  4.6 對工程主材進行監督,稽核主材的質和量;

  4.7 施工過程中對施工人員進行技術培訓;

  4.8 協助做好竣工報告;

  4.9 協助編寫太陽能發電站使用者手冊,做好對使用者的操作培訓;

  4.10 對相關操作人員進行安全培訓,保證太陽能電站安全執行;

  4.11 形成總結報告。

  第五條:雙方確定因履行本合同應遵守的保密義務

  5.1 保密內容(包括技術資訊和經營資訊):《技術諮詢報告》,以及雙方技術人員提供的相關資料和技術資訊。

  5.2涉密人員範圍:雙方工程設計人員、施工人員,以及相關人員。

  5.3 保密期限:5年

  5.4 洩密責任:根據《合同法》賠償因洩密造成的各種損失。

  第六條:雙方確定,按以下方式對乙方提交的技術諮詢工作成果進行驗收:

  6.1 諮詢報告達到了本合同第一項所列要求,甲方驗收,由甲方技術人員出具技術諮詢驗收證明。

  6.1.1 乙方提交技術諮詢工作成果的形式:《技術諮詢報告》

  6.1.2 技術諮詢工作成果的驗收方法:甲方技術人員出具技術諮詢驗收證明

  第七條:報酬及其支付方式

  7.1 技術諮詢報酬總額:肆拾萬元整(400,000元)。

  7.2 技術諮詢報酬由甲方分兩期支付乙方。

  7.3 具體支付方式和時間如下:

  7.3.1 於 年 月支付諮詢經費的75%:叄拾萬元整(300,000元)。

  7.3.2 上述諮詢內容經甲方出具驗收證明後,支付諮詢經費的25%:壹拾萬元整(100,000元)

  第八條:違約金或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

  8.1 違反合同約定,違約方應當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三百五十九條規定,承擔違約責任。

  8.2 甲方未按照約定提供必要的資料和資料,影響工作進度和質量,不接受或者逾期接受工作成果的,支付的報酬不得追回,未支付的報酬應當支付。

  8.3 乙方未按期提出諮詢報告或者提出的諮詢報告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減收或者免收報酬等違約責任。

  8.4 甲方按照乙方符合約定要求的諮詢報告和意見作出決策所造成的損失,由甲方承擔,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九條:技術諮詢報告的歸屬

  9.1 所有提交給甲方的技術諮詢報告及相關的資料的最後文字,包括為履行技術諮詢服務範圍所編制的`圖紙、計劃和證明資料等,都屬於甲方的財產。

  9.2 乙方可儲存上述資料的影印件,包括本合同第三條所指的甲方提供的資料,但未經甲方的書面同意,乙方不得將上述資料用於與本諮詢專案之外的任何專案。

  第十條:不可抗力

  10.1 任何一方由於戰爭及嚴重的火災、颱風、地震、水災和其它不能預見、不可避免和不能克服的事件而影響其履行合同所規定的義務的,受事故影響的一方將發生的不可抗力事故的情況以傳真通知另一方,並在事故發生後十四天內以航空掛號信件將有權證明的機構出具的證明檔案提交另一方證實。

  10.2 受影響的一方對因不可抗力而不能履行或延遲履行合同義務不承擔責任。

  然而,受影響的一方應在不可抗力事故消除後儘快以傳真通知另一方。

  10.3 雙方在不可抗力事故停止後或影響消除後立即繼續履行合同義務,合同有效期和有關履行合同的預定的期限相應延長。

  第十一條:合同爭議的解決方式

  11.1 凡因本合同或與本合同有關的一切爭議,由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提交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仲裁,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雙方均有約束力。仲裁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

  11.2 除非另有規定,仲裁不得影響合同雙方繼續履行合同所規定的義務。

  第十二條:合同的生效及其它

  12.1 本合同在雙方法人代表簽字後,本合同生效。

  12.2 本合同有效期自合同生效之日起為1年。

  12.3 本合同期滿時,合同項下的任何未了的債權債務不受合同期滿的影響。

  12.4 本合同的附件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與合同正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如合同正文與附件有矛盾之處,合同正文內容優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