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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自然科學基金資助專案資金管理辦法

國家自然科學基金資助專案資金管理辦法

  為了規範國家自然科學基金資助專案(以下簡稱專案)資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制定了國家自然科學基金資助專案資金管理辦法,下面是辦法的詳細內容,歡迎大家閱讀與收藏。

  國家自然科學基金資助專案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國家自然科學基金資助專案(以下簡稱專案)資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根據《國家自然科學基金條例》、《國務院關於改進加強中央財政科研專案和資金管理的若干意見》(國發〔2014〕11號)、《國務院印發關於深化中央財政科技計劃(專項、基金等)管理改革方案的通知》(國發〔2014〕64號)和國家財政財務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專案資金,是指國家自然科學基金按照《國家自然科學基金條例》規定,用於資助科學技術人員開展基礎研究和科學前沿探索,支援人才和團隊建設的專項資金。

  第三條 財政部根據國家科技發展規劃,結合國家自然科學基金資金需求和國家財力可能,將專案資金列入中央財政預算,並負責宏觀管理和監督。

  第四條 國家自然科學基金委員會(以下簡稱自然科學基金委)依法負責專案的立項和審批,並對專案資金進行具體管理和監督。

  第五條 依託單位是專案資金管理的責任主體,應當建立健全“統一領導、分級管理、責任到人”的專案資金管理體制和制度,完善內部控制和監督約束機制,合理確定科研、財務、人事、資產、審計、監察等部門的責任和許可權,加強對專案資金的管理和監督。

  依託單位應當落實專案承諾的自籌資金及其他配套條件,對專案組織實施提供條件保障。

  第六條 專案負責人是專案資金使用的直接責任人,對資金使用的合規性、合理性、真實性和相關性承擔法律責任。

  專案負責人應當依法據實編制專案預算和決算,並按照專案批覆預算、計劃書和相關管理制度使用資金,接受上級和本級相關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七條 自然科學基金專案一般實行定額補助資助方式。對於重大專案、國家重大科研儀器研製專案等研究目標明確,資金需求量較大,資金應當按專案實際需要予以保障的專案,實行成本補償資助方式。

  第二章 專案資金開支範圍

  第八條 專案資金支出是指在專案組織實施過程中與研究活動相關的、由專案資金支付的各項費用支出。專案資金分為直接費用和間接費用。

  第九條 直接費用是指在專案研究過程中發生的與之直接相關的費用,具體包括:

  (一)裝置費:是指在專案研究過程中購置或試製專用儀器裝置,對現有儀器裝置進行升級改造,以及租賃外單位儀器裝置而發生的費用。

  (二)材料費:是指在專案研究過程中消耗的各種原材料、輔助材料、低值易耗品等的採購及運輸、裝卸、整理等費用。

  (三)測試化驗加工費:是指在專案研究過程中支付給外單位(包括依託單位內部獨立經濟核算單位)的檢驗、測試、化驗及加工等費用。

  (四)燃料動力費:是指在專案研究過程中相關大型儀器裝置、專用科學裝置等執行發生的可以單獨計量的水、電、氣、燃料消耗費用等。

  (五)差旅費:是指在專案研究過程中開展科學實驗(試驗)、科學考察、業務調研、學術交流等所發生的外埠差旅費、市內交通費用等。差旅費的開支標準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六)會議費:是指在專案研究過程中為了組織開展學術研討、諮詢以及協調專案研究工作等活動而發生的會議費用。

  會議費支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並嚴格控制會議規模、會議數量和會期。

  (七)國際合作與交流費:是指在專案研究過程中專案研究人員出國及赴港澳臺、外國專家來華及港澳臺專家來內地工作的費用。國際合作與交流費應當嚴格執行國家外事資金管理的有關規定。

  (八)出版/文獻/資訊傳播/智慧財產權事務費:是指在專案研究過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費、資料費、專用軟體購買費、文獻檢索費、專業通訊費、專利申請及其他智慧財產權事務等費用。

  (九)勞務費:是指在專案研究過程中支付給專案組成員中沒有工資性收入的在校研究生、博士後和臨時聘用人員的勞務費用,以及臨時聘用人員的社會保險補助費用。

  勞務費應當結合當地實際以及相關人員參與專案的全時工作時間等因素,合理確定。

  (十)專家諮詢費:是指在專案研究過程中支付給臨時聘請的諮詢專家的費用。專家諮詢費標準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十一)其他支出:專案研究過程中發生的除上述費用之外的其他支出,應當在申請預算時單獨列示,單獨核定。

  直接費用應當納入依託單位財務統一管理,單獨核算,專款專用。

  第十條 間接費用是指依託單位在組織實施專案過程中發生的無法在直接費用中列支的相關費用,主要用於補償依託單位為了專案研究提供的現有儀器裝置及房屋,水、電、氣、暖消耗,有關管理費用,以及績效支出等。績效支出是指依託單位為了提高科研工作的績效安排的相關支出。

  第十一條 結合不同學科特點,間接費用一般按照不超過專案直接費用扣除裝置購置費後的一定比例核定,並實行總額控制,具體比例如下:

  (一)500萬元及以下部分為20%;

  (二)超過500萬元至1000萬元的部分為13%;

  (三)超過1000萬元的部分為10%。

  績效支出不超過直接費用扣除裝置購置費後的5%。

  間接費用核定應當與依託單位信用等級掛鉤,具體管理規定另行制定。

  第十二條 間接費用由依託單位統一管理使用。依託單位應當制定間接費用的管理辦法,合規合理使用間接費用, 結合一線科研人員的實績,公開、公正安排績效支出,體現科研人員價值,充分發揮績效支出的激勵作用。依託單位不得在核定的間接費用以外再以任何名義在專案資金中重複提取、列支相關費用。

  第三章 預算的編制與審批

  第十三條 專案負責人(或申請人)應當根據目標相關性、政策相符性和經濟合理性原則,編制專案收入預算和支出預算。

  收入預算應當按照從各種不同渠道獲得的資金總額填列。包括國家自然科學基金資助的.資金以及從依託單位和其他渠道獲得的資金。

  支出預算應當根據專案需求,按照資金開支範圍編列,並對直接費用支出的主要用途和測算理由等作出說明。對儀器裝置鼓勵共享、試製、租賃以及對現有儀器裝置進行升級改造,原則上不得購置,確有必要購置的,應當對擬購置裝置的必要性、現有同樣裝置的利用情況以及購置裝置的開放共享方案等進行單獨說明。合作研究經費應當對合作研究單位資質及擬外撥資金進行重點說明。

  第十四條 依託單位應當組織其科研和財務管理部門對專案預算進行稽核。

  有多個單位共同承擔一個專案的,依託單位的專案負責人(或申請人)和合作研究單位參與者應當根據各自承擔的研究任務分別編報資金預算,經所在單位科研、財務部門稽核並簽署意見後,由專案負責人(或申請人)彙總編制。

  第十五條 申請人申請國家自然科學基金專案,應當按照本辦法第八、九、十、十一條的規定編制專案資金預算,經依託單位稽核後提交自然科學基金委。

  第十六條 對於實行定額補助方式資助的專案,自然科學基金委組織專家對專案和資金預算進行評審,根據專家評審意見並參考同類項目平均資助強度確定專案資助額度。

  對於實行成本補償方式資助的專案,自然科學基金委組織專家或擇優遴選第三方對專案資金預算進行專項評審,根據專案實際需求確定預算。

  第十七條 依託單位應當組織專案負責人根據批准的專案資助額度,按規定調整專案預算,並在收到資助通知之日起20日內完成稽核,報自然科學基金委核准。

  第四章 預算執行與決算

  第十八條 專案資金按照國庫集中支付管理有關規定支付給依託單位。

  有多個單位共同承擔一個專案的,依託單位應當及時按預算和合同轉撥合作研究單位資金,並加強對轉撥資金的監督管理。

  第十九條 專案負責人應當嚴格執行自然科學基金委核准的專案預算。專案預算一般不予調整,確有必要調整的,應當按照規定報批。

  實行定額補助方式資助的專案,預算調整情況應當在專案年度進展報告和結題報告中予以說明。實行成本補償方式資助的專案,預算調整情況應當在中期財務檢查或財務驗收時予以確認。

  第二十條 專案預算有以下情況確需調整的,應當經依託單位報自然科學基金委審批。

  (一)專案實施過程中,由於研究內容或者研究計劃做出重大調整等原因需要對預算總額進行調整的;

  (二)同一專案課題之間資金需要調整的。

  第二十一條 專案直接費用預算確需調整的,按以下規定予以調整:

  (一)專案預算總額不變的情況下,材料費、測試化驗加工費、燃料動力費、出版/文獻/資訊傳播/智慧財產權事務費、其他支出預算如需調整,由專案負責人根據科研活動的實際需要提出申請,報依託單位審批。

  (二)會議費、差旅費、國際合作與交流費在不突破三項支出預算總額的前提下可調劑使用。

  (三)裝置費、專家諮詢費、勞務費預算一般不予調增,如需調減的,由專案負責人提出申請,報依託單位審批後,用於專案其他方面支出。

  專案間接費用預算不得調整。

  第二十二條 依託單位應當嚴格執行國家有關科研資金支出管理制度。會議費、差旅費、小額材料費和測試化驗加工費等,應當按規定實行“公務卡”結算。裝置費、大宗材料費和測試化驗加工費、勞務費、專家諮詢費等,原則上應當透過銀行轉賬方式結算。

  第二十三條 專案負責人應當嚴格按照資金開支範圍和標準辦理支出,不得擅自調整外撥資金,不得利用虛假票據套取資金,不得透過編造虛假勞務合同、虛構人員名單等方式虛報冒領勞務費和專家諮詢費,不得透過虛構測試化驗內容、提高測試化驗支出標準等方式違規開支測試化驗加工費,嚴禁使用專案資金支付各種罰款、捐款、贊助、投資等。

  第二十四條 對於實行成本補償方式資助的專案,專案中期評估時,由自然科學基金委組織專家對專案資金的使用和管理進行財務檢查或評估。財務檢查或評估的結果作為調整專案預算安排的依據。

  第二十五條 專案研究結束後,專案負責人應當會同科研、財務、資產等管理部門及時清理賬目與資產,如實編制專案資金決算,不得隨意調賬變動支出、隨意修改記賬憑證。

  有多個單位共同承擔一個專案的,依託單位的專案負責人和合作研究單位的參與者應當分別編報專案資金決算,經所在單位科研、財務管理部門稽核並簽署意見後,由依託單位專案負責人彙總編制。

  依託單位應當組織其科研、財務管理部門稽核專案資金決算,並簽署意見後報自然科學基金委。

  第二十六條 對於實行成本補償方式資助的專案,依託單位應當在委託第三方對專案資金決算進行審計認證後,提出財務驗收申請,自然科學基金委負責組織專家對專案進行財務驗收。

  第二十七條 依託單位應當按年度編制本單位專案資金年度收支報告,全面反映專案資金年度收支情況、資金管理情況及取得的績效等。年度收支報告於下一年度3月1日前報送自然科學基金委。

  第二十八條 專案透過結題驗收並且依託單位信用評價好的,專案結餘資金在2年內由依託單位統籌安排,專門用於基礎研究的直接支出。若2年後結餘資金仍有剩餘的,應當按原渠道退回自然科學基金委。

  未透過結題驗收和整改後透過結題驗收的專案,或依託單位信用評價差的,結餘資金應當在驗收結論下達後30日內按原渠道退回自然科學基金委。

  專案負責人在專案結題驗收後如需繼續使用結餘資金,可以向依託單位提出申請。

  第二十九條 專案實施過程中,因故終止執行的專案,其結餘資金應當退回自然科學基金委。

  因故被依法撤銷的專案,已撥付的資金應當全部退回自然科學基金委。因特殊情況退回資金確有困難的,應當由依託單位提出申請報自然科學基金委核准。

  第三十條 依託單位應當嚴格執行國家有關政府採購、招投標、資產管理等規定。行政事業單位使用專案資金形成的固定資產屬於國有資產,一般由依託單位進行使用和管理,國家有權進行調配。企業使用專案資金形成的固定資產,按照《企業財務通則》等相關規章制度執行。

  專案資金形成的智慧財產權等無形資產的管理,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章 監督檢查

  第三十一條 依託單位專案資金管理和使用情況應當接受國家財政部門、審計部門和自然科學基金委的檢查與監督。依託單位和專案負責人應當積極配合並提供有關資料。

  依託單位應當對專案資金的管理使用情況進行不定期審計或專項審計。發現問題的,應當及時向自然科學基金委報告。

  第三十二條 自然科學基金委、依託單位應當建立專案資金的績效管理制度,結合財務審計和財務驗收,對專案資金管理使用效益進行績效評價。

  第三十三條 專案資金管理建立承諾機制。依託單位應當承諾依法履行專案資金管理的職責。專案負責人應當承諾提供真實的專案資訊,並認真遵守專案資金管理的有關規定。依託單位和專案負責人對資訊虛假導致的後果承擔責任。

  第三十四條 專案資金管理建立信用管理機制。自然科學基金委對依託單位和專案負責人在專案資金管理方面的信譽度進行評價和記錄,作為對依託單位信用評級、績效考評和對專案負責人績效考評以及連續資助的依據。

  第三十五條 專案資金管理建立資訊公開機制。自然科學基金委應當及時公開非涉密專案預算安排情況,接受社會監督。

  依託單位應當在單位內部公開專案資金預算、預算調整、決算、專案組人員構成、裝置購置、外撥資金、勞務費發放以及結餘資金和間接費用使用等情況。

  第三十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專案資金在使用和管理過程中有違規行為的,有權檢舉或者控告。

  第三十七條 對於預算執行過程中,不按規定管理和使用專案資金、不按時報送年度收支報告、不按時編報專案決算、不按規定進行會計核算,截留、挪用、侵佔專案資金的依託單位和專案負責人,按照《預演算法》、《國家自然科學基金條例》和《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法律法規處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由財政部、自然科學基金委負責解釋。

  第三十九條 本辦法自2015年4月15日起施行。國家傑出青年科學基金專案資金管理依照本辦法執行。2002年6月頒佈的《國家自然科學基金專案資助經費管理辦法》(財教〔2002〕65號)和《國家傑出青年科學基金專案資助經費管理辦法》(財教〔2002〕64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