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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集體經濟發展年終考核獎勵方案

村集體經濟發展年終考核獎勵方案範文(通用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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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村集體經濟發展年終考核獎勵方案1

  一,考核辦法出臺的背景

  為進一步發展壯大村級集體經濟,全面推進基層組織建設,增強村級集體經濟組織的“造血”功能、服務功能,充分調動村(社群)幹部發展經濟的主動性、積極性,根據相關檔案精神,結合我鎮村級集體經濟執行情況,特制定峨橋鎮發展壯大村級集體經濟工作考核獎懲辦法。

  二,制定意義和總體考慮

  為全面推進鄉村振興戰略,提升農民群眾獲得感幸福感,有效利用種類資源資產資金,因地制宜發展壯大村級集體經濟,增強村級自我發展、持續發展能力,為鄉村振興建設奠定堅實的物質基礎,壓實村級主要主體責任,激勵大家幹事創業的積極性,結合峨橋鎮實際情況,出臺此考核辦法。

  三,研判和起草過程

  (一)結合上級檔案精神、峨橋鎮實際情況及領導要求擬定初稿

  (二)對初稿進行集體研究。2021年10月初,經分管負責人研判起草,彙報主要負責人共同探討修改。

  (三)徵求主要負責同志的意見。

  (四)定稿。2022年01月透過研究決定在全鎮範圍內推行此考核辦法。

  四,考核重點

  結合峨橋鎮村居工作考核辦法,每季度完成經濟收入最多的村,得滿分,同時作為本項考核基數。其他村的得分情況根據該村完成的經濟收入佔考核基數比例得相應分。(如一季度收入最多的村為20萬,得1.4分;那麼一季度考核基數即為20萬;收入10萬的村得分:10/20x1.4=0.7分)

  總量得分=本村本季度經濟收入/本項考核基數x1.4

  村(社群)幹部(含所有在村任職的幹部)每人每年績效報酬中提取8000元標準建立考核資金池,按2000元/人進行分季度考核。

  每季度進行一次考核,按照得分順序,1-6名獎勵,7-9名不獎不罰;10-17名處罰。

  具體如下:第10、11名的村全體按10%扣除應發資金,即實發xx00元/人;第12、13名的村全體按20%扣除,即實發1600元/人;第14、15名的村全體按30%扣除,即實發1400元/人;第16、17名的村按40%扣除,即實發1200元/人。

  第1名的村取得全部扣除資金的30%,第2、3名各取得全部扣除資金的20%,第4、5、6名的各取得全部扣除資金的10%。獎勵到村,村(社群)主要領導上浮20%,其他人員由村按照相應貢獻具體分配,並上報分配方案。

  村集體經濟發展年終考核獎勵方案2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激發全縣廣大農村基層幹部發展壯大村級集體經濟工作熱情,調整和最佳化農村經濟結構,根據《中國共產黨農村基層組織工作條例》《池州市集體經濟領導小組關於印發抓實“六項行動” 推動發展新型村級集體經濟“興村”工程的實施方案的通知》等檔案精神,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村級集體經濟發展獎勵遵循實事求是、公開透明、群眾認可、促進發展的原則。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獎勵”,是指為激勵在發展村級集體經濟中作出突出貢獻的村“兩委”幹部、工作人員(以下統稱村幹部),按程式從當年度村級集體經營性收益中拿出一定比例的資金用來獎勵村幹部。

  第四條 本辦法所指村級集體經營性收益指經營性收入減去經營管理成本後盈餘的收入。

  第五條 本辦法所稱“村級集體經營性收益”,是以行政村為單位,一個財務年度內(1月1日至12月31日)村級集體經營性收益;“村級集體經營性收益增量”,是以行政村為單位,一個財務年度內(1月1日至12月31日)村級集體經營性收益同比增長量。

  第二章村級集體經營性收入

  第六條 經營性收入,主要包括:

  (一)經營收入。村級集體經濟組織透過生產、服務等生產經營活動取得的收入,包括產品物資銷售收入、勞務服務收入等。

  (二)發包及上交收入。承包、租賃收入,土地經營權流轉管理收入,村辦企業上交的利潤。

  (三)投資收益。村級集體對外投資取得的收益。

  (四)其他收入。存款利息收入等。

  第七條 上級單位獎勵給村級集體的收入、財政轉移支付資金、捐贈等不屬於村級集體經營性收入。

  第八條 土地徵用收入、村級集體光伏扶貧電站收入、集體林地流轉和林木處置、集體資產及裝置處置產生的收入等不納入獎勵統計範圍。

  第九條 經營管理成本指村級集體在生產、銷售產品物資、對外提供勞務等活動中發生的各種耗費和支出。

  第三章適用情形

  第十條本辦法適用於當年度村級集體納入統計範圍內的經營性收入淨收益達到5萬元(含5萬元)以上的村。

  第十一條 因村級集體三資管理混亂、入賬不及時、賬目無法界定等原因,未能及時準確統計年度村級集體經營性收益的村,不得申報獎勵。

  第十二條 明確標準條件。享受獎勵的村幹部應在發展村級集體經濟中工作成效顯著、實績突出,符合思想政治素質好、道德品行好、帶富能力強、協調能力強的“雙好雙強”標準。

  第十三條 建立負面清單。以下人員不得享受當年度獎勵:

  (一)當年受到黨紀、政紀處理的;

  (二)年度考核基本合格以下的;

  (三)鄉鎮認為其他不得享受的情形。

  第十四條 建立健全容錯糾錯機制。堅持按照“三個區分開”(把因缺乏經驗先行先試出現的失誤與明知故犯行為區分開來,把國家尚無明確規定時的探索性試驗與國家明令禁止後的有規不依行為區分開來,把為推動改革的無意過失與為謀取私利的故意行為區分開來)原則,正確把握和合理運用好容錯糾錯情形,實現全面從嚴治黨和激勵幹事創業的協同共贏,激勵村幹部在村級集體經濟發展中擔當作為、狠抓落實。對於村幹部在發展集體經濟中出現失誤或錯誤,經紀檢監察部門認定屬於容錯糾錯情形的,允許發放獎勵。

  第四章獎勵措施

  第十五條 各鄉鎮要建立發展村級集體經濟工作考核評價機制,對各村級集體經濟發展工作每年開展一次考核評價。考核結果的評定,要綜合考慮各村發展基礎、資源稟賦、收益增幅等因素。

  第十六條 根據村級集體經營性收益年度增加和保持情況,設立村級集體經濟發展基本獎、績效獎和一次性獎。

  (一)村級集體經濟發展基本獎。指集體經營性收益在5萬以上(含5萬元),且保持村級集體經濟經營性收益總量不減的村。

  1.村級集體經濟年經營性收益總額在5萬元(含5萬元)以上的,按不超過村幹部年基本報酬的30%給予獎勵。

  2.村級集體經濟年經營性收益總額在10萬元(含10萬元)以上的,按不超過村幹部年基本報酬的40%給予獎勵。

  3.村級集體經濟年經營性收益總額在20萬元(含20萬元)以上的,按不超過村幹部年基本報酬的50%給予獎勵。

  4.村級集體經濟自主(村兩委幹部以村級集體名義領辦、創辦公司、合作社或電商,組織、主導生產經營或銷售,非發包、租賃、出售村級集體資產)年經營性收益在10萬元(含10萬元)以上的,在第2、3款規定獎勵之外,可按不超過自主經營性收益的20%給予村幹部獎勵。

  原則上年度村級集體經濟發展基本獎勵資金髮放的總額不得超過村級集體經濟年經營性總收益的30%,總量不超過20萬元。

  (二)村級集體經濟發展績效獎。指年度村級集體經營性收益在10萬(含10萬元)以上,且增長較大的村(年度收益增量達到2萬元及以上),根據集體經濟發展工作考核結果,按當年度村級集體經濟收益增量的20%比例獎勵村幹部。

  (三)村級集體經濟發展一次性獎。對村級集體經濟年經營性總收益首次達到50萬元以上的村,給予村幹部一次性獎勵5萬元;對村級集體經濟年經營性總收益首次達到30萬元以上的村,給予村幹部一次性獎勵3萬元;對村級集體經濟年經營性總收益首次達到20萬元以上的村,給予村幹部一次性獎勵2萬元。

  第十七條 獎勵物件。指對發展壯大村級集體經濟作出突出貢獻的村幹部,不包括選派幹部、掛職幹部、選調大學生村官。

  第十八條 科學分配獎勵資金。除按村幹部年基本報酬比例計提之外的獎勵資金,原則上獎勵村“兩委”正職每人不超過獎勵資金的30%(“一肩挑”的不超過獎勵資金的40%);其他村幹部根據發展集體經濟績效大小由所在村自行研究確定,要統籌考慮當年正常離任的村幹部在村工作時間及貢獻大小等情況,合理制定分配方案。

  第十九條 健全完善獎懲機制。堅持精神激勵和物質獎勵相結合,堅持嚴管和厚愛相結合。

  各村發展集體經濟考核評價結果要納入目標管理考核成績。對發展村級集體經濟成效顯著的村黨組織進行表彰或表揚,優先推薦“先進基層黨組織”;對錶現突出的村黨組織書記,優先推薦各級“兩代表一委員”和各類評先評優物件。

  第五章獎勵程式

  第二十條 村級申請。每年3月底前,符合獎勵條件的村經村“兩委”會議研究同意後,向所在鄉鎮黨委提出書面申請報告,報告內容包括上年度集體經營性總收益及增長情況、獎勵人員及數額、獎勵分配方案等,並提交《獎勵資金稽核表》。

  第二十一條鄉鎮稽核。鄉鎮黨委及時成立由紀檢、組織、財政、農經等人員組成的稽核小組,對上報村的年度經營性收益情況進行稽核,於10個工作日內書面反饋稽核意見。對村級集體創辦的公司、合作社等主體生產經營形成的收益,年終稽核時應提供會計報表、帳冊等資料,鄉鎮稽核小組或委託有資質的審計單位核實收益數額。

  第二十五條決議和公示。稽核通過後,組織召開村民代表會議或股東代表會議審議,鄉鎮派員參加。審議通過後,在公開欄進行公示(公示期不少於5個工作日),公示期滿無異議的,將獎勵資金髮放至村幹部個人賬戶。

  第二十六條備案管理。各村及時將稽核資料報鄉鎮備案;鄉鎮及時彙總年度獎勵落實情況,報縣委組織部、財政局、農業農村局備案。

  第六章監督管理

  第二十七條強化程式意識。各鄉鎮要把程式意識貫穿到獎勵工作全過程,切實維護好程式的嚴肅性,在稽核把關、會議表決、對外公示等環節上,都要按程式走、按規定辦、做到公開、公平、公正。

  第二十八條嚴格執紀監督。嚴守工作標準,嚴格履行程式,對不符合條件的一律不得審批;全程監督,杜絕選擇性執行;對上報不嚴、弄虛作假、套取獎勵資金的單位和個人,一經查實,收回獎勵資金,並依紀依法嚴肅追究責任,確保獎勵工作真實性、有效性。

  第二十九條加大宣傳力度。向廣大幹部群眾和村民代表廣泛宣傳村級集體經濟獎勵工作的重要意義,營造創新發展,力爭獎勵的良好氛圍。

  第七章附則

  第三十條 本辦法由縣農業農村局負責解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暫行期限為1年。

  村集體經濟發展年終考核獎勵方案3

  第一條獎勵物件為本鄉內各行政村經濟組織。

  第二條本獎勵辦法適用於盤活集體資源或實施集體經濟創收專案後收入得到增加的村集體。

  第三條本辦法指的村集體經濟收入主要包括:村集體從事各項生產、服務等經營活動取得的經營收入,發包集體土地、林地、灘塗、山場、水面等資源、資產取得的收入,對外投資取得的'收益。不包括接受上級專案建設、補助補貼、救災救濟、社會捐贈和代收、徵地徵收、利息、盤盈等取得的收入。

  第四條村級集體經濟創收專案投入獎勵標準:當年度投入20萬元以上且年收入增加2萬元以上的,予以獎勵5萬元;當年度投入50萬元以上且年收入增加5萬元以上的,予以獎勵10萬元;當年度投入100萬元以上且年收入增加10萬元以上的,予以獎勵15萬元。獎勵資金於收益產生後申報。

  第五條村級集體經濟收入總量突破獎勵標準:當年度集體經濟收入突破15(含)-50萬元且增幅達到10%以上的,獎勵2萬元;當年度集體經濟收入突破50(含)-100萬元且增幅達到10%以上的,獎勵5萬元;當年度集體經濟收入突破100萬元且增幅達到10%以上的,獎勵10萬元。以上一年度的集體經濟收入為基數,每上升一檔予以獎勵。

  第六條村級集體經濟發展增幅獎勵標準:當年增幅達到20%以上的獎勵2萬元;當年增幅達到30%以上的獎勵5萬元;當年增幅達到50%以上的獎勵10萬元。增幅以上一年度集體經濟收入為基數。

  第七條村集體以貸款方式實施集體經濟創收專案的需上報鄉人民政府稽核,稽核通過後由鄉人民政府對接貸款銀行予以最優惠利率。

  第八條獎勵採取村級申報、鄉級稽核,專案投入以實際支付來認定,透過稽核符合條件的予以發放。當年度同時符合第四、五、六條兩條以上條件的,按最高標準予以獎勵,不予以疊加獎勵。

  第九條村集體經濟年收入未達到15萬元(以上級部門認定的最低額度為準)的村集體應嚴格控制非生產性開支,不得自籌資金實施美麗鄉村建設專案。當年度未安排集體經濟創收專案的,原則上取消當年度新農村建設方面的鄉財政補助。

  第十條本辦法由鄉人民政府負責解釋。

  第十一條本辦法自2021年4月1日開始實施,之前實施的專案不列入獎勵範圍,實施期限暫定三年。

  村集體經濟發展年終考核獎勵方案4

  為深入貫徹落實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持續鞏固脫貧攻堅成果,推動村級集體經濟產業發展壯大,全面推進抓黨建促鄉村振興,現就做好2021年村級集體經濟獎補工作制定方案如下。

  一、獎補資金

  2021年全市發展壯大村級集體經濟獎補資金共計260萬元,其中,市級財政資金160萬元,市管黨費100萬元。

  二、獎補物件

  獎補物件為全市所有行政村和涉農社群。

  三、獎補原則

  1.村級組織健全,“兩委”班子作風過硬,戰鬥力強,發展村級集體經濟思路清晰。

  2.村集體“三資”管理規範,無新增不良債務。

  3.獎補物件選擇應優先考慮正在建立的“紅色美麗村”“綠色發展村”“善治示範村”和村級債務化解成效顯著的村;獎補資金向已出列貧困村和貧困邊緣村傾斜,持續鞏固拓展脫貧攻堅成果。

  四、獎補型別

  1.產業發展進步獎。共評選30個,每個村獎補2萬元,共計60萬元。獎補條件:2020年集體經營性收入在5萬元-20萬元之間;村級主導產業初步形成(光伏發電除外)。

  2.產業發展突出獎。共評選40個,每個村獎補5萬元,共計200萬元。獎補條件:2020年集體經營性收入在20萬元-50萬元之間;有穩定可持續發展的村級主導產業(光伏發電除外)。

  五、申報程式

  1.村級申報。符合獎補條件的村填寫申請表,報鄉鎮黨委、政府。

  2.鄉鎮初審。由鄉鎮“三資”管理中心核實有關票據和資料,簽署明確意見,附有關印證資料(合同、票據等),一併報縣(市、區)發展壯大村級集體經濟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審查。

  3.縣級複核。縣(市、區)黨委組織部、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要組織專班實地進行核查,核查結果由縣(市、區)發展壯大村級集體經濟工作領導小組組長簽署明確意見,報市發展壯大村級集體經濟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彙總。

  獎補名單經公示一週無異議後,給予獎補。

  六、獎補資金使用及考核

  獎補資金必須按照程式嚴格、專款專用的要求申報使用,並加強檢查考核。

  1.獎補資金的使用範圍。一是興辦集體經濟發展的產業專案或對原專案追加投資;二是入股經營效益穩定的市場主體或自主成立股份公司及新型農業經營主體;三是用於開展服務創收。不得用於接待、個人借款、村幹部報酬發放等非生產性支出。

  2.獎補資金的檢查考評。獎補資金到位後,要及時撥付到村。獎補資金撥付後的1個月內,鄉鎮要幫助相關村儘快制定資金使用方案。縣(市、區)要組織專班,於資金撥付後3個月內,到有關村檢查核實資金使用情況,並指導村級用好用活資金,發展主導產業。市發展壯大村級集體經濟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在資金撥付的6個月內,將適時組織抽查,對資金撥付不及時、使用超出範圍或違紀違規的,嚴肅追究相關單位和責任人的責任。

  七、申報時間

  各縣(市、區)要嚴格按照申報條件,認真核實和初選後,於2021年6月20日前,將加蓋公章的進步村彙總表(附件3)、各村申請表(附件2),彙總上報市發展壯大村級集體經濟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

  村集體經濟發展年終考核獎勵方案5

  為充分調動村幹部幹事創業的積極性,發展壯大村級集體經濟,為鄉村振興戰略目標的實現,加快全面小康村建設步伐提供經濟支撐。根據鎮黨委、鎮政府《茅山鎮20xx年度村幹部工作目標考核的實施意見》茅委發〔20xx〕xx號檔案精神,經研究,提出 20xx年度發展壯大村級集體經濟專項考核辦法。

  一、考核物件:

  行政村全體在職村幹部

  二、考核內容:

  集體經營性收入,引進爭取資金、應收款項、當年農民負擔和內部往來收繳,農田基礎設施使用和土地流轉服務費(土地流轉管理費)收繳。

  三、考核辦法:

  除按《茅山鎮20xx年度村幹部工作目標考核的實施意見》中《考核細則》進行分值考核外,對上述四項分別進行專項獎勵考核。

  1.村集體經營性收入。當年村集體經營性收入增長15%且達35萬元以上(含35萬元),獎勵1萬元,增長15%且達30萬元,獎勵0.5萬元,(以當年實際到賬收入為基準)。

  2.引進爭取資金。爭取能人老闆捐資每萬元獎勵500元,最高不超過5000元。收入以當年資金到鎮會計代理中心帳戶為準。

  3.當年農民負擔和內部往來、應收款收繳。當年農民負擔收繳完成90%以上,按到帳總額的5%獎勵,低於90%不予獎勵。內部往來、應收款回收按實際到帳的10%給予獎勵。但當年農民負擔收繳達不到90%的,內部往來回收按5%獎勵(相關工程建設專案除外)。

  4.農田基礎設施使用及土地流轉服務費(土地流轉管理費)收繳。按各村實際流轉面積收繳,達100%給予5%的獎勵(達不到不予獎勵)。

  四、考核獎勵兌現方法

  1.考核依據。年未由鎮村級會計代理中心按村實際到賬數進行專項考核,並報鎮農業農村工作考核領導小組進行審批把關,再由鎮農業服務中心(農經站)考核結算到村,各行政村黨總支書記依據所屬村幹部的工作實績進行考核,並將考核結果報鎮會計代理中心統一打卡兌現。

  2.專項考核資金來源。專項考核資金由鎮村級會計代理中心根據考核結果統一出據在村管理費中列支。

  本考核辦法從20xx年1月1日起施行。

  村集體經濟發展年終考核獎勵方案6

  為進一步激發各村幹部發展壯大村集體經濟的積極性和能動性,依據《區委辦公室區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發展壯大村集體經濟若干措施>的通知》(柴辦發﹝20xx﹞3號)檔案精神,經20xx年1月16日鎮黨委會議研究,決定對完成村集體經濟收入超5萬元的村進行物質獎勵,具體獎勵意見如下:

  一、獎勵範圍

  經區委組織部門和區農業農村部門認定的村集體經濟收入超5萬元的行政村。

  二、獎勵物件

  符合獎勵範圍的村全體值班幹部。

  三、獎金來源及額度

  激勵獎金在本村集體經濟收入中提取,提取比例不超過20%。

  四、獎勵細則

  獎勵細則由各村自行制定,實行差異化獎勵,原則上村正職幹部和副職幹部獎金差額控制在10%以內。

  五、有關要求

  各村獎勵細則必須經過蹲點鎮領導簽字同意後上報至鎮黨委,經鎮黨委批准後方可實施,不得超範圍、超標準發放獎勵資金。

  本意見暫行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