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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夥協議書

精選合夥協議書模板合集九篇

  現如今,越來越多地方需要用到協議,協議對雙方的事務履行起到積極作用。到底應如何擬定協議呢?以下是小編幫大家整理的合夥協議書10篇,歡迎閱讀,希望大家能夠喜歡。

合夥協議書 篇1

  甲方:

  乙方:

  為了整合優勢教育資源,打造教育精品工程,共同發展貴州省織金縣教育事業。本著平等互利自願的原則,在織金縣創辦一所全封閉、寄宿制民辦公助學校。經甲乙雙方協商,達成如下協議:

  一、學校基本情況

  1、學校名稱:東方紅實驗學校

  2、學校性質:民辦公助股份制學校

  3、學校用地

  ①、學校選址:織金縣城郊花紅村。

  ②、徵地面積:200畝。

  ③、徵地方式及費用:150畝校園用地由甲方以行政劃撥方式提供建設用地,土地使用權年限不低於60年。50畝教工生活區用地由甲方以零收益出讓給乙方,甲方負責辦理土地出讓手續並承擔辦理土地手續的相關費用,乙方以5萬/畝的出讓費取得土地使用權,該土地使用權年限不低於70年。拆遷、補償、安置等費用由甲方承擔。

  4、管理模式:設立董事會,實行董事會領導下的校長負責制。

  5、辦學規模:終端辦學規模為學校包括高中、初中、小學及幼兒園,擁有教學班140多個,在校學生總人數6000-7000人。

  二、甲方權利義務

  1、甲方為學校建設提供優質服務。甲方負責學校用地的四通一平(通水、通電、通路、通訊)及承擔所需相關費用;甲方應派專人協助學校成立籌建領導小組,協調有關部門對涉及學校工程專案建設的立項、報建等事項給予特事特辦、優先優惠政策,減免有關費用,並對建設過程中遇到的問題給予幫助解決;甲方應就乙方申辦學校的優惠政策和規範相關職能部門執法行為制定相應的紅標頭檔案,簡化乙方申辦學校辦理手續的程式,集中視窗辦理,為乙方提供一站式服務。

  2、甲方應依法加強教師隊伍管理。乙方自行招聘教師,其人事關係、檔案可由縣從事局人才交流中心代理。教育部門對教師的資格認定、業務培訓、職稱評審、晉級、評優、教齡計算等與公辦學校教師一視同仁。

  甲方應允許乙方在甲方各鄉鎮擇優選聘部分優秀教師來校任教,應允許甲方當地名優高中教師來乙方學校兼課,應允許在全縣公辦學校範圍內聘任優秀教育工作者來校擔任行政管理。以上人員與乙方簽訂聘用合同,在乙方任教期間工資由乙方發放,但甲方應當連續計算其教齡和工齡,其離開乙方回原學校,繼續享受公辦教師待遇。

  乙方從外地聘請的教師和乙方投資人及其子弟,其戶籍、人事關係願意轉入甲方的,甲方應按照引進人才相關規定,優先辦理。

  3、甲方應依法加強教育教學管理。乙方學校招生、考試、學籍管理、教研活動、教學評估、校長及師資培訓、表彰獎勵、學生扶貧助學等納入全縣統一管理,與公辦學校同等對待。縣教育局要加強教育教學業務指導,提升辦學水平,教育局在下達教育計劃、劃定招生範圍、撥付教育經費時要

  給予公辦學校同等待遇。甲方為乙方劃定區域招生,並允許乙方跨區域招生。

  4、甲方應依法維護乙方辦學行為。乙方依法享有辦學的自主權,甲方應嚴禁任何單位和個人干預乙方學校的合法教育活動和正常教育秩序;甲方應嚴禁對乙方學校亂收費、亂攤派、亂罰款;應嚴禁侵佔學校合法的財產和教學場所。

  5、甲方應避免重複投資建設。甲方在五年內不再批建同類民辦學校;甲方應指定乙方為全縣唯一的舉辦高考補習班的學校,縣內其他學校不得舉辦高考補習班和招收高考補習生。

  6、乙方的投資額達到人民幣3000萬元,甲方應根據畢節行署相關檔案中的建立民辦教育獎勵制度,給予乙方一次性獎勵人民幣600萬元。為支援教育事業,甲方應每年在教育基金中,撥付600萬元給乙方,用於高中教師工資補貼。

  7、如因政策原因或學校經營不善導致學校無法正常運轉,甲方應按成本價收購學校,並給予乙方一定的利息補助。

  三、乙方的權利義務

  1、乙方依法享有與公辦學校同等的辦學權利。

  2、乙方應根據專案投資要求落實建設資金,保證在20xx年8月底落實不少於3000萬元人民幣的建設資金。

  3、乙方按照《東方紅實驗學校建設進度要求》進行建設,保證20xx年8月前完成第一期建設工程,並於20xx年9月正式開始招生辦學。

  4、乙方不得在建設中途撤資離場;不能改變土地用途而建設與教育無關的建築用於商業經營;不得將土地用於出租、抵押貸款或者用於其他擔保。

  5、乙方要制訂《學校章程》報縣教育行政部門審批,專案建成投入使用後,依據《學校章程》的規定,在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貫徹國家的教育方針政策,遵守法律法規的前提下依法享有辦學自主權,實行自主經營、獨立核算、自負盈虧。

  6、乙方學校收費辦學按照相關政策,實行收費備案制,甲方允許乙方收費市場化。

  7、乙方招聘教職員工要按《勞動法》的有關規定簽訂用工合同,工資待遇由雙方協商確定,應按時足額髮放工資和辦理醫療及養老等社會保險。

  8、乙方享有招生的自主權,在同等條件下,優先安排本縣戶籍適齡兒童就讀。

  四:違約責任

  本協議雙方達成一致意見後,任何一方不得擅自違約,否則,違約方承擔投資總額(3000萬人民幣)5%的違約金。

  各方因本協議或其他附屬文字等發生爭議,應儘量協商解決;如協商不成,任何一方可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五、未盡事宜

  本協議簽訂後,未盡事宜經雙方協商後,可簽訂補充協議,但不得違背本協議的基本精神,補充協議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六、協議效力

  本協議自雙方簽字或蓋章時生效。

  本協議一式二份,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合夥協議書 篇2

  合夥人:

  1、 ,身份證號: 股份比例: %

  2、 ,身份證號: 股份比例: %

  3、 ,身份證號: 股份比例: %

  4、 ,身份證號: 股份比例: %

  5、 ,身份證號: 股份比例: %

  6、 ,身份證號: 股份比例: % 本著公平、合理的原則,共同盈利的目標,以上和合夥人經商議決定,達成以下幾條:

  一、合夥經營位於簡陽市河東新區山水年華A區天順商務賓館,經營面積為1600平方米,主營茶樓、賓館。

  二、凡經營策略和發展方向均由全體股東商議決定。具體經營管理由聘請的管理人員執行。

  三、盈餘分配以財務報表為準,每天賬目表由負責經營管理者共同簽字方可生效。

  四、入夥需承認本合同,需經全體合夥人同意,執行規定的權利和義務。

  五、經各個股東商議共同決定,本店工商註冊經營者為 ,若後期成立公司則另行商議法人事宜。其他合夥人的權利:發動一切人脈關係為合夥事業能取得成功做最

  大努力,聽取經營管理者(可外聘)開展業務情況的報告,檢查合夥帳冊及經營情況,共同決定合夥重大事項。

  本店管理者由各個股東商議選定(可外聘),其許可權是:對外開展業務,對合夥事業進行日常管理。

  本店現在裝置及後期開發專案、增加裝置歸所有股東共同擁有。

  六、禁止事項

  1、經全體合夥人同意,禁止任何合夥人私自以合夥人名義在同城範圍進行相關業務活動,一旦確認,其業務獲得利益歸現合夥團隊共有,若造成損失按實際損失賠償(並現團隊保留追究其法律責任的權利)。

  2、禁止合夥人經營與合夥竟爭的業務。

  3、如合夥人違反上述各條,應按合夥實際損失賠償。勸阻不聽者可由全體合夥人決定除名,除名後其不再擁有本店任何股份。

  4、禁止任何個人將本店執照及設施予以出售或私自變相使用。違者追其法律及經濟責任。

  七、其他

  1、合夥終止後的事項:

  (1)即行推舉結算人,並邀請 中間人(或公證員)參與結算;(2)清算後如有盈餘,則按收取債權、清償債務、返還出資、按比例分配剩餘財產的順序進行,固定資

  產和不可分物,要作價賣給合夥人或第三人,其價款參與分配;(3)清算後如有虧損,不論合夥人出資多少,先以合夥共同財產償還,合夥財產不足清償的部分,由合夥人按出資比例承擔。

  2、合夥人之間如發生糾紛,應共同協商,本著有利於合夥事業發展的原則予以解決(以半數票以上為決策權),如協商不成,可以訴訟法院。

  八、本協議自訂立之日起生效。

  九、若本店內發生任何安全事宜,其後果由全體股東共同承擔責任。

  十、本合同如有未盡事宜,應由合夥人集體討論補充或修改,補充和修改需由各個股東共同簽字生效,其內容與合同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一、本合同正本一式 份,合夥人各執一份。

  合夥人:

  年 月 日

合夥協議書 篇3

  訂立協議人:

  以上合夥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經過充分協商,自願合夥組成律師事務所,一致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 律師事務所的名稱。

  本所名稱為:

  地址:

  第二條 律師事務所的性質。

  為“兩不四自”律師事務所。即:“不佔國家編制、不要國家經費、自願組合、自收自支、自我發展、自我約束”的自律性律師工作機構。

  第三條 合夥人。

  初始合夥人為訂立本協議的 人,本所成立之後,根據業務需要,依照本協議和章程規定和條件和程式吸收新的合夥人。

  第四條 出資數額與比例。

  (一)合夥人每人認繳人民幣 元整。

  (二)每個合夥人的出資比例分別佔出資總額的 %。

  (三)合夥人於本協議簽訂之日起五日內一次付清出資款 元整。

  第五條 合夥人的財產權利。

  (一)每個合夥人每年的業務收費,在支付效益工資扣除應攤公共費用。提取

  %公共積累,交納各項稅費後,其剩餘部分作為事務所的財產積累,用於事務所發展,如購置交通工具等。創收合夥人對其積累的財產享有專有使用權。

  (二)律師事務所每年的公共費用 %由合夥人均攤, %按比例分攤。

  (三)每個合夥律師年業務收入提取 %進入公共積累,由合夥人共同享有。

  (四)專、兼職律師年業務收入,在提取效益工資後,其餘部分進入公共積累,由合夥人共同享有。

  (五)合夥律師的業務收入不足以支付公共費用時,由專、兼職律師創收的積累部分沖銷;如果專、兼職律師創收的積累部分仍不足以支付律師事務所費用時,其不足部分由各合夥律師均攤。

  (六)各合夥律師按其出資比例對事務所債務承擔義務,並對律師事務所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七)事務所每年收取的業務費,按照律師法的規定提取事業發展基金、執業風險基金、社會保障基金、培訓基金,具體比例由合夥人會議依照有關法律規定確定。

  (八)合夥人會議每年年初對上一年度的資產清理一次,確定每個合夥人在上一年度財產積累中所享有的財產數額。每個合夥人歷年享有財產數額之累計數即為該合夥人在本所擁有的財產總額。

  第六條 財務管理及分配製度。

  (一)本所建立健全人事、財務、業務、收費制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各項稅費,具體內部管理制度另行制定,報司法行政機關備案。

  (二)合夥人的共同財產由事務所統一管理使用,未經合夥人會議同意不得私自分割、挪用。

  (三)本所實行效益工資制或固定工資制,律師具體提成比例或工資金額由合夥人會議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確定,達到國家規定的納稅標準的,由本人負責完稅。

  第七條 入夥。

  (一)在本所從事律師工作三年以上,年收費額達到在去掉上一年度合夥律師最高和最低收入者後其他合夥律師的平均收費數額,或者具有特殊才能和貢獻者,由本人提出書面申請,並由兩名合夥人推薦,經合夥人會議三分之二以上透過,做出決議並與其簽訂合夥協議後可成為合夥人。

  (二)新加入的合夥人按照本協議的規定投入相應資金作為合夥出資,按照本所章程享有財產及其他各種權利,並承擔相應的義務。

  第八條 合夥人會議的組成和職責

  (一)合夥人會議由全體合夥律師組成,是本所的最高議事決策機構,決定本所的一切重大事宜。

  (二)合夥人會議行事以下權利:

  (1)制定和修改事務所章程;

  (2)決定合夥律師的加入;

  (3)選舉和罷免事務所主任、副主任;

  (4)討論決定本所的終止;

  (5)批准本所的發展規劃和業務計劃;

  (6)批准律師收入分配方案;

  (7)決定本所重大財務事項;

  (8)稽核批准本所的年度財務預、決算;

  (9)制定和修改本所內部規章制度;

  (10)決定分支機構的設立和撤銷;

  (11)其他重大事宜。

  (三)合夥人會議由初始合夥人和再加入合夥人組成,對於第(二)項所規定的第(1)、(4)項權利僅由初始合夥人享有。對於其他各項權利則由初始合夥人和再加入合夥人同等享有。再加入合夥人對初始合夥人的退出不享有表決權,但對其合夥人的加入與退出則享有表決權。

  (四)合夥人會議實行民主集體中制,堅持少數服從多數原則,合夥人會議做出決議除第(二)項第(1)、(2)、(4)、(7)、(10)項須經有表決權的合夥人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外,其他各項決議的做出均需有二分之一以上的有表決權的合夥人同意,方為有效。

  (五)合夥會議每半年舉行一次,舉行會議的時間為每年六月份和十二月份,經三分之一以上合夥人提議可以召集臨時會議。合夥律師因故不能參加合夥人會議,可以出具授權委託書,委託他人代理出席會議、行使權利。

  第九條 本所的代表人是主任,由合夥人會議選舉產生,每屆任期二年,可連選連任。

  主任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本所的日常事務性工作;

  (二)負責召集合夥人會議;

  (三)代表本所對外簽訂各項合同;

  (四)聘任和解聘各分部主任;

  (五)聘任和解聘兼職律師和輔助工作人員;

  (六)批准一級性財務開支。

  第十條 合夥人的權利和義務

  (一)合夥人享有的權利:

  (1)參加合夥人會議,按照本所章程規定行使表決權;

  (2)擔任事務所及各分所、各分部負責人的推選權和被推選權;

  (3)提請修改本所章程和合夥協議、規章制度;

  (4)監督事務所的財務、監督合夥人會議的執行情況;有權隨時查閱事務所的財務帳冊及資料;

  (5)監督事務所主任、事務所管委會的工作;

  (6)依照合夥協議的規定退出合夥;

  (7)依合夥協議對事務所的財產擁有所有權和收益分配權;

  (8)合夥協議規定的'其他權利。

  (二)合夥人承擔的義務:

  (1)嚴格遵守國家法律和政策,嚴格遵守本所章程,執行合夥人會議的決議;

  (2)嚴守律師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自覺維護本所及本所律師的聲譽;

  (3)合夥人對本所負有忠誠義務、合夥人之間應當互相尊重,不得相互詆譭;

  (4)嚴守事務所的業務秘密;

  (5)合夥人不得擅自以事務所名義對外簽訂借款擔保等經營性協議;

  (6)合夥人不得以本所的權益份額對外設定擔保;

  (7)遵守律師事務所的規章制度;

  (8)自覺接受主任和副主任的行政領導和管理,完成主任交辦的各項任務;

  (9)完成本所規定的創收指標;

  (10)專職從事律師業務,以全部時間投入工作、積極拓展業務領域;

  (11)按其出資比例對事務所的債務承擔責任;

  (12)依法承擔法律援助義務;

  (13)合夥人若退夥,從退出本所之日起兩年內不得與事務所其他律師成立新的律師事務所或共同到另一律師事務所執業;

  (14)合夥協議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一條 退夥。

  (一)合夥人可以依照合夥協議退出合夥,退夥時應提前三個月提出退夥的書面申請並說明理由,經合夥人會議決議後,方生產退夥的效力。

  (二)合夥人主要提出退夥的,對其在本所工作期間歷年積累的財產予以核實,固定資產按現值的 %依法納稅後,以貨幣形式清退,貨幣部分完稅後全部清退,退夥律師對退夥之前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三)合夥人連續兩年不能完成合夥人創收指標,經合夥人會議決議予以退夥。合夥人退夥後可以作為專職律師繼續在本所執業,退夥人若能連續兩年完成合夥創收指標,經合夥人會議決議可以恢復合夥。

  (四)合夥人有下列行為的,經有表決權的合夥會議四分之三以上決議,予以除名,對其在本所工作期間歷年積累的財產予以核實,對其財產清退比例,固定資產按現值的 %予以清退,貨幣部分完稅後全部清退。

  (1)律師資格被取消、律師執業證書被吊銷;

  (2)違反法規、執業紀律情節嚴重,造成惡劣影響的;

  (3)嚴重損害本所利益,給本所造成重大損失的;

  (4)故意敗壞本所形象和聲譽、製造分裂造成影響的;

  (5)未經合夥人會議同意挪用、侵佔事務所資金、私自分割事務所財產的;

  (6)拒不執行合夥人會議決議或者無正當理由連續六個月不在本所人事律師業務的;

  (五)合夥因客觀原因(如從政、出國留學、脫產進修、生育、重大疾病)不能從事律師業務時,保留其合夥人資格,但不再享有其未執業期間律師事務所費用和承擔合夥人其他義務,待恢復執業後再享有權利並承擔相應的義務。如本人自願退夥,按本協議第十條第二項退夥。

  (六)合夥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負賠償責任。

  (1)嚴重敗壞本所形象和聲譽的;

  (2)給律師事務所造成經濟損失的。

  第十二條 合夥終止。

  本所因下列原因解散終止:

  (1)事務所合夥人不足三人,且在三個月內未能補齊;

  (2)事務所的財產不足10萬元,且在三個月內未能補足;

  (3)合夥人會議合體一致同意解散;

  (4)被依法撤銷或解散;

  (5)因嚴重虧損或其他原因,而無法繼續開展業務。

  本所經合夥人會議決議解散或因違反法律法規、執業紀律被吊銷執業證書的,應成立清算組,對事務所的財產進行清算。合夥人有權參加與清算有關的活動。

  在清算期間,本所所有執業律師停止執業、事務所的執業證書及律師執業證書合夥上交原登記機關。尚未辦結的法律事務,由事務所與委託人協商解決。

  事務所終止後,應清償所有債務,清償債務後的剩公共財產部分按合夥協議約定在合夥人之間均等分配。對於各合夥人積累的財產由創收合夥人享有,事務所的公共財產部分不足以償還債務時,合夥人依合夥協議約定的比例均等對剩餘債務進行分攤。

  事務所終止後,財務帳簿、業務檔案,按照有關規定移交司法行政機關保管,印章交回原登記的司法行政機關。

  第十三條 合夥協議的修改及其解釋

  (一)本合夥協議的修改,須經合夥人會議三分之二以上透過方為有效,並報原批准機關備案。

  (二)本合夥協議,由合夥人會議負責解釋。

  第十四條 本合夥協議自全體合夥人簽字後生效。

  第十五條 本合夥協議一式十份,合夥人每人各執一份,並報司法廳備案。

合夥協議書 篇4

  甲方:身份證號:

  住址:

  乙方:身份證號:

  住址:

  經甲乙雙方友好協商、達成以下合夥協議:

  第一條 合夥企業基本情況。

  名稱:

  住址:

  出資額:

  型別:

  經營範圍:

  第二條 合夥期限。

  合夥期限 年,自工商部門核發營業執照之日起開始計算。如果需要延長期限的,在期滿前六個月辦理有關手續。

  第三條 出資金額、方式、期限。

  (一)甲方出資人民幣 元,大寫 ,佔總投資額的 %;乙方出資人民幣 元,大寫 ,佔總投資額的 %;

  (二)雙方以現金方式出資,於20xx年__ 月__ 日以前交齊。

  (三)本合夥企業出資共計人民幣__ _元,大寫。合夥期間各合夥人的出資為共有財產,不得隨意請求分割。合夥終止後,各合夥人的出資仍為個人所有,屆時予以返還。

  第四條 盈餘分配與債務承擔。

  合夥各方共同經營、共同勞動,共擔風險,共負盈虧。

  (一)盈餘分配:合夥人投資成本全部回收以前,各合夥人依照出資比例對合夥企業利潤進行分配;合夥人投資的成本全部回收以後,合夥企業的利潤由各合夥人平均分配,即各合夥人各自享有二分之一的利潤分配額。

  (二)債務承擔:合夥債務先以合夥財產償還,合夥財產不足清償時,以投資比例為依據,按比例承擔。

  第五條 入夥、退夥、出資的轉讓。

  1. 新合夥人入夥,必須經雙方合夥人同意;

  2. 合夥人在不給合夥企業事務執行造成不利影響的情況下,可以退夥,但應當提前90日通知其他合夥人。合夥人擅自退夥給合夥造成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3. 允許合夥人轉讓其在合夥中的全部或部分財產份額。在同等條件下,合夥人有優先受讓權。如向合夥人以外的第三人轉讓,第三人應按入夥對待,否則以退夥對待轉讓人。合夥人以外的第三人受讓合夥企業財產份額的,經修改合夥協議即成為合夥企業的合夥人。

  第六條 合夥負責人及合夥事務執行。

  (一)甲方負責經營管理及財務出納;乙方負責財務會計。

  (二)合夥協議約定或全體合夥人決定,委託甲方為合夥負責人,其許可權為:

  1. 對外開展業務,訂立合同;

  2. 對合夥事業進行日常管理;

  3. 出售合夥的產品(貨物)、購進常用貨物;

  4. 支付合夥債務。

  第七條 禁止行為。

  (一)未經全體合夥人同意,禁止任何合夥人私自以合夥名義進行業務活動;如其業務獲得利益歸合夥企業,造成的損失自行承擔。

  (二)禁止合夥人參與經營與本合夥企業競爭的業務。

  (三)除合夥協議另有約定或者經全體合夥人同意外,合夥人不得同本合夥企業進行交易。

  (四)合夥人不得從事損害本合夥企業利益的活動。

  第八條 違約責任。

  (一)合夥人私自以其在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質的,其行為無效,或者作為退夥處理;由此給其他合夥人造成損失的,承擔賠償責任。

  (二)合夥人嚴重違反本協議、或因重大過失或違反《合夥企業法》而導致合夥企業解散的,應當對其他合作人承擔賠償責任。

  第九條 合同爭議解決方式。

  凡因本協議或與本協議有關的一切爭議,合夥人之間共同協商,如協商不成,提交仲裁委員會仲裁。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各方均有約束力。

  第十條 其他。

  (一) 經協商一致,合夥人可以修改本協議或對未盡事宜進行補充;補充、修改內容與本協議相沖突的,以補充、修改後的內容為準;

  (二)本合同一式兩份,合夥人各執一份;

  (三)本合同經全體合夥人簽名後生效。

合夥協議書 篇5

  甲方:身份證號碼: 乙方:身份證號碼:

  根據《合同法》及相關法律規定,雙方本著互利互惠的原則,經友好協商,訂立合夥協議如下:

  第一條 甲乙雙方自願合夥承包位於 魚塘一口,有效水面約 畝,已支出投資額為45萬元(此款已作為該魚塘承包經營權轉讓金支付給原魚塘承包人),甲方出資22.5萬元,乙方出22.5萬元,分別佔投資總額的50%和50%,後繼魚塘經營投入資金各佔50%。

  第二條 本合夥經營期限為從簽訂本協議之日起至魚塘被國家徵收致無法經營為止。

  第三條 雙方共同經營管理魚塘,經營利潤和虧損按照雙方的出資比例(即各佔50%)分攤。如遇國家徵用土地,必須由雙方共同與政府協商退地補償事宜,並共同在退地補償協議上簽字,否則違約方將向守約方承擔違約金萬元。

  第四條 雙方均不能利用所承包魚塘獨自接受他人垂釣休閒要求;經雙方一致同意方可同意他人在承包魚塘垂釣休閒,由此產生的費用雙方按出資比例共同承擔,產生的利潤按出資比例分配。

  第五條 有關魚塘的建設和發展等相關資金投入,必須經雙方協商一致方可進行,如果一方不聽對方意見,固執己見擅自行動,由此造成的額外支出和損失,概由其本人承擔,

  並賠償給對方造成的實際損失。

  第六條 魚塘工作人員的聘用和平時費用支出,均須雙方當面協商,達成一致後簽字負責,否則,未簽字的一方有權拒絕支付相關費用,由擅自行動的一方自行承擔。

  第七條 在不影響魚塘可持續發展的前提下,雙方可協商利用魚塘開發其它專案,風險和利潤按開發專案的實際出資比例分攤。

  第八條 因執行本協議發生爭議或本協議未盡事宜,雙方可協商解決,協商不成,均可向東西湖區人民法院起訴。因訴訟而產生的全部費用(包括但不限於訴訟費、保全費、公告費、執行費、律師費及差旅費等)概由敗訴方承擔。

  第九條 出現下列事項,合夥終止:

  (一)魚塘被國家徵用;

  (二)合夥雙方協商一致;

  (三)一方嚴重違約或嚴重損害對方利益;

  (四)出現合夥事業無法完成或其他法律規定的情形。本協議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雙方簽字捺印生效。

  甲方(簽字並捺印):

  乙方(簽字並捺印):

  20xx年 月 日

合夥協議書 篇6

  甲方:

  住所:

  乙方:

  住所:

  甲乙雙方共同投資人(以下簡稱“共同投資人”)經友好協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規的規定,就各方共同出資並由甲方以其名義享有_________股權,並作為發起人參與_________公司的發起設立事宜,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共同投資人的投資額和投資方式

  共同出資人的出資額為人民幣_________元,其中甲方出資_________元,佔出資總額的_________%;

  乙方出資_________元,佔出資總額的_________%;雙方一致同意甲方用出資總額_________的股權作為出資,參與股份公司的發起設立,共同投資人將持有股份公司股本總額的_________%。

  第二條利潤分享和虧損分擔

  共同投資人按其出資額佔出資總額的比例分享共同投資的利潤,分擔共同投資的虧損。

  共同投資人各自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共同投資承擔責任,共同投資人以其出資總額為限對股份有限公司承擔責任。

  共同投資人的出資形成的股份及其孳生物為共同投資人的共有財產,由共同投資人按其出資比例共有。若共同投資的股份轉讓後,各共同投資人有權按其出資比例取得財產。

  第三條事務執行

  1、共同投資人委託甲方代表全體共同投資人執行共同投資的日常事務,包括但不限於:

  (1)在股份公司發起設立階段,行使及履行作為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的權利和義務;

  (2)在股份公司成立後,行使其作為股份公司股東的權利、履行相應義務;

  (3)收集共同投資所產生的孳息,並按照本協議有關規定處置。

  2、其他投資人有權檢查日常事務的執行情況,甲方有義務向乙方報告共同投資的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

  3、甲方執行共同投資事務所產生的收益歸共同投資人,所產生的虧損或者民事責任,由共同投資人承擔;

  4、甲方在執行事務時如因其過失或不遵守本協議而造成共同投資人損失時,應承擔賠償責任;

  5、共同投資人可以對甲方執行共同投資事務提出異議。提出異議時,應暫停該項事務的執行。如果發生爭議,由共同投資人共同決定;

  6、共同投資的下列事務必須經共同投資人同意:

  (1)轉讓共同投資於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

  (2)以上述股份對外出質;

  (3)更換事務執行人。

  第四條入資、退資、出資的轉讓

  1、入資新合夥人入資必須經全體合夥人同意;新合夥人須承認並簽署本合夥協議;除入資協議另有約定外,入資的新合夥人與原合夥人享有同等權利,承擔同等責任;入資的新合夥人對入資前合夥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2、退資

  (1)自願退資。

  在經營期限內,有下列情形之一時,合夥人可以退資:

  ①合夥協議約定的退資事由出現;

  ②經全體合夥人書面同意退資;

  ③發生合夥人難以繼續參加合夥專案的法定事由。合夥人擅自退資給合夥造成損失的,應當賠償其他合夥人的全部損失。

  (2)當然退資。

  合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然退資:

  ①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②被依法宣告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

  ③個人喪失償債能力;

  ④被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在合夥企業中的全部財產份額。以上情形的退資以實際發生之日為退資生效日。

  (3)除名退資。合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其他合夥人一致同意,可以決議將其除名:

  ①未履行出資義務;

  ②因故意或重大過失給合夥專案造成經濟損失的;

  ③執行合夥事務時有不正當行為;

  ④合夥協議約定的其他事由。對合夥人的除名決議應當書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資;

  合夥人退資後,其他合夥人與該退資人按退資時的合夥專案的財產狀況進行結算。

  第五條投資的轉讓

  1、共同投資人向共同投資人以外的人轉讓其在共同投資中的全部或部分出資額時,須經共同投資人同意;

  2、共同投資人之間轉讓在共同投資中的全部或部分投資額時,應當通知其他共同出資人;

  3、共同投資人依法轉讓其出資額的,在同等條件下,其他共同投資人有優先受讓的權利。

  第六條其他權利和義務

  1、甲方及其他共同投資人不得私自轉讓或者處分共同投資的股份;

  2、共同投資人在股份有限公司登記之日起三年內,不得轉讓其持有的股份及出資額;

  3、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後,任一共同投資人不得從共同投資中抽回出資額;

  4、股份有限公司不能成立時,對設立行為所產生的債務和費用按各共同投資人的出資比例分擔。

  第七條違約責任

  為保證本協議的實際履行,甲方自願提供其所有的財產向其他共同投資人提供擔保。甲方承諾在其違約並造成其他共同投資人損失的情況下,以上述財產向其他共同投資人承擔違約責任。

  第八條其他

  1、本協議未盡事宜由共同投資人協商一致後,另行簽訂補充協議。

  2、本協議經全體共同投資人簽字蓋章後即生效。

  本協議一式_________份,共同投資人各執一份。

  甲方(簽字):

  _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乙方(簽字):

  _________年____月____

合夥協議書 篇7

  合夥協議

  合夥人甲:____________ 性別_______

  合夥人乙:____________ 性別_______

  第一條 合夥經營專案和範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條 合夥期限

  合夥期限為_______年,自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第三條 出資額、方式

  1.合夥人____________以____________方式出資,計人民幣_____________元。合夥人____________以____________方式出資,計人民幣_____________元。

  2.本合夥出資共計人民幣____________元。

  第四條 如果合作中途合夥專案需要擴充套件丶修改丶此類需雙方同意方可進行。

  第五條 本合同自訂立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兩份,合夥人各執一份。

  合夥人甲:____________合夥人乙: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合夥協議書 篇8

  個人合作協議範本 合夥人:甲(姓名),男, 年 月 日出生,現住址: 市 街道 號 合夥人:乙(姓名),男, 年 月 日出生,現住址: 市 街道 號 合夥人本著公平、平等、互利的原則訂立合夥協議如下:

  第一條 甲乙雙方自願合夥經營 專案,總投資為×萬元,甲出資 萬元,乙出資 萬元,

  各佔投資總額的 %、 %。

  第二條 本合夥依法組成合夥企業,由甲負責辦理工商登記。

  第三條 本合夥企業經營期限為五年。如果需要延長期限的,在期滿前六個月辦理有關手續。

  第四條 合夥雙方共同經營、共同勞動,共擔風險,共負盈虧。 企業盈餘按照各自的投資比例分配。企業債務按照各自投資比例負擔。任何一方對外償還債務後,另一方應當按比例在十日內向對方清償自己負擔的部分。

  第五條 他人可以入夥,但須經甲乙雙方同意,並辦理增加出資額的手續和訂立補充協議。

  補充協議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效力。

  第六條 出現下列事項,合夥終止: (一)合夥期滿; (二)合夥雙方協商同意; (三)

  合夥經營的事業已經完成或者無法完成; (四)其他法律規定的情況。

  第七條 本協議未盡事宜,雙方可以補充規定,補充協議與本協議有同等效力。

  第八條 本協議一式貳份,合夥人各一份。本協議自合夥人簽字(或蓋章)之日起生效。合夥人:×××(簽字或蓋章)合夥人:×××(簽字或蓋章)×年×月×日篇二:專案合作協議書範本 專案合作協議書

  專案合作協議由:專案出資人(以下簡稱甲方)和專案技術負責人(以下簡稱乙方)

  甲:,身份證號:,籍貫乙:,身份證號:,籍貫甲乙雙方本著公平、平等、互利的原則訂立合作協議如下:

  第一條 甲乙雙方自願合作經營塑膠和金屬油漆專案,總投資為20萬元,甲方以人民幣方式出資15萬元,乙方以人民幣出資5萬元及技術和客戶資源。

  第二條 本合夥依法組成合夥企業,在合夥期間合夥人出資的為共有財產,不得隨意分割。合夥終至後,各合夥人的出資仍為個人所有,屆時予以返還。

  第三條 本合夥企業經營期限為三年。如果需要延長期限的,在期滿前六個月辦理有關 手續。

  第四條 雙方共同經營,合夥人執行合夥事務所產生的收益歸全體合夥人,所產生的虧損或者民事責任由全體合夥人。

  第五條 企業固定資產和盈餘按照取得的銷售淨利潤的甲方60%、乙方40%的比例分配。

  第六條 企業債務按照甲方60%、乙方40%比例負擔。任何一方對外償還債務後,另一方應當按比例在十日內向對方清償自己負擔的部分。

  第七條 每年專案產品總銷售利潤的百分之十進行固定投入。銷售利潤分紅,一年結算

  第八條 本協議未盡事宜,雙方可以補充規定,補充協議與本協議有同等效力。

  第九條 本協議一式貳份,合夥人各一份。本協議自合夥人簽字(或蓋章)之日起生效。

  第十條 自協議簽訂之日起,乙方需要負責技術和市場開發及售後跟進,甲方負責管理及日常事務。 第十一條 本協議有效期暫定三年,自雙方代表(乙方為本人)簽字之日起計算,即從__ __年_ _月__ 日至_ ___年_ _月_ _日止。第十二條 爭議處理

  1、對於執行本合同發生的與本合同有關的爭議應本著友好協商的原則解決;

  2、如果雙方透過協商不能達成一致,則提交仲裁委員會進行仲裁,或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三條 本協議到期後,雙方均未提出終止協議要求的,視作均同意繼續合作,本協議繼續有效,如果不再繼續合作的,退出方應提前三個月向另一方提交退出的書面文字,並將己方的有關本合同專案的資料及客戶資源都應交給另一方。 第十四條 違約處理 如果一方違反本合同的任何條款,非違約方有權終止本合同的執行,並依法要求違約方賠償損害。 第十五條 協議解除

  1、 一方合夥人有違反本合協議的,另一方有權解除合作協議

  2、 合作協議期滿

  3、 雙方同意終止協優議的

  4、 一方合夥人出現法律上問題及做對企業有損害的,另一方有權解除合作協議第十六條 未盡事宜,雙方可再協商補充協議,補充協議同等本協議有效甲方:(簽章) 乙方:(簽章) 地址: 地址:合同簽訂地點:___________合同簽訂時間:____年__月__日第十七條 本合同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甲方身份證影印件

  貼上處 乙方身份證影印件 貼上處

合夥協議書 篇9

  甲方: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

  乙方: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

  丙方: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

  甲、乙、丙三方經友好協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規的規定,就三方合夥經營相關事宜,達成本協議,以資共同遵守。

  第一條 合夥經營專案及合夥宗旨

  甲、乙、丙三方共同出資開辦 咖啡廳,以各方積累的經營管理經驗和人脈關係,透過合法經營創造經濟效益,並共擔風險、共享利潤。

  第二條 合夥期限

  合夥期限為____年,自___年___月____日起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期限屆滿未有相反意見,本合夥協議期限自動延期。

  第三條 合夥金額及出資方式、期限

  甲乙丙三方一致同意共同出資 元用於合夥經營,其中各方出資分別:

  甲方出資_________元,佔出資總額的40%;

  乙方出資_________元,佔出資總額的30%;

  丙方出資_________元,佔出資總額的30%;

  甲乙丙三方應於_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前將上述出資額匯入指定的銀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條 利潤分配和債務承擔

  1、利潤分配:甲、乙、丙三方按各自出資額佔出資總額的比例分配合夥經營的利潤。

  2、債務承擔:合夥債務先由合夥財產償還,合夥財產不足以清償時,由各合夥人按出資比例承擔。

  第五條 合夥負責人及其他合夥人的權利

  1、合夥人共同委託甲方為合夥負責人,代表全體合夥人執行 咖啡廳的合夥事務,包括但不限於:

  (1)對外開展業務,訂立合同;

  (2)對合夥事業進行日常管理;

  (3)出售合夥的產品(貨物)、購進常用貨物;

  (4)支付合夥債務。

  2、其他合夥人享有以下的權利:

  (1)參與合夥事業的管理;

  (2)聽取合夥負責人開展業務情況的報告;

  (3)檢查合夥賬冊及經營情況;

  (4)共同決定合夥重大事項。

  3、甲方執行合夥事務所產生的收益歸全體合夥人,所產生的虧損或者民事責任,由合夥人共同承擔,但甲方因故意或重大過失導致的虧損或其他損失的,由甲方自行承擔責任。

  4、合夥人可以對甲方執行合夥事務提出異議。提出異議時,甲方應暫停該項事務的執行,如果發生爭議,由全體合夥人人共同決定。

  5、以下事務必須經全體共合夥人一致同意方能實施:

  (1)轉讓 咖啡廳的固定資產;

  (2)轉讓咖啡廳合夥份額或以合夥份額對外出質、擔保;

  (3)採購單價金額超過 元的經營裝置;

  (4)更換合夥事務執行人。

  第六條 禁止行為

  1、未經全體合夥人同意,禁止任何合夥人私自以合夥名義進行業務活動;否則,其業務獲得利益歸合夥,造成損失的按實際損失賠償。

  2、禁止合夥人經營與 咖啡廳競爭的業務。

  3、禁止合夥人與咖啡廳簽訂合同。

  第七條 合夥營業的繼續

  1、在退夥的情況下,其餘合夥人有權繼續以原名稱繼續經營原企業業務,也可以選擇、吸收新的合夥人入夥經營。

  2、在合夥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情況下,依死亡合夥人的繼承人的選擇,既可以退繼承人應繼承的財產份額,繼續經營;也可依照合夥協議的約定或者經全體合夥人同意,接納繼承人為新的合夥人繼續經營。

  第八條 合夥的終止和清算

  1、合夥因下列情形解散:

  (1)合夥期限屆滿;

  (2)全體合夥人同意終止合夥關係;

  (3)合夥事務不能完成;

  (4)被依法撤銷;

  (5)出現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合夥企業解散的其他原因。

  2、合夥的清算:

  (1)合夥解散後應當進行清算,並通知債權人。

  (2)清算人由全體合夥人擔任或經全體合夥人過半數同意,自合夥企業解散後15日內指定合夥人或委託第三人,擔任清算人。15日內未確定清算人的,合夥人或者其他利害關係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3)合夥財產在支付清算費用後,按下列順序清償:合夥所欠招用的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合夥所欠稅款;合夥的債務;返還合夥人的出資。

  (4)清償後如有剩餘,則按本協議第五條第一款的辦法進行分配。

  (5)清算時合夥有虧損,合夥財產不足清償的部分,依本協議第四條第二款的辦法辦理。各合夥人應承擔無限連帶清償責任,合夥人由於承擔連帶責任,所清償數額超過其應當承擔的數額時,有權向其他合夥人追償。

  第九條 違約責任

  1、合夥人未經其他合夥人一致同意而轉讓其財產份額的,如果其他合夥人不願接納受讓人為新的合夥人,可按退夥處理,轉讓人應賠償其他合夥人因此而造成的損失。

  2、合夥人私自以其在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質的,其行為無效,或者作為退夥處理;由此給其他合夥人造成損失的,承擔賠償責任。

  3、合夥人嚴重違反本協議,或因重大過失或違法經營導致合夥企業解散的,應當對其他合夥人承擔賠償責任。

  4、合夥人違反第六條規定,應按合夥實際損失賠償,勸阻不聽者可由全體合夥人決定除名。

  第十條 爭議解決方式

  凡因本協議或與本協議有關的一切爭議,合夥人之間應共同協商,如協商不成,各方均可向 咖啡廳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一條、 其他

  1、經協商一致,合夥人可以修改本協議或對未盡事宜進行補充;補充、修改內容與本協議相沖突的,以補充、修改後的內容為準。

  2、本合同一式四份,合夥人各執一份,送登記機關存檔一份。

  3、本合同經全體合夥人簽名、蓋章後生效。

  甲方(捺印):_________

  住址:

  聯絡電話:

  乙方(捺印):_________

  住址:

  聯絡電話:

  丙方(捺印):_________

  住址:

  聯絡電話:

  簽訂時間: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簽訂地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