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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合同管理規章制度

公司合同管理規章制度

  在社會一步步向前發展的今天,制度起到的作用越來越大,制度是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為了維護正常的工作、勞動、學習、生活的秩序,保證國家各項政策的順利執行和各項工作的正常開展,依照法律、法令、政策而制訂的具有法規性或指導性與約束力的應用文。那麼你真正懂得怎麼制定制度嗎?以下是小編整理的公司合同管理規章制度,供大家參考借鑑,希望可以幫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公司合同管理規章制度1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實現依法治理企業,促進公司對外經濟活動的開展,規範對外經濟行為,提高經濟效益,防止不必要的經濟損失,根據國家有關法律規定,特制定本管理辦法。

  第二條凡以公司名義對外發生經濟活動的,應當簽訂經濟合同。

  第三條訂立經濟合同,必須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貫徹平等互利、協商一致、等價有償的原則。

  第四條本辦法所包括的合同有設計、銷售、採購、借款、維修、保險等方面的合同,不包括勞動合同。

  第五條除即時清結者外,合同均應採用書面形式,有關修改合同的文書、圖表、傳真件等均為合同的組成部分。

  第六條國家規定採用標準合同文字的則必須採用標準文字。

  第七條公司由法律顧問根據總經理的授權,全面負責合同管理工作,指導、監督有關部門的合同訂立、履行等工作。

  第二章合同的訂立

  第八條與外界達成經濟往來意向,經協商一致,應訂立經濟合同。

  第九條訂立合同前,必須瞭解、掌握對方的經營資格、資信等情況,無經營資格或資信的單位不得與之訂立經濟合同。

  第十條除公司法定代表人外,其他任何人必須取得法定代表人的書面授權委託方能對外訂立書面經濟合同。

  第十一條對外訂立經濟合同的授權委託分固定期限委託和業務委託兩種授權方式,法定代表人特別指定的重要人員採用固定期限委託的授權方式,其他一般人員均採用業務委託的授權方式。

  第十二條授權委託事宜由公司法律顧問專門管理,需授權人員在辦理登記手續,領取、填寫授權委託書,經公司法定代表人簽字並加蓋公章後授權生效。

  第十三條符合以下情況之一的,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經濟合同:

  1、單筆業務金額達一萬元的;

  2、有保證、抵押或定金等擔保的;

  3、我方先予以履行合同的;

  4、有封樣要求的;

  5、合同對方為外地單位的;

  第十四條經濟合同必須具備標的(指貨物、勞務、工程專案等),數量和質量,價款或者酬金,履行的期限、地點、和方式,違約責任等主要條款方可加蓋公章或合同章。經濟合同可訂立定金、抵押等擔保條款。

  第十五條對於合同標的沒有國家通行標準又難以用書面確切描述的,應當封存樣品,有合同雙方共同封存,加蓋公章或合同章,分別保管。

  第十六條合同標的額不滿一萬元,按本辦法第十三條規定應當訂立而不能訂立書面合同的,必須事先填寫非書面合同代用單,註明本辦法所規定的合同主要條款,註明不能訂立書面合同的理由,並經總經理批准同意,否則該業務不能成立。第十七條每一合同文字上或留我方地合同文字上必須註明合同對方的單位名稱、地址、聯絡人、電話、銀行賬號,如不能一一註明,須經公司總經在我方所留的合同上簽字同意。

  第十八條合同文字擬定完畢,憑合同流轉單據按規定的流程經各業務部門、法律顧問、財務部門等職能部門負責人和公司總經理稽核通過後加蓋公章或合同專用章方能生效。

  第十九條公司經理對合同的訂立具有最終決定權。

  第二十條流程中各稽核意見簽署於合同流轉單據及一份合同正本上,合同流轉單據作為合同稽核過程中的記錄和憑證由印章保管人在合同蓋章後留存並及時歸檔。

  第二十一條對外訂立的經濟合同,嚴禁在空白文字上蓋章並且原則上先由對方簽字蓋章後我方才予以簽字蓋章,嚴禁我方簽字後以傳真、信函的形式交對方簽字蓋章;如有例外需要,須總經理特批。

  第二十二條單份合同文字達二頁以上的須加蓋騎縫章。

  第二十三條合同蓋章生效後,應交由合同管理員按公司確定的規範對合同進行編號並登記。

  第二十四條合同文字原則上我方應持單份,至少應持二份,合同文字及影印件由財務部、辦公室、法律顧問、具體業務部門等各部門分存,其中元件由財務部門和辦公室留存。

  第二十五條非書面合同代用單也視作書面合同,統一予以編號。

  第三章合同的履行

  第二十六條合同依法訂立後,即具有法律效力,應當實際、全面地履行,

  第二十七條業務部門和財務部門應根據合同編號各立合同臺帳,每一合同設一臺帳,分別按業務進展情況和收付款情況一事一記。

  第二十八條有關部門在合同履行中遇履約困難或違約等情況應及時向公司總經理彙報並通知法律顧問。

  第二十九條財務部門依據合同履行收付款工作,對具有下列情形的業務,應當拒絕付款:

  1、應當訂立書面合同而未訂立書面合同,且未採用非書面合同代用單的;

  2、收款單位與合同對方當事人名稱不一致的。

  第三十條付款單位與合同對方當事人名稱不一致的,財務部門應當督促付款單位出具代付款證明。

  第三十一條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合同對方所開具的發票必須先由具體經辦人員稽核簽字認可,經總經理簽字同意後,再轉財務稽核付款。

  第三十二條合同履行過程中有關人員應妥善管理合同資料,對工程合同的有關技術資料、圖表等重要原始資料應建立出借、領用制度,以保證合同的完整性。

  第四章合同的變更和解除

  第三十三條變更或解除合同必須依照合同的訂立流程經業務部門、財務部門、法律顧問等相關職能部門負責人和公司總經理稽核透過方可。

  第三十四條我方變更或解除和同地通知或雙方的協議應當採用書面形式,並按規定經稽核後加蓋公章或合同專用章。

  第三十五條有關部門收到對方要求變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必須在三天內向公司總經理彙報並通知法律顧問。

  第三十六條變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和回覆應符合公文收發的要求,掛號寄發或由對方簽收,掛號或簽收憑證作為合同組成部分交由辦公室保管。

  第三十七條變更或解除合同的文字作為原合同的組成部分或更新部分與原合同有同樣法律效力,納入本辦法規定的管理範圍。

  第三十八條合同變更後,合同編號不予改變。

  第五章其他

  第三十九條合同作為公司對外經濟活動的重要法律依據和憑證,有關人員應保守合同秘密。

  第四十條業務部門、財務部門應當根據所立合同臺帳,按公司的要求,定期或不定期彙總各自的工作範圍內的合同訂立或履行情況,由法律顧問據此統計合同訂立和履行的情況,並向總經理彙報。

  第四十一條各有關人員應定期將履行完畢或不再履行的合同有關資料(包括與有關的文書、圖表、傳真件以及合同流轉單等)按合同編號整理,由法律顧問確認後交檔案管理人員存檔,不得隨意處置、銷燬、遺失。

  第四十二條公司定期對合同管理工作進行考核,並逐步將合同簽約率、合同文字質量、合同履行情況、合同臺帳記錄等納入公司對員工和部門的工作成績考核範圍。

  第六章責任

  第四十三條凡因未按規定處理合同事宜、未及時彙報情況和遺失合同有關資料而給公司造成損失的,追究其經濟和行政責任。

  第四十四條因故意或重大過失而給公司造成重大損失的,移送有關國家機關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七章附則

  第四十七條本辦法自下發之日起生效實施。

公司合同管理規章制度2

  公司合同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適應我國市場經濟的發展規律,規範和完善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的合同管理,維護合同雙方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結合《獐子公司章程》,聯絡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合同是指公司與其他法人、自然人、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係的協議。既包括合同法分則規定的有名合同,也包括其他無名合同。

  第三條 對外訂立合同應當按照本規定,以公司名義訂立。各部門和分公司,不得對外訂立合同。

  第二章 合同的訂立

  第四條 凡與外界達成合作意向,經協商一致,應訂立合同。除即時清結者外,原則上須簽訂書面合同。

  訂立合同時,必須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貫徹協商一致、自願公平、等價有償和誠實信用的原則。

  第五條 凡與公司訂立合同的單位或個人必須具有經營資格或資信。

  訂立合同的許可權依照《公司董事會授權規則》執行。

  法定代表人對合同的訂立具有最終決定權。

  第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訂立書面合同:

  (一) 合同對方先履行合同義務,無預付款(定金)要求的一般產品採購(注:發貨票可視為合同);

  (二) 對年中臨時增加的一般建設專案,且是合同對方履行在先又無預付款要求、完工後由我方稽核(審計)工程決算的;

  (三) 金額在1萬元以下(含1萬元),即時清結的零散物資。

  第七條 如遇特殊情況,不能訂立書面合同的,必須用書面形式說明理由,並經法定代表人批准同意,否則該業務不能成立。

  第八條 對於合同標的沒有通行標準又難以用書面語言確切描述的,應由當事人共同封存樣品,加蓋公章或合同章,分別保管。

  第九條 合同在具備標的、數量和質量、價款或酬金,履行的期限、履行地點、方式、違約責任等合同必備的主要條款後方可加蓋公章或合同章。合同可訂立定金、抵押等擔保條款。

  第十條 合同中引用的法規、規章等,必須是現行有效版本。嚴禁引用被廢止或已失效的法律、法規和規章。

  合同在履行中,如因政府頒佈新的法規和規章造成合同條款必須被修訂時,應以新法規和規章的有效標準文字作為修訂依據。

  第十一條 合同文字擬定完畢,經評審人員稽核通過後方能簽字、蓋章。

  金額在10萬元以上的合同必須由公司法律顧問對合同文本進行審查。

  第十二條 每一合同文字必須寫明對方的名稱、地址、聯絡人、電話、銀行賬號,簽約人為被授權人時,必須提供授權委託書,並填寫被授權人的身份證號碼。

  第十三條 嚴禁在對外訂立的合同的空白文字上蓋章。對於不能在同一地簽訂的合同,應由對方先簽字蓋章或各自簽署後互換文字。遇例外,須法定代表人批准。

  第十四條 合同文字及影印件由財務部、總經理辦公室、合同經辦單位分存,其中原件在總經理辦公室留存。

  產品出口合同文字由合同經辦單位儲存。

  第三章 合同的公證或鑑證

  第十五條 在法律、法規、規章中有規定或當事人要求必須鑑證的合同,應當到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鑑證手續;需公證的合同,應當到公證處辦理公證。

  第十六條 合同的鑑證按照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97年11月3日頒佈的《合同鑑證辦法》執行;合同的公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暫行條例》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章 合同的履行

  第十七條 合同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雙方應當全面履行合同約定的義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合同。合同經辦單位是完成合同的責任人,必須按合同的約定組織力量實施,按質、按量、按期完成。

  第十八條 合同履行過程中有關人員應妥善管理合同資料,對有關資料、圖表等重要原始資料應建立出借、領用制度,以保證合同的完整性。

  第十九條 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合同對方所開具的發票必須先由具體經辦人員稽核簽字認可後,轉財務部稽核付款。

  第二十條 財務部門依據合同履行收付款工作,對收款單位與當事人名稱不一致的應當拒絕付款。

  第五章 合同的變更和解除

  第二十一條 變更或解除合同必須經財務部、審計部負責人,公司法律顧問、總經理、董事長稽核透過。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變更或解除合同應當辦理批准、登記手續的,依照其規定。

  第二十二條 我方變更或解除合同應書面通知合同對方,合同雙方形成的協議應採用書面形式,並加蓋公章或合同專用章。

  合同變更後,合同編號不予改變。

  第二十三條 合同經辦單位收到對方要求變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後,必須在三天內向總經理彙報,必要時通知法律顧問。

  第二十四條 變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和回覆應符合公文收發的要求,掛號寄發或由對方簽收,其憑證作為合同組成部分交由總經理辦公室保管。

  第二十五條 變更或解除合同的文字作為原合同的組成部分或更新部分與原合同有同樣法律效力,納入本規定的管理範圍。

  第二十六條 經過公證或鑑證的合同,在簽訂變更或解除合同的協議後,應送原公證或鑑證機關審查、備案。

  第二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除合同:

  (一) 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二) 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三) 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四) 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五) 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章 其 他

  第二十八條 合同是公司對外經濟活動的重要法律依據和憑證,有關人員應嚴格保守合同秘密。

  第二十九條 合同經辦單位應當根據所立合同臺帳,定期或不定期彙總各自的工作範圍內的合同訂立或履行情況,向總經理彙報。

  第三十條 各有關人員應於每月月末將履行完畢或不再履行的合同有關資料(包括與有關的文書、圖表、傳真件、合同流轉單、有關的訴訟或仲裁資料等)交總經理辦公室,不得隨意處置、銷燬、遺失。

  公司定期對合同管理工作進行考核,並逐步將合同文字質量、合同履行情況、合同臺帳記錄等納入公司對員工和部門的工作業績考核範圍。

  合同經辦單位應有專人負責合同文字的保管與使用,建立必要的管理制度,自覺接受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的監督檢查。

  合同保管及其保管期限按《大連獐子島漁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檔案管理制度》的規定執行。

  第七章 責 任

  第三十一條 凡因未按規定處理合同事宜、未及時彙報情況和遺失合同有關資料而給公司造成損失的,追究責任者的經濟和行政責任。

  第三十二條 因故意或過失而給公司造成重大損失的,追究責任者的法律責任。

  第八章 附 則

  第三十三條 本規定經總經理辦公會審議通過後釋出。

  第三十四條 本規定解釋權歸總經理辦公室。

  第三十五條 本規定即日起生效、實施。

  第三十六條 20xx年2月1日釋出的《大連獐子島漁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管理規定》同時廢止。

  第三十七條 各子公司的合同管理參照本規定執行。

  附:《公司合同管理規定實施細則》

  附件:

  公司

  合同管理規定實施細則

  第一條 為實施《公司合同管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大連市合同文字管理辦法》、《大連市合同監督管理辦法》、《大連市技術市場條例》、《大連市技術合同認定登記管理辦法》和其他相關法規,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規定》所稱合同管理是指合同起草、評審、簽約、履行、終止全過程的管理,還包括資信調查、合同談判、合同變更、合同解除、糾紛處理以及合同文字的建檔、儲存等。

  第三條 《規定》所稱合同對方包括:

  (一) 企業法人 是指有法定的註冊資本,自己的名稱、組織機構和住所,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並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准註冊登記,領取《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的單位;

  (二) 機關法人 是指有獨立的經費,並經批准成立的機關;

  (三) 事業單位 是指有獨立經費、自己的名稱、組織機構和住所,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並經依法批准成立的單位(法律規定需辦理法人登記的,應辦理登記);

  (四) 社會團體法人 是指有獨立經費,自己的名稱、組織機構和住所,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並依法向社會團體行政主管部門核准登記的社團組織;

  (五) 個體工商戶 是指經核准登記從事工商業經營的個體工商業者;

  (六) 經紀人 是指依法取得經紀人執業證書,從事經紀活動的執業人員、依法設立的具有經紀活動資格的個體工商戶和經濟組織;

  (七) 境外企業常駐代表機構 是指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局辦理登記手續的外國企業及其他經濟組織在中國設立的常駐代表機構;

  第四條 公司設立合同評審組,合同評審組由相關人員組成,負責合同訂立前的評審。

  合同評審人員包括董事長、總經理、副總經理、總監,各部門、分公司負責人。

  當以上各部門、分公司為合同經辦單位時,不在評審小組之內。

  評審可採取會議評審或傳真評審的形式。

  養殖事業管理部負責苗種和育苗、育成、養成所需物資的採購合同的評審;專案管理部負責建築維修、基建、修造船、裝置採購等職責許可權內的合同的評審;市場營銷部負責包裝物採購與廣告宣傳合同的評審;總經理辦公室負責辦公用品採購、會議籌備合同的評審;加工事業管理部負責委託加工、貨物運輸合同的評審;研發中心負責技術合同的評審;人力資源部負責員工招聘資訊、培訓及工作服採購合同的評審;安全管理部負責安全管理合同的評審;財務部負責房屋租賃合同的評審。

  第五條 合同經辦單位負責合同對方自然情況和資信情況調查、合同起草,並將合同對方自然情況和資信情況調查資料與附有合同經辦單位負責人簽字的《合同評審表》提交評審小組成員評審。

  評審人員不應少於3人。

  單項或累計金額超過10萬元的重大合同須附有總經理、董事長與公司法律顧問的評審意見。

  第六條 合同經辦人對合同對方的調查評審按公司iso9001:20xx程式檔案的規定執行。

  第七條 有以下情況之一的應進行資信調查:

  (一) 與合同對方第一次往來交易時;

  (二) 合同對方的資料超過一年時;

  (三) 合同對方改變交易方式時;

  (四) 遇有重大合作專案時;

  (五) 合同對方的定單驟增或驟減時;

  (六) 處理與合同對方的各種糾紛時。

  資信報告應包括以下內容:概要、背景、業務情況、付款記錄(以往對外付款記錄及最高信用額及信用期)、財務情況、銀行往來、公共記錄(包括法律訴訟,抵押記錄等)、綜合評估、法律意見等。

  第八條 與法人或組織訂立書面合同,應參照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與有關部門聯合制訂釋出的合同示範文字,結合實際編制。與其他當事人訂立書面合同可以參照合同示範文字訂立合同。

  大連市行政區域內的合同對方提供的格式合同應確認其已在大連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備案,必要時可要求對方出示《格式條款備案公示證明書》。

  第九條 以裝置、原輔材料、產品或商品及其他企業動產(如車輛)作為抵押物訂立抵押合同和保證合同的,應持簽字蓋章的抵押合同和保證合同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或其他法定登記部門申請辦理抵押登記。保證人與債權人訂立的保證合同,應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備案登記。以房產為抵押物訂立抵押合同的,應持簽字蓋章的抵押合同到房產管理部門辦理抵押登記。

  第十條 發生轉包(或轉租)時,合同經辦人應要求合同對方出具原承包人或總承包人(或原承租人)或產權所有者的委託證明原件,並予以留存,否則不能訂立合同。

  第十一條 訂立的合同必須使用公章或合同專用章。

  對頁數超過1頁的合同,應加蓋騎縫章。

  第十二條 嚴格限制訂立傳真合同。當合同當事人不能在同一地簽訂合同時,原則上應由合同對方將簽字蓋章後的書面合同郵遞至公司,公司簽字蓋章後及時郵寄至合同對方(或合同對方同意時,也可用傳真方式進行)。

  第十三條 合同對方的簽約人必須是法定代表人或其他組織的負責人或經法定代表人授權的委託代理人。

  第十四條 除公司法定代表人外,其他任何人必須取得法定代表人的書面授權委託方能對外訂立書面合同。

  授權委託事宜由總經理辦公室負責。總經理辦公室在接到經稽核的合同文字和合同評審表後填寫授權委託書,經法定代表人簽字並加蓋公章後授權生效。

  簽訂書面合同,必須加蓋單位公章或合同章。

  第十五條 單項或累計合同金額在300萬元以上的合同必須由法定代表人親自簽訂(產品出口合同可由法定代表人委託主管副總經理簽訂);單項或累計合同金額在300萬元以下的,法定代表人可以授權總經理或副總經理簽訂;單項或累計合同金額在1萬元以下的,法定代表人可委託部門、分子公司經理簽訂。

  第十六條 合同經辦單位負責合同的起草或對合同對方起草的合同進行修改。合同經辦人應經常學習《合同法》及與《合同法》相關的法律、法規和行政規章,提高合同書的編制能力與技巧,遵循公平的原則確定各方的權利與義務。合同書必須具備以下必要條款:

  (一) 當事方的名稱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 標的;

  (三) 數量;

  (四) 質量;

  (五) 價款或者報酬;

  (六) 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

  (七) 違約責任;

  (八) 解決爭議的辦法。

  可以參照各類合同的示範文字訂立合同。

  第十七條 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鑑證的合同必須在工商行政管理局辦理鑑證。

  下列重要合同應在工商行政管理局辦理鑑證:

  (一) 租賃經營合同;

  (二)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建築安裝工程承包合同、建築裝飾裝修合同;

  (三) 委託拍賣合同和拍賣成交確認書;

  (四) 財產租賃合同(含場地、櫃檯出租);

  (五) 商品房銷售合同;

  (六) 國有產權交易合同。

  第十八條 當事幾方願意公證的,可以申請公證;我方或合同對方要求公證的,也可以進行公證;當事幾方均不要求公證的,也可以不做公證。

  法律規定某些合同必須辦理公證後才生效時,必須辦理合同公證。

  經過鑑證的合同,不做公證。

  第十九條 技術開發(委託開發、合作開發和科技成果轉化)、技術轉讓(專利權轉讓、專利申請權轉讓、專利實施許可、非專利技術轉讓)應當訂立書面合同;技術諮詢(可行性報告、技術預測、專題技術調查、分析評價報告)、技術服務(一般服務、技術培訓、技術中介)經約定,可以訂立書面合同。書面合同訂立後,可由技術開發合同的研究開發人、技術轉讓合同的讓與人、技術諮詢和服務合同的受託人或技術交易的中介方,向大連市技術合同登記機構或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委託的技術合同登記機構申請認定登記。

  第二十條 公司設合同管理員(定編在總經理辦公室),對公司所有合同(勞動合同除外)進行統一編號、歸檔。合同經辦單位應憑合同評審表向總經理辦公室申請合同編號,同一編號不得重複使用。對已廢除的合同,應及時予以收回,合同編號不予取消;

  第二十一條 公司確定的合同編號,與合同對方合同編號無關。編號示例如下:

  dzf ×××× — ×××

  簽訂合同的順序號

  簽訂合同的年份

  公司名稱“”的英文縮寫

  第二十二條 合同評審表、授權委託書、補充協議、解除協議、變更協議、擔保書、合作意向書、備忘錄、驗收報告、監理報告、工程量簽證單是合同的重要組成部分,均在合同歸檔範圍之內。

  發生訴訟或仲裁的合同,其合同檔案中應附有訴訟或仲裁的全部資料。

  第二十三條 公司應持合同正本一份以上(有特殊要求的除外),合同正本由總經理辦公室留存。合同經辦單位可持副本或合同影印件,以便履行合同。

  第二十四條 合同持有部門職責如下:

  (一) 總經理辦公室負責合同的編號、歸檔、存檔;

  (二) 財務部負責合同的收付款業務的執行工作,並對執行完畢的合同與相關賬目一起歸檔;

  (三) 合同經辦單位負責合同的跟蹤執行,並對合同標的物數量、質量予以驗證,出具驗收或發貨報告交財務部,作為收、付款依據;

  (四) 對工程建設合同,由專案管理部根據工程進度,出具已完成工程量證明及工程進度款數額報財務部支付。

  第二十五條 公司對外訂立合同可分別由以下相關部門和分公司經辦:

  (一) 總經理辦公室;

  (二) 財務部;

  (三) 專案管理部;

  (四) ;

  (五) 市場營銷部;

  (六) 人力資源部;

  (七) 安全管理部;

  上述部門、分公司經辦許可權及業務範圍遵從公司iso9001:20xx質量管理體系的相關規定。

  第二十六條 合同訂立以後,合同經辦單位負責人應根據合同規定的履行期限,適時地對經辦人員進行檢查、督促,及時掌握合同的履行情況,發現問題應及時處理,直至合同全部履行完畢,合同履行期間如有特殊情況發生,應及時向總經理彙報。

  公司業務人員在履行合同中對涉及到合同履行事宜的來函、傳真應向合同經辦單位負責人彙報,並通知合同管理員。對回覆的`函件、傳真應以公司名義(加蓋公章)及時回覆,不得延誤,回覆內容必須按相應業務管理許可權報批。

  對違反國家法律規定及本規定造成公司財產損失或損害公司信譽的,公司將依法追究其行政、經濟和法律責任。

  第二十七條 要重視合同履行各環節的管理。

  合同對方突然大量訂貨或對合同對方信用狀況存在疑慮時,必須考慮穩妥的結算方式。

  在合同對方有違約或其他侵犯公司權益的行為時可行使不安抗辯權,即在有確切的證據證明合同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合同履行:

  (一) 經營狀況嚴重惡化;

  (二) 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

  (三) 喪失商業信譽;

  (四) 有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他情形。

  在合同對方違約包括預期違約時應及時採取其他法律手段。

  第二十八條 本細則經總經理辦公會審議通過後釋出。

  第二十九條 本細則由總經理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三十條 本細則即日起實施。本細則實施之前已經訂立的合同,不適用本細則的規定。已經履行完畢的合同應按照本實施細則的規定存檔。

公司合同管理規章制度3

  一、公司對外簽訂的各類合同一律適用本制度。

  二、合同管理是企業管理的一項重要內容,搞好合同管理,對於公司經濟活動的開展和經濟利益的取得,都有積極的意義。

  各級領導幹部、法人委託人以及其他有關人員,都必須嚴格遵守、切實執行本制度。

  各有關部門必須互相配合,共同努力,搞好公司以“重合同、守信譽”為核心的合同管理工作。

  合同的簽訂

  三、合同談判須由總經理或副總經理與相關部門負責人共同參加,不得一個人直接與對方談判合同。

  四、簽訂合同必須遵守國家的法律、政策及有關規定。

  對外簽訂合同,除法定代表人外,必須是持有法人委託書的法人委託人,法人委託人必須對本企業負責。

  五、簽約人在簽訂合同之前,必須認真瞭解對方當事人的情況。

  六、簽訂合同必須貫徹“平等互利、協商一致、等價有償”的原則和“價廉物美、擇優簽約”的原則。

  七、合同除即時清結者外,一律採用書面格式,並必須採用統一合同文字。

  八、合同對各方當事人權利、義務的規定必須明確、具體,文字表達要清楚、準確。

  合同內容應注意的主要問題是:

  1、部首部分,要注意寫明雙方的全稱、簽約時間和簽約地點;

  2、正文部分:建設合同的內容包括工程範圍、建設工期,中間交工工程的開工和竣工時間,工程質量、工程造價、技術資料交付期間、材料和裝置供應責任,撥款和結算、竣工驗收、質量保修範圍和質量保證期、雙方相互協作等條款;產品合同應註明產品名稱、技術標準和質量、數量、包裝、運輸方式及運費負擔、交貨期限、地點及驗收方法、價格、違約責任等;

  3、結尾部分:注意雙方都必須使用合同專用章,原則上不使用公章,嚴禁使用財務章或業務章,註明合同有效期限。

  九、簽訂合同:除合同履行地在我方所在地外,簽約時應力爭協議合同由我方所在市人民法院管轄。

  十、任何人對外簽訂合同,都必須以維護本公司合法權益和提高經濟效益為宗旨,決不允許在簽訂合同時假公濟私、損公肥私、謀取私利,違者依法嚴懲。

  公司管理制度合同的審查批准

  十一、合同在正式簽訂前,必須按規定上報領導審查批准後,方能正式簽訂。

  十二、合同審批許可權如下:

  1、一般情況下合同由董事長授權總經理審批。

  2、下列合同由董事長審批:

  標的超過50萬元的;投資10萬元以上的聯營、合資、合作、涉外合同。

  3、標的超過公司資產1/3以上的合同由董事會審批。

  十三、合同原則上由部門負責人具體經辦,擬訂初稿後必須經分管副總經理審閱後按合同審批許可權審批。

  重要合同必須經法律顧問審查。

  合同審查的要點是:

  1、合同的合法性。

  包括:當事人有無簽訂、履行該合同的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合同內容是否符合國家法律、政策和本制度規定。

  2、合同的嚴密性。

  包括:合同應具備的條款是否齊全;當事人雙方的權利、義務是否具體、明確;文字表述是否確切無誤。

  3、合同的可行性。

  包括:當事人雙方特別是對方是否具備履行合同的能力、條件;預計取得的經濟效益和可能承擔的風險;合同非正常履行時可能受到的經濟損失。

  十四、根據法律規定或實際需要,合同還應當或可以呈報上級主管機關鑑證、批准,或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鑑證,或請公證處公證。

  公司管理制度合同的履行

  十五、合同依法成立,既具有法律約束力。

  一切與合同有關的部門、人員都必須本著“重合同、守信譽”的原則。

  嚴格執行合同所規定的義務,確保合同的實際履行或全面履行。

  十六、合同履行完畢的標準,應以合同條款或法律規定為準。

  沒有合同條款或法律規定的,一般應以物資交清,工程竣工並驗收合格、價款結清、無遺留交涉手續為準。

  十七、總經理、副總經理、財務部及有關部門負責人應隨時瞭解、掌握合同的履行情況,發現問題及時處理或彙報。

公司合同管理規章制度4

  為落實集團公司煤炭銷售“六統一”管理要求,提高煤炭銷售集中度,加強和規範煤炭買賣(銷售)合同(以下簡稱銷售合同)管理,不斷最佳化使用者結構,推進公路煤炭物流經銷業發展,特制訂本辦法。

  一、年度銷售合同簽訂

  年度銷售合同由各市公司根據區域資源掌控和煤炭採購、上年度使用者合同執行、承運配送情況,初步同用戶銜接,提出需求意見,由集團公司統一制定年度煤炭產量銜接方案,確定大客戶目錄,制定煤炭銷售談判價格,透過年度煤炭產需銜接會,按照“統一訂貨、統一談判、統一合同、統一計劃、統一調運、統一結算”要求與使用者簽訂銷售合同。

  二、新增銷售合同簽訂

  新開發使用者和增量使用者銷售合同,原則上由集團公司與使用者統一談判,也可由集團授權市公司與使用者進行談判,透過集團煤炭物流資訊網進行簽訂。

  新增銷售合同網上籤訂時間定為每月下旬集中辦理。貿易類企業必須出具終端使用者的委託書。

  三、銷售合同補充協議簽訂

  年度及新增銷售合同執行中,合同有關條款、價格需要調整或增加補充協議的,原則上由集團公司與使用者統一談判,透過集團公司煤炭資訊網進行網上籤訂。各市公司與使用者基本形成統一意見的,也必須經集團公司審批,實行網上籤訂後執行。各市、縣公司不得私自簽訂任何形式的補充協議。

  四、銷售合同簽訂審批流程

  1、合同簽訂原則。按照先省內、後省外,先終端使用者、後貿易使用者的要求,按照統一銷售配送制合同、提貨制合同文字和條款的要求,統一登陸集團公司煤炭物流資訊網簽訂。

  2、使用者資質稽核。合同簽訂前,直接用煤類的使用者必須提供企業相關附件(包括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稅務登記證、授權代表或法人身份證、組織機構程式碼證、銀行開戶許可證)影印件、並加蓋公章;貿易公司類的煤炭經銷企業,除出具上述“五證”外,還必須出具“煤炭經營資格證”影印件,並加蓋公章,同時持終端使用者委託書。

  3、使用者會員制管理。透過資質稽核使用者,均需填寫《山西煤炭運銷集團公路煤炭物流資訊網會員申請表》,簽訂入會協議,繳納會費,取得會員資格,經集團公司確定使用者編碼後,方可進入集團公司煤炭物流資訊網路簽訂合同,獲得相應業務服務。

  4、合同錄入。由市(縣)公司進入網站合同報批系統,按照集團公司煤炭產需銜接方案,對照合同文字及條款錄入銷售合同。

  5、客戶確認。合同使用者登入集團煤炭物流資訊網站,進入客戶管理系統,瀏覽合同內容並予確認。

  6、交易費收取。合同報批前,市(縣)公司負責按要求代收交易費,逐級彙總,由各市公司按月向集團公司太原煤炭交易市場支付。

  7、銷售合同審批。進入審批程式的銷售合同將在集團公司煤炭物流資訊網路系統自動流轉,縣公司、市公司、集團公司三級稽核。集團公司終審後,市縣公司根據實際,列印紙質合同、簽章、備案留存。

  五、銷售合同簽收、系統匯入

  出省站微管員是合同簽收匯入出省站計算機系統的責任人。為了保證合同及時匯入出省站系統,微管員收到紙質合同後,及時與網路審批資訊對照,半小時內匯入出省站計算機系統。凡經集團公司終審的合同,出省站不得藉故拒絕簽收,特殊情況應及時向集團公司報告。

  六、銷售合同出省站變更

  合同執行中如有特殊原因需要變更出省站時,由市、縣公司提出書面申請,逐級上報。集團公司根據各出省站業務通行能力,綜合平衡後,通知合同原出省站終止該合同執行;集團公司對合同資訊進行網上變更,並對合同變更後的出省站下達《煤炭銷售合同變更通知書》。出省站微管員將變更合同輸入本站計算機管理系統,啟動執行。

公司合同管理規章制度5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目的和依據)

  為轉變政府職能,改革企業合同信用評比方式,積極探索建立企業合同信用評價機制,促進上海社會誠信體系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和上海市人民政府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定義和適用範圍)

  本辦法所稱“企業合同信用評價”是指,由本市企業自願申報,經企業合同信用評估機構(以下簡稱“評估機構”)對該企業申報期內的合同信用狀況進行評估並出具評估報告,由企業合同信用促進會(以下簡稱“促進會”)根據評估報告認定該企業申報期內的合同信用等級的評價活動。

  本辦法所稱“促進會”是指,由企業自願組成,以倡導誠信守約、提升企業合同信用水平為宗旨,認定企業合同信用等級的社會團體。

  本辦法所稱“評估機構”是指,具有資信評估資質並採用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簡稱“市工商局”)指定的數學模型和軟體,從事企業合同信用綜合指數評估的中介組織。

  第三條(認定原則)

  企業合同信用評價遵循自願、公開、公平、公正、科學的原則。

  第四條(職責)

  本市企業合同信用評價工作由市工商局統一規制、指導和監督。市工商局負責制定企業合同信用評價的規則,監督企業合同信用評價的過程,指導評估機構開展企業合同信用綜合指數評估和指導促進會開展企業合同信用等級認定工作,採用企業合同信用等級認定的結果。

  市促進會負責年度企業合同信用等級認定工作計劃的制定,組織指導區、縣促進會開展企業合同信用等級認定和管理工作。區、縣促進會負責開展企業合同信用管理的培育、輔導,受理企業參加合同信用等級認定的申報,稽核企業申報的資料,根據評估報告認定企業合同信用等級。

  評估機構應當採用市工商局指定的統一評價標準(包括數學模型和計算機軟體),根據企業提供的資料,客觀、公正、科學、合理地進行評估,並出具企業合同信用評估報告。評估機構可以應企業的要求,為該企業有償提供諮詢服務。評估機構對被評估企業的商業秘密負有保密義務。

  第二章申報條件、評價內容和等級

  第五條(條件)

  企業合同信用等級申報認定的主體條件為:

  (一)本市依法登記的企業法人或其他經濟組織;

  (二)開業已滿兩個會計年度;

  (三)具有本市促進會會員資格。

  (四)具有本年度認定資格。

  第六條(認定內容)

  企業合同信用評價的內容為:

  (一)企業合同管理水平,包括:合同管理制度建立健全情況;合同管理制度實施情況;合同管理各級負責人職責落實情況;合同管理人員崗位資質情況;合同管理人員業務考核情況;合同條款的規範和格式合同的應用水平;合同簽約率。

  (二)企業合同履約能力,包括:企業資產負債率;速動比率;企業現金流動負債比;企業總資產報酬率;企業淨資產收益率;企業營業收入增長率。

  (三)企業合同履行狀況,包括:企業合同履約率;企業合同變更率;企業合同履約率變動指數;企業合同履約客戶滿意度;企業之間逾期賬款比率;企業逾期貸款比率。

  (四)企業社會信譽。

  (五)認定需要的其他材料。

  第七條(認定等級)

  企業合同信用等級分為A、B、C三等和AAA、AA、A、BBB、BB、B、CCC、CC、C九級。等級含義為:AAA,很好;AA,優良;A,較好;BBB,尚可;BB,一般;B,欠佳;CCC,較差;CC,很差;C,極差。

  第三章認定的程式

  第八條(提交材料)

  申報企業合同信用等級認定,應向企業註冊地促進會提交下列材料:

  (一)《上海市企業合同信用等級認定》;

  (二)《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或《營業執照》的影印件;

  (三)《企業合同信用評估報告》;

  (四)其他需要提交的有關企業合同信用的證明材料。

  第九條(稽核、擬定)

  促進會依據本辦法稽核《企業合同信用評估報告》,擬定申報企業的合同信用等級。

  第十條(徵詢意見)

  促進會將擬定為A級以上(含A級)的企業名單向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和社會各界徵詢意見,在15日內瞭解企業在申報期內的經營活動中有無下列情形:

  (一)因違反法律、法規行為受到行政處罰的;

  (二)合同訂立、履行過程中違反誠實信用原則的;

  (三)其他違反法律、法規的情形。

  促進會應對反饋的意見認真核查,作出是否調整擬定等級的決定。

  第十一條(認定)

  促進會根據本辦法第九條、第十條的規定,認定申報企業的合同信用等級。

  第十二條(等級認定期限)

  企業合同信用評價工作兩年開展一次。在不開展企業合同信用評價工作的年度內,如有企業需要對合同信用狀況進行等級認定,可由促進會根據本辦法的規定,對該企業的合同信用狀況進行等級認定;如該企業繼續參加下年度的企業合同信用評價工作,仍按本辦法規定的程式辦理。

  第四章監督管理

  第十三條(工商行政管理)

  企業合同信用評價與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實施的企業分類管理相結合。企業合同信用等級認定結果為A級以上(含A級)的,如實行年檢申報備案制,該類企業可予以當場備案透過。

  第十四條(檔案管理)

  促進會應對參加合同信用評價的企業建立企業合同信用檔案,並向社會公眾提供公開查閱、查詢。

  促進會應對參加合同信用評價的企業在經營活動中的信用資訊進行記錄,並歸入該企業的合同信用檔案。

  第十五條(等級管理)

  如發現企業在申報中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的,促進會應認定或重新認定該企業為CC或C級,並在下一個認定年度內不受理該企業合同信用等級認定的申報。

  未取得企業合同信用等級證明的企業,偽造企業合同信用等級證明從事經營活動的,促進會應予以記錄、存檔,並在下一個認定年度內不受理該企業合同信用評價的申報。

  已取得企業合同信用等級證明的企業,冒用其他等級名義從事經營活動的,促進會應予以記錄、存檔,並在下一個認定年度內不受理該企業合同信用評價的申報。

  第十六條(再次認定)

  企業自取得合同信用等級之日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促進會應及時對該企業合同信用等級進行再次認定:

  (一)訂立、履行合同過程中因自身嚴重過錯造成重大損失的;

  (二)利用合同進行詐騙等嚴重違法活動的;

  (三)其他嚴重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

  第十七條(公示)

  促進會可向社會公佈合同信用等級為A級以上(含A級)的企業的名單;經市工商局認可,促進會也可向社會公佈“守合同、重信用”企業的名單。

  在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分類管理中被認定為三、四類企業的,不得公示為“守合同、重信用”企業,也不得認定為合同信用等級為A級以上(含A級)的企業。

  促進會可向社會披露有本辦法第十五條、第十六條所列情形的企業的有關情況。

  第十八條(不予採用)

  評估機構不遵守本辦法規定開展企業合同信用評估的,市工商局或者市工商局授權促進會不採用其評估結果。

  促進會不遵守本辦法規定開展企業合同信用等級認定的,市工商局不採用其認定結果。

  第五章附則

  第十九條(施行時間)

  本辦法自xx年6月23日起施行,原《上海市企業合同信用評價管理辦法(試行)》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