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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開具離職證明

單位開具離職證明4篇

  在日常學習、工作和生活中,大家都不可避免地要接觸到證明吧,證明是證明某人的身份、經歷或某件事情的真實情況時所使用的一種憑證。什麼樣的證明才是規範的呢?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收集的單位開具離職證明,歡迎大家借鑑與參考,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單位開具離職證明1

  茲證明xxx先生/女士/小褲原系我公司 市場開發部 職員,在職時間為20xx年01月01日至20xx年07月31日。現已辦理完所有離職手續。

  特此證明!

  公司名稱(加蓋公章)

  20xx年xx月xx日

單位開具離職證明2

  某某先生/女士/小褲自20xx年01月01日入職我公司擔任人力人事專員職務,至20xx年06月31日因個人原因申請離職,在此間無不良表現,經公司研究決定,同意其離職,已辦理離職手續。

  因未簽訂相關保密協議,遵從擇業自由。

  特此證明

公司名稱(加蓋公章)

  ____年__月__日

單位開具離職證明3

  _______先生/女士/小褲,自____年__月__日至____年__月__日在我公司擔任________(部門)的_______職務,由於___個人______原因提出辭職,現已與公司解除勞動關係。

  特此證明!

  公司名稱(加蓋公章)

  20xx年xx月xx日

單位開具離職證明4

  在職場“摸爬滾打”多年的朋友們,你是否經歷過離職後原單位不給開具離職證明,致使自己的社保無法延續,並且遲遲無法入職新單位的“絕望”情形?原單位有意或無意“阻攔”離職人員辦理離職手續的情形,在職場中較為常見。針對上述情形,來看看下面這個案例的當事人是如何處理的。

  案情概述

  20xx年8月,範思妍入職智勝公司,任技術總監一職,雙方簽訂為期3年的勞動合同。20xx年8月13日,美蘭公司向範思妍發出《入職通知書》,邀請範思妍於20xx年9月20日到公司入職報到,雙方約定工資稅前90000元/月。

  20xx年8月15日,範思妍向智勝公司提交《離職申請表》,稱因個人原因申請離職。智勝公司人力資源部門於8月17日審批透過範思妍的離職申請,並在離職申請表上簽字。但是,智勝公司一直未為範思妍辦理離職手續,也沒有開具離職證明。

  由於智盛公司一直未向範思妍開具離職證明,導致其無法順利入職美蘭公司。於是,範思妍於20xx年4月向勞動仲裁委申請仲裁,要求智勝公司向其出具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書並配合辦理其他相關手續,並且賠償其經濟損失600000元。

  勞動仲裁委經審理後,裁決駁回了範思妍的仲裁請求,範思妍遂向法院提起訴訟。

  判決結果

  1.關於出具解除勞動關係證明及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問題

  法院認為,範思妍與智勝公司的勞動關係已經於20xx年8月31日依法解除,智勝公司應當履行法律規定的用人單位的後合同義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第一款的`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

  本案中,範思妍依據法律規定提前三十日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符合雙方勞動合同約定及法律規定,其自20xx年9月開始未為智勝公司提供勞動,智勝公司也未向其發放勞動報酬。

  綜上,智勝公司應當依法向範思妍出具解除勞動合同的證明,併為範思妍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2.關於經濟損失問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九條的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未向勞動者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書面證明,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法院認為,因智盛公司未向範思妍出具解除勞動合同證明,導致其無法入職其他公司工作,對範思妍造成了客觀的經濟損失,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美蘭公司向範思妍發出的《入職通知》包含了職位、合同期限、薪酬待遇等勞動合同的必備要件,範思妍要求按照90000元/月的標準計算其損失於法有據。

  故此,本院確認智勝公司應當賠償範思妍工資損失540000元(90000元/月×6月)。

  律師點評

  廣東國暉(北京)律師事務所李珍律師:開具離職證明是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用人單位不能以勞動者沒有提前30天通知離職、沒辦理離職交接、員工在職期間給單位造成損失等原因為由拒絕開具離職證明。否則,勞動者可以向單位主張其無法入職新單位所受到的損失或無法領取失業保險所收到的損失。

  因此,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的後合同義務也需按照法定程式進行,否則可能帶來不必要的經濟損失。如果您也遭到類似麻煩,建議您及時諮詢委託專業律師,及早維護自身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