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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險化學品的運輸安全協議書

危險化學品的運輸安全協議書

  需方:

  供方:

  為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安全生產方針,明確供、需雙方安全責任,確保進、出需方廠區或在廠區內異地搬運、車載危險化學品等物資的作業人員的安全與健康,依據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和北京京豐燃氣發電有限責任公司的有關規定,並結合實際工作情況,經雙方協商一致,簽訂本協議。

  第一條:運輸物資及起止地點

  1.1運輸的主要貨物:硫酸、鹽酸,為危險化學品。

  1.2貨物的起運地點:

  1.3到達地點:北京京豐燃氣發電有限責任公司指定的送貨地點。

  1.4需方採購的其它貨物及服務內容,以貨物運單或補充協議說明。

  第二條:操作流程

  2.1需方發出運輸指令。

  2.2供方回覆認可書。

  2.3供方裝貨。

  2.4發往目的地交貨。

  2.5需方收貨單位驗籤。

  第三條:需方的義務和責任

  3.1需方至少提前12小時以電話或書面傳真形式向供方發出運輸指令,通知內容包含發運時間、運輸方式、貨物名稱、數量,並準確提供發運地方和目的地址及聯絡方式、方法等資訊。如發生特殊情況,需方在供方派出運輸車輛前3小時有權對合理的內容進行變更。

  3.2需方保證所採購的貨物不屬於國家違禁品。

  3.3需方負責對供方有關駕駛員和押車人員進行必要的入廠前安全教育。

  3.4需方負責審查供方的危險貨物道路運輸許可證、營業執照、運輸車輛的道路運輸證、車輛駕駛員及押運人員的從業資質證。

  3.5因需方交代不清而引起的無法抵達目的地或找不到收貨人所造成的損失由需方負責。

  3.6需方保證按物資採購合同要求在供方向需方提交相關單據時及時結算給供方。

  第四條:供方的義務和責任

  4.1供方必須向需方提供合法有效的.危險貨物道路運輸許可證、營業執照、運輸車輛的道路運輸證、車輛駕駛員及押運人員的從業資質證。

  4.2供方負責為需方提供貨物運輸服務,並安全、準時、準確地將貨物運至需方指定的目的地。運輸安全由供方負責,需方不承擔任何責任。

  4.3供方必須向需方提供所承運的危險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告知需方所承運的危險化學品的安全特性及應急處理事項。

  4.4供方的運輸車輛進入需方廠區必須按照需方規定的路線行駛,按照需方規定的要求停放,並作好防火防爆措施,同時設立警示標示。

  4.5駕駛員把貨物送達目的地後,若需方使用部門對該貨物有任何意見,禁止駕駛員及押運人員與使用部門發生爭執,應立即與供方負責人聯絡,並將反饋資訊及時告知需方物資部。

  4.6供方必須嚴格按照需方要求的運輸時間執行,若因特殊情況,貨物沒有按預定時間到達時,供方應及時與需方取得聯絡,向需方彙報並進行處理。若需方調查中發現有不合實際的情況,有權做出處罰。

  4.7供方在運輸過程中發生的貨物被盜、丟失、淋溼、洩漏、貨損、交貨不清、貨物破損、人員傷亡、車輛損壞、交通事故、環境汙染等,由供方承擔全部責任及損失。

  4.8由於自然災害或交通事故造成貨物無法準時到達,供方必須及時通知需方,由雙方共同協商解決,若由於供方未及時通知需方而造成貨物過期到達,給需方造成的全部損失應由供方負責賠償。

  4.9若需方委託供方代辦貨物運輸保險,供方應積極配合需方進行保險,並對投保的貨物承擔全部的責任。

  4.10供方不得向需方員工贈送錢物,一經發現,需方將記錄在案,並可能因此取消供方繼續作為需方合格供應商的資格,並有權拒絕供方參加需方其他採購業務的投標。需方將按照供方贈送錢物的雙倍價值扣減應支付供方的結算價款。

  第五條:違約責任

  5.1因需方提供資料不齊全而導致供方無法送達或者延誤送達,供方在運輸過程中如果發現需方所提供的收貨人聯絡電話、地址有誤,必須及時與需方聯絡尋求解決辦法,該損失由需方負責。否則損失由供方負責。

  5.2供方錯運到達地點或收貨人的,供方必須無償將貨物運到指定地點交付給收貨人,由此造成的貨物延期送達的,按物資採購合同中約定內容由供方承擔違約責任。如果造成貨物誤收而丟失,供方應照價賠償。

  第六條:不可抗力

  6.1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協議或不能完全履行協議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但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當事人遲延履行後發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責任。

  6.2當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協議的,應當在不可抗力發生後日內及時通知對方,雙方協商解決辦法,以減輕可能給對方造成的損失,發生不可抗力的一方應當在個工作日內提供有效證明。

  第七條:其他約定事項

  6.1本協議簽訂時,雙方必須出具法人資格檔案和其他註冊資料。如屬法人委託代理人簽署的,應有法人授權委託書原件。

  6.2本協議作為相關物資採購合同的附件,與相關物資採購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6.3本協議由供、需雙方委託代理人簽字並加蓋公章或合同專用章之日生效。

  6.4本協議的實效與相關的物資採購合同相同。

  6.5本協議一式二份,供、需雙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八條:變更與終止

  7.1本協議如有變更或者補充,經協商一致後,以補充協議形式確定,補充協議與原協議具有同等效力。

  7.2本協議終止後,協議雙方仍承擔協議終止前本協議約定的雙方應該履行而未履行完畢的一切責任與義務。

  7.3本協議如需提前終止,須雙方書面同意。

  第九條:合同爭議的解決方式

  8.1若本協議在履行中發生爭議,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

  8.2雙方當事人協商不成的,依法向需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請訴訟解決。

  需方:

  (蓋章)

  委託代理人:

  簽字日期:

  供方:(蓋章)委託代理人:簽字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