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文庫>協議書> 離婚後一方未履行離婚協議另一方該怎麼做

離婚後一方未履行離婚協議另一方該怎麼做

離婚後一方未履行離婚協議另一方該怎麼做

  離婚後一方未履行離婚協議怎麼辦?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八條的規定:“離婚協議中關於財產分割的條款或者當事人因離婚就財產分割達成的協議,對男女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因履行上述財產分割協議發生糾紛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你的問題即屬於此類,所以你有充足的理由向人民法院起訴,透過訴訟途徑解決問題。

  相關案例

  張某與陳某原是一對夫妻,二人由於性格不合產生矛盾最後決定於2010年協議離婚。二人離婚時適逢所居住的房屋面臨拆遷,雙方遂約定在房屋拆遷費到賬後,由男方向女方一次性支付補償款10萬元。但陳某在支付張某6萬元後便表示拒絕支付剩餘錢款,於是張某便訴訟至濟南市某法院,要求陳繼續支付人民幣4萬元。

  陳某曾於兩人離婚當日寫過欠條一張,寫明將於拆遷款到賬後支付張小蘭人民幣10萬元。該欠條在雙方簽署“自願離婚協議書”後被陳某要回。同年7月,陳某向張某支付了人民幣6萬元,並明確表示拒絕支付剩餘錢款,張某表示反對,雙方意見不合,針鋒相對,張某甚至撥打了110電話報警。

  庭審期間陳某卻稱當日自己曾向張某支付全額10萬元,兩人是因為其他瑣事造成矛盾而撥打了報警電話,並稱張某因收到10萬元貨款才將欠條歸還,同時還出具了當日陳某自己的銀行卡交易記錄,證明自己曾於當日在銀行取出9萬元用於還款。

  法院審理

  後經法院審理,認為該案件的'爭議焦點在於陳某還款的數額,由於補償款的支付在離婚協議書上已有明確規定,不需要陳某再出具任何欠條,所以該欠條並不是張某要求陳根生還款的憑據。雖然陳某表示該欠條是於2010年7月還款後收到的,但其並不能提供任何證據證明在此之前張某一直持有該欠條。

  因此,陳某持有該欠條不能證明其已向張某如數還款的事實,且銀行卡交易記錄也無法進行佐證。由於雙方均認可還款當日因糾紛撥打過報警電話,而陳某並不能說明具體原由,遂對於張某的說法予以採信,從而可以認定陳某已向張小蘭支付補償金6萬元,法院最後判決陳某繼續履行給付金錢義務,向張某支付人民幣4萬元。

  關於離婚協議是不能向法院申請執行的。

  強制執行是人民法院的司法行為,法律對人民法院的強制執行有著嚴格的要求。根據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法等法律的規定,人民法院可作為執行根據的法律文書僅限於以下幾類:人民法院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及刑事判決、裁定中的財產部分;仲裁機構的裁決;公證機關依法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行政機關在職權範圍內依據行政法規作出的具有強制執行內容的決定。凡不在前述列舉範圍內的法律文書,人民法院都無權介入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