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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對賭協議的會計與稅務處理

關於上市公司對賭協議的會計與稅務處理範文

  一、案例引入

  甲公司是境內一家股份有限公司,設有全資子公司乙公司,乙公司的註冊資本為4,000萬元,期末的淨資產公允價值為5,000萬元。

  丙公司是境內一家上市公司。

  甲公司與丙公司達成股權轉讓協議,甲公司將乙公司100%的股權讓與丙公司,丙公司以向甲公司定向增發股票的方式支付股權受讓的對價。甲、丙公司本次交易的合同安排如下:

  1、股權轉讓及股份認購協議

  經甲、丙公司協商,甲公司將乙公司的100%的股權作價為5,000萬元讓與丙公司;丙公司向甲公司定向增發股票500萬股,每股價格10元,作為取得乙公司100%股權的對價。

  2、盈利預測補償協議

  本次股權轉讓交易的盈利承諾方為甲公司,承諾的利潤補償期為2015年度、2016年度及2017年度。

  本次股權轉讓及股份認購交易完成後,丙公司將在利潤補償期限每一年度結束時,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對乙公司利潤補償期內實際實現的淨利潤進行專項審計並出具專項稽核意見,甲、丙公司以此確認置入資產(即乙公司)在利潤補償期間實際淨利潤數與預測淨利潤數之間的差額。

  甲公司承諾:乙公司2015年度、2016年度及2017年度實現的淨利潤數額分別不低於1,000萬元、1,300萬元及1,600萬元;在利潤補償期間內對實際淨利潤數未達到承諾淨利潤數的差額,甲公司以現金方式向丙公司支付補償。

  甲、丙公司依照上述兩份協議的約定分別支付了乙公司的100%的股權以及500萬股丙公司的股份。至2015年度,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乙公司2014年度實際實現的淨利潤金額為900萬元,沒有達到盈利預測期1,000萬元的承諾金額,因此,甲公司向丙公司支付了利潤差額100萬元。

  二、“對賭協議”的稅法意義

  1、“實物期權”的缺陷

  所謂對賭協議,通常指的是交易雙方之間簽署的盈利預測與補償協議。交易雙方以被交易標的資產未來可能產生的利潤為博弈物件。因此,在諸如美國等國家,對對賭協議所涉及的交易標的資產的定性一般為一項期權,即資產轉讓方向資產受讓方在賣出資產的同時又賣出了一份看跌期權。以上述交易為例,丙公司購買乙公司股權的同時又購入一份看跌期權,當乙公司股權所產生的利潤高於約定利潤時,丙公司的經濟目的得到實現,無需行權;當乙公司股權所產生的利潤低於約定利潤時,丙公司的經濟目的無法實現,需要行權,要求甲公司補償剩餘利潤,類似於一個以固定價格賣出資產的.行為。

  但是,由於期權的價值評估方法過於複雜,因此我國稅法的具體規定及會計準則均沒有引入期權的方法來確定被轉讓資產的價值。《企業會計準則第22號——金融工具的確認和計量》雖對金融衍生產品的會計處理作出了規定,但是金融工具的定價方法十分困難,從而導致這一方法幾乎不可能實現。而由於存在補償剩餘利潤的可能,導致資產出讓方實際獲得的資產轉讓收入不完全確定,而我國稅法的具體規定及會計準則對對賭協議的稅務處理也沒有明確的規定,因此,針對對賭協議的稅務處理面臨著不確定性的稅負成本和稅法風險。當然,這主要是由於稅法的空白所致。

  2、一種新思路:“出資不實”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三十一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成立後,發現作為設立公司出資的非貨幣財產的實際價額顯著低於公司章程所定價額的,應當由交付該出資的股東補足其差額。”《公司法》第九十四條規定,“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後,發現作為設立公司出資的非貨幣財產的實際價額顯著低於公司章程所定價額的,應當由交付該出資的發起人補足其差額。”因此,以股換股的交易可以理解為交易一方以非貨幣性資產向交易對方進行投資,交易一方向交易對方支付的利潤補償是為了承擔出資不實的補足出資責任。這就是理解對賭協議的一種新思路——“出資不實”與“補足出資”。

  以上述交易為例,甲公司以乙公司100%的股權置換丙公司的定向增發股份的行為實際上可以理解為甲公司以非貨幣性資產——乙公司100%的股權向丙公司進行投資的行為。根據盈利預測補償協議的約定,雙方認可乙公司100%股權價值為5,000萬元的基礎是乙公司在2015年度、2016年度以及2017年度分別可以實現不少於1,000萬元、1,300萬元及1,600萬元的利潤。由於2015年度乙公司實現的淨利潤為900萬元,因此,甲公司向丙公司出資的非貨幣性資產乙公司100%的股權並沒有達到5,000萬元的價值,屬於出資不實,需要甲公司向丙公司補充出資100萬元。當甲公司向丙公司支付100萬元後,其出資達到5,000萬元,但是該項非貨幣性資產的成本不再是4,000萬元,而變為了4,100萬元。因此,資產轉讓方根據盈利預測補償協議支付的利潤補償行為可以理解為資產轉讓方因出資不實而向資產受讓方補充出資的行為。

  三、“補足出資”的稅務處理方法

  以“出資不實”與“補足出資”的思路理解對賭協議中的盈利預測補償行為,可以很好的解決被轉讓資產的價值確定問題以及在支付補償時相應所得稅款的調整問題。由於股權置換的交易在符合一定條件下可以適用特殊性稅務處理,因此也要注意對賭協議的稅務處理與特殊性稅務處理的銜接。以上述交易為例,“補足出資”的稅務處理如下。

  1、針對一般性稅務處理的情形

  (1)股權轉讓

  在股權轉讓環節,甲公司讓與乙公司100%股權產生了1,000萬元的投資收益,當年度的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增加1,000萬元,企業所得稅額增加250萬元。

  會計處理如下所示:

  甲公司:

  借:交易性金融資產——丙公司 5,000萬

  貸:長期股權投資——乙公司 4,000萬

  投資收益 1,000萬

  乙公司:

  借:長期股權投資——乙公司 5,000萬

  貸:股本 500萬

  資本公積——股本溢價 4,500萬

  (2)盈利補償

  2015年度乙公司實際取得的淨利潤為900萬元,甲公司依照盈利預測補償協議向丙公司支付了盈利補償100萬元,即補充出資100萬元,從而使得股權價值上升為5,000萬元。同時,這使得甲公司在轉讓乙公司股權時的股權成本增加了100萬元。由於在股權轉讓時,甲公司已經確認了1,000萬元的投資收益所得,因此,需要調減以前年度損益100萬元,從而調減甲公司2015年度的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100萬元,相應減少甲公司2015年度的企業所得稅額25萬元。

  會計處理如下所示:

  甲公司:

  借:以前年度損益調整 100萬

  貸:銀行存款 100萬

  乙公司:

  借:銀行存款 100萬

  貸:資本公積——股本溢價 100萬

  2、針對特殊性稅務處理的情形

  甲公司與丙公司的交易可以理解為股權收購,且當該項交易符合特殊性稅務處理的其他要件時,雙方可以選擇適用特殊性稅務處理。

  (1)股權收購

  在股權收購環節,由於甲公司與丙公司採用特殊性稅務處理,甲公司不確認投資收益,遞延讓與乙公司100%股權的所得。

  會計處理如下所示:

  甲公司:

  借:交易性金融資產——丙公司 4,000萬

  貸:長期股權投資——乙公司 4,000萬

  乙公司:

  借:長期股權投資——乙公司 4,000萬

  貸:股本 500萬

  資本公積——股本溢價 3,500萬

  (2)盈利補償

  甲公司向丙公司支付100萬元的盈利補償,使得股權轉讓的成本增加100萬元,但由於雙方適用特殊性稅務處理,股權轉讓方甲公司並沒有立即確認股權轉讓所得,因此,該100萬元無需調整以前年度損益,只需要調整被轉讓股權的計稅基礎即可。

  會計處理如下所示:

  甲公司:

  借:交易性金融資產——丙公司 100萬

  貸:銀行存款 100萬

  乙公司:

  借:銀行存款 100萬

  貸:資本公積——股本溢價 100萬

  透過以上會計處理及稅務處理的分析可以看出,“出資不實”的思路比較穩妥地解決了被轉讓資產的定價問題,以及後續盈利補償的所得稅調整問題,具備完滿的合理性和合法性特徵,而且就目前諸多具有類似資產重組行為且已經收到盈利補償的上市公司披露的會計資訊來看,大多也是採用的這種會計處理及稅務處理方法,並且得到了證監會及各地稅務機關的認可。因此,其可以作為未來企業之間處理此類“對賭協議”交易的通行做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