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礦山合作協議書

礦山合作協議書範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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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甲方:

  乙方:

  甲、乙雙方本著平等自願、互惠互利、共同發展的原則,經友好協商一致,就雙方合作取得 區域礦山探礦權、採礦權及合作開採事宜,簽訂本協議書。

  第一條 合作事項

  甲、乙雙方共同出資,合作取得 區域礦山探礦權、採礦 權,以及取得采礦權後共同開採(具體詳見探礦、採礦許可證)。

  第二條 合作期限

  雙方合作期限自本協議簽訂之日起至該礦產資源枯竭止。

  第三條 合作方式

  1、雙方同意以甲方名義申請取得 區域礦山探礦權,甲方負責辦理申報審批手續。乙方負責該礦山當地鄉鎮、村委會及村民的'協調工作(包括徵山、徵地事項);

  2、雙方同意:甲方佔該礦山 %的股份,乙方佔該礦山 股 份;前期投入資金及追加投資,均按各自所佔礦山股份比例出資。

  3、取得探礦許可證後,為更好勘查、開採該礦山,雙方同意設立新公司,公司股權甲方佔 %、乙方佔 %。同時,雙方將以甲方名義取得的探礦權轉至新設立公司名下;之後,雙方以新設立公司名義取得采礦權及開採礦產資源。

  第四條 經營管理

  1、雙方為取得探礦權而投入資金暫由甲方管理,但所需花費、財務支出共同溝通達成一致,避免造成不必要的浪費及誤會。同時,乙方有權對甲方財務情況隨時瞭解和督查。

  2、雙方各派一名股東參與管理(具體以新公司公司章程為準),

  其餘工作人員可在社會上進行招聘;

  3、雙方聯合制定礦山及新公司各項管理制度,並嚴格遵照執行。

  第五條 盈餘分配

  雙方同意:利潤分配及虧損承擔按所佔股份比例執行,雙方前期費用在礦山開採利潤中優先歸還。

  第六條 違約責任

  本協議生效後,甲、乙雙方未按約定履行任何一項義務,均視為違約,違約方必須賠償另一方因此造成的一切經濟損失,並支付守約方違約金 萬元人民幣。

  第七條 爭議解決

  本協議在履行過程如發生爭議,雙方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向 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八條 其他

  1、本協議壹式貳份,甲、乙雙方各執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協議自雙方簽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簽章): 乙方(簽名):

  年 月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