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協議書的合同範本
導語:協議書是應用寫作的重要組成部分。以下小編整理了協議書的合同範本,文章希望大家喜歡!
篇一:排版空白合同
工程編號:
合同編號:
工程名稱:
工程地點:
發 包 人:
承 包 人:
第一部分 協 議 書
發包人:(全稱) 承包人:(全稱)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遵循平等、自願、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發包人、承包人就下列建設工程施工有關事項達成一致意見,訂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況
工程名稱:工程地點:工程內容: 工程立項、規劃批准檔案號:
資金來源:
二、工程承包範圍
承包範圍:
三、合同工期
工程合同工期總日曆天數:_ 天。從年月日開始施工,至年 月日竣完成。
四、質量標準
工程質量標準:
五、合同價款
合同總價(小寫): 元。(大寫):元。(其中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費 元)
六、組成合同的檔案
組成本合同的檔案及優先解釋順序按以下第條的約定。
(1)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條款第2.2款。
(2)本合同第三部分專用條款第2.2款。
七、詞語含義
本協議書中有關詞語含義與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條款中賦予它們的定義相同。
八、承包人承諾
承包人向發包人承諾按照本合同約定施工、竣工,並在質量保修期內承擔工程質量保修責任,履行本合同所約定的全部義務。
九、發包人承諾
發包人向承包人承諾按本合同約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工程價款及其他應當支付的款項,履行本合同所約定的全部義務。
十、合同生效
本合同訂立時間: 年月 日 本合同訂立地點:
發包人、承包人約定本合同自雙方簽字蓋章並於 後生效。
發 包 人:(公章)
地址:法定代表人:
委託代理人:
電話:
傳真:
開戶銀行:
帳 號:
郵政編碼:
電子郵箱:
承 包 人:(公章)
地址:
法定代表人:
委託代理人:
電話:
傳真:
開戶銀行:
帳 號:
郵政編碼:
電子郵箱:
第二部分 通用條款
一、總 則
1 定義
下列詞語或措辭,除特別說明外,在本合同中具有以下賦予的含義:
1.1 合同:指發包人與承包人之間為實施、完成並保修合同工程所訂立的合同。 1.2 通用條款:指根據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及建設工程施工的需要訂立,通用於建設工程施工的'條款。
1.3 專用條款:指發包人與承包人根據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結合具體工程實際,經協商達成一致意見的條款,是對通用條款的具體化、補充或修訂。招投標工程的專用條款應當符合招標檔案的要求。
1.4 協議書:指發包人與承包人為本合同工程所簽訂的協議書。招標工程應自中標通知書發出之日起30天內簽訂。
1.5 中標通知書:指發包人正式接受中標人投標檔案的函件。 1.6 承包人投標檔案:指根據招標檔案編制完成並被中標通知書接受的,承包人為實施、完成並保修合同工程向發包人提交的技術、經濟檔案。
1.7 標準與規範:指本合同所指明的和合同工程依法應適用的標準與規範,以及監理工程師、造價工程師對有關技術方面問題做出的補充、修改和批准檔案。
1.8 圖紙:指由發包人提供或承包人提供並經發包人批准,滿足承包人施工需要的所有圖紙(包括配套說明和有關資料)。
1.9 發包人:指在協議書中約定,具有工程發包主體資格和支付工程價款能力的當事人,以及取得該當事人資格的合法繼承人。
1.10 承包人:指在協議書中約定,被髮包人接受且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體資格的當事人,以及取得該當事人資格的合法繼承人。
1.11 分包人:指被髮包人接受且具有相應資格,並與承包人簽訂了分包合同,分包一部分合同工程的當事人,以及取得該當事人資格的合法繼承人。
1.12 工程造價管理機構:指國務院有關部門、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其委託的工程造價管理機構。
1.13 第三方:除發包人、承包人雙方(含雙方僱員及代表其工作的人員)以外的任何其他人或組織。
1.14 發包人代表:指發包人指定的履行本合同的代表。發包人代表由發包人依據第17.1款規定任命並書面通知承包人。
1.15 設計單位:指發包人委託的負責合同工程設計且具有相應工程設計資質的當事人,以及取得該當事人資格的合法繼承人。
1.16 監理單位:指發包人委託的負責合同工程監理且具有相應工程監理資質的當事人,以及取得該當事人資格的合法繼承人。
1.17 監理工程師:指發包人委託的負責合同工程監理的單位委派的監理工程師。監理工程師由監理單位提出,經發包人依據第18.1款規定確認並書面通知承包人。
1.18 造價諮詢單位:指發包人委託的負責合同工程造價諮詢且具有相應工程造價諮詢資質的當事人,以及取得該當事人資格的合法繼承人。
1.19 造價工程師:指發包人委託的負責合同工程的造價諮詢單位委派的造價工程師。造價工程師由造價諮詢單位提出,經發包人依據第19.1款規定確認並書面通知承包人。
如果發包人沒有委託造價諮詢單位對合同約定的建築工程進行造價控制,本合同的造價工程師是指發包人委託或指定的負責合同約定的建築工程造價控制且具有造價執業資格的其他人員。
1.20 承包人代表:指承包人指定的負責合同工程施工管理和履行本合同的代表。承包人代表由承包人依據第20.1款規定任命並書面通知發包人。
1.21 工期:指發包人、承包人在協議書中約定,按照總日曆天數(包括法定節假日)計算的實施、完成合同工程的天數。
1.22 開工日期:指發包人、承包人在協議書中約定,承包人開始施工的絕對或相對的日期。 1.23 計劃竣工日期:指自開工日期起至根據合同規定要求承包人完成合同工程並竣工的全部時間(包括根據第31條和第32.2款規定所做的調整)。
1.24 實際竣工日期:指承包人實質完成合同工程或某單項工程並透過竣工驗收的日期,實際竣工日期按照第33.2款規定確定。
1.25 小時或天:指本合同中約定按小時計算時間的,從事件有效開始計算(不扣除休息時間);約定按天計算時間的,開始當天不計入,從次日開始計算。時限的最後一天是休息日或其他法定節假日的,以節假日次日為時限,但竣工日期除外。時限的最後一天的截止時間為當日24時。
甲方:
乙方:
篇二:合同排版
第一條 封面格式
合同封面應註明合同簽訂方、合同名稱及合同製作時間。合同簽訂方字型一般為二號黑體加粗。合同名稱如“合作協議”(或“關於××的合作協議”)、“租賃合同”等,合同名稱字型一般為一號黑體加粗。合同封面最後一行為合同製作時間,字型為小二黑體。合同簽訂方、合同名稱、合同製作時間處於頁面居中位置。
第二條 正文字型
合同正文一般採用四號仿宋字型。合同正文第一行為合同簽訂方,字型為三號黑體加粗。合同正文第二行為合同名稱,字型為二號黑體加粗。合同簽訂方與合同名稱應處於頁面居中位置。合同名稱之後為合同簽訂方名稱及簡稱(如“甲方”、“乙方”),合同簽訂方名稱採用四號黑體,並加下劃線。
第三條 正文間距
正文一般採用1.5倍行距。正文中合同名稱與下文之間間隔1行,簽章欄與上文之間間隔2行。
第四條 結構層次
合同結構層次序數一般採用:第一層為“條”,第二層為“1.”,第三層為“(1)”。如合同條文較多,可採用如下結構層次序數:第一層為“章”,第二層為“條”(條為全文連續編號),第三層為“1.”,第四層為“(1)”。其中“第×章”字型為四號仿宋加粗,“第×章”、“第×條”與後文間隔2個字元。
第五條 簽章欄
合同簽章欄的必備要素包括:合同簽訂方、合同簽訂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理人)、合同簽訂時間等。其他要素包括:合同簽訂方地址、聯絡方式、開戶行、賬號,簽訂方如為個人還應註明身份證號碼等。
第六條 計量單位
合同應使用國家法定計量單位。如確有需要使用其他計量單位,應同時用國家法定計量單位標明。
第七條 簡稱
合同內使用非規範化簡稱,應先用全稱並註明簡稱,簡稱全文要統一。使用國際組織外文名稱或其縮寫形式,應當在第一次出現時註明準確的中文譯名。
第八條 數字
合同中的數字,除部分結構層次序數和在詞、片語、慣用語、縮略詞、具有修飾色彩語句中作為詞素的數字必須使用漢字外,應當使用阿拉伯數字。
第九條 裝訂
合同應左側裝訂,不掉頁。訂位為兩釘釘鋸外訂眼距書芯上下各1/4處。無壞釘、漏釘、重釘,釘腳平伏牢固。若裝訂材料大小不一致,則遵循“下對齊、右對齊”原則進行裝訂。
第十條 解釋
本規範由校長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十一條 生效日期
本規範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甲方:
乙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