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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魚我所欲也》的論證技巧

《魚我所欲也》的論證技巧

  “捨生取義”是孟子所倡導的一種至高至純的人生境界,成為了儒家思想的精髓。為什麼要“捨生取義”呢?孟子在《魚我所欲也》這篇文章中作了精闢的論述,思維縝密,論證透徹,很有說服力和感染力。

  孟子認為:“羞惡之心,義也”,義重於生,當義和生不能兩全時,應該捨生取義。

  孟子大師首先用人們生活中熟悉的具體事物——魚、熊掌作比,引出了“捨生取義”的主張:魚是我想得到的,熊掌也是我想得到的。在兩者不能同時得到的情況下,我寧願捨棄魚,而要熊掌;生命是我所珍愛的,義也是我所珍愛的。在兩者不能同時得到的情況下,我寧願捨棄生命而要義。孟子將生命比作魚,將義比作熊掌,認為義比生命更珍貴就象熊掌比魚更珍貴一樣。這樣就透過“比”,“興”起了“捨生取義”這一全文的中心論點。

  為什麼要“捨生取義”呢?孟子從三個方面進行了論證。

  第一,在品德高尚的人眼裡:生命是我珍愛的,但還有比生命更為我所珍愛的(指義),所以不能做苟且偷生的事;死亡是我厭惡的,但還有比死亡更為我所厭惡的(指不義),所以有時對禍害(死亡)不願躲避。也就是:

  (喜愛)義〉(喜愛)生命 所以取“義”

  捨生

  (厭惡)不義〉(厭惡)死亡 所以取“死亡”

  這是從正面論證義比生更珍貴,在二者不可兼得時,應該捨生取義。

  第二,在品德惡劣的人看來,如果沒有比生命更為人們所珍惜的,那麼凡是可以用來保全生命的手段,哪一樣不能用呢?如果沒有比死亡更為人們所厭惡的,那麼凡是可以用來避免禍患(死亡)的'事情哪樣不能做呢?即:

  (珍惜)生〉(珍惜)其他 所以取“生”

  捨生

  (厭惡)死亡〉(厭惡)不義 所以取“不義”

  孟子從品德低下的人的角度來做反面論證,品德低下的人的這種做法是應該遭到唾棄的,這是從反面論證義比生更珍貴,在二者不可兼得時,應該捨生取義。

  第三,從客觀事實論證義比生更珍貴,在二者不可兼得時,應該捨生取義。

  孟子說:透過這樣的手段(指不正當的手段)就可以保全性命,而有的人不願意採用;透過這樣的方法(指不正當的方法)就可以避免禍患(死亡),而有的人不願意去幹。所以,還有比生命更為人們所珍愛的(指義),還有比死亡更為人們所厭惡的(指不義);不單是賢明的人有這種重義之心,而是人人都有,只是賢明的人沒有喪失而成為賢明,品德低下的人喪失了而成為卑瑣之人罷了。

  上面的論證透過對比,把一個深奧的抽象的道理剖得清楚明白,論證得縝密透徹,讓我們欣賞到孟子長於言辭的才華,邏輯推理精妙的風采;讓我們覺得,品德高尚是我們學習的榜樣,我們應該爭做品德高尚的人——捨生取義。

  論述並未結束,孟子接下來又用具體的事例來論證“捨生取義”的主張。

  “呼爾之食”“蹴爾之食”雖然能保全生命,但飢餓的過路人都不願接受,連乞丐都不屑一顧,這是因為“路人”“乞丐”“所惡有勝於死者”,即當面忍受別人的侮辱比死亡更令人厭惡,所以寧願餓死也不願接受別人侮辱性的施捨,這一事例生動地說明了人們把義看得比生更為珍貴,在二者不可兼得時,就會捨生取義。

  為了論證的周密,針對社會上存在“萬鍾則不辨禮義而受之”的現象,進行了補充論述。為什麼會存在這種現象呢?孟子應用對比的論證方法指出,這些與“生命”“義”比較起來都是次要的,認為“此之謂失其本心”,即這種人原來也有捨生取義之心,後來因為貪求一時之利而喪失了人的本性所導致,不足為怪,所以孟子最後警告說:這種“不辨禮義而受之”的可恥之事應該要停止了啊!言下之意就是“失其本心”就會為人所唾棄,就會成為“小人”而遺臭萬年,值得嗎?

  透過上面的論證,“捨生取義”這一中心論點就成立了。

  《魚我所欲也》是一篇寫得非常規範的議論文,既有道理論證,又有舉例論證,間有對比論證,氣勢充沛,感情強烈,生動活潑。細細品讀,的確讓人覺得論述的精妙暢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