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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魚我所欲也》邏輯力量探源

《魚我所欲也》邏輯力量探源

  《孟子》長於說理,這是人所共知的事。但是它怎樣說理才使得文章氣勢充沛,無懈可擊,獲得嚴謹縝密的邏輯力量呢?透過學習《孟子》其他文章和邏輯學有關論述,才覺得許多解釋(包括“教參”)都側重於整體說明,就文說文,很難讓學生明白作者思辯過程中的條理及其邏輯力量。本文旨在這方面作些探討,以便上課時滿足那些愛打破砂鍋紋(問)到底的學生的願望。

  在我看來,中學語文課本上所選的《魚我所欲也》由兩部分構成,即,一、推理部分,二、實際部分。這差不多是孟子及許多古人常用的運思說理方法。

  一、推理

  在推理部分,《魚我所欲也》共有三個推理層次,即類比層次、假推層次和深化層次。這三個層次構成層進式關係,嚴密而巧妙,雄辯而有力,具有很強的邏輯力量。

  先說類比層次。從開頭到“捨生而取義者也”是設喻類比層次。這一層次雖然淺顯直觀,但卻有兩個作用:一是設喻類比,具有鮮明的形象說理作用;二是提出論點,具有明顯的統攝下文的作用。因為“熊掌”比“魚”貴重,所以常識上當二者不可兼得時,人們總是選取貴重的“熊掌”而捨棄相對便宜的“魚”。這大是極其淺顯而普遍的社會選擇心理。由此類比,然後提出在“生”與“義”不可兼得時,人們必然要“捨生而取義”的論點就顯得既合乎常情,又簡潔有力了。這一層次的論證過程可簡單歸納為:

  魚 ∠ 熊掌 → 取“熊掌”而舍“魚”

  生 ∠ 義 → 取“義”而舍“生”

  再看假推層次。如果說上一層次的目的在於透過類比推理,淺顯而通俗地提出論點的話,那麼在這一層次裡,作者則是主要透過雄辯有力的假言邏輯推理來進一步論證論點的合理性,即,說明“義”的存在。我們知道,形式邏輯學裡有兩個著名的假言推理三段論公式。其一是必要條件假言推理,其二是充分條件假言推理。《魚我所欲也》的假推部分正是運用了這兩條假言推理原則進行理性邏輯思辯的,因而嚴密有力,無懈可擊。所不同的是,文章從正反兩個方面假言,正反兩方面的四個大前提分別共用兩個小前提和兩個結論。在行文上,正反兩方面四個大前提敘述在前,共用的小前提和結論敘述依次在後。這就容易造成迷惑,使人產生誤解。在我看來,從“生亦我所欲”到“所惡有甚於死者”這段文字可分為三大層。一是大前提層,從“生亦我所欲”到“則凡可以避患者何不為也”。這一層的四個大前提中,“所欲”與“所惡”是一對矛盾念,它括了同一事物對立的.兩個方面,即“義”這個唸的兩種對立質:“義”和“不義”。“所欲有甚於生者,故不為苟得也”與“如使人之所欲莫甚於生,則凡可以得生者何不用也”、“所惡有甚於死者,故患有所不避也”與“使人之所惡莫甚於死者,則凡可以避患者何不為也”分別是一對原命題和逆否命題,它們不但同真同假,而且敘述過程中唸的內涵與外延前後一致,縝密精確。二是小前提層,只有一個並列複句。其中“由是則生而有不用也”為前一對原命題和逆否命題所共用,“由是則可以避患而有不為也”被後一對原命題和逆否命題所共用。三是結論層,只有“是故所欲有甚於生者,所惡有甚於死者”一句。它是前面大前提和小前提經過正反兩方面推理後得出的共同結論。把這段文字的推理過程分解開來後,作者的邏輯思路更加一目瞭然。

  1.必要條件假言推理

  邏輯公式:只有p,才q

  q

  所以,p

  文中應用:

  所欲有甚於生者,故不為苟得也

  由是則生而有不用也(不為苟得也)

  是故,所欲有甚於生者

  同樣:

  所惡有甚於者,故患有所不避也

  由是則可以避患而有不為也(患有所不避 也)

  是故,所惡有甚於死者

  2.充分條件假言推理

  邏輯公式:假如p,那麼q

  非q

  所以,非p

  文中應用:

  如使人之所欲莫甚於生,則凡可以得生者何不用也

  由是則生而有不用也(凡可以得生者何不用也)

  所以,人之所惡無“莫甚於生者”

  (即:是故,所欲有甚於生者)

  同樣也會有:

  使人之所惡莫甚於死者,則凡可以避患者何不為也

  由是則可以避患者有不為也(凡可以避患者何不為也)

  所以 , 人之所惡無“莫甚於死者”

  (即:是故,所惡有甚於死者)

  這裡,假言推理三段論形式邏輯的運用無疑增強了文章說理的嚴密性和雄辯力。

  最後是深化層次。這一層將上述結論由點到面推廣開去,由“賢者”推廣到所有的人。所謂“義”是普天之下“人皆有之”的普遍性東西, “賢者” 之所以成為“賢者”,不過是因為他們在這方面表現得十分突出並且不讓它喪失罷了。短短几句話,令人心悅誠服。

  二、實證

  孟子的善辯就在於他能抓住人的心理,深入淺出,層層逼進地多方論述,使人不得不認為他說得有道理,以至於採納他的主張。這一點不僅在《齊桓晉文之事》《莊暴見孟子》等篇章裡有表現,而且在這篇《魚我所欲也》裡表現得更為嚴密,更為自然。文章先進行推論,是為深入;再進行實證,是為淺出。由深而淺,由抽象而具體,一層比一層明確,一層比一層可觸可感。這樣,就把“義”這種精神現象淺顯而具體地擺在人們面前,何去何從自由人們決定。

  如果說推理部分孟子還只是為了論證“義”這種精神現象確實存在的話,那麼實證部分就不僅僅是舉出例子加以證明的了。依我看,實證部分在論證的同時,主要是透過對人們日常生活行為的具體分,向人們提出了一個如何具體判斷什麼是“義”和“不義”的客觀標準,即日常行為規範。因此,文中分“義”和“不義”兩方面來加以例。

  關於“義”, 《孟子》裡有多處提到它。 《離婁(上)》說:“羞惡之心,義也。”還有一處是把“義”歸到父母兄弟關係問題上。可見“義”是一種與自尊自重自強自立等人格操守有關的精神現象,這種精神現象有時候比生死還要緊。但畢竟它是一種看不見摸不著的東西,怎樣才能讓人們去維護、堅持這個“義”,而去反對、避免那些“不義”的行為呢?孔子說: “君子不授嗟來之食。”又說:“廉者不飲盜泉之水。”這話只限於“君子”“廉者”(即上文的“賢者”)似乎不便於向天下人宣傳推廣他的學說,於是,孟子就藉此作了發揮。所以,孟子說,有時候人餓到了快要死的程度,“一簞食,一豆羹,得之則生,弗得則死”。是“義”,還是“不義”,就看這得的方式了。“呼爾而與之”與“蹴爾而與之”都是傷害人的“羞惡之心”的行為,此時,即使餓死,也不會有人去接受(當然這指的是精神健全的人)。短短几句話,既是例證,又是行為準則。無形的“義”變成了具體實在的日常行為規範。這是正面現象,它是“捨生而取義”的正面註解。反面的現象又是什麼呢?“萬鍾則不辨禮儀而受之,萬鍾於我何加焉!”孟子的準則很明確,不分辨是否合乎“禮義”而隨隨便便接受東西,是沒有好處的,不管這種東西多麼貴重。這裡又多出一個“禮”字。孟子說: “恭敬之心,禮也。”這裡“禮”的含義也與“得”的方式有關,“恭敬之心”就是“得”的方式,不同的是它含有對人和對己兩個方面。可見“禮”“義”在這裡是一回事。凡是不符合“禮”的,也不符合“義”。先前寧願捨棄生命而不去做的事(為維護“義”),現在有什麼理由去做(沒有辨清“禮義”)呢?如果做了違背“禮義”的事,就是失掉固有的善性(即本心),也就是說偏離了固有的操守與品節尊嚴。這話實在有些誇大,但的確具有警策作用。它醒目地給人樹立了一枚日常行為路標。

  正因為這樣,《魚我所欲也》才獲得了嚴密奪人的邏輯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