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人書王安石變法
引導語:王安石變法的主要內容是什麼?是成功的還是失敗了?下文是小編收集的小人書王安石變法資訊,歡迎大家閱讀學習。
醞釀變法
熙寧元年(公元1068年),新即位的宋神宗問王安石:“當今治國之道,當以何為先?”王安石答:“以擇術為始。”熙寧二年,宋神宗問王安石:“不知卿所施設,以何為先?”王安石答:“變風俗,立法度,方今所急也。凡欲美風俗,在長君子,消小人,以禮義廉恥由君子出故也”。熙寧二年(1069)二月,王安石開始推行新法,採取一系列改革措施。翰林學士範鎮認為實行“青苗法”是變富人之多取而少取之,然“少取與多取,猶五十步與百步”,七八月間範純仁上書皇上,公開指責安石“掊克財利”,舍“堯舜知人安民之道”,御史中丞呂誨上書劾王安石巧詐,說他:“置諸宰輔,天下必受其禍”。一次宋神宗和文彥博討論變法之事,神宗說:“更張法制,於士大夫誠多不悅,然與百姓何所不便?”文彥博說:“為與士大夫治天下,非與百姓治天下。”第二年,司馬光給王安石寫了三封長信——《與介甫書》責難王安石“財利不以委三司而自治之,更立制置三司條例司”,“又置提舉常平廣惠倉使者”,“今介甫為政,盡變更祖宗舊法,先者後之,上者下之,右者左之,成者毀滅之,棄者取之,矻矻焉窮日力,繼之以夜不得息”,“今介甫為政,首建制置條例司,大講財利之事,又命薛向行均輸法於江,淮,欲盡奪商賈之利,又分遣使者散青苗錢於天下而收其息,使人愁痛,你子不相見,兄弟妻子離散”。“或所見小異,微言新令之便者,介甫輒艴然加怒,或詬罵以辱之,或言於上而逐之,不待其辭之畢也。明主寬容如此,而介甫拒諫乃爾,無乃不足於恕乎!” ;列舉實施新法“侵官”、“生事”、“徵利”、“拒諫”、“致怨”等弊端,要求王安石廢棄新法,恢復舊制。王安石則寫了《答司馬諫議書》回覆:“如君實責我以在位久,未能助上大有為,以膏澤斯民,則某知罪矣,如曰今日當一切不事事,守前所為而已,則非某之所敢知。”後司馬光向宋神宗辭職,隱居洛陽專心編纂《資治通鑑》。
變法背景
1、北宋初年,宋朝統治者由於對土地兼併採取“不抑兼併”態度,導致三分之一的自耕農淪為佃戶和豪強地主隱瞞土地,致使富者有田無稅、貧者負擔沉重,連年的自然災害加劇了農民苦難,因而造成各地農民暴動頻繁。
2、北宋與西夏和遼國發生多次戰爭,土地不斷遭蠶食。
3、宋朝內部改革派與守舊派鬥爭激烈。
“三冗”危機:
1、冗官,北宋政府採用分化事權的方式,集中皇權,比如,宰相職位一般有很多人擔任,同時還設定了樞密使、參知政事、三司使,來分割宰相的軍、政、財權。官職也不斷增加,導致北宋機構臃腫;採用恩蔭制,一個官僚一生當中可以推薦數十個親屬當官;北宋大興科舉,科舉應試人數增加,取士人數也增加。
2、冗兵,政府為穩定社會秩序招收流民入軍,軍隊數量增加,軍費增加。
3、冗費,冗官、冗兵導致政府財政支出增加,北宋政府還要給西夏和遼“歲幣”,與此同時由於土地兼併現象嚴重,富豪隱瞞土地,導致財政收入銳減,因而造成了北宋政府的財政危機。
一大背景:軍隊渙散,指揮效率和戰鬥力較低,導致北宋在與遼國和西夏的鬥爭中常常失敗。
1、北宋政府為了防範武將實行更戍法,頻繁調動武將,導致兵無常帥、帥無常師並設立不同機構管轄軍隊,調兵權與領兵權分離,削弱軍隊戰鬥力。
2、為了穩定社會秩序,北宋政府荒年募兵,招募流民當兵,軍隊戰鬥力下降。
3、北宋以步兵為主,與北方少數民族的騎兵作戰處於劣勢。
4、武器生產管理混亂,影響軍隊戰鬥力。
王安石變法
由於深得宋神宗賞識,熙寧二年(1069年),王安石出任參知政事,次年,又升任宰相,開始大力推行改革,進行變法。王安石闡釋了政事和理財的關係,並認為只有在發展生產的基礎上,才能解決好國家財政問題。執政以後,王安石繼續發揮了他的這一見解。在改革中,他把發展生產作為當務之急而擺在頭等重要的位置上。王安石雖然強調了政府在改革中的領導作用,但他並不贊成國家過多地干預社會生產和經濟生活,反對搞過多的專利徵榷,提出和堅持“榷法不宜太多”的主張和做法。以“天變不足畏、祖宗不足法、人言不足恤”推動改革變法,在王安石上述思想的指導下變法派制訂和實施了一系列新法,從農業到手工業、商業,從鄉村到城市,展開了廣泛的社會改革。與此同時,王安石為首的變法派改革軍事制度,以提高軍隊的素質和戰鬥力,強化對廣大農村的控制;為培養更多的社會需要的人才,對科舉、學校教育制度也進行了改革。變法觸犯了大地主、大官僚的利益,兩宮太后、皇親國戚和保守派士大夫聯合起來,共同反對變法。因此,王安石在熙寧七年(1074年)第一次罷相。次年復拜相王安石復相後得不到更多支援,不能把改革繼續推行下去,於熙寧九年(1076年)第二次辭去宰相職務,從此閒居江寧府。宋哲宗元祐元年(1086年),保守派得勢,此前的新法都被廢除。王安石不久便鬱然病逝。
變法內容
北宋王安石於宋神宗熙寧年間進行的改革。治平四年(1067年)正月,宋神宗趙頊即位。神宗立志革新,熙寧元年(1068年)四月,召王安石入京,變法立制,富國強兵,改變積貧積弱的現狀。 王安石建立一個指導變法的新機構--制置三司條例司,條例司撤銷後,由司農寺主持變法的大部分事務。曾布、呂惠卿等人參與草擬新法。這些新法按照內容和作用大致可以分為理財、軍事、教育等措施,其具體內容如下:
1.理財措施
最重要的是“民不加賦而國用饒”。
2.限制大商人
供應國家需要和限制大商人的政策,主要是均輸法、市易法和免行法。
3.均輸法
熙寧二年七月,頒行淮、浙、江、湖六路均輸法。由發運使掌握六路的財賦情況,斟酌每年應該上供和京城每年所需物資的情況,然後按照“徙貴就賤,用近易遠”的原則,“從便變易蓄買”,貯存備用,藉以節省價款和轉運的勞費。均輸法奪取了富商大賈的部分利益,同時也減輕了納稅戶的.許多額外負擔。
4.市易法
熙寧五年三月,頒行市易法。在開封設定市易務。市易務根據市場情況,決定價格,收購滯銷貨物,待至市場上需要時出售,商販可以向市易務貸款,或賒購貨物。後又將開封市易務升為都提舉市易司,作為市易務的總機構。市易法在限制大商人壟斷市場方面發揮了作用,也增加了朝廷的財政收入。
5.免行法
熙寧六年七月,正式頒行免行法。免行法規定,各行商鋪依據贏利的多寡,每月向市易務交納免行錢,不再輪流以實物或人力供應官府。
6.發展農業生產
調整國家、地主和農民關係的政策以及發展農業生產的措施,有青苗法、募役法、方田均稅法和農田水利法。
7.青苗法
熙寧二年九月,頒佈青苗法。規定以各路常平、廣惠倉所積存的錢穀為本,其存糧遇糧價貴,即較市價降低出售,遇價賤,即較市價增貴收購。其所積現錢,每年分兩期,即在需要播種和夏、秋未熟的正月和五月,按自願原則,由農民向政府借貸錢物。收成後,隨夏、秋兩稅,加息十分之二或十分之三歸還穀物或現錢。青苗法使農民在新陳不接之際,不至受“兼併之家”高利貸的盤剝,使農民能夠“赴時趨事”,但具體實施中一些官吏強制借貸,藉機敲詐盤剝。
8.募役法
熙寧四年頒佈實施。募役法(免役法)規定由州、縣官府出錢僱人應役。各州、縣預計每年僱役所需經費,由民戶按戶等高下分攤。募役法使原來輪流充役的農村居民回鄉務農,原來享有免役特權的人戶不得不交納役錢,官府也因此增加了一宗收入。
9.方田均稅法
熙寧四年(1071年)八月由司農寺制定《方田均稅條約》,分“方田”與“均稅”兩個部分。“方田”是每年九月由縣長舉辦土地丈量,按土塙肥瘠定為五等,“均稅”是以“方田”丈量的結果為依據,制定稅數。方田均稅法清出豪強地主隱瞞的土地,增加了國家財政收入,也減輕了農民負擔,同時卻嚴重損害了大官僚大地主的利益,遭到他們強烈反對。
10.農田水利法
熙寧二年頒佈。條約獎勵各地開墾荒田,興修水利,修築堤防圩岸,由受益人戶按戶等高下出資興修。在王安石的倡導下,一時形成“四方爭言農田水利”的熱潮。北方在治理黃、漳等河的同時,還在幾道河渠的沿岸淤灌成大批“淤田”,使貧瘠的土壤變成了良田。
穩定國家秩序,這一方面屬於軍事措施。鞏固國家秩序和整頓、加強軍隊的措施,有將兵法、保甲法、保馬法以及建立軍器監等。
11.將兵法
作為“強兵”的措施,王安石一方面精簡軍隊,裁汰老弱,合併軍營,另一方面實行將兵法。自熙寧七年始,在北方挑選武藝較高、作戰經驗較多的武官專掌訓練。將兵法的實行,使兵知其將,將練其兵,提高了軍隊的戰鬥力。
12.保甲法
熙寧三年頒行。各地農村住戶,不論主戶或客戶,每十家(後改為五家)組成一保,五保為一大保,十大保為一都保。凡家有兩丁以上的,出一人為保丁。農閒時集合保丁,進行軍訓;夜間輪差巡查,維持治安。保甲法既可以使各地壯丁接受軍訓,與正規軍相參為用,以節省國家的大量軍費,又可以建立嚴密的治安網,把各地人民按照保甲編制起來,以便穩定國家秩序。
13.改革教育制度
王安石等變法派還改革了科舉制,整頓了各級學校,為社會培養需要的人才。王安石在變法在教育上的措施主要有改革科舉制度、整頓太學和在州郡廣設學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