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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有限公司對外投資管理辦法

股份有限公司對外投資管理辦法範文

  對外投資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範____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對外投資行為,提高投資效益,規避投資所帶來的風險,有效、合理的使用資金,使資金的時間價值最大化,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及《____證券交易所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____證券交易所創業板上市公司規範運作指引》,結合《公司章程》、《股東大會議事規則》、《董事會議事規則》、《總經理工作細則》等公司制度,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對外投資是指公司為獲取未來收益而將一定數量的貨幣資金、股權、以及經評估後的實物或無形資產作價出資,對外進行各種形式的投資活動。對外投資包括委託理財、委託貸款,對子公司、聯營企業、合營企業投資,投資交易性金融資產、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持有至到期投資等。

  第三條 按照對外投資期限的長短,公司對外投資分為短期投資和長期投資。

  短期投資主要指:公司購入的能隨時變現且持有時間不超過一年(含一年)的投資,包括各種股票、債券、基金等;

  長期投資主要指:公司出資的不能隨時變現或不準備變現的持有時間超過一年的各種投資,包括債券投資、股權投資和其他投資等。包括但不限於下列型別:

  (一)公司獨立興辦的企業或獨立出資的經營專案。

  (二)公司出(合)資與其他境內、外獨立法人實體、自然人成立合資、合作公司或開發專案。

  (三)參股其他境內、外獨立法人實體。

  (四)經營資產出租、委託經營或與他人共同經營。

  第四條 對外投資管理應遵循的基本原則:

  (一)遵循國家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二)符合公司發展戰略,合理配置企業資源,促進要素最佳化組合,創造良好經濟效益。

  (三)堅持效益優先的原則,確保投資收益率不低於行業平均水平。

  第五條 本辦法適用於公司及其所屬全資子公司、控股子公司(簡稱子公司,下同)的一切對外投資行為。

  第二章 對外投資的審批許可權

  第六條 公司對外投資實行專業管理和逐級審批制度。

  第七條 公司對外投資的審批應嚴格按照《公司法》及其他相關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總經理工作細則》、《董事會議事規則》、《股東大會議事規則》等規定的許可權履行審批程式。

  (一)對外進行短期投資,應確定其可行性。經論證投資必要且可行後,按照董事會、股東大會的許可權逐層進行審批。期末應對短期投資進行全面檢查,並根據謹慎性原則,合理的預計各項短期投資可能發生的損失並按會計制度的規定計提跌價準備。

  (二)公司進行長期投資,須嚴格執行有關規定,對投資的必要性、可行性、收益率進行切實有效的論證研究。對確信為可以投資的,應按董事會、股東大會的許可權逐層進行審批。公司投資後,應對被投資單位按照新會計準則要求進行成本法或權益法核算,並按規定計提減值準備。

  第八條 子公司不得自行對其對外(長期股權)投資做出決定,應報股份公司依其董事會、股東大會的許可權逐層進行審批。

  第三章 對外投資的組織管理機構

  第九條 公司股東大會、董事會為公司對外投資的決策機構,各自在其許可權範圍內,對公司的對外投資做出決策。其他任何部門和個人無權做出對外投資的決定。

  第十條 公司有關部門、公司的控股企業、公司負責參股企業事務的主管人員或部門,有權對新的對外投資進行資訊收集、整理和初步評估後,提出投資建議。

  第十一條 股份公司總經理下設投資評審小組,由總經理任組長。總經理是實施對外投資的主要責任人,負責對新專案實施的人、財、物進行計劃、組織、監控,並應及時向董事會彙報投資進展情況,提出調整建議等,以利於董事會及股東大會及時對投資做出決策。

  第十二條 公司財務部負責對外投資的財務管理,負責將公司對外投資預算納入公司整體經營預算體系,協同相關方面辦理出資手續、工商登記、稅務登記、銀行開戶、出資證明檔案管理等工作。

  第十三條 公司相關投資管理部門負責對外投資專案的協議、合同和相關重要信函、章程等的起草、修改、稽核等工作。

  第十四條 公司董事會審計委員會及其所領導的審計部門負責對外投資的定期審計工作。

  第四章 對外投資的決策管理

  第一節 短期投資

  第十五條 公司短期投資決策程式:

  (一)財務負責人根據投資建議進行預選投資機會和投資物件,根據投資物件的贏利能力編制短期投資計劃;

  (二)財務部負責提供公司資金流量狀況表;

  (三)短期投資計劃按審批許可權履行審批程式後實施。

  第十六條 財務部負責按照短期投資類別、數量、單價、應計利息、購進日期等及時登記入賬,並進行相關賬務處理。

  第十七條 涉及證券投資的,必須執行嚴格的聯合控制制度,即至少要由兩名以上人員共同操作,且證券投資操作人員與資金、財務管理人員分離,相互制約,不得一人單獨接觸投資資產,對任何的投資資產的存入或取出,必須由相互制約的兩人聯名簽字。

  第十八條 公司購入的短期有價證券必須在購入的當日記入公司名下。

  第十九條 公司財務部負責定期與相關投資管理部門核對證券投資資金的使用及結存情況,並將收到的利息、股利及時入賬。

  第二節 長期投資

  第二十條 公司有關部門、公司的控股企業、公司負責參股企業事務的主管人員或部門,對適時投資專案進行初步評估,提出投資建議,報投資評審小組初審。

  第二十一條 初審通過後,公司有關部門、公司的控股企業、公司負責參股企業事務的主管人員或部門應組織公司相關人員組建工作小組,編制專案正式的可行性報告、協議性檔案草案、章程草案等材料。

  第二十二條 正式的可行性報告、協議性檔案草案、章程草案等材料完成後,公司有關部門、公司的控股企業、公司負責參股企業事務的主管人員或部門,應將其再次提交投資評審小組稽核。投資評審小組經稽核無異議後上報至董事會,由股東大會、董事會按其相應許可權進行審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