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出售代理委託書範本
茲因以下簡稱“甲方”)委託港聯物業服務(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乙方”)作為物業代理事宜,雙方同意依下列條款簽訂本委託書。
(一)1.1
委託事項
委託出售委託之物業(以下簡稱“該物業”):產權所有人:物業名稱:物業位置:區路弄座樓層室
物業面積物業用途是否帶租約:報價:約定事項乙方之義務(1)(2)(3)(4)
運用適當方法尋找合適承購方。
隨時依甲方之查詢要求,向甲方報告所委託事項處理情況。
乙方應安排承購方視察被委託的物業,與承購方商議合理售價,拒絕不合理條款。
乙方應協助甲方與承購方簽訂意向書或買賣合約,向甲方收取委託服務費(佣金)後,乙方之責任即自行解除。
號
(二)2.1
2.2
甲方之義務(1)(2)(3)
於本委託書簽訂時,應據實告之乙方該物業的確實合法用途,提交相關資料,例如產權證等。
於該物業售出後,甲方需全面配合,協助乙方替承購方辦理物業交房手續。
於委託期間內或在撤消委託後六個月之內,甲方私下於乙方所介紹之承購方簽訂意向書或買賣合約,甲方也需按照委託書內訂明之服務費(佣金)全額支付給乙方。
2.3
報酬支付(1)(2)
買賣:委託服務費(佣金)按計算
委託服務費須於簽訂買賣合約,且收到首期款後十天內一次付清。
(3)
甲方於承購方簽訂買賣合約後,若因承購方不能履行合約,乙方應退還已收取之委託服務費(佣金).若因甲方之原因不能履行合約,乙方將不退還已收取之服務費(佣金)。
2.4
誠信原則
甲乙雙方均應對委託書重要內容保守秘密,非經雙方同意或業務需要,不得洩露於無關他人。
(三)
本委託書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法律擬定,如有未盡事宜,雙方得另擬書面協議或依有關法令解釋辦理之。假如發生爭議,雙方不能圓滿解決,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法律,透過有關機構進行仲裁解決。(四)
甲乙雙方根據看房記錄確認港聯物業之客戶(見附件),與正本具有同樣法律效應。
(五)
本委託書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經雙方簽署,即時生效。
甲方:地址:
乙方:
地址:上海南京西路1266號
恆隆廣場室
代表人:電話:日期:
代表人:電話: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