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氣瓶安全管理協議

氣瓶安全管理協議

  甲方:

  乙方:

  為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加強工業氣瓶安全使用、運輸和儲存,確保人身、裝置安全,明確雙方的安全責任,甲乙雙方遵循平等、自願、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達成租用氣瓶安全協議如下:

  一、保證措施:

  1.乙方必須提供其安全資質證明,包括:工商營業執照、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許可證、相關安全資質證明等;

  2.乙方必須提供準確的符合國家標準要求的材料安全資料表(MSDS),對於進口化學品必須用中文說明;

  3.乙方所提供的`工業氣體,必須有準確的中文產品說明書(或安全標籤),並張貼在外包裝上或放置在易於查詢的位置,該說明書(或安全標籤)包括化學品名稱、分子式、組分含量和名稱(混合物)、合格證(產品等級)、生產日期、危險標識、危險說明、禁忌物等;

  4.包裝:

  (1)氣瓶必須在檢驗有效期範圍之內。

  (2)對瓶裝介質主要危險性及次要危險特性的確定由乙方根據(GB16163-1996)及各種氣體相關標準確定,確定後應在氣瓶上貼上氣瓶警示標籤,標籤必須符合《氣瓶警示標籤》(GB16804-1997)的規定。

  (3)對充裝氣體的氣瓶(工作壓力不大於30Mpa、公稱容積不大於1000L、移動式可重複使用的氣瓶)必須其充裝氣體與氣瓶顏色相對應。氣瓶顏色、氣瓶的字樣和色環應符合《氣瓶顏色標誌》(GB7144-1999)規定。

  (4)對氣瓶瓶體上的鋼印標記和檢驗色標應符合《氣瓶安全監察規程》(質技監局鍋發[2000]2250號附錄17-1)規定。

  5.運輸安全

  (1)乙方負責工業氣瓶的運輸安全,直至乙方運至指定位置,並協助妥善入庫;

  (2)在運輸過程中所發生的工業氣瓶事故,乙方應負全部責任;

  (3)乙方對工業氣瓶的運輸,必須使用專用車輛,應具有相應的運輸資質,且在手動搬運過程中要輕拿、輕放;

  (5)對於相互起劇烈化學反應的工業氣體,不允許同時運輸,必須分開運輸;

  6.特種氣體的驗收入庫要按照《特種氣體運輸、儲存管理規程》《特種氣體安全檢驗標準》執行。

  二、責任範圍

  1.甲方負責對乙方所提供的各類工業氣瓶進行入廠檢驗,檢驗不合格的退還給乙方,乙方對由此造成的經濟損失負全部責任;

  2.甲方因工業氣瓶存在安全、質量問題或乙方提供的產品型號錯誤,退回給乙方的,乙方必須在 7天之內取走,在此期間出現任何問題均由乙方負責;

  3.如果因工業氣瓶非人為原因損壞或缺少警示標識、說明,而發生的氣體洩露、燃燒、中毒、爆炸等事故,並造成一定的經濟損失和人員傷亡,乙方應賠償全部損失(包括直接經濟損失和間接經濟損失及其它損失),甲方將終止同乙方的一切業務往來,後果嚴重將透過法律途徑解決;如果沒有造成經濟損失或人員傷亡,乙方應按照甲方要求進行整改,甲方可視情節要求乙方支付違約金 1000—5000元。

  4.甲、乙雙方發生爭議時,應協商解決,如不能解決雙方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進行起訴。

  5.本協議一式兩份,自甲、乙雙方代表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為甲、乙雙方供貨合同確認起,供求關係結束之日止。

  甲方:(蓋章)乙方:(蓋章)

  代表人:代表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