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產管理業務的風險控制
為了控制風險,《證券公司客戶資產管理業務試行辦法》和《證券公司集合資產管理業務實施細則》要求:
(1)證券公司開展資產管理業務,應當在資產管理合同中明確規定,由客戶自行承擔投資風險。
(2)證券公司應當按照經核准的集合資產管理合同和推廣代理協議的約定推廣集合計劃,指定專人向客戶如實披露證券公司的業務資格,全面準確地介紹集合計劃的產品特點、投資方向、風險收益特徵,講解有關業務規則、計劃說明書和集合資產管理合同內容以及客戶投資集合計劃的`操作方法,並應當充分揭示市場風險、證券公司因喪失資產管理業務資格給客戶帶來的法律風險,以及其他投資風險。
證券公司向客戶介紹投資收益預期,必須恪守誠信原則,提供充分合理的依據,並以書面方式特別宣告:“所述預期僅供客戶參考,不構成證券公司保證客戶資產本金不受損失或者取得最低投資收益的承諾”。
(3)在簽訂資產管理合同之前,證券公司應當瞭解客戶身份、財產與收入狀況、風險承受能力以及投資偏好等基本情況;客戶應當如實提供相關資訊。
證券公司設立集合資產管理計劃,應當對客戶的條件和集合資產管理計劃的推廣範圍進行明確界定;參與集合資產管理計劃的客戶應當具備相應的金融投資經驗和風險承受能力。
(4)客戶應當對客戶資產來源及用途的合法性作出承諾。客戶未作承諾或者證券公司明知客戶資產來源或者用途不合法的,不得簽訂資產管理合同。任何人不得非法彙集他人資金參與集合資產管理計劃。
(5)證券公司及代理推廣機構應當採取有效措施使客戶詳盡瞭解集合資產管理計劃的特性、風險等情況及客戶的權利、義務,但不得透過廣播、電視、報刊及其他公共媒體推廣集合資產管理計劃。
(6)證券公司、託管機構應當至少每3個月向客戶提供一次準確、完整的資產管理報告、資產託管報告,對報告期內客戶資產的配置狀況、價值變動等情況進行詳細說明。證券公司、託管機構應當按照資產管理合同約定的時間和方式至少每週披露一次集合計劃份額淨值。發生資產管理合同約定的、可能影響客戶利益的重大事項時,證券公司應當及時告知客戶。
(7)證券公司辦理定向資產管理業務,應當保證客戶資產與其自有資產、不同客戶的資產相互獨立,對不同客戶的資產分別設定賬戶,獨立核算、分賬管理。
(8)證券公司辦理集合資產管理業務,應當保證集合資產管理計劃資產與其自有資產、集合資產管理計劃資產與其他客戶的資產、不同集合資產管理計劃的資產相互獨立,單獨設定賬戶,獨立核算、分賬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