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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劃生育條例

計劃生育條例1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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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劃生育條例1

  (20xx年9月3日浙江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六次會議透過根據20xx年9月28日浙江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四次會議《關於修改〈浙江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的決定》第一次修正根據20xx年1月13日浙江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關於修改〈浙江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十九條的決定》第二次修正根據20xx年1月14日浙江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關於修改〈浙江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的決定》第三次修正)

  目錄

  第一章總則

  第二章綜合管理

  第三章生育調節

  第四章技術服務

  第五章獎勵與保障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七章附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具有本省戶籍或者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居住的公民。

  第三條實行計劃生育是基本國策。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採取宣傳教育、技術服務、建立健全獎勵和社會保障制度等綜合措施,控制人口數量,提高人口素質,實現人口與經濟、社會、資源、環境的協調發展。

  第四條各級人民政府領導本行政區域內的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和計劃生育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計劃生育工作和與計劃生育有關的人口工作。

  發展和改革、財政、民政、公安、工商行政管理、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教育、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統計等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做好人口與計劃生育有關工作。

  第五條各級衛生和計劃生育、教育、科技、文化、民政、新聞出版廣電等部門應當組織開展人口與計劃生育宣傳教育,引導公民樹立科學、文明的生育觀念,自覺實行計劃生育。

  第六條一切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都應當執行本條例,並實行計劃生育工作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負責制。

  第二章綜合管理

  第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上一級人民政府制定的人口發展規劃,結合當地人口發展狀況,制定本行政區域的人口發展規劃,並將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

  第八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採取切實措施,落實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目標管理責任制,逐級簽訂目標管理責任書,定期進行考核,並將結果作為考核政府主要負責人政績的重要依據。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協調有關部門共同做好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建立部門工作責任制,並進行考核獎懲。

  第九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保障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必要的經費。

  各級財政應當安排必要經費對貧困地區、海島、少數民族地區開展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給予重點扶持。

  第十條 流動人口的計劃生育工作由其戶籍所在地和現居住地的人民政府共同負責管理,以現居住地為主,納入現居住地的日常管理。

  公安、工商行政管理、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衛生和計劃生育、住房和城鄉建設、交通運輸等部門應當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做好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和服務工作。

  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的具體管理,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一條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應當設立人口與計

  劃生育管理機構,配備專職工作人員,具體負責本管轄區域內的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應當做好本單位的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執行本條例規定的計劃生育獎勵和社會保障措施,並根據需要設立計劃生育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兼)職計劃生育工作人員,安排必要經費用於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

  第十二條省、市、縣(市、區)和鄉(鎮)、街道、社群、村(居)民委員會以及企業、事業單位可以成立計劃生育協會,協助做好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

  第十三條村(居)民委員會應當依法制定計劃生育自治章程,實行村(居)民計劃生育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務。

  村(居)民委員會設立計劃生育委員會,配備計劃生育服務員,具體負責計劃生育工作。

  第十四條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村(居)民委員會、有關單位在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中可以採用村規民約、合同、協議等方式進行管理。

  第十五條人口與計劃生育管理工作應當實行政務公開,安排再生育前應當公示,接受群眾評議、監督。

  第十六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計劃生育工作隊伍建設,保障計劃生育工作人員的合法權益,對在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中作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

  第三章生育調節

  第十七條提倡一對夫妻生育兩個子女。

  第十八條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經批准,可以再生育一胎:

  (一)再婚前各生育過一個子女的;

  (二)再婚前一方生育過一個子女,另一方未生育過,再婚後已生育一個子女的;

  (三)再婚前一方未生育過,另一方生育過兩個子女的;

  (四)已合法生育的子女中,有經病殘兒童鑑定機構確診為非遺傳性殘疾、不能成長為正常勞動力的,或者確診為遺傳性殘疾、不能成長為正常勞動力,夫妻透過產前診斷和篩選可以再生育的;

  (五)其他可以再生育的情形。

  前款第五項具體情形,由省衛生和計劃生育部門提出,報省人民政府批准並公佈。

  因子女死亡無子女或者只有一個子女的,可以按照本條例第十七條規定自主安排生育。

  第十九條公民依法收養的,不影響其按照本條例規定生育。 公民不得以送養子女為理由再生育。

  第二十條夫妻一方為外國人、香港、澳門、臺灣同胞的生育以及華僑、歸國華僑、出國留學人員的生育,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計劃生育條例2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實現人口與經濟、社會、資源、環境的協調發展,推行計劃生育,維護公民的合法權益,促進家庭幸福、民族繁榮與社會進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公民,以及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都必須遵守本條例。

  第三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領導本行政區域內的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計劃生育工作和與計劃生育有關的人口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在政府明確的職責範圍內,負責有關的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

  第四條 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實行由地方各級人民政府、部門主要領導負責的目標管理責任制。

  鄉(鎮)人民政府和城市街道辦事處可以與本管轄區域內的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簽訂計劃生育管理責任狀。

  第五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採取綜合措施,控制人口數量,提高人口素質;依靠宣傳教育、科學技術進步、綜合服務、建立健全獎勵扶助制度和社會保障制度,開展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相關部門制定的社會、經濟政策,應當有利於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

  第六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員在推行計劃生育工作中應當依法行政,文明執法,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權益。

  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受法律保護。

  第七條 公民有生育的權利,有依法實行計劃生育的義務。公民實行計劃生育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

  第八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對在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中作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 人口發展規劃的制定與實施

  第九條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編制本行政區域的人口發展規劃,並根據人口發展規劃,制定和組織實施人口與計劃生育實施方案。

  人口與計劃生育實施方案應當規定控制人口數量,加強母嬰保健,提高人口素質的具體措施。

  第十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負責實施本行政區域內人口與計劃生育實施方案的日常工作。其他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提出人口與計劃生育實施方案的落實措施,共同做好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

  第十一條 發展改革、衛生和計劃生育、公安、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民政、教育、統計等部門,應當相互提供有關人口資料,實行資訊資源共享。

  第十二條 衛生和計劃生育、教育、新聞出版廣電等部門應當組織開展人口與計劃生育宣傳教育。

  報刊、廣播、電視等大眾傳媒負有開展人口與計劃生育的社會公益性宣傳的義務。

  第十三條 鄉(鎮)人民政府和城市街道辦事處負責本管轄區域內的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貫徹落實人口與計劃生育實施方案。

  鄉(鎮)人民政府和城市街道辦事處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設立計劃生育辦公室,配備計劃生育工作人員。

  第十四條 村(居)民委員會應當依法做好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將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納入村(居)民自治內容,及時公佈具體落實方案,接受村(居)民的監督。

  村(居)民委員會應當有負責管理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的專(兼)職人員。

  第十五條 機關、團體、事業單位應當明確一名負責人,主管本單位的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企業的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實行法定代表人或者企業負責人負責制。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在人口與計劃生育方面的主要職責是:

  (一)執行有關人口與計劃生育的法律、法規和規章;

  (二)落實人口與計劃生育宣傳教育、避孕節育措施及獎勵等各項經費;

  (三)確定負責本單位計劃生育工作的機構或者專(兼)職人員,督促做好人口與計劃生育日常管理工作;

  (四)保障實行計劃生育職工的合法權益。

  第十六條 城市應當依託社群,建立屬地管理、單位負責、居民自治、社群服務的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管理機制,將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納入社群管理和服務體系。

  第十七條 流動人口的計劃生育工作由其戶籍所在地和現居住地的人民政府共同負責管理,以現居住地管理為主。現居住地政府應當將流入人口納入本地經費投入的總人口基數計算。

  第十八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將人口與計劃生育經費納入財政預算,保障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必要的經費;對經濟欠發達地區經費投入給予重點扶持。

  各級財政、審計部門應當對人口與計劃生育經費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十九條 建立健全避孕藥具免費發放供應管理制度和零售市場經營管理制度,具體辦法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章 生育調節

  第二十條 提倡一對夫妻生育兩個子女。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

  (一)一方婚前未生育,一方婚前已生育過一個子女,且雙方婚後共同生育一個子女的;

  (二)雙方婚前合計生育兩個及以上子女,且沒有共同生育子女的;

  (三)已生育的兩個子女中,有經病殘兒醫學鑑定機構鑑定為病殘兒,醫學上認為可以再生育的。

  依法收養的子女,執行本條例規定時,不計入生育的子女數。

  第二十一條 符合本條例第二十條第二款規定再生育一個子女後,其中一個子女死亡,夫妻仍符合本條例第二十條第二款規定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

  除本條例第二十條第二款和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外,其他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的特殊情形,由省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提出,報省人民政府批准並公佈。

  第二十二條 夫妻雙方為歸僑或者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臺灣地區居民,在本省定居,夫妻雙方所生育的子女不在內地定居的,執行本條例規定時,不計入生育的子女數。

  夫妻一方為本省居民,一方為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臺灣地區居民或者外國人,本省居民的配偶一方婚前已有的子女以及雙方婚後生育的子女不在內地定居的,執行本條例規定時,不計入生育的子女數。

  第二十三條 生育兩個以內子女的,由夫妻自主安排生育,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實行生育登記服務制度,做好相關服務工作。

  第二十四條 符合本條例規定可以再生育子女的夫妻,共同向一方戶籍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或者城市街道辦事處書面提出再生育要求。

  鄉(鎮)人民政府或者城市街道辦事處應當在收到書面再生育要求和有關證明材料之日起十五日內提出稽核意見,報所在地的縣(市、區)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縣(市、區)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稽核意見之日起十五日內辦理完畢,符合條件的,發給生育證,並予以公佈;不符合條件的,應當書面告知,並說明理由。

  省、設區的市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對再生育審批工作的監督檢查。

  第二十五條 育齡夫妻自主選擇計劃生育避孕節育措施,預防和減少非意願妊娠。

  第二十六條 外省遷入本省的公民,遷入前已取得當地批准再生育子女證明的,應當允許其生育。

  第四章 獎勵扶助與社會保障

  第二十七條 依法辦理結婚登記的夫妻,在享受國家規定婚假的基礎上,延長婚假十天。

  自20xx年1月1日起,符合本條例規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在享受國家規定產假的基礎上,延長產假三十天,男方享受護理假十五天。

  前兩款規定的假期視為出勤,在規定假期內照發工資,不影響福利待遇,國家法定休假日不計入前兩款規定的假期。

  用人單位根據具體情況,可以給予其他優惠待遇。

  第二十八條 在國家提倡一對夫妻生育一個子女期間,自願終身只生育一個子女的夫妻,可以按照規定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

  在國家提倡一對夫妻生育一個子女期間,依法收養一個子女後不再生育的,以及依法生育兩個子女,其中一個子女死亡,以後不再生育的,可以按照規定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

  持《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者,按照規定繼續享受計劃生育家庭老年人相關獎勵扶助。

  持《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者,獨生子女發生意外傷殘、死亡的,按照規定獲得扶助。

  第二十九條 持《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者,從領證之年起至子女十四周歲止,每年各領取二十元以上的獨生子女父母獎勵金,或者在領證時按照上述標準一次性領取獨生子女父母獎勵金。獎勵金的具體標準由設區的市人民政府規定。

  獨生子女父母獎勵金的領取,按照以下規定執行:

  (一)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人員由其所在單位支付;

  (二)農村居民由鄉(鎮)財政支付,縣(市、區)財政給予適當補助;

  (三)其他人員由其戶籍所在地的縣(市、區)財政支付。

  第三十條 持《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職工,在辦理退休手續後,可以按照其退休前月工資的百分之五每月增發退休金,也可以由所在單位給予一次性獎勵或者為其辦理補充養老保險,具體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規定。

  第三十一條 根據政府支援和農民自願的原則,採取政府、集體和個人共同出資等多種形式,在農村地區逐步建立獨生子女父母養老保險及其他有利於計劃生育的社會保障制度。

  在已經建立養老保險制度的農村地區,應當優先為只生育一個女孩並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夫妻辦理養老保險。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對農村中只生育一個女孩並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特困戶優先給予救濟和幫助。

  第三十二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對實行計劃生育的夫妻或者家庭,在發展經濟、扶貧以及獨生子女入托、入園、入學、醫療、安排宅基地等方面制定的獎勵、優惠規定,有關單位應當執行。

  第五章 計劃生育技術服務

  第三十三條 實行婚前醫學檢查,開展有關遺傳性疾病的常規篩選,防止或者減少出生缺陷,提高出生嬰兒健康水平。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應當依法進行監督管理。

  第三十四條 建立計劃生育避孕節育和生殖保健服務制度,普及避孕節育、生殖科學知識,鼓勵開展計劃生育生殖健康、提高出生人口素質的基礎研究和應用研究,為公民提供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提高公民生殖健康水平。

  第三十五條 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和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醫療、保健機構應當按照優勢互補的原則,在各自的職責和執業許可證批准的服務範圍內,開展計劃生育技術服務。

  從事與計劃生育有關的臨床服務人員,應當依法取得相應的執業資格,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申請註冊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六條 提倡公民以避孕為主實行計劃生育。公民享有對避孕方法的知情權、選擇權。

  計劃生育技術服務人員應當指導育齡夫妻選擇安全、有效、適宜的避孕措施。

  對已生育子女的夫妻,提倡選擇長效避孕措施。

  第三十七條 禁止利用超聲技術和其他技術手段進行非醫學需要的胎兒性別鑑定;禁止非醫學需要選擇性別的人工終止妊娠。

  第三十八條 接受節育手術的公民,憑醫療單位的證明,可以按照規定享有相應的假期。

  第三十九條 實行計劃生育的育齡夫妻免費享受基本專案的計劃生育技術服務。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基本專案包括:避孕藥具發放;孕情、環情監測;放置、取出宮內節育器及技術常規所規定的醫學檢查;人工流產術、引產術及技術常規所規定的醫學檢查;輸卵管結紮術、輸精管結紮術及技術常規規定的醫學檢查;計劃生育手術併發症診治。

  農村實行計劃生育的育齡夫妻,所需的計劃生育技術服務基本專案費用,由地方人民政府分級負擔,以縣(市、區)為主。

  城鎮實行計劃生育的職工,所需的計劃生育技術服務基本專案費用和生育費用,參加生育保險的,在生育保險基金中支付;未參加生育保險,但已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在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中支付;未參加生育保險和基本醫療保險的,由單位支付。實行計劃生育的國家公務員,所需的計劃生育技術服務基本專案費用和生育費用,在醫療補助經費中支付。城鎮其他人員所需的計劃生育技術服務基本專案的費用由縣(市、區)財政支付。

  第四十條 對因施行節育手術而引起的併發症或者醫療事故的鑑定與處理,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執行。

  經鑑定為節育手術併發症的,由縣級以上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指定的醫療機構負責治療。醫療機構證明需要休息的,休息期間視為出勤,不影響工資及福利待遇。經勞動鑑定委員會鑑定,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由單位和當地人民政府幫助其安排好生產和生活。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一條 不符合本條例規定生育子女的,男女雙方應當分別依照國務院《社會撫養費徵收管理辦法》和本條例規定繳納社會撫養費,且不享受本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三款規定的待遇。

  社會撫養費的徵收,城鎮居民以子女出生前一年設區的市或者縣(市)城鎮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為計徵的基本標準;農村居民以子女出生前一年鄉(鎮)農村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為計徵的基本標準。實際收入是城鎮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二倍以上的,除按照本條第三款規定繳納社會撫養費外,對其超出人均收入部分還應當繳納一倍至二倍的社會撫養費。

  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應當繳納社會撫養費的具體標準是:

  (一)不符合本條例規定多生育一個子女的,按照基本標準的四倍繳納社會撫養費;

  (二)不符合本條例規定多生育二個以上子女的,按照基本標準的五倍至八倍繳納社會撫養費;

  (三)非婚生育一個子女的,按照基本標準的零點五倍至兩倍繳納社會撫養費;

  (四)非婚生育二個以上子女的,按照基本標準的五倍至八倍繳納社會撫養費;

  (五)重婚生育的,按照基本標準的六倍至九倍繳納社會撫養費。

  社會撫養費的徵收,由縣級人民政府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作出書面決定。縣級人民政府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也可以委託鄉(鎮)人民政府或者城市街道辦事處作出書面徵收決定。社會撫養費應當上繳國庫,納入地方財政預算管理。

  第四十二條 符合本條例規定再生育子女條件,但未按照本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領取生育證懷孕的,應當補領生育證;生育時仍未領取生育證的,按照本條例第四十一條規定基本標準的百分之二十繳納社會撫養費。

  第四十三條 夫妻不得以子女已送養為由要求再生育子女,再生育子女的,依照本條例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處理。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依據職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第三十六條的規定予以處罰;有關責任人員屬於國家工作人員的,還應當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非法為他人施行計劃生育手術的;

  (二)利用超聲技術和其他技術手段為他人進行非醫學需要的胎兒性別鑑定或者選擇性別的人工終止妊娠的;

  (三)進行假醫學鑑定、出具假計劃生育證明的。

  第四十五條 不按照本條例規定履行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職責的,由縣級人民政府責令改正,並可以通報批評,對主要負責人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公民違反本條例規定生育的,其所在的工作單位以及該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有管理責任的負責人當年不得被表彰或者獎勵。

  第四十六條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計劃生育工作中翫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侵犯公民合法權益,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拒絕、阻礙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或者侮辱、威脅、毆打依法執行公務的計劃生育工作人員,構成治安管理違法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七條 省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條例制定單項管理規定。

  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條例制定具體實施辦法。

  第四十八條 本條例自20xx年12月1日起施行。1990年10月28日江蘇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透過的《江蘇省計劃生育條例》同時廢止。

  備註:

  本條例生效時間為:20xx.03.30,截至20xx年仍然有效

計劃生育條例3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根據《河南省計劃生育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制定本實施細則(以下簡稱《細則》)。

  第二條凡戶口在本省和戶口在省外而居住在本省的中國公民和所有單位,均應遵守和執行《條例》及本《細則》。

  第三條推行計劃生育應以宣傳教育為主,並採取法律的、行政的、經濟的和技術的措施。

  第四條各級人民政府必須加強對計劃生育工作的領導,堅持計劃生育工作同經濟建設一起抓。

  第五條各級人民政府的計劃生育管理部門,具體負責《條例》和本《細則》的實施。

  有關部門和社會團體,應與計劃生育管理部門密切配合,按照職責分工,各司其職,在制定和落實本部門的政策規定時,必須有利於計劃生育的實行。

  第二章生育節制

  第六條公民依法結婚後應當按計劃生育,禁止早婚、早育、非婚生育和計劃外生育。

  第七條提倡和鼓勵晚婚、晚育。提倡和鼓勵一對夫妻只生育一個子女,嚴格控制生育第二個子女,禁止生育第三個子女。

  第八條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要求生育的,經批准可以按計劃照顧生育第二個子女:

  (一)按照病殘兒鑑定的有關規定,經縣級計劃生育技術鑑定機構鑑定,報市(地)計劃生育技術鑑定機構確診,第一個子女為非遺傳性殘疾,不能成長為正常勞動力的;

  (二)經縣級以上計劃生育技術鑑定機構鑑定患不育症,婚後五年以上不育,女方年齡在30週歲以上,按照司法行政部門有關規定,依法辦理了收養公證手續,收養一個子女後懷孕的;

  (三)夫妻雙方均系歸國華僑或回河南定居的港、澳、臺同胞,只有一個子女隨其回大陸定居或回大陸後只生育一個子女的;

  (四)經民政等部門證明夫妻一方為二等乙級以上殘廢軍人或者是烈士的獨生子女的;

  (五)夫妻一方是國營企業正式職工,連續從事礦區井下第一線採掘作業五年以上,只有一個女孩,且作出正式的書面保證繼續長期從事井下第一線採掘作業的;

  (六)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只生育一個子女,另一方未生育的。

  第九條農業人口除適用第八條的規定外,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要求生育的,經批准可以按計劃照顧生育第二個子女:

  (一)夫妻只生育一個女孩,經審查符合下列情況之一,視為家庭確有困難:

  1、經縣級以上計劃生育技術鑑定機構鑑定,夫妻一方因傷殘或嚴重慢性疾病而喪失勞動能力的;

  2、夫妻雙方均為獨生子女的;

  (二)男到有女無兒的家庭結婚落戶,並贍養其父母的(姊妹數人,只照顧一人);

  (三)在深山村定居五年以上,並作出正式的書面保證繼續在深山村長期定居的;

  (四)經公安部門證明夫妻雙方均為少數民族的。

  第十條夫妻一方為農業人口,只生育一個女孩,且為農業人口,按本《細則》第九條第一項規定執行。

  第十一條符合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規定生育第二個子女的,女方年齡必須在28週歲以上,並有四年以上間隔時間。

  第十二條城鎮人口符合生育第二個子女規定的,由省計劃生育委員會制定控制指標,層層下達。

  第三章生育計劃管理

  第十三條各級人民政府應根據國家和上級人民政府下達的生育計劃,結合本地區人口發展的實際情況,制定本行政區的生育計劃。

  制定人口計劃不得突破上級人民政府確定的人口控制目標,且必須以符合《條例》規定的有生育條件的育齡婦女人數為依據。

  第十四條各級計劃委員會、計劃生育委員會負責人口計劃的擬定、管理;統計、公安部門負責統計、公佈人口有關資料。

  第十五條在計劃生育工作中,各級人民政府實行行政首長負責制和目標管理責任制,逐級簽訂目標管理責任書,並將人口計劃執行結果作為考核政府主要領導人政績的重要依據之一。

  各級人民政府每年應適時進行抽樣調查,對人口目標管理進行嚴格的考核,落實獎懲。

  第十六條未完成人口計劃的人民政府,必須向上一級人民政府寫出報告,分析未完成計劃的原因,提出改進工作的措施。

  第十七條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負責督促村(居)民委員會把生育指標落實到人,並採取民主評議、張榜公佈等形式,接受群眾監督。

  所有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村(居)民委員會必須嚴格執行生育計劃,做到無計劃外生育。

  第十八條夫妻要求生育的,必須按有關規定領取生育證,同時必須與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簽定計劃生育合同後方可生育。

  第十九條各級醫療、衛生、婦幼保健部門和計劃生育宣傳技術部門應憑生育證接生。

  第二十條嬰兒出生一個月內,應向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計劃生育辦公室申報出生,並憑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計劃生育辦公室出具的證明,由當地公安和糧食部門辦理戶口和糧食關係。

  第二十一條流動人口的計劃生育工作,嚴格按照《河南省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辦法》執行。

  第四章優生和節育措施

  第二十二條提倡優生。禁止患有遺傳性精神病、遺傳性智慧缺陷、遺傳畸型等嚴重遺傳性疾病的夫妻生育。夫妻雙方患病,應對一方採取絕育措施,一方患病的只對患病者採取絕育措施。已懷孕的必須中止妊娠。

  第二十三條凡無生育指標的育齡夫妻都應採取避孕節育措施。生育一個子女的育齡婦女應上宮內節育器;生育兩個或兩個以上子女的育齡夫妻一方應採取絕育措施。經鑑定女方不適宜上宮內節育器,或夫妻雙方均不適宜採取絕育措施的,應使用其它有效的避孕藥具。

  各級計劃生育管理部門應建立避孕節育措施普查制度,定期進行孕情檢查。

  不論何種原因,凡計劃外懷孕的都必須採取補救措施,中止妊娠。

  第二十四條接受絕育措施後,因情況變化符合再生育條件,要求再生育的,必須經縣級計劃生育委員會批准,方可在指定的計劃生育宣傳技術單位和醫療、婦幼保健單位施行復通手術。

  第五章獎勵與處罰

  第二十五條對計劃生育工作取得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各級人民政府或計劃生育部門應給予表彰和獎勵。經費按國家或企業事業單位的規定開支。

  第二十六條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由夫妻雙方申請,所在單位核實,經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批准,發給《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享受《條例》規定的待遇:

  (一)一對夫妻只有一個子女的;

  (二)一對夫妻按規定有兩個子女,因死亡只留下一個子女的;

  (三)獨生子女死亡後,再生一個或依法收養一個子女的;

  (四)夫妻無生育能力,依法收養一個子女的。

  第二十七條享受獨生子女家庭待遇的夫妻離婚或喪偶後,獨生子女保健費由撫養子女一方所在單位發給全部。

  再婚後夫妻雙方生育的子女存活數合計在兩個或兩個以上(包括自己撫養或離婚時判隨對方、託人撫養、送人的成活子女)的,應交回《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獨生子女保健費停止發放,以前享受的不再退回。

  再婚後按照規定要求再生育一個子女的,應退回《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和已享受的獨生子女保健費。

  第二十八條已享受獨生子女家庭待遇、符合生育第二個子女規定又生育第二個子女的,應退回《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和一切獎勵。

  第二十九條獨生子女保健費來源:

  (一)國營和集體企業單位,從企業福利基金、利潤留成中解決。如確有困難,可報經財政部門批准,由企業管理費補充。

  (二)機關、學校等行政事業單位,由職工福利費中列支。如有困難,可在單位行政費或事業費中解決。

  (三)城鎮待業人員參加勞動服務公司或者其聯營組織的,從所在單位公益金中列支。

  (四)是城市無職業居民的,從計劃生育費中列支。

  (五)是城市個體工商戶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發給。

  (六)是農民的,從集體提留、鄉(鎮)村留利中發給或採取其它獎勵形式。

  第三十條無生育指標的育齡夫妻,經教育仍不按《條例》規定落實有效避孕節育措施或拒絕孕情檢查的,可處以200元至500元罰款。

  第三十一條按《條例》規定,符合生育第二個子女條件,但未領得生育證而計劃外生育的,應按《條例》第三十七條和第三十八條第二款處罰。

  第三十二條違反本《細則》第八條第五項和第九條第三項規定,生育第二個子女後,不繼續長期從事井下第一線採掘作業或不繼續在深山村長期定居的,按計劃外超生一個子女處罰。

  第三十三條非農業人口超生的第一個子女在七年以內,超生的第二個子女在十四年以內,糧食部門停供計劃內平價糧油並不發給各種補貼。

  第三十四條按計劃生育了第二個子女後又計劃外生育的,按《條例》有關規定從重處罰。

  第三十五條計劃外生育兩個以上子女的應按《條例》規定從重處罰,具體標準由各縣(市、區)人民政府規定。

  第三十六條因違反《條例》規定受處罰的,不得因離婚、子女死亡或將子女送他人收養為由,減免經濟處罰和行政處分。

  第三十七條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職工違反《條例》和本《細則》,應當給予行政處分的,依照《河南省國家行政機關工作人員違反計劃生育行政處分規定》處理;應當給予經濟處罰或其它處罰的,依照《條例》規定的幅度從重處罰。

  第三十八條計劃外懷孕費、計劃外生育費和其它罰款的管理與使用應嚴格按《條例》規定執行,具體辦法由省計劃生育委員會、財政廳等有關部門共同制定。

  第六章附則

  第三十九條《條例》和本《細則》所稱深山村,是指海拔800米,相對高度300米,坡度25度以上,主要糧食作物一年一熟的高寒山村、住戶。深山村由縣級人民政府具體確定到村、戶,報市(地)人民政府批准,並報省計劃生育委員會備案。

  第四十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根據《條例》和本《細則》從嚴制定實施措施。

  第四十一條本《細則》由省計劃生育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四十二條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放開二胎政策

  自20xx年11月1日起,雙方或者一方為上海市戶籍的夫妻,符合以下4種情況,可要求安排再生育一個子女。其他因特殊情況可以再生育的條件,由市衛生計生委會同有關部門研究、論證並報市政府同意後公佈執行。

  1.雙方均為非獨生子女,婚前各生育過一個子女,現家庭無子女的;

  2.一方為獨生子女且婚前未生育過子女,另一方婚前已生育一個子女,雙方婚後生育一個子女且現家庭只有該子女的;

  3.雙方婚前均未生育過子女,婚後第一次生育的多胞胎,經市或者區、縣病殘兒醫學鑑定機構鑑定均為非遺傳性殘疾,不能成長為正常勞動力的;

  4.一方是烈士子女,婚前雙方均未生育過子女,婚後只生育一個子女的。

計劃生育條例4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實現人口與經濟、社會、資源、環境的協調發展,控制人口數量,提高人口素質,維護公民的合法權益,促進社會進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居住在本省行政區域內的中國公民和戶籍在本省而居住在省外的公民,以及本省行政區域內的一切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群眾自治組織應當遵守本條例。

  第三條 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應當以宣傳教育為主、避孕為主、經常性工作為主,實行依法管理、村(居)民自治、優質服務、政策推動、綜合治理。

  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應當與發展經濟相結合、與幫助群眾勞動致富相結合、與建設文明幸福家庭相結合。

  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應當與增加婦女受教育和就業機會、增進婦女健康、提高婦女地位相結合。

  第四條 夫妻雙方有依法實行計劃生育的義務,實行計劃生育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不實行計劃生育是違法行為。

  第五條 各級政府統一領導本行政區域內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實行人口與計劃生育目標管理責任制。

  各級政府的主要負責人是執行本地區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任務的第一責任人。做好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是考核各級政府及其負責人工作實績的一項重要內容。

  第六條 縣級以上政府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主管計劃生育工作,在本行政區域內負責本條例的具體實施和監督檢查。

  縣級以上政府其他有關工作部門應當結合各自的職責,做好有關的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

  第七條 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應當依法做好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

  第八條 工會、共產主義青年團、婦女聯合會、個體勞動者協會、私營企業協會、計劃生育協會、人口學會等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公民應當協助政府開展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

  第九條 各級政府應當將人口與計劃生育經費列入財政預算,保障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必要的經費,逐年提高人口與計劃生育經費投入的總體水平。

  各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安排必要的經費,保證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的開展。

  第二章 組織實施

  第十條 縣級以上政府根據全國人口發展規劃及上一級政府人口發展規劃,結合當地實際情況,編制本行政區域的人口發展規劃,將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根據人口發展規劃,制定人口與計劃生育實施方案並組織實施。

  第十一條 省實行人口和計劃生育委員會兼職委員單位制度,市、縣(區)實行人口和計劃生育機構兼職單位制度。兼職委員單位和兼職單位應當根據人口與計劃生育職責分工,制定實施的具體措施。

  第十二條 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設立人口和計劃生育工作機構,按人口規模配備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專職管理人員,負責本轄區內人口與計劃生育的管理工作。

  村(居)民委員會設立計劃生育委員會,按人口規模配備專職計劃生育工作管理人員,負責計劃生育的具體管理工作。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應當根據需要,設立計劃生育工作機構或者配備計劃生育工作專(兼)職人員,負責本系統、本單位計劃生育的具體管理工作。

  第十三條 城市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實行屬地管理、單位負責、居民自治、社群服務。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做好本單位的人口與計劃生育管理工作,實行單位法定代表人責任制,接受所在地鄉鎮、街道人口和計劃生育工作機構的業務指導和監督檢查。

  第十四條 村(居)民委員會、大型廠礦、企業事業單位及流動人口聚居的地方可以建立計劃生育協會,組織群眾開展計劃生育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務。

  第十五條 村(居)民委員會應當依法制定計劃生育自治章程,報鄉鎮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備案。

  計劃生育自治章程不得與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的政策相牴觸。

  第十六條 流動人口的計劃生育工作由其戶籍所在地和現居住地的人口和計劃生育工作機構共同負責,以現居住地為主,納入現居住地的日常管理。

  第十七條 全社會都要積極支援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各級宣傳、文化、新聞出版、廣播電影電視等部門應當組織開展人口與計劃生育宣傳教育。報刊、影視、廣播、文藝等大眾媒體,負有開展人口與計劃生育的社會公益性宣傳工作的義務。

  第三章 生育調節

  第十八條 鼓勵公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對夫妻生育一個子女。

  比法定婚齡遲三週年以上初婚的為晚婚,已婚婦女二十三週歲後懷孕生育第一個子女的為晚育。

  第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夫妻雙方共同申請,經鄉鎮、街道人口和計劃生育工作機構或者縣級以上直屬農林場審批,可再生育一胎子女:

  (一)經地級以上市病殘兒醫學鑑定組織鑑定,第一個子女為殘疾兒或者第一胎雙胞胎(含多胞胎)子女均為殘疾兒,不能成長為正常勞動力,且醫學上認為可以再生育的;

  (二)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生育(含依法收養,下同)兩個以內子女,另一方未生育過的;

  (三)再婚夫妻,再婚前雙方各生育一個子女,離婚時依法判決或者離婚協議確定未成年子女隨前配偶,新組合家庭無子女的;

  (四)再婚夫妻,再婚前雙方各生育一個子女,新組合家庭只有一個子女但該子女為殘疾兒,不能成長為正常勞動力,且醫學上認為可以再生育的;

  (五)夫妻雙方婚前均未生育過子女,婚後經縣級以上醫療、保健機構鑑定患不孕症,依法收養子女後又懷孕的';

  (六)夫妻雙方為獨生子女且只有一個子女的;

  (七)夫妻一方在礦山井下、海洋深水下的工作崗位作業連續五年以上,現仍從事該項工作且只有一個子女的;

  (八)夫妻雙方為農村居民(農業人口,下同),只生育一個子女且是女孩的。

  按照前款規定對再生育一胎子女的申請作出的批准,應當報上一級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備案。

  第二十條 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再生育條件,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再安排生育,再生育的按超生處理:

  (一)夫妻雙方均屬農村居民,只生育一個子女是女孩,但一方是縣級以上組織、人事部門批准錄用的人員;

  (二)城鎮居民(非農業人口,下同)生育子女後,夫妻一方或者雙方將戶籍遷移登記為農村居民的;

  (三)經批准再生育,懷孕後無緊急情況未經縣級或者不設區的市級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批准,擅自人工終止妊娠的;

  (四)遺棄子女或者送養子女後要求再生育的;

  (五)故意致嬰兒死亡或者殘疾,或者謊報嬰兒性別、謊報嬰兒死亡的;

  (六)未依法辦理收養登記收養子女的;

  (七)違反本條例再生育規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二十一條 村民委員會整個建制轉為居民委員會,原屬農村居民轉為城鎮居民的育齡夫妻,只生育一個子女是女孩的,從村民委員會改為居民委員會之日起,四週年內可安排再生育一胎子女;本人自願將戶籍遷出居民委員會,在戶籍遷移時雖已安排生育但未懷孕的,取消原生育安排。

  農村居民自願將戶籍遷為城鎮居民的,除遷入前已安排生育第二個子女且已懷孕的已婚育齡婦女可以生育外,從戶籍遷入之日起,均執行城鎮居民的生育規定。

  第二十二條 少數民族也要實行計劃生育,提倡一對夫妻生育一個子女。聚居在民族自治縣的少數民族夫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審批可再生育一胎子女:

  (一)少數民族夫妻是農村居民的;

  (二)少數民族夫妻一方是農村居民,另一方是城鎮居民,只生育一個子女且是女孩的;

  (三)夫妻均是農村居民,一方是非少數民族,並在少數民族一方落戶居住的;

  (四)少數民族夫妻均為農村居民,依法生育二個子女,經地級以上市病殘兒醫學鑑定組織鑑定,其中一個或者二個子女為殘疾兒,不能成長為正常勞動力,但醫學上認為可以再生育的。

  第二十三條 歸僑、僑眷的生育,戶籍在本省但居住在境外的公民的生育,以及配偶是香港特別行政區居民、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臺灣同胞、外國人在本省生育的,除國家另有規定外,按本條例執行。

  第二十四條 實行計劃生育,以避孕為主。

  實施避孕節育手術,應當保證受術者的安全。

  為預防和減少非意願妊娠,各級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應當創造條件,指導育齡夫妻知情選擇避孕節育措施。已生育一個子女的育齡夫婦,女方首選使用宮內節育器;已生育二個以上子女的,一方首選結紮措施。

  第二十五條 育齡夫妻應當自覺落實計劃生育避孕節育措施,參加孕情檢查,接受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指導。

  不符合本條例有關規定而懷孕的,應當及時採取補救措施。對不及時採取補救措施的,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人口和計劃生育工作機構應當及時指導、督促其落實。

  嚴禁替代他人參加孕情檢查和落實避孕節育措施。

  第二十六條 育齡夫妻採取絕育手術後,符合再生育規定的,由夫妻雙方共同申請,經縣級以上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批准,可施行輸精(卵)管復通手術。

  第二十七條 禁止歧視、虐待生育女嬰的婦女和不育的婦女。

  禁止歧視、虐待、遺棄女嬰。

  第四章 計劃生育技術服務

  第二十八條 各級政府應當採取措施,建立和健全孕情檢查、隨訪服務制度,保障公民享有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權利,提高公民的生殖健康水平。

  第二十九條 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網路由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包括計劃生育藥具管理站)和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醫療、保健機構組成,納入區域衛生規劃。

  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取得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執業許可證、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醫療、保健機構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後,方可在批准的範圍內各自開展計劃生育技術服務工作。

  禁止個體醫療機構和不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人員施行計劃生育手術。

  第三十條 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和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醫療、保健機構應當向育齡人員提供安全、有效、適宜的避孕節育服務,承擔優生優育和生殖保健諮詢以及技術服務。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還應當承擔人口與計劃生育基礎知識宣傳教育、藥具發放、管理人員培訓等任務。

  第三十一條 實行計劃生育的育齡夫妻免費享受國家規定的基本專案的計劃生育技術服務。具體辦法按省有關規定執行。

  不符合本條例規定生育後落實節育措施的,節育手術費用由本人支付。

  第三十二條 縣級以上政府成立節育手術併發症醫學鑑定組織,負責節育手術併發症鑑定工作。

  地級以上市政府成立病殘兒醫學鑑定組織,負責病殘兒醫學鑑定工作。

  第三十三條 因節育手術出現併發症的,由縣級以上節育手術併發症醫學鑑定組織鑑定,並由縣級以上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稽核確定後,指定醫療、保健機構或者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治療。醫療費按第三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執行。

  職工因節育手術併發症而喪失勞動能力的,參照工傷事故處理;職工以外的其他人員因此而導致生活困難的,由當地政府給予適當補助。因節育手術或者治療節育手術併發症而出現醫療事故的,按國家有關醫療事故處理規定執行。

  第三十四條 縣級以上政府人口和計劃生育、衛生、食品藥品監督等行政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制定胎兒性別鑑定、終止妊娠手術和終止妊娠藥品的管理制度,並對本行政區域內胎兒性別鑑定、終止妊娠手術和終止妊娠藥品等實施監督管理。

  符合本條例規定生育條件,非醫學需要、無緊急情況,懷孕十四周以上的已婚育齡婦女,本人要求終止妊娠的,施行手術單位應當查驗其縣級以上政府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出具的證明。

  嚴禁進行非醫學需要的胎兒性別鑑定,嚴禁非醫學需要的選擇性別的人工終止妊娠。

  第五章 優待獎勵與社會保障

  第三十五條 職工實行晚婚的,增加婚假十日;實行晚育的,增加產假十五日。城鎮其他人員實行晚婚、晚育的,可由當地政府給予表揚和獎勵。

  第三十六條 職工接受節育手術的,享受國家規定的假期。同時施行兩種節育手術的,合併計算假期。在規定假期內照發工資,不影響福利待遇和全勤評獎。

  第三十七條 本省戶籍獨生子女父母,由當地政府發給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享受以下優待獎勵補助:

  (一)屬於職工和城鎮居民的,從發證之日起至子女十四周歲止,每月發給獨生子女保健費十元,並可給予適當獎勵。獨生子女保健費和獎勵金由夫妻雙方所在單位各負擔百分之五十。職工以外的其他人員由當地政府統籌解決。對於城鎮居民中的獨生子女父母,男性滿60週歲,女性滿55週歲時,按一定標準發放計劃生育獎勵金;

  (二)屬於農村居民的,由當地政府給予獎勵或者辦理養老保險;

  (三)獨生子女死亡、傷殘後未再生育或者收養子女的夫妻,由政府給予一定的扶助金;

  (四)就業、住房、扶貧救濟及子女入托、入學、醫療等方面,在同等條件下優先照顧;

  (五)產婦除享受國家規定的產假外,增加三十五日的產假;男方享受十日的看護假。產假、看護假期間,照發工資,不影響福利待遇和全勤評獎。

  前款第一項、第三項規定的計劃生育獎勵金具體辦法和扶助金具體辦法由各省的政府自本次修訂施行之日起一年內另行制定。

  第三十八條 各級政府對農村的獨生子女戶和純生二女結紮戶,應當根據本地實際情況制定優待獎勵補助辦法。在就業、安排宅基地、生產扶助、扶貧救濟、入托、入學和醫療等方面給予優先照顧。

  積極發展多種形式的農村養老保障事業,建立和健全人口與計劃生育基金會,優先解決農村獨生子女戶和純生二女結紮戶的基本養老問題。

  第三十九條 農村男方到獨生女方家結婚落戶,以及獨生女戶、純生二女結紮戶的夫妻戶籍隨女兒遷入女婿所在村並居住的,享有與所在村居民同等待遇,任何人不得阻撓和歧視。

  第四十條 對模範實行計劃生育和在計劃生育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在職人員,給予表彰和物質獎勵。

  行政、事業單位的計劃生育獎勵金,按單位所在地縣(市、區)上年職工年平均工資的百分之五計算,在單位年度預算內列支。企業的計劃生育獎勵金,可在當年計稅所得額的千分之二以內提取。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四十一條 全省統一實行計劃生育服務證管理制度,對已婚育齡婦女的生育、避孕節育、孕情檢查、生殖保健等計劃生育有關服務進行管理。已婚育齡婦女應當按照規定領取計劃生育服務證。

  第四十二條 實行計劃生育合同管理制度。計劃生育合同應當明確生育、避孕節育、孕情檢查,以及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獎勵保障等方面的內容。

  鄉鎮、街道人口和計劃生育工作機構或者村(居)民委員會應當與育齡夫妻依法簽訂計劃生育合同。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群眾自治組織與建立承包、租賃、勞動關係的單位以及個人,應當依法簽訂計劃生育合同。

  依法簽訂的計劃生育合同受法律保護。

  第四十三條 對拒不履行避孕節育和孕情檢查義務的流動人口育齡夫妻,有關單位和業主應當依照合同規定停止承包或者租賃、辭退解僱、收回房屋。

  第四十四條 各級醫療機構和接生單位在對孕婦進行孕期檢查及接生前,應當查驗其計劃生育證明。對無計劃生育證明的,應當及時通報當地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並協助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按照有關規定處理。

  第四十五條 流動人口育齡婦女在離開戶籍所在地前,應當到戶籍所在地鄉鎮或者街道人口和計劃生育工作機構辦理計劃生育證明。

  流動人口育齡婦女到現居住地後,應當向現居住地鄉鎮或者街道人口和計劃生育工作機構交驗計劃生育證明。

  第四十六條 有關行政部門辦理流動人口育齡婦女的居住證(暫住證)、就業證等證件時,應當核查其經現居住地鄉鎮或者街道人口和計劃生育工作機構查驗過的計劃生育證明,沒有計劃生育證明的,應及時通報給現居住地鄉鎮或者街道人口和計劃生育工作機構。

  用人單位和個人應當負責被招用的已婚育齡流動人口的計劃生育管理工作。對沒有計劃生育證明的流動人口育齡婦女,不得招聘僱用。

  向已婚育齡流動人口出租或者出借房屋的業主,應當配合當地鄉鎮或者街道人口和計劃生育工作機構做好已婚育齡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工作。對沒有計劃生育證明的流動人口育齡婦女,不得出租或者出借房屋。

  第四十七條 對不符合本條例規定生育子女的,應當徵收社會撫養費。社會撫養費由縣級或者不設區的地級市政府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委託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或者縣級以上直屬農林場作出徵收決定,具體工作由所屬人口和計劃生育工作機構執行,村(居)民委員會和有關單位應當協助執行。

  當事人一次繳納社會撫養費確有實際困難的,應當按規定向作出徵收決定的單位提出分期繳納申請,分期繳納期限不得超過三年。

  流動人口不符合本條例規定生育子女的,其社會撫養費的徵收辦法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社會撫養費和滯納金上繳國庫,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挪用、利用職權非法取得錢財和私分。

  第四十八條 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國有企業、國有控股企業,鄉鎮集體企業對其超生職工應當給予開除處分或者解除聘用合同。對超生的村(居)民委員會成員應當依照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對超生人員,有關單位依照本條例規定作出處理決定之日起,五年內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國有企業、國有控股企業,鄉鎮集體企業不予招工、錄(聘)用;五年內不得選為村(居)民委員會成員和評為先進;七年內不得享受公費醫療福利;七年以上十四年以下不得享受農村股份合作制分紅及其他集體福利。

  未辦理結婚登記生育第二胎以上子女及有配偶又與他人生育的,按超生處理。

  第四十九條 在評選先進集體、授予個人榮譽稱號和確定綜合性獎勵以及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企業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考核、任用等方面實行計劃生育一票否決制度。

  第五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必須依法執行人口與計劃生育統計的有關規定,不得虛報、瞞報、偽造、篡改、拒報、遲報人口與計劃生育統計資料。

  第五十一條 實行人口與計劃生育民主管理。鄉鎮、街道人口和計劃生育工作機構以及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對有關計劃生育政策和人口出生計劃的落實情況,人口與計劃生育統計情況,節育措施落實情況,以及社會撫養費徵收等情況定期公佈,接受群眾監督。

  第五十二條 各級政府及其工作人員在推行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中應當嚴格依法行政,文明執法,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權益。

  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受法律保護。人口和計劃生育工作人員在依法執行公務過程中,各有關部門、單位和公民應當予以配合,不得拒絕、阻礙人口和計劃生育工作人員進入相關場所開展工作。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三條 對不符合本條例規定生育子女的,應當按下列規定徵收社會撫養費:

  (一)城鎮居民超生一個子女的,對夫妻雙方分別按當地縣(市、區)上年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額為基數,一次性徵收三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社會撫養費,本人上年實際收入高於當地縣(市、區)上年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對其超過部分還應當按照一倍以上二倍以下加收社會撫養費;超生二個以上子女的,以超生一個子女應徵收的社會撫養費為基數,按超生子女數為倍數徵收社會撫養費;

  (二)農村居民超生一個子女的,對夫妻雙方分別按當地鄉鎮農民上年人均純收入額為基數,一次性徵收三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社會撫養費,本人實際上年純收入高於當地鄉鎮農民上年人均純收入的,對其超過部分還應當按照一倍以上二倍以下加收社會撫養費;超生二個以上子女的,以超生一個子女應徵收的社會撫養費為基數,按超生子女數為倍數徵收社會撫養費;

  (三)未辦理結婚登記生育第一個子女,六十日內未補辦結婚登記的,按本條第(一)項或者第(二)項規定的計算基數徵收二倍的社會撫養費;未辦理結婚登記生育第二胎以上子女的,按本條第(一)項或者第(二)項規定的計算基數徵收三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社會撫養費;有配偶又與他人生育的,按本條第(一)項或者第(二)項規定的計算基數徵收六倍以上九倍以下的社會撫養費。

  未依法辦理收養登記收養子女的,按前款規定處理。

  第五十四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政府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或者衛生行政部門依據職權責令改正,並給予處分,沒收違法所得;屬國家工作人員的,給予開除處分;違法所得一萬元以上的,處違法所得二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一萬元的,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原發證機關吊銷執業證書;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非法為他人施行計劃生育手術的;

  (二)利用超聲技術和其他技術手段為他人進行非醫學需要的胎兒性別鑑定或者選擇性別的人工終止妊娠的;

  (三)實施假節育手術、進行假醫學鑑定、出具虛假計劃生育證明的。

  第五十五條 偽造、變造、買賣計劃生育證明或者組織他人冒名頂替參加孕情檢查、落實節育措施的,由縣級以上政府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處違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使用虛假計劃生育證明的,由縣級以上政府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罰款。

  以不正當手段取得計劃生育證明的,由縣級以上政府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取消其計劃生育證明;出具證明的單位有過錯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五十六條 組織進行非醫學需要的胎兒性別鑑定或者選擇性別的人工終止妊娠的,由縣級以上政府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二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屬國家工作人員的,給予開除處分。

  自報新生兒死亡但不能提供合法證明的,由縣級以上政府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對當事人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七條 計劃生育技術服務人員違章操作或者延誤搶救、診治,造成嚴重後果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五十八條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計劃生育工作中,有下列行為之一,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給予處分;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一)侵犯公民人身權、財產權和其他合法權益的;

  (二)亂用職權、翫忽職守、徇私作弊的;

  (三)索取、收納賄賂的;

  (四)截留、剋扣、挪用、利用職權非法取得錢財計劃生育經費或者社會撫養費的;

  (五)虛報、瞞報、偽造、篡改或者拒報人口與計劃生育統計資料的。

  第五十九條 對不能完成人口與計劃生育目標管理責任制的政府的主要負責人,追究其領導責任。

  對不履行計劃生育綜合治理職責分工的有關部門和計劃生育兼職委員單位以及兼職單位,追究其負責人責任,情節嚴重的依法給予處分。

  第六十條 有關部門和單位不履行有關協助計劃生育管理義務的,由當地政府責令改正,並給予通報批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六十一條 拒絕、阻礙人口和計劃生育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政府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或者鄉鎮、街道人口和計劃生育工作機構給予批評教育並予以制止;屬職工的,由所在單位給予處分。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威脅、毆打計劃生育工作人員或者毀壞其財產、嚴重干擾其家庭正常生活和生產的;

  (二)造謠惑眾、煽動鬧事,擾亂計劃生育工作秩序,毀壞計劃生育部門財物的;

  (三)藏匿違反計劃生育物件的。

  第六十二條 不按規定參加孕情檢查或者落實避孕節育措施、補救措施的,由縣級以上政府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給予警告,並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處二百元以下的罰款,並責令限期落實。

  替代他人參加孕情檢查、落實節育措施的,由縣級以上政府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對替代者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三條 生育第一胎子女未按規定辦理生育登記手續生育的,由鄉鎮、街道人口和計劃生育工作機構責令限期補辦。

  符合本條例規定再生育一胎子女的條件,但未經審批而懷孕的,應當補辦審批手續;生育時仍未補辦審批手續的,由縣級以上政府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按照本條例第五十三條規定的計算基數徵收百分之二社會撫養費。

  第六十四條 用人單位和個人僱用無計劃生育證明的流動人口育齡婦女或者不履行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職責的,由縣級以上政府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給予警告,可以並處一千元以下的罰款。

  流動人口育齡婦女不按照規定辦理或者交驗計劃生育證明的,由其現居住地縣級以上政府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或者鄉鎮、街道人口和計劃生育工作機構責令限期補辦或者交驗;逾期仍不補辦或者交驗的,由其現居住地縣級以上政府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給予警告,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五條 當事人未在規定期限內足額繳納應當繳納的社會撫養費的,自欠繳之日起,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加收滯納金,仍不繳納的,由作出徵收決定的縣級以上政府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六十六條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在實施計劃生育管理過程中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六十七條 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複議或者起訴,又不執行處罰決定的,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可以申請人民法院依法強制執行。

  第八章 附則

  第六十八條 本條例自xxxx年1月1日起施行。

計劃生育條例5

  隨著城市化的快速發展,流動人口規模不斷擴大,為全面提高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水平,促進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提供了法制保障,不斷提升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服務工作。我縣根據市計生委的要求,於1月20日至2月9日在全縣10個鄉鎮、5個社群廣泛開展《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條例》知識學習和宣傳活動,現將活動情況總結如下:

  一、加強領導我縣經濟

  社會不斷髮展,流動人口呈逐年遞增之勢,給我縣計劃生育基礎管理工作帶來了一些新的問題。局領導高度重視這次《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條例》知識宣傳活動,要求此次活動以鄉鎮、村、社群等基層組織為重點,自下而上,層層開展,利用多種形式在群眾中開展宣傳教育活動,進一步提高各級領導和計生幹部對《條例》知識的提高,把流動人口納入常住人口進行管理,公平對待,深入服務,切實做好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工作。由分管流動人口的副局長任組長,流動辦、宣傳科人員為成員,加強了此次活動的領導,有效的推動宣傳活動的開展。

  二、主要工作

  我縣宣傳教育活動以“關注流動人口,服務育齡群眾”為主題,以普及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知識、政策、法律法規為重點,以增強社會和群眾知曉率,促進各級黨員幹部和廣大育齡群眾深刻領會《條例》的精神實質,推進《條例》更好更快地貫徹落實為目的。一是在全縣計生幹部中加強學習《流動人口計劃生育條例》和百題知識問答等,採取集中學習與自學相結合,使龐大計生幹部和廣大育齡群眾真正領會《條例》的精神實質和法律法規知識,促進全縣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和服務工作水平進一步提高。二是利用街天擺攤設諮詢點,進行多種形勢的宣傳教育服務。播放錄音帶,發放宣傳單3600多份,發放安全套5400只,同時免費為流動人口提供生殖健康知識服務,把知識、服務送給流動人口及廣大的育齡群眾受教育8800多人次,不斷提高育齡群眾執行計劃生育的自覺性,為群眾辦實事辦好事。三是用會議形式進行學習宣傳,提高幹部隊伍素質,按照《條例》寓管理於服務之中的總體要求,明確了流動人口在現居住地應享有的計劃生育服務、獎勵和優待,體現新時期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理念的轉變和公平公正的原則,有利於維護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和生殖健康合法權益,增強流動人口自覺實行計劃生育。透過此次宣傳教育活動,取得了良好的效果,為抓好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服務工作打下了良好的基礎。

  三、下一步打算

  在今後的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服務工作中,繼續加強《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條例》宣傳貫徹,按照“一盤棋”的要求,認真落實《雲南省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規定》,不斷探索,積累經驗,強化宣傳教育,加強管理,增強服務。努力做到領導重視和部門齊抓共管,村民自治,社群服務,健全網路,切實推進我縣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穩步、深入的發展。《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條例》宣傳活動總結

計劃生育條例6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實現人口與經濟、社會、資源、環境的協調發展,推行計劃生育,維護公民的合法權益,促進家庭幸福、民族繁榮與社會進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公民,以及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都必須遵守本條例。

  第三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領導本行政區域內的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計劃生育工作和與計劃生育有關的人口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在政府明確的職責範圍內,負責有關的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

  第四條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實行由地方各級人民政府、部門主要領導負責的目標管理責任制。

  鄉(鎮)人民政府和城市街道辦事處可以與本管轄區域內的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簽訂計劃生育管理責任狀。

  第五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採取綜合措施,控制人口數量,提高人口素質;依靠宣傳教育、科學技術進步、綜合服務、建立健全獎勵制度和社會保障制度,開展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相關部門制定的社會、經濟政策,應當有利於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

  第六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員在推行計劃生育工作中應當依法行政,文明執法,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權益。

  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受法律保護。

  第七條公民有生育的權利,有依法實行計劃生育的義務。公民實行計劃生育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

  第八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對在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中作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人口發展規劃的制定與實施

  第九條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編制本行政區域的人口發展規劃,並根據人口發展規劃,制定和組織實施人口與計劃生育實施方案。

  人口與計劃生育實施方案應當規定控制人口數量,加強母嬰保健,提高人口素質的具體措施。

  第十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負責實施本行政區域內人口與計劃生育實施方案的日常工作。其他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提出人口與計劃生育實施方案的落實措施,共同做好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

  第十一條發展計劃、計劃生育、公安、勞動和社會保障、民政、教育、人事、統計、衛生等部門,應當相互提供有關人口資料,實行資訊資源共享。

  第十二條計劃生育、教育、衛生、新聞出版等部門應當組織開展人口與計劃生育宣傳教育。

  報刊、廣播、電視等大眾傳媒負有開展人口與計劃生育的社會公益性宣傳的義務。

  第十三條鄉(鎮)人民政府和城市街道辦事處負責本管轄區域內的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貫徹落實人口與計劃生育實施方案。

  鄉(鎮)人民政府和城市街道辦事處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設立計劃生育辦公室,配備計劃生育工作人員。

  第十四條村(居)民委員會應當依法做好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將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納入村(居)民自治內容,及時公佈具體落實方案,接受村(居)民的監督。

  村(居)民委員會應當有負責管理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的專(兼)職人員。

  第十五條機關、團體、事業單位應當明確一名負責人,主管本單位的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企業的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實行法定代表人或者企業負責人負責制。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在人口與計劃生育方面的主要職責是:

  (一)執行有關人口與計劃生育的法律、法規和規章;

  (二)落實人口與計劃生育宣傳教育、避孕節育措施及獎勵等各項經費;

  (三)確定負責本單位計劃生育工作的機構或者專(兼)職人員,督促做好人口與計劃生育日常管理工作;

  (四)保障實行計劃生育職工的合法權益。

  第十六條城市應當依託社群,建立屬地管理、單位負責、居民自治、社群服務的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管理機制,將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納入社群管理和服務體系。

  第十七條流動人口的計劃生育工作由其戶籍所在地和現居住地的人民政府共同負責管理,以現居住地管理為主。現居住地政府應當將流入人口納入本地經費投入的總人口基數計算。

  對流動人口實行國家統一的婚育證明管理制度。在成年流動人口申領暫住證、就業證等證照時,發放證照的部門應當查驗其婚育證明,並在證照辦理後三十日內,將查驗結果通報現居住地鄉(鎮)人民政府或者城市街道辦事處。

  第十八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將人口與計劃生育經費納入財政預算,保障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必要的經費;對經濟欠發達地區經費投入給予重點扶持。

  各級財政、審計部門應當對人口與計劃生育經費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十九條鄉(鎮)人民政府和城市街道辦事處可以委託企業事業單位或者村(居)民委員會,與已婚育齡夫妻就節育措施的落實、獎勵政策的兌現等事項簽訂計劃生育實施合同。

  計劃生育實施合同可以設定違約金,但違約金總額不得超過五百元,並不得收取任何形式的保證金。計劃生育實施合同的格式由設區的市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規定。

  第二十條建立健全避孕藥具免費發放供應管理制度和零售市場經營管理制度,具體辦法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章生育調節

  第二十一條男女雙方經依法登記結婚且均未生育過的,即可生育一個孩子。

  提倡和鼓勵一對夫妻只生育一個孩子,鼓勵公民晚婚、晚育。

  男年滿二十五週歲或者女年滿二十三週歲初婚,為晚婚。女年滿二十四周歲初次生育的,或者年滿二十三週歲結婚後懷孕的初次生育,為晚育。

  第二十二條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夫妻,可以申請再生育一個孩子:

  (一)一方為獨生子女,只有一個孩子的;

  (二)只有一個孩子,經病殘兒醫學鑑定機構鑑定為非嚴重遺傳性殘疾,目前無法治療或者經系統治療仍不能成長為正常勞動力或者將嚴重影響婚配的;

  (三)一方為二等乙級以上因公致殘的軍人、武裝警察、公安民警、見義勇為人員,只有一個孩子的;

  (四)一方系喪偶者,另一方未生育的;

  (五)一方系離婚者且只有一個孩子或者依法生育過兩個孩子,另一方未生育的;

  (六)雙方均未生育,依法收養後又懷孕的;

  (七)一方從事井下作業連續五年以上,現仍從事井下作業,只有一個女孩的。

  第二十三條除本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外,女方為農村居民的夫妻,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申請再生育一個孩子:

  (一)只生育一個孩子,男方的其他兄弟均無生育條件的;

  (二)男方到無兄弟的女方落戶並贍養女方父母,只有一個女孩的(本項規定只適用於女方姐妹中一人);

  (三)男方無兄弟且只有一個姐姐或者妹妹,只有一個女孩的;

  (四)雙方定居在人均土地五畝以上(以村計算)的沿海墾區,只有一個女孩的;

  (五)一方以海洋捕撈為業五年以上,現仍從事海洋捕撈業,只有一個女孩的。

  夫妻為主要從事種植業或者養殖業的農村居民,一方經縣級以上醫學、勞動鑑定機構確認為非遺傳性一級或者二級肢體殘疾,只有一個女孩的,可以申請再生育一個孩子。

  農村居民轉為城鎮居民但仍在農村居住生活的,以及在小城鎮戶籍制度改革中成建制由農村居民轉為城鎮居民的,自轉為城鎮居民之日起五年內適用前兩款規定。

  第二十四條符合本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規定再生育一個孩子後,其中一個孩子死亡,夫妻仍符合本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規定的,可以申請再生育一個孩子。

  除本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和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外,其他申請再生育一個孩子的特殊情形,由設區的市人民政府規定,並報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五條夫妻雙方均為歸僑或者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臺灣地區居民,回內地定居不滿六年且只有一個孩子,或者夫妻雙方所生育的孩子均不在內地定居的,可以申請再生育一個孩子。

  夫妻一方為本省居民,一方為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臺灣地區居民或者外國人,本省居民的配偶一方婚前已有的孩子以及雙方婚後生育的孩子均不在內地定居的,執行本條例規定時,不計入生育的孩子數。

  第二十六條符合本條例規定可以再生育一個孩子的夫妻,在女方達到二十四周歲後可以向女方戶籍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者城市街道辦事處提出生育申請,經縣(市、區)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批准並領取生育證後方可生育,但屬於本條例第二十二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情形的,婚後即可提出申請。

  夫妻中男方為本省居民,女方為外省居民,婚後居住本省的,可以經女方戶籍所在地縣(市、區)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出具婚育證明,向男方戶籍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或者城市街道辦事處提出生育申請,辦理審批手續。

  省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對再生育一個孩子審批工作的監督檢查。

  第二十七條鄉(鎮)人民政府或者城市街道辦事處應當在收到申請和有關證明材料之日起十五日內提出稽核意見,報所在地的縣(市、區)計劃生育行政部門。縣(市、區)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稽核意見之日起一個月內辦理完畢,擬批准的應當在發給生育證前,通知申請人所在單位或者村(居)民委員會張榜公佈十日;不符合條件的,書面告知申請人。

  第二十八條育齡夫妻應當自覺落實計劃生育避孕節育措施。依照本條例規定不應當生育而妊娠且醫學上允許終止妊娠的,應當及時終止妊娠。

  第二十九條外省遷入本省的公民,遷入前已取得當地縣(市、區)以上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批准再生育一個孩子的證明並已懷孕的,應當允許其生育。

  第四章獎勵與社會保障

  第三十條對晚婚的,延長婚假十天。夫妻雙方晚婚的,雙方享受;一方晚婚的,一方享受。

  對晚育的,延長女方產假三十天,給予男方護理假十天。

  前兩款規定的假期視為出勤,不影響工資、獎金及福利待遇。

  農村居民及城鎮無業人員晚婚、晚育的,由戶籍所在地人民政府給予表揚和獎勵。

  第三十一條自願終身只生育一個孩子的夫妻,可以共同向孩子戶籍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或者城市街道辦事處申請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

  依法收養一個孩子後不再生育的,以及依照本條例規定生育兩個孩子,其中一個孩子死亡,以後不再生育的,也可以申請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

  第三十二條持《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者,從領證之年起至孩子十四周歲止,每年各領取二十元以上的獨生子女父母獎勵金,或者在領證時按照上述標準一次性領取獨生子女父母獎勵金。獎勵金的具體標準由設區的市人民政府規定。

  獨生子女父母獎勵金的領取,按照以下規定執行:

  (一)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人員由其所在單位支付;

  (二)農村居民由鄉(鎮)財政支付,縣(市、區)財政給予適當補助;

  (三)其他人員由其戶籍所在地的縣(市、區)財政支付。

  第三十三條持《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職工,在辦理退休手續後,可以按照其退休前月工資的百分之五每月增發退休金,也可以由所在單位給予一次性獎勵或者為其辦理補充養老保險,具體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規定。

  第三十四條根據政府支援和農民自願的原則,採取政府、集體和個人共同出資等多種形式,在農村地區逐步建立獨生子女父母養老保險及其他有利於計劃生育的社會保障制度。

  在已經建立養老保險制度的農村地區,應當優先為只生育一個女孩並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夫妻辦理養老保險。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對農村中只生育一個女孩並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特困戶優先給予救濟和幫助。

  第三十五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對實行計劃生育的夫妻或者家庭,在發展經濟、扶貧以及獨生子女入托、入園、入學、醫療、安排宅基地等方面制定的獎勵、優惠規定,有關單位應當執行。

  第五章計劃生育技術服務

  第三十六條實行婚前醫學檢查,開展有關遺傳性疾病的常規篩選,防止或者減少出生缺陷,提高出生嬰兒健康水平。衛生行政部門應當依法進行監督管理。

  第三十七條建立計劃生育避孕節育和生殖保健服務制度,普及避孕節育、生殖科學知識,鼓勵開展計劃生育生殖健康、提高出生人口素質的基礎研究和應用研究,為公民提供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提高公民生殖健康水平。

  第三十八條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和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醫療、保健機構應當按照優勢互補的原則,在各自的職責和執業許可證批准的服務範圍內,開展計劃生育技術服務。

  從事與計劃生育有關的臨床服務人員,應當依法取得相應的執業資格,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申請註冊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九條提倡公民以避孕為主實行計劃生育。公民享有對避孕方法的知情權、選擇權。

  計劃生育技術服務人員應當指導育齡夫妻選擇安全、有效、適宜的避孕措施。

  對已生育子女的夫妻,提倡選擇長效避孕措施。

  第四十條禁止利用超聲技術和其他技術手段進行非醫學需要的胎兒性別鑑定;禁止非醫學需要選擇性別的人工終止妊娠。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為育齡婦女做假節育手術、假醫學鑑定或者非法摘取節育器。

  第四十一條接受節育手術的公民,憑醫療單位的證明,可以按照規定享有相應的假期。

  第四十二條實行計劃生育的育齡夫妻免費享受基本專案的計劃生育技術服務。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基本專案包括:避孕藥具發放;孕情、環情監測;放置、取出宮內節育器及技術常規所規定的醫學檢查;人工流產術、引產術及技術常規所規定的醫學檢查;輸卵管結紮術、輸精管結紮術及技術常規規定的醫學檢查;計劃生育手術併發症診治。

  農村實行計劃生育的育齡夫妻,所需的計劃生育技術服務基本專案費用,由地方人民政府分級負擔,以縣(市、區)為主。

  城鎮實行計劃生育的職工,所需的計劃生育技術服務基本專案費用和生育費用,參加生育保險的,在生育保險基金中支付;未參加生育保險,但已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在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中支付;未參加生育保險和基本醫療保險的,由單位支付。實行計劃生育的國家公務員,所需的計劃生育技術服務基本專案費用和生育費用,在醫療補助經費中支付。城鎮其他人員所需的計劃生育技術服務基本專案的費用由縣(市、區)財政支付。

  第四十三條對因施行節育手術而引起的併發症或者醫療事故的鑑定與處理,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執行。

  經鑑定為節育手術併發症的,由縣級以上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指定的醫療機構負責治療。醫療機構證明需要休息的,休息期間視為出勤,不影響工資、獎金及福利待遇。經勞動鑑定委員會鑑定,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由單位和當地人民政府幫助其安排好生產和生活。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四條不符合本條例規定生育孩子的,男女雙方應當分別依照國務院《社會撫養費徵收管理辦法》和本條例規定繳納社會撫養費,且不享受本條例第三十條第三款規定的待遇。

  社會撫養費的徵收,城鎮居民以孩子出生前一年設區的市或者縣(市)城鎮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為計徵的基本標準;農村居民以孩子出生前一年鄉(鎮)農村居民年人均純收入為計徵的基本標準。實際收入是城鎮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年人均純收入二倍以上的,除按照本條第三款規定繳納社會撫養費外,對其超出人均收入部分還應當繳納一倍至二倍的社會撫養費。

  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應當繳納社會撫養費的具體標準是:

  (一)不符合本條例規定多生育一個孩子的,按照基本標準的四倍繳納社會撫養費;

  (二)不符合本條例規定多生育二個以上孩子的,按照基本標準的五倍至八倍繳納社會撫養費;

  (三)非婚生育一個孩子的,按照基本標準的零點五倍至兩倍繳納社會撫養費;

  (四)非婚生育二個以上孩子的,按照基本標準的五倍至八倍繳納社會撫養費;

  (五)重婚生育的,按照基本標準的六倍至九倍繳納社會撫養費。

  社會撫養費的徵收,由縣級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作出書面決定。縣級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也可以委託鄉(鎮)人民政府或者城市街道辦事處作出書面徵收決定。社會撫養費應當上繳國庫,納入地方財政預算管理。

  第四十五條符合本條例規定再生育一個孩子的條件,但未按照本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領取生育證懷孕的,應當補領生育證;生育時仍未領取生育證的,按照本條例第四十四條規定基本標準的百分之二十繳納社會撫養費。

  第四十六條送養人不得以無子女為由要求再生育子女,再生育子女的,依照本條例第四十四條的規定處理。

  第四十七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或者衛生行政部門依據職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第三十六條的規定予以處罰;有關責任人員屬於國家工作人員的,還應當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非法為他人施行計劃生育手術的;

  (二)利用超聲技術和其他技術手段為他人進行非醫學需要的胎兒性別鑑定或者選擇性別的人工終止妊娠的;

  (三)實施假節育手術、進行假醫學鑑定、出具假計劃生育證明的。

  第四十八條不按照本條例規定履行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職責的,由縣級人民政府責令改正,並可以通報批評,對主要負責人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公民違反本條例規定生育的,其所在的工作單位以及該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有管理責任的負責人當年不得被表彰或者獎勵。

  第四十九條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計劃生育工作中翫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侵犯公民合法權益,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拒絕、阻礙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或者侮辱、威脅、毆打依法執行公務的計劃生育工作人員,構成治安管理違法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附則

  第五十條省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條例制定單項管理規定。

  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條例制定具體實施辦法。

  第五十一條本條例自20xx年12月1日起施行。1990年10月28日江蘇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透過的《江蘇省計劃生育條例》同時廢止。

  計劃生育的影響

  1、有利於國家加速資金積累。實行計劃生育,使國家用於新增人口的消費減少,從而加速資金積累。

  2、有利於勞動就業。實行計劃生育,可以使每年進入勞動適齡人口減少,從而有利於勞動就業。

  3、有利於提高全民族的人口質量。實行計劃生育,國家可以把積累下來的資金用於教育,使更多的人受到更多更好的教育和技術訓練,從而達到提高全民族的人口質量的目的。

  4、有利於最佳化資源配置和提高人均資源水平。實行計劃生育,可以緩解人地矛盾,提高人均佔有耕地面積、人均佔有糧食的水平。

  5、有利於農民少生快富。實行計劃生育使每個家庭的人口減少,不僅可以減少家庭消費,而且使家庭主要成員騰出更多的時間和精力投入到發展家庭經濟和健康娛樂中,從而保證家庭幸福、社會穩定。

計劃生育條例7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實現人口與經濟、社會、資源、環境的協調發展,控制人口數量,提高人口素質,最佳化人口結構,根據法律、行政法規的基本原則,結合深圳經濟特區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具有深圳市(以下簡稱本市)戶籍的人口和在本市居住的流動人口應當遵守本條例。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以及其他組織應當遵守本條例。

  第三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結合本地實際,將人口計劃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人口發展中、長期規劃,制定本行政區域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實施方案並組織實施。

  第四條 市、區人民政府實行人口與計劃生育目標管理責任制。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成效應當作為考核相關部門及其負責人工作實績的重要內容。

  第五條 市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管理部門(以下簡稱市主管部門)是本市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的主管部門,負責全市人口和計劃生育工作的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

  區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管理部門(以下簡稱區主管部門)依照本條例及相關規定,負責本轄區人口與計劃生育管理、服務工作。

  第六條 發展和改革、財政、公安、衛生、民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教育、文化、規劃和國土、住房和建設、出租屋租賃管理等有關部門依據本條例的規定和各自的職責開展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

  第七條 街道辦事處(以下簡稱街道辦)依照本條例及相關規定,具體負責本轄區的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社群工作站協助街道辦在本社群內開展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

  區主管部門可以委託街道辦徵收社會撫養費以及實施行政處罰。

  第八條 工會、共青團、婦女聯合會、計劃生育協會及其他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個人,應當協助開展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

  居民委員會可以制定人口與計劃生育自治公約,將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作為民主管理、民主監督的內容之一。

  報紙、廣播、電視、網際網路等媒體應當積極開展人口與計劃生育的社會公益性宣傳。

  第九條 本市戶籍人口和在本市居住的流動人口依法享有國家、廣東省和本市規定的計劃生育服務待遇,應當接受有關部門的管理、檢查,配合人口與計劃生育資訊採集工作。

  第十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對在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以及其他組織應當對在本單位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人員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 管理和服務

  第十一條 市、區人民政府及主管部門、衛生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國家、廣東省有關規定及本地區實際情況,建立並督促、落實免費計劃生育技術服務制度。

  第十二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建立出生缺陷預防和監測制度。

  醫療機構、保健機構、計劃生育服務機構應當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提供出生缺陷預防技術服務。

  第十三條 市、區人民政府及主管部門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婚前、孕前檢查等免費優生健康服務制度。

  符合生育政策規定的本市戶籍人口和在本市居住的流動人口按照規定享受免費婚前、孕前檢查、諮詢指導和隨訪跟蹤等優生健康服務。

  第十四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新生兒出生、死亡報告制度和終止妊娠統計制度。

  醫療機構、保健機構應當定期向所在地主管部門報告新生兒出生、死亡個案資訊和終止妊娠的統計資訊。

  主管部門、醫療機構、保健機構應當對上述個案資訊予以保密。

  第十五條 第一胎子女經本市病殘兒醫學鑑定組織鑑定為病殘兒,按照規定符合再生育條件且經市主管部門批准再生育的,應當接受產前醫學檢查。

  第十六條 不得利用B超、染色體監測和其他技術手段進行非醫學需要的胎兒性別鑑定和選擇性別的人工終止妊娠。

  鼓勵對非醫學需要的胎兒性別鑑定和選擇性別的人工終止妊娠的行為進行舉報,對舉報查證屬實的,應當予以獎勵。具體獎勵辦法由市主管部門會同市財政部門另行制定。

  第十七條 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加強人類輔助生殖技術的日常管理和監督。

  實施人類輔助生殖技術的醫療機構應當經依法批准並取得相應資質,按照有關規定對符合生育政策的夫妻提供服務。

  不得采用人類輔助生殖技術實施三胎或者三胎以上的妊娠分娩。

  第十八條 育齡夫妻應當落實計劃生育避孕、節育措施,接受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指導,預防和減少非意願妊娠。不符合生育政策規定懷孕的婦女,應當及時採取補救措施終止妊娠。

  第十九條 本市實行計劃生育服務證管理制度。

  本市戶籍已婚育齡婦女,應當向戶籍所在地(以下簡稱戶籍地)街道辦申領廣東省計劃生育服務證明。

  前往廣東省外工作、生活的,應當向戶籍地街道辦申領流動人口婚育證明。

  辦理本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所列事項的,應當提交深圳市計劃生育證明。深圳市計劃生育證明的具體管理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二十條 女方為本市戶籍的,執行廣東省的生育政策。

  本市戶籍已婚育齡婦女符合生育政策規定生育第一胎的,應當在生育前到女方現居住地街道辦進行生育登記。

  符合生育政策規定,申請再生育的,夫妻雙方應當在懷孕前共同向女方戶籍地街道辦申請。

  第二十一條 女方為流動人口的,執行其戶籍地的生育政策。

  流動人口已婚育齡婦女在本市生育第一胎的,應當在生育前向現居住地街道辦辦理生育登記。

  第二十二條 流動人口育齡婦女在本市居住的,應當自到達現居住地之日起三十日內向現居住地街道辦交驗其戶籍地人口計生部門出具的流動人口婚育證明或者廣東省計劃生育服務證明。

  第二十三條 已懷孕的流動人口已婚育齡婦女戶籍遷入本市時,應當向戶籍遷入地街道辦交驗准予生育計劃生育證明;符合原戶籍地計劃生育政策的,由戶籍遷入地街道辦換髮廣東省計劃生育服務證明。

  第二十四條 違反生育政策規定生育的,主管部門應當核查其戶籍地出具的社會撫養費徵收決定書和票據。違反計劃生育規定拒絕接受處理的,不予辦理有關計劃生育證明。

  第二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區主管部門應當徵收社會撫養費:

  (一)超生的;

  (二)本條例規定按超生處理的;

  (三)未依法辦理結婚登記而生育第一胎且自生育之日起六十日內未補辦結婚登記手續的;

  (四)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徵收社會撫養費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條 本條例所稱的超生是指違反法律、法規以及生育政策規定,超出准予生育胎次而生育子女的行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超生處理:

  (一)未辦理結婚登記生育第二胎以上的;

  (二)未依法辦理收養手續收養子女,經責令一百二十日內補辦收養手續而逾期未補辦的;

  (三)有配偶一方與他人生育子女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其生育子女的;

  (四)再生育時,第一胎子女為病殘兒但未經本市病殘兒醫學鑑定組織鑑定的;

  (五)夫妻雙方為本市戶籍,或者一方為本市戶籍另一方為非本市戶籍的中國內地公民,違反女方戶籍地生育政策在境外生育子女且其子女在本市辦理入戶或者兩年內在境內累計居留滿十八個月的;

  (六)有證據證明違反計劃生育政策,本人拒絕接受、配合主管部門調查且不能提供其與子女的非親子關係鑑定結論或者非親子關係證據的;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綜合治理

  第二十七條 實行人口與計劃生育綜合治理目標管理責任制和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責任制。

  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以及其他組織應當與所在地的區主管部門或者街道辦簽訂人口與計劃生育目標管理責任書,落實計劃生育的各項職責及獎懲規定,並接受業務指導和監督檢查。

  第二十八條 市主管部門和公安、統計等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對本市戶籍人口和流動人口開展常規統計、抽樣調查、專項調查,並定期向社會公佈統計分析資料。

  第二十九條 市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建立和完善人口與計劃生育資訊系統。

  發展和改革、公安、衛生、教育、民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統計、出租屋租賃管理等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與主管部門相互提供人口管理相關資料,實現人口資訊共享,促進人口資訊資源的綜合開發和利用。

  第三十條 市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本市人口出生變動趨勢,向社會公佈人口出生預報資訊。

  夫妻可以根據人口出生預報資訊,結合家庭實際,選擇生育時間和生育間隔。

  第三十一條 有關部門辦理下列事項時應當核查申請人的深圳市計劃生育證明:

  (一)公安部門辦理已生育、已懷孕人員入戶手續;

  (二)公安部門辦理隨遷入戶手續;

  (三)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辦理已生育、已懷孕人員的調動、錄(聘)用手續;

  (四)民政部門辦理深圳戶籍人員收養子女手續;

  (五)住房和建設部門銷售或者租賃保障性住房。

  申請人未能提供深圳市計劃生育證明的,相關部門不予辦理前款規定事項。

  第三十二條 有關單位辦理下列事項時應當核查申請人的相關計劃生育證明:

  (一)公安部門辦理居住證,應當核查已婚育齡婦女的廣東省流動人口避孕節育報告單;

  (二)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辦理就業登記手續,應當核查用人單位與其所在地的區主管部門或者街道辦簽訂的人口與計劃生育目標管理責任書,或者查驗用人單位聘用的流動人口已婚育齡婦女的計劃生育證明;

  (三)房屋租賃管理部門辦理住宅租賃合同登記,應當核查出租人與所在地街道辦簽訂的出租屋流動人口綜合管理責任書,同時核查流動人口已婚育齡婦女承租人經出租屋所在地街道辦查驗的計劃生育證明;

  (四)幼兒園、學校辦理流動人口新生入園、入學、轉學、少兒醫保等手續,應當核查其父母的深圳市計劃生育證明;

  (五)醫療、保健機構為孕婦進行產前檢查、接生,應當核查其深圳市計劃生育證明。

  申請人未能提供相關證明的,有關單位應當在五個工作日內書面告知其所在地街道辦,街道辦應當依照規定跟蹤處理。

  第三十三條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配合所在地街道辦做好計劃生育服務管理工作,每月向所在地街道社群工作站書面告知其所服務的物業小區內住戶人口資訊變動情況。

  住房和建設部門應當督促物業服務企業履行前款規定。

  第三十四條 業主或者出租屋管理人應當與所在地街道辦簽訂出租屋流動人口綜合管理責任書,提供承租人員的人口與計劃生育資訊。

  第四章 獎勵與保障

  第三十五條 職工實行晚育並符合計劃生育政策的,除按國家、廣東省有關規定享受假期優待外,女方增加產假十五天。

  第三十六條 獨生子女父母可以在子女出生後申請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

  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本市戶籍人口,從發證之日起至子女十四周歲止,由市、區人民政府發放獨生子女保健費。獨生子女保健費的標準、具體發放方式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三十七條 具有本市戶籍且終身只生育一個子女或者沒有生育只收養一個子女的,男性年滿六十週歲、女性年滿五十五週歲時,按照市人民政府規定的標準給予計劃生育獎勵。

  第三十八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和完善獨生子女傷殘、死亡家庭特別扶助制度,在住房、醫療、養老等方面予以優先照顧,並將有關扶助工作納入人口與計劃生育目標管理責任制考核。

  區主管部門應當做好扶助物件的資格確認、個案資訊檔案和日常管理工作。市、區財政、公安、民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等部門應當共同做好各項扶助政策措施的銜接工作。

  第三十九條 本市戶籍育齡夫妻或者在本市居住半年以上且納入實際管理的流動人口育齡夫妻施行避孕節育手術的,憑手術證明,由所在單位給予休假,並由現居住地的區人民政府給予補助:

  (一)放置宮內節育器的,自手術之日起准予休假三天,手術後七天內不得安排從事重體力勞動,並給予不低於二百元的補助;

  (二)輸精管結紮的,自手術之日起准予休假七天並給予不低於六百元的補助;

  (三)輸卵管結紮的,自手術之日起准予休假二十一天並給予不低於六百元的補助;

  (四)妊娠十四周以內落實補救措施終止妊娠的,自手術之日起准予休假十五天並給予不低於三百元的補助;

  (五)妊娠滿十四周(含十四周)以上落實補救措施終止妊娠的,自手術之日起准予休假四十二天並給予不低於五百元的補助。

  同時施行兩種避孕節育手術的,合併計算假期和補助。

  第四十條 按照本條例第三十九條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第五項規定接受節育手術的,其配偶可以享受五天看護假。

  施行避孕節育手術的本人及其配偶,在規定的假期內照發工資,不影響福利待遇和全勤評獎。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六條規定,實施非醫學需要的胎兒性別鑑定的機構,由區主管部門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以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責任人員處以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違反本條例第十六條規定,實施人工終止妊娠的機構,由區主管部門沒收非法所得,並處以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責任人員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執業證書;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前款規定的直接責任人員屬於國家工作人員的,除按照前款給予處罰外,給予開除處分。

  第四十二條 違反本規定第十七條規定,醫療機構實施人類輔助生殖技術的,由衛生行政部門責令其停止執業活動,沒收非法所得和藥品、器械,並處以五萬元的罰款,對有關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的,依法吊銷其《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四十三條 未按照本條例第十八條規定終止妊娠的,由區主管部門責令限期落實補救措施;逾期不落實的,處以一萬元罰款;導致生育的,按照超生處理。

  第四十四條 虛報、瞞報本人生育狀況騙取計劃生育證明或者提供虛假計劃生育證明的,由區主管部門處以五千元罰款;虛報、瞞報本人生育狀況導致超生的,按超生處理,並由區主管部門處以二萬元罰款。

  第四十五條 隱瞞超生事實遷入本市的,按照規定徵收社會撫養費,並由區主管部門處以二萬元罰款。

  第四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條第二款規定的,由街道辦責令限期補辦生育登記手續。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條第三款規定,符合再生育政策規定,未經批准懷孕第二胎的,由街道辦責令限期補辦審批手續;生育時仍未補辦審批手續的,由區主管部門按照本條例第五十條規定的計徵基數徵收百分之二的社會撫養費。

  第四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未辦理生育登記的,由街道辦責令限期補辦生育登記手續;逾期未補辦的,由現居住地區主管部門處以五百元罰款。

  第四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未交驗流動人口婚育證明或者廣東省計劃生育服務證的,由現居住地街道辦責令限期交驗;逾期未交驗的,由現居住地區主管部門處以五百元罰款。

  第四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未交驗准予生育計劃生育證明的,由現居住地區主管部門處以二千元罰款。

  第五十條 區主管部門按下列規定徵收社會撫養費:

  (一)超生一個子女的,對男女雙方分別按計徵基數一次性徵收三倍社會撫養費;超生二個以上子女的,以超生一個子女應當徵收的社會撫養費為基數,對每個超生子女以超生子女數為倍數徵收社會撫養費;

  (二)有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三項規定情形的,對男女雙方分別按計徵基數徵收社會撫養費。

  社會撫養費以生育行為發生時本市上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額為徵收的計徵基數。被徵收人上年度實際收入高於本市上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額的,對其超出部分應當按照超出部分的兩倍加徵社會撫養費。

  第五十一條 對超生的男女雙方,有關單位按下列規定予以處理:

  (一)屬於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國有企業、國有控股企業以及集體企業工作人員的,按照有關規定給予開除處分或者解除聘用合同;

  (二)隱瞞超生事實調入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國有企業、國有控股企業以及集體企業的,給予開除處分或者解除聘用合同;

  (三)自依法處理完畢之日起未滿五年的,超生人員及其子女戶口不得遷入本市;

  (四)自依法接受處理之日起未滿五年的,不得申請廉租房及公共租賃住房;

  (五)自依法接受處理之日起未滿十五年的,不得申請購買保障性住房;

  (六)已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收回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退還所領取的獨生子女保健費。

  第五十二條 拒絕、阻礙人口和計劃生育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由主管部門或者街道辦予以制止並給予批評教育;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罰;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五十三條 有關部門工作人員在計劃生育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追究行政責任;有違法所得的,依法沒收違法所得;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一)侵犯公民人身權、財產權和其他合法權益的;

  (二)濫用職權、翫忽職守、徇私舞弊的;

  (三)索取、收受賄賂的;

  (四)截留、剋扣、挪用、貪汙計劃生育經費或者社會撫養費的;

  (五)虛報、瞞報、偽造、篡改或者拒報人口與計劃生育統計資料的;

  (六)不按照規定辦理深圳市計劃生育證明的;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四條 實行人口與計劃生育目標管理責任制的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未完成管理目標以及不履行計劃生育綜合治理職責分工的,對有關部門及其主要責任人,按照責任制進行追究並按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第五十五條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不履行有關協助計劃生育管理義務的,由所在地的區人民政府責令改正,並依法追究行政責任。

  不執行相關優待獎勵規定的,由區主管部門責令改正,逾期未改的,處以一萬元罰款。

  第五十六條 當事人未在規定期限內足額繳納社會撫養費的,自欠繳之日起,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加收滯納金。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訴訟,又不履行繳納義務的,作出徵收決定的區主管部門可以申請人民法院依法強制執行。

  第六章 附 則

  第五十七條 本條例所稱獨生子女是指父母終身只生育一個子女,該子女沒有同胞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以及與其父(母)有撫養關係的繼兄弟姐妹。

  第五十八條 本條例所稱的區,含光明、坪山、龍華、大鵬新區等管理區。

  第五十九條 本條例規定由市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另行制定具體辦法的,市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自本條例施行之日起六個月內製定。

  第六十條 本條例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

計劃生育條例8

  再生育須符合一定條件

  20xx年,我省修改計生條例,推行單獨兩孩政策時,取消了一胎的準生證制度。當時規定,"生育第一個子女實行免費登記制度。"而此次"草案徵求意見稿"將此修改為"生育第一、第二個子女實行免費登記制度。夫妻可以自行選擇生育子女的時間,依法享受母嬰保健和計劃生育技術服務。"

  同時也規定了再生育子女須符合以下情形之一:

  夫妻生育兩個子女,有子女經依法鑑定為病殘兒,不能成長為正常勞動力,醫學上認為可以再生育的;曾患不孕不育症,依法收養兩個子女後又懷孕的;再婚夫妻一方已生育兩個子女,另一方未生育或者生育一個子女,再婚後無共同生育子女的;再婚夫妻一方已生育一個子女,另一方未生育,再婚後共同生育一個子女的;再婚夫妻各生育一個子女,均隨前婚配偶,再婚後共同生育一個子女的;省人民政府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認定的其他情形。

  徵求意見稿要求,符合再生育子女規定的要實行生育審批制度。

  申請再生育子女的夫妻,應當在妊娠前到一方戶籍所在地或者居住證申領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申請辦理生育證。申請辦理生育證時應當提交生育申請書,並提交下列證件和證明:雙方的居民身份證、結婚證,在居住證申領地申請辦理生育證的,還應當提交居住證;雙方所在單位或者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出具的本人生育證明;已收養子女的,民政部門出具的收養證明;具有本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一至第五項規定情形之一的證明。

  擬刪除"增加婚假十四日"

  除國家規定的產假外擬增加產假六十日

  目前,全國各地的婚假多由"婚假+晚婚假"這兩部分構成,婚假統一都是3天,但各地的晚婚假天數卻不盡相同。在新條例中,山東擬刪除"男女雙方晚婚的,除國家規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十四日"這一規定。

  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的決定,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獲得延長生育假的獎勵或者其他福利待遇。

  山東省政府法制辦出臺的徵求意見稿將原來條例修改為:符合法律和本條例規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除國家規定的產假外,增加產假六十日,並給予男方護理假七日。增加的產假、護理假,視為出勤,工資照發,福利待遇不變。

  獨生子女費有望領到18歲

  生二胎將自動停發

  徵求意見稿明確規定,在國家提倡一對夫妻生育一個子女期間,自願終身只生育一個子女的夫妻,發給《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獲得《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或者符合國家和省計劃生育家庭獎勵扶助制度的夫妻,享受獎勵或者扶助。但如果"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後又生育的,由發證機關收回光榮證,停止憑證享受的各種優待。"

  意見稿對獨生子女費的領取也做了規定:從申請當月起至子女年滿十八週歲止,每月領取不少於十元的獎勵費。獎勵費由夫妻雙方所在單位各發50%。獨生子女父母為機關、事業組織職工的,退休後加發本人標準工資5%的退休金。獨生子女父母為企業職工的,退休時由所在單位按照設區的市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30%發給一次性養老補助。各級人民政府對實行計劃生育的夫妻、農村獨生子女家庭和生育兩個女孩已實施絕育手術的家庭在發展經濟中,應當給予資訊、資金、技術、培訓等方面的支援和優惠;對實行計劃生育的貧困家庭,在扶貧貸款、扶貧專案、社會救濟、劃分宅基地等方面給予優先照顧。

  每多生育一個子女

  徵收三倍社會撫養費

  對不符合本條例規定生育子女的公民,由縣(市、區)人民政府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以所在地的縣(市、區)人民政府上一年度統計公報公佈的城鎮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年人均純收入為基數,按照男女雙方各自的子女數分別計徵社會撫養費。

  妊娠前未申請辦理生育證的,由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責令其妊娠後補辦生育證;生育時仍未申請補辦生育證的,由縣(市、區)人民政府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對夫妻雙方分別給予五千元罰款。

  對不符合條例規定的,每多生育一個子女,依照規定基數的三倍徵收社會撫養費。對符合法定結婚條件但未辦理結婚登記而生育第一個子女的,應當自生育之日起六十日內補辦結婚登記;逾期未補辦的,依照第三十七條規定基數的五分之一徵收社會撫養費。對不符合法定結婚條件而生育子女的,依照規定基數徵收社會撫養費。有配偶者與他人生育子女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生育子女的,每生育一個子女,徵收三倍社會撫養費。

  不符合條例規定生育的,除依法徵收社會撫養費外,屬於國家工作人員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有關組織依法給予處分;屬於其他人員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有關組織給予相應處理。

計劃生育條例9

  根據20xx年1月21日寧夏回族自治區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關於修改〈寧夏回族自治區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的決定》第四次修正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促進人口與經濟、社會、資源、環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結合自治區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居住在自治區行政區域內的公民和戶籍在本自治區而居住在自治區外的公民,以及自治區行政區域內的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必須遵守本條例。

  第三條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堅持以人為本、創新發展、法治引領、統籌推進的原則。

  第四條各級人民政府領導本行政區域內的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負責組織本條例的實施。各級人民政府主要負責人是本行政區域內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的第一責任人。

  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計劃生育工作和與計劃生育有關的人口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負責有關的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

  科技、教育、文化、廣播電視、新聞出版等部門,應當配合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組織開展人口與計劃生育宣傳教育;報刊、廣播、電視、網路等大眾媒體負有開展人口與計劃生育公益宣傳的義務。

  工會、共青團、婦聯和計劃生育協會、私營企業協會等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協助人民政府開展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

  第六條夫妻雙方都有實行計劃生育的義務,公民實行計劃生育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

  第七條對在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予以表彰、獎勵。

  第二章保障措施

  第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全國人口發展規劃及上一級人民政府人口發展規劃,結合本地區實際情況,編制本行政區域的人口發展規劃,將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

  第九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並隨著財政收入的增長逐年增加。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專項資金,用於落實計劃生育家庭獎勵扶助等有關政策。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剋扣、挪用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經費和專項資金。

  第十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推進人口與計劃生育資訊化建設,加強人口數量、素質、結構、分佈、遷移、就業等關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重大問題的資訊資源研究和開發利用,提高人口與計劃生育科學決策、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水平。

  第十一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完善基本養老保險、醫療保險、生育保險等社會保障制度,促進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

  第十二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相關部門應當加強人口與計劃生育管理服務體系建設,穩定基層工作機構和隊伍,落實基層工作人員工資和社會保障待遇。

  第十三條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本管轄區域內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應當根據轄區人口規模配備人口與計劃生育專職管理人員和技術服務人員,具體做好本轄區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

  第十四條村(居)民委員會應當確定專人協助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依法做好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

  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的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實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責任制,配備專(兼)職人員具體做好本單位的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並接受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檢查。

  第十五條流動人口的計劃生育工作由流動人口戶籍所在地和現居住地的人民政府共同負責,以現居住地人民政府為主,戶籍所在地人民政府予以配合。

  現居住地人民政府應當將流動人口納入現居住地人口總數,實行同服務、同管理,實現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公共服務均等化。

  第三章生育調節

  第十六條提倡一對夫妻生育兩個子女。

  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多生育子女的,屬於超生。

  第十七條夫妻雙方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申請生育第三個子女:

  (一)原州區、海原縣、西吉縣、隆德縣、涇源縣、彭陽縣、鹽池縣、同心縣(以下統稱山區八縣)的少數民族農村居民;

  (二)育有兩個子女,經鑑定有不能成長為正常勞動力的殘疾兒,且醫學上認為適宜再生育的。

  第十八條山區八縣少數民族農村居民成建制轉為城鎮居民或者有組織地移民搬遷到自治區區域內的其他縣(市、區)的,自戶籍變更之日起三年內執行原戶籍地的生育規定。

  第十九條再婚夫妻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申請生育第三個子女:

  (一)再婚前生育子女數合計為一個,再婚後生育一個的;

  (二)再婚前生育子女數合計為兩個的。

  第二十條夫妻一方為本自治區戶籍,另一方為其他省(自治區、直轄市)戶籍的,雙方戶籍所在地關於再生育子女的規定不一致的,按照有利於當事人的原則適用。

  第二十一條夫妻一方為外國人或者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臺灣同胞、華僑、出國留學人員的,按照國家有關生育規定執行。

  第二十二條實行生育登記服務制度。生育登記服務,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三條符合生育第三個子女條件的,夫妻雙方應當持夫妻雙方的身份證、戶口簿、結婚證原件;再婚的、收養子女的應當加持離婚證、收養登記證原件到一方戶籍地所在的鄉鎮(街道)衛生和計劃生育工作機構提出再生育申請。

  鄉鎮(街道)衛生和計劃生育工作機構應當自接到提交的相關材料之日起十日內進行稽核,報縣(市、區)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審批,符合再生育條件的,辦理相關手續;不符合再生育條件的,應當以書面形式告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需要依法鑑定的,稽核時間從收到鑑定結論之日起計算。婚育資訊需跨省核實的,辦理時限不超過二十日。

  經批准生育第三個子女的,因戶籍或者婚姻狀況等發生變化不再符合再生育條件的,除已經懷孕的以外,批准生育的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應當及時撤回批准再生育決定,並書面告知理由。

  第二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批准再生育:

  (一)提供虛假病殘兒醫學鑑定證明的;

  (二)非醫學需要選擇性別人工終止妊娠的;

  (三)遺棄子女的;

  (四)將子女送養的;

  (五)自稱嬰兒死亡,但沒有證據證明的;

  (六)故意致嬰兒死亡或者殘疾的;

  (七)不得批准再生育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條按照本條例規定,需要進行病殘兒醫學鑑定的,由夫妻雙方提出申請,經縣(市、區)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初審後,報設區的市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組織專家鑑定;申請人對鑑定結論有異議的,可以向自治區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申請再鑑定,該鑑定為終局鑑定。

  第四章人口與計劃生育綜合服務

  第二十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以及衛生和計劃生育、教育等行政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開展下列人口與計劃生育綜合服務:

  (一)實行婚檢補助制度,加強婚育諮詢指導;

  (二)建立健全孕前、孕產期保健服務制度,預防出生缺陷,提高出生人口素質;

  (三)實行農村婦女住院分娩補貼制度,促進住院分娩;

  (四)宣傳普及嬰幼兒撫養和家庭教育科學知識,開展嬰幼兒早期教育,強化獨生子女社會行為教育和培養;

  (五)對獨生子女死亡、殘疾等計劃生育困難家庭,開展精神撫慰、再生育諮詢、診療等生育關懷服務;

  (六)指導公民選擇安全、有效、適宜的避孕節育措施,預防和減少非意願妊娠,提高公民生殖健康水平。

  第二十七條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和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醫療保健機構(以下統稱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機構),應當依法取得執業許可,按照批准的業務範圍和服務專案開展計劃生育技術服務。

  計劃生育技術服務人員應當經過培訓,考核合格後持證上崗,從事計劃生育臨床技術服務的人員還應當具備相應的執業資格。

  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機構和人員應當嚴格遵守與執業有關的法律、法規、規章、技術規範、職業道德規範和管理制度,保障受術者安全。

  禁止任何未取得資質、資格的單位和個人施行計劃生育手術。

  第二十八條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機構,應當將其管理、使用的超聲波診斷儀和染色體檢測裝置的目錄,報所在地的縣(市、區)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機構應當建立健全超聲技術檢查、染色體檢測、人工終止妊娠登記制度,定期向主管的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報告。

  第二十九條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進行非醫學需要的胎兒性別鑑定或者選擇性別的人工終止妊娠。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為他人做假節育手術或者非法摘取宮內節育器、皮下埋植劑。

  第三十條符合生育規定的育齡夫妻免費享受下列計劃生育技術服務:

  (一)放置或者取出宮內節育器、皮下埋植劑及技術常規所規定的各項醫學檢查;

  (二)孕情、宮內節育器安全情況監測;

  (三)人工流產、引產術及技術常規所規定的各項醫學檢查;

  (四)輸卵(精)管結紮術及技術常規所規定的各項醫學檢查;

  (五)計劃生育手術併發症和避孕藥具不良反應的診斷、治療;

  (六)經批准施行的輸卵(精)管復通手術。

  農村育齡夫妻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所需經費,由各級財政設立專項資金予以保障,開支標準和列支方式由自治區人民政府規定;城鎮育齡夫妻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所需經費,由生育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沒有參加生育保險、基本醫療保險的,由所在單位或者當地財政負擔。

  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機構應當公示免費技術服務專案。

  第三十一條國家免費向育齡夫妻提供避孕藥具。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負責對免費避孕藥具的供應、發放和管理工作進行監督。

  禁止倒賣、變賣、銷售國家提供的免費避孕藥具。

  第三十二條衛生和計劃生育、藥品監督管理、工商、質量技術監督等行政部門,應當對終止妊娠藥品和促排卵藥品的銷售、使用活動以及其他計劃生育藥具經營活動進行監督檢查。

  終止妊娠藥品和促排卵藥品必須在醫生指導和監護下使用,實行嚴格的處方管理制度。

  藥品零售企業不得銷售終止妊娠藥品和促排卵藥品,藥品生產、批發企業不得將終止妊娠藥品和促排卵藥品銷售給未獲得相應資質的機構和個人。

  第三十三條育齡夫妻自主選擇計劃生育避孕節育措施,預防和減少非意願妊娠。提倡已生育兩個或者兩個以上子女的夫妻選擇長效避孕措施。

  第三十四條採取永久性節育措施的夫妻,因子女死亡或者殘疾,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再生育條件的,經雙方申請,由縣(市、區)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審批,可以在指定的醫療機構免費施行輸卵(精)管復通手術。

  患有不孕(育)症的夫妻選擇人類輔助生殖技術生育子女的,實施人類輔助生殖技術的醫療機構,應當查驗受術者的結婚證、不孕(育)症診斷證明、生育證明等相關證明材料。

  第三十五條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指定的醫療機構檢查診斷,夫妻雙方或者一方確實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生育的疾病的,禁止生育;已懷孕的必須終止妊娠,並採取長效節育措施。

  第三十六條經設區的市以上計劃生育技術鑑定組織的鑑定,確屬因計劃生育手術引起併發症的,應當給予及時治療,醫療費用由原實施節育手術的單位承擔。治療期間,國家機關和企業事業單位職工工資照發,其他人員生活確有困難的,由所在地縣(市、區)人民政府給予經濟補助。

  因施行節育手術造成醫療事故的,按照國務院《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五章優待和獎勵

  第三十七條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的產婦,除享受國家規定的產假外,增加產假60天,並給予其配偶25天護理假;產假和護理假視同出勤,工資、獎金照發。

  第三十八條在國家提倡一對夫妻生育一個子女期間,自願終身只生育一個子女的夫妻,享受以下優待、獎勵:

  (一)自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之月起,每月獎勵獨生子女保健費,發到子女年滿十四周歲止,發放標準由自治區人民政府規定;

  (二)優先提供職業技能培訓、職業技能鑑定;

  (三)就業、住房、扶貧救濟及子女入托、入學、醫療等方面,在同等條件下優先照顧。

  第三十九條各級人民政府或者有關部門應當給予農村計劃生育家庭以下優待:

  (一)在國家提倡一對夫妻生育一個子女期間,只有一個子女或者兩個女孩的農村計劃生育家庭,夫婦年滿六十週歲以後,享受農村計劃生育家庭獎勵扶助,直至亡故。

  (二)實施“少生快富”工程,按照國家和自治區的有關規定給予獎勵及其他優待。

  (三)為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家庭、“少生快富”工程戶和計劃生育純女戶辦理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時,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提高個人補助標準。

  (四)分配集體經濟收益、徵地補償費,發放救濟金,按戶分配、發放的,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家庭、計劃生育純女戶應當以高出戶均標準的百分之二十分配、發放;按人分配、發放的,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家庭和計劃生育純女戶增加一個人份。

  (五)審批宅基地、調整土地時,對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家庭、計劃生育純女戶給予優先照顧。

  (六)對計劃生育貧困家庭優先安排扶貧專案,優先提供扶貧資金、物資,優先安排從事第二、三產業工作。

  (七)農牧、林業、水利、科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等部門應當對計劃生育家庭優先進行實用技術培訓。

  (八)享受各級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獎勵和優待。

  第四十條在國家提倡一對夫妻生育一個子女期間,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家庭,子女死亡或者殘疾(殘疾達到三級以上),不再生育或者收養子女的,享受國家和自治區的計劃生育家庭特別扶助金。

  第四十一條在國家提倡一對夫妻生育一個子女期間,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家庭,繼續享受獨生子女保健費。獨生子女保健費按照下列規定列支或者開支:

  (一)企業單位從管理費中開支;

  (二)行政、事業單位在職工福利費中列支;

  (三)城鎮無業居民、失業人員、個體經營者或者農村居民,其獨生子女保健費由自治區、設區的市、縣(市、區)財政按比例分擔,分擔比例由自治區人民政府規定,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負責發放。”

  第四十二條在國家提倡一對夫妻生育一個子女期間,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家庭,獨生子女父母雙方都是職工的,其獨生子女保健費由父母所在單位各負擔百分之五十;一方為職工,另一方為城鎮無業居民、失業人員、個體經營者或者農村居民的,獨生子女保健費由職工一方所在單位和財政部門各負擔百分之五十。

  第四十三條農村居民、城鎮無業居民、失業人員、個體經營者施行永久性節育手術的,憑施術單位證明,享受適當的營養補助,所需經費按照獨生子女保健費的負擔方式處理。

  國家機關和企業事業單位職工施行計劃生育手術的,憑施術單位證明,按照有關規定享受休假,工資、獎金照發;其中施行永久性節育手術的,由所在單位給予適當的營養補助。

  具體補助辦法由自治區人民政府制定。

  第四十四條在國家提倡一對夫妻生育一個子女期間,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後再生育的,應當收回並登出其《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停止享受獨生子女父母獎勵優惠待遇。

  第六章監督措施

  第四十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下級人民政府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的監督檢查,將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情況作為考核所屬工作部門、單位和下級人民政府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員工作的重要內容,嚴格實行目標管理責任制,並將落實目標管理責任制的情況,作為政務公開的重要內容,及時公佈,接受社會監督。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門和下級人民政府,應當向本級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級人民政府定期報告本部門或者本行政區域實施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的情況。

  凡未完成本級政府年度人口控制指標的設區的市、縣(市、區)、鄉(鎮),一年內不得評為綜合性先進,其主要負責人不得評先授獎、晉升職務。

  第四十六條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開展日常監督檢查時,有權查閱有關證明、資料、記錄,有權向有關人員瞭解相關情況,責令停止並改正相關違法行為,被檢查的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

  第四十七條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實施監督檢查,應當符合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不得妨礙被檢查單位正常的業務活動,不得侵害公民的合法權益。

  第四十八條財政、審計部門應當加強對人口與計劃生育財政投入資金的監管,完善工作流程和執行機制,確保資金的規範管理和安全使用。

  監察機關應當加強對國家工作人員違反人口與計劃生育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行為的查處,公開對相關違法、違紀行為的處理情況。

  第四十九條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應當在其辦公場所公開有關計劃生育的政策、辦事程式等,方便公民和組織辦理相關手續。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公開再生育審批、獎勵扶助、超生處理等相關情況,接受社會監督。

  第五十條任何單位和個人對違反人口與計劃生育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的行為有權舉報。

  接到舉報的部門和有關組織應當立即調查,依法處理,並將處理結果反饋舉報人。社會影響較大的違法行為,處理結果應當向社會公佈。

  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應當對舉報有功人員給予獎勵。

  第五十一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公民計劃生育情況納入社會信用體系。

  第七章法律責任

  第五十二條違反本條例規定生育的,以當地縣(市、區)上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當地鄉(鎮)上年度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為基數,對男女雙方分別按照下列規定一次性徵收社會撫養費:

  (一)超生一個子女的,徵收二至六倍的社會撫養費;

  (二)超生二個以上子女的,以超生一個子女應當徵收的社會撫養費為基數,按超生子女數為倍數徵收社會撫養費;

  (三)非婚生育子女,按照本條(一)項、(二)項規定加倍徵收社會撫養費;

  (四)違法收養子女的,按照本條(一)項、(二)項規定徵收社會撫養費。

  第五十三條徵收社會撫養費,由縣(市、區)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作出書面徵收決定,或者委託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作出書面徵收決定。

  當事人一次性繳納社會撫養費確有困難的,應當自接到徵收決定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作出徵收決定的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提出分期繳納的書面申請。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應當自接到當事人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准予或者不準予分期繳納的決定,並書面通知當事人。分期繳納的時限,自作出准予分期繳納的決定之日起不超過一年。

  徵收社會撫養費,應當向當事人出具由自治區財政部門統一印製的票據。

  第五十四條違反本條例規定超生子女的,除按照本條例第五十二條規定徵收社會撫養費外,還應當按照下列規定處理:

  (一)屬國家工作人員的,給予開除處分;

  (二)屬私營企業法定代表人、個體工商戶的,取消個人和所在單位享受的自治區各類優惠政策;

  (三)屬農村居民的,不得享受本條例規定的有關優待,已經享受獎勵扶助金的,由鄉(鎮)人民政府予以追回;

  (四)懷孕期、分娩期一切醫療費用和其他費用自理,產後休息期間扣發工資,不享受任何福利。

  第五十五條生育第一個和第二個子女未按規定辦理生育登記手續的夫妻,由鄉鎮(街道)衛生和計劃生育工作機構責令限期補辦手續。

  符合生育第三個子女條件而未辦理再生育申請手續的夫妻,應當在子女出生前補辦申請手續;逾期不辦理的,由鄉鎮(街道)衛生和計劃生育工作機構責令限期補辦手續。

  第五十六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依據職權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在一萬元以上的,處違法所得二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一萬元的,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原發證機關依法吊銷執業證書;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非法為他人摘取宮內節育器、皮下埋植劑或者施行輸卵(精)管復通手術的;

  (二)利用超聲技術和其他技術手段為他人進行非醫學需要的胎兒性別鑑定或者選擇性別的人工終止妊娠的;

  (三)進行假醫學鑑定、出具假計劃生育證明的;

  (四)未依法取得資質、資格的單位和個人實施計劃生育手術的。

  第五十七條非法倒賣、變賣、銷售國家免費提供的避孕藥具的,由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違法所得在二千元以上的,處違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二千元的,處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八條藥品生產、批發、零售企業非法銷售終止妊娠藥品、促排卵藥品的,由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沒收藥品和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九條偽造、變造、買賣計劃生育證明的,由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在五千元以上的,處違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以不正當手段取得計劃生育證明的,由縣(市、區)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撤銷其計劃生育證明;出具證明的單位有過錯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處分。

  第六十條隱瞞、謊報本人生育情況或者容留、包庇他人違反生育規定懷孕或者生育的,由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處以三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屬於國家工作人員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處分。

  第六十一條有下列行為之一,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拒絕、阻礙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毆打、傷害、侮辱、誹謗工作人員或者毀壞工作人員財物的;

  (二)歧視、虐待實行計劃生育的夫妻和生女嬰的婦女的;

  (三)有其他妨礙、破壞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行為的。

  第六十二條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不履行協助人口與計劃生育管理義務的,由本級人民政府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六十三條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中,有下列行為之一,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處分;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一)侵犯公民人身權、財產權和其他合法權益的;

  (二)索取、收受賄賂的;

  (三)未按規定發放計劃生育證明的;

  (四)截留、剋扣、挪用、貪汙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經費、獎勵扶助資金或者社會撫養費的;

  (五)虛報、瞞報、偽造、篡改或者拒報人口與計劃生育統計資料的;

  (六)有其他濫用職權、翫忽職守、徇私舞弊行為的。

  第六十四條當事人對徵收社會撫養費決定或者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當事人逾期不申請行政複議,也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徵收社會撫養費決定或者行政處罰決定的,由作出決定的行政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八章附則

  第六十五條本條例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

計劃生育條例10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實現人口與經濟、社會、資源、環境協調發展,維護公民的合法權益,促進家庭幸福、民族繁榮和社會進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 例。

  第二條 本條 例適用於居住在本省行政區域內的中國公民和戶籍在本省而居住在省外的公民,以及本省行政區域內的法人。

  第三條 實行計劃生育是國家的基本國策。

  公民有生育的權利,也有依法實行計劃生育的義務,夫妻雙方在實行計劃生育中負有共同的責任。

  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員在推行計劃生育工作中應當堅持依法行政、文明執法、熱情服務,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權益。

  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計劃生育公務受法律保護。

  第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領導本行政區域內的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計劃生育工作和與計劃生育有關的人口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負責有關的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

  第六條 全社會都應當積極支援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工會、共產主義青年團、婦女聯合會、計劃生育協會等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和公民應當協助人民政府開展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

  第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實行人口與計劃生育目標管理責任制,將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作為考核政府政績和單位負責人實績的重要依據。

  第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基層人口與計劃生育隊伍建設,對在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組織和個人給予表彰、獎勵。

  第二章 人口發展規劃的制定與實施

  第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根據國家和上一級人民政府人口發展規劃,編制本行政區域的人口發展規劃,將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根據人口發展規劃制定人口與計劃生育實施方案並組織實施。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負責實施人口與計劃生育實施方案的日常工作。

  第十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本管轄區域內的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貫徹落實人口與計劃生育實施方案。

  第十一條 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應當配備專(兼)職計劃生育工作人員。

  村(居)民會議可以依法制定計劃生育村規民約或者居民公約。

  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與育齡公民可以依法簽訂計劃生育合同,約定雙方的權利與義務。

  第十二條 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和其他組織實行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計劃生育責任制,具體負責本單位計劃生育管理和服務工作。

  第十三條 人口與計劃生育服務管理工作應當依法向社會公開,自覺接受公眾監督。

  第十四條 城市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實行屬地管理。

  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由流動人口戶籍所在地和現居住地的人民政府共同負責,以現居住地人民政府為主,戶籍所在地人民政府予以配合。

  第十五條 衛生和計劃生育、教育、科技、文化、民政、司法行政、新聞出版廣電等有關部門應當組織開展人口與計劃生育宣傳教育。

  第十六條 人口與計劃生育的統計應當及時、準確,有關單位和個人不得虛報、瞞報、偽造、篡改或者拒報人口與計劃生育統計資料。

  發展改革經濟和資訊化、衛生和計劃生育、公安、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民政、教育、統計等有關部門對有關人口資訊資源實行共享。

  第十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狀況逐步提高人口與計劃生育經費投入的總體水平,保障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必要的經費。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對貧困地區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給予重點扶持。

  政府鼓勵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以及其他社會組織和個人為人口與計劃生育事業提供捐助。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剋扣、挪用人口與計劃生育費用。

  第十八條 政府鼓勵開展人口與計劃生育領域的科學研究和對外交流與合作。

  第三章 生育調節

  第十九條 提倡一對夫妻生育兩個子女,符合法律和本條 例規定條 件的公民,經批准可以再生育子女。

  第二十條 生育第一、第二個子女實行免費登記制度。

  夫妻可以自行選擇生育子女的時間,依法享受母嬰保健和計劃生育技術服務。

  第二十一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經批准可以再生育子女:

計劃生育條例11

  一、貫徹《條例》基本情況和成效

  20xx年以來,我們認真貫徹實施新《條例》,加強組織領導,強化宣傳教育,堅持依法行政,注重管理和服務,人口和計生工作取得了新的成績。多年以來,全鎮計生率一直保持在95%以上,出生人口性別比控制在正常範圍。20xx-20xx年全鎮人口年平均自然增長率6.02‰,出生人口性別比是117,20xx年被市人口委評為人口和計劃生育依法行政示範鄉鎮。

  (一)注重宣傳教育,依法行政的氛圍更加濃厚。我們始終把人口計生法律法規的學習宣傳、教育培訓作為工作的重點,依靠全社會力量開展人口法制宣傳。一是充分發揮各級計劃生育宣傳協會的作用,利用人口學校,每年分別對村兩委成員、村計生專兼職人員進行集中培訓,提高他們的應知應會水平。二是著眼於轉變群眾的婚育觀念,不斷深化計劃生育宣傳教育。透過改進宣傳教育的內容、形式和手段,廣泛深入地開展了"建設新型生育文化、建設文明幸福家庭"、"宣傳教育進村、婚育新風進家"活動,向廣大群眾和育齡婦女宣傳計生政策和法律法規,提高群眾對計生法律法規和政策的知曉率。三是各地充分利用"5.29"計生協會活動日、"7.11"世界人口日、"12.4"全國法制宣傳日等,集中開展了"零距離"宣傳。四是幹部入戶面對面宣傳。透過宣傳教育和培訓,廣大幹部群眾的計生法律意識、婚育觀念和依法實行計劃生育的自覺性得到加強,營造了良好的依法行政工作氛圍。

  (二)嚴格獎懲措施,進一步完善人口與計劃生育利益導向機制建設。堅持利益導向,激勵和保障機制逐步完善。依法健全計劃生育利益導向機制,讓實行計劃生育的家庭在經濟、社會、生活等方面切實感受到實惠和保障。全鎮累計確認獎勵扶助物件67名,計生特困家庭4戶,減免"兩戶"新合參合費315戶,享受低保的"兩戶"家庭188戶,佔兩戶家庭的63.1%,為16戶農村"兩戶"家庭子女落實了升學加分。全鎮累計養老保險參保73人,(死亡2人,餘71人),累計享受15人(其中死亡1人,餘14人)。

  (三)積極探索創新,流動人口計生管理取得新成效。按照"屬地化管理、市民化服務"的原則,依法加強流動人口的計生管理服務工作,切實維護流動人口的合法權益。一是重視管理網路建設。建立了鎮、村流動人口管理服務機構,鎮上設了專職流動人口計生管理人員,村級配備流動人口計生協管員。二是注重部門服務管理協作機制的建立。積極推進計生、公安等部門協作,開展流動人口管理服務。三是努力構建流動人口管理服務新模式。積極推進"一站式"、"一證式"管理服務模式,為流動人口免費提供辦證、健康檢查等服務;

  (四)提升優質服務能力,全面落實免費技術服務專案。一是認真開展生殖道感染防治工作。我們邀請區上專家大夫,在全鎮範圍內開展了婦科病普查普治,為廣大育齡群眾提供服務,累計普查達4600多人次;建立完善生殖健康檔案3800多份。二是開展"生殖健康服務進村"宣傳活動6場次,培訓婚育群眾1000多人次;三是堅持推進出生缺陷干預工程,積極向符合政策生育物件推介服用"葉酸片";四是全面做好產、術後訪視,積極為育齡群眾幫助解決生活、生產、生育等方面的困難,產、術後訪視率達到95%以上。五是積極穩妥地推進避孕措施知情選擇。採取多種形式,對廣大育齡群眾宣傳各種避孕方法的優缺點,育齡夫婦在充分知情、自主選擇的前提下落實適合本人身體需要的避孕節育措施。目前,全鎮已婚育齡婦女綜合節育率87.35%,及時落實節育措施率達到95%以上。

  (五)依法行政,確保人口計生工作穩步健康發展。一是認真開展基層文明執法專項活動,解決群眾反映強烈的突出問題,建立了長效工作機制。二是積極開展便民維權活動,落實便民維權措施,鎮、村兩級設立了便民維權公開欄及便民維權熱線電話和服務承諾。三是認真辦理群眾訴求。設立意見信箱,對群眾反映的事項,及時予以解決;對群眾反映的熱點難點問題,及時責成相關部門限時辦結。

  二、進一步貫徹好《條例》的幾點意見和建議

  一是強化宣傳教育,進一步促進低生育水平的穩定。深化思想認識,繼續把宣傳教育貫穿於人口計生工作的全過程,透過多種形式,利用各種宣傳途徑,廣泛深入開展以《人口與計劃生育法》、《條例》和其他相關政策為主要內容的宣傳活動,進一步增強全社會的計劃生育法制意識,營造全社會支援和參與人口計生工作的良好環境。

  二是嚴格依法行政,進一步提高計生工作管理服務水平。嚴肅查處違法懷孕、違法生育、非法鑑定胎兒性別、選擇性引流產等違反計劃生育有關規定的行為;進一步加強流動人口計生服務和管理,完善各級流動人口計生服務管理網路,健全流動人口資訊管理工作機制,完善區域協作制度,強化部門協作和推進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

  三是堅持以人為本,進一步完善計生利益導向機制。高度重視計生家庭的民生問題,特別要關注當前各項惠民政策的利益導向問題,做到普惠政策向計生家庭傾斜,真正讓計生家庭政治上有榮譽、經濟上得實惠、生活上有保障。

計劃生育條例12

  為了加強計劃生育管理,有效地控制人口增長,根據《四川省計劃生育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制定了四川省計生條例實施辦法。

  四川省計劃生育條例實施辦法

  第一條為了加強計劃生育管理,有效地控制人口增長,根據《四川省計劃生育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四川省行政區域內的單位、個人都必須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必須加強對計劃生育工作的領導,實行人口與計劃生育目標管理責任制,組織、協調有關部門做好計劃生育工作;將人口計劃納入本地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並把計劃生育經費列入財政預算,隨財政收入的增長逐步增加計劃生育經費。

  第四條地方各級計劃生育委員會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計劃生育工作,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計劃生育法規、規章和政策;

  (二)組織開展計劃生育宣傳教育、幹部培訓和科學研究;

  (三)負責優生指導、節育技術服務和避孕藥具供應;

  (四)監督檢查和統計人口計劃生育執行情況,管理計劃生育經費。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的計劃生育工作部門,負責執行計劃生育法規、規章和政策,組織開展計劃生育宣傳教育活動,落實人口計劃,審查辦理計劃生育的有關證明和手續,組織指導、檢查和督促育能夫婦落實避孕節育措施。

  第五條各級有關部門應當按照下列職責,配合做好計劃生育工作:

  (一)計劃部門負責審定下達本地區人口計劃;

  (二)財政部門負責安排計劃生育經費,會同審計部門對超生費、計劃外懷孕費、計劃外生育費的收支進行監督;

  (三)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提供個體工商戶從業人員的數量和經營地點,協助計劃生育工作部門落實計劃生育獎懲措施;

  (四)公安部門及時向計劃生育工作部門提供異地暫(寄)住育齡婦女的暫(寄)住情況,保障計劃生育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

  (五)衛生行政部門組織、督促醫療單位做好優生優育、節育技術服務及節育手術併發症的防治工作;

  (六)民政部門做好晚婚晚育的宣傳教育工作,對獨生子女家庭和因節育手術喪失勞動能力符合救濟條件的家庭優先給予救濟。

  第六條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村(居)民委員會實行計劃生育工作責任制,做好計劃生育宣傳教育和經常性的服務工作,及時報告計劃生育情況,落實生育指標,組織動員已婚育齡婦女接受孕情檢查,採取避孕節育措施。

  第七條計劃生育協會、人體勞動者協會和其他群眾團體要支援和配合計劃生育工作部門做好計劃生育工作,動員群眾自覺遵守執行計劃生育法規、規章和政策。

  第八條計劃生育技術服務和醫療單位在婚前健康檢查、孕情檢查中發現計劃懷孕、計劃外生育的,必須立即報告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並協助採取節育措施。

  第九條公民結婚前應接受當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組織的人口與計劃生育基礎知識教育和健康檢查,不得非婚生育。

  已婚育齡婦女按期接受孕情檢查,落實避孕節育措施;計劃外懷孕的,必須採取補救措施,終止妊娠。

  第十條夫妻雙方申請生育第一個孩子的,由所在單位或村(居)民委員會審查,經女方單位所在地或戶籍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同意後,發給生育證。

  符合生育第二個孩子規定、夫妻雙方申請生育的,由女方單位所在地或戶籍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審查,經縣級計劃生育委員會批准,並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發給生育證。縣級計劃生育委員會對生育申請應當嚴格審查,在六個月內作出是否批准的書面通知;逾期沒有書面通知的,視為批准。

  第十一條夫妻戶籍不在一地的,執行女方戶籍所在地的生育規定。

  戶籍在農村的婦女被招聘為幹部、民辦教師、合同制職工的,在受聘期間執行城鎮居民的生育規定;解聘回農村後,仍執行農村人口的生育規定。

  第十二條夫妻認為其第一個孩子有非遺傳性疾病,而不能成長為正常勞動力,要求生育第二個孩子的,必須由縣(市、區)及其以上計劃生育技術指導組進行病殘兒醫學鑑定其他任何單位、個人出具的病情鑑定不能作為依據。

  第十三條禁止在節育手術和病殘兒醫學鑑定中弄虛作假;禁止偽造、變賣、騙取生育證、獨生子女證、病殘兒醫學鑑定結論等證件。

  未經縣(市、區)及其以上衛生行政部門和計劃生育委員會批准,禁止進行胎兒性別鑑定。

  第十四條逐步推行獨生子女兩全保險和獨生子女父母養老金保險的社會保障制度。

  獨生子女兩全保險和獨生子女父母養老金保險實行自願原則。

  第十五條夫妻晚育的,女方分娩期間,男方所在單位酌情給予護理假。

  夫妻一方做節育手術確需護理的,經醫院證明,另一方所在單位酌情給予護理假。

  第十六條夫妻只有一個合法收養的未滿十四周歲的孩子,可按《條例》規定的程式申請取得《獨生子女證》,享受對獨生子女父母的獎勵和優待。

  夫妻將子女送給他人收養的,不得再生育。

  第十七條領有《獨生子女證》的夫妻享受下列優待:

  (一)所在單位對獨生子女的托幼費、學雜費、醫療費給予適當補助;

  (二)所在單位在分配住房時給予適當照顧。前款第(一)項補助,機關、事業單位在財政包乾結餘經費中開支,企業或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在福利基金中開支。

  第十八條獨生子女保健費除《條例》已有規定外,其他的按下列規定執行:

  (一)喪偶者由其所在單位全額髮給;

  (二)離婚者仍由雙方所在單位各發一半;

  (三)在校研究生有工作單位的由工作單位發給,沒有工作單位的由發放《獨生子女證》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發給;

  (四)勞教人員未被除名的由原單位發給,已除名的由發放《獨生子女證》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發給。

  第十九條再婚夫妻原持有的《獨生子女證》應予收回,並停發獨生子女保健費;符合條件者,重新辦理《獨生子女證》後,繼續享受獨生子女的獎勵和優待。

  第二十條符合《條例》和本辦法規定已領取《獨生子女證》的農民、城鎮無業居民年老或喪失勞動力後生活困難、符合救濟條件的,由當地民政部門優先給予適當救濟。

  第二十一條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不享受獨生子女獎勵和優待:

  (一)再婚夫妻再婚前雙方各有一個子女的;

  (二)再婚前已生育一個子女,再婚後符合條件又生育一個子女的。

  第二十二條擅自進行胎兒性別鑑定、輸卵(精)管道復通手術,或在節育手術、病殘兒醫學鑑定中弄虛作假,或偽造、變賣、騙取生育證等證件的,由縣級計劃生育委員會沒收其非法所得,並根據情節對責任人處以非法收入五至十倍或二千元以下罰款,並由所在單位或有關部門給予行政處分。

  第二十三條計劃外超生的,按《條例》規定徵收計劃外懷孕費和超生費;繼續計劃外超生的,每超生一個孩子,懷孕期間每月分別徵收夫妻雙方三十元計劃外懷孕費,並按夫妻月資或年收入的百分之三十分別徵收七年超生費。

  違反《條例》第十三條不終止妊娠而生育的,視為計劃外超生,按照前款規定處理。

  第二十四條非婚生育的,按《條例》規定徵收計劃外生育費;繼續非婚生育的,視為計劃外超生,按照本辦法第二十三條第一款規定處理。

  第二十五條計劃外生育的,按發現時的年工資、收入或參照上年工資、收入計算計劃外生育費、超生費。

  第二十六條棄嬰、溺嬰或者虐待嬰兒致殘、致死的,按有關法律、法規處罰,不允許再生育。

  第二十七條超生費、計劃外懷孕費、計劃外生育費,必須全部用於計劃生育事業,其他部門不得挪用、擠佔。

  本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的罰沒收入的管理按《四川省罰款和沒收財物行政處罰管理辦法》執行。

  第二十八條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按規定申請複議;對複議決定不服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二十九條本辦法適用中的具體問題由省計劃生育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三十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計劃生育條例13

  我鄉在領導高度重視、認真謀劃方案的基礎上於8月中旬起開展《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貫徹落實情況自查活動。自查過程中嚴格對照《全國流動人口計劃生育服務管理工作規範》狠抓落實,根據省政府《關於進一步加強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的意見》認真總結貫徹落實《條例》以來的工作成效,查詢工作中出現突出問題。

  現將自查情況報告如下:

  一、我鄉廣泛宣傳《條例》第十六條規定:“育齡夫妻生育第一個子女的,可以在居住地的鄉人民政府計生辦辦理生育服務登記。”並在各村張貼有《條例》第十六條。根據回收問卷,該政策知曉率為100%。

  二、我鄉嚴格落實《婚育證明》辦證範圍縮小為成年流動育齡婦女”這一規定。根據收回問卷顯示,熱門思想彙報該政策落實率為100%。

  三、我鄉嚴格禁止要求已婚育齡婦女返鄉孕檢,郵寄避孕節育報告單。透過資訊平臺提交、反饋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相關情況。在此方面我鄉在資訊反饋率和重點資訊通報率、接收率方面由於辦公室初期沒有及時處理,導致反饋率和接收率較低,以後要加臺重視。落實人員專門負責。隨時做好接收反饋工作。

  四、我鄉對於涉及流動人口隱私的相關資訊做到了嚴格保密。

  五、我鄉廣泛宣傳流動人口在現居住地享受《條例》第十條規定之各項計劃生育服務、獎勵和優待。根據問卷顯示,政策知曉率為90%以上。各村均設有免費避孕藥具發放服務點以及相關服務工作的詳細記錄。

  六、我鄉在辦理流動人口《婚育證明》、生育證過程中不存在亂收費、搭車收費、收取押金保證金、故意刁難等行為。在問卷調查及上門訪視過程中均未發現問題。

  我鄉在貫徹《條例》方面將進一步加大力度,在日常管理服務中創新工作方法、強化服務意識,推進《條例》的進一步深入貫徹落實,促進流動人口計劃生育服務管理水平的不斷提高。

計劃生育條例14

  第一條 根據《貴州省計劃生育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及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應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加強對計劃生育工作的領導,實行主要領導負總責的制度,並明確一名負責人主管計劃生育工作。

  各級人民政府應加強計劃生育部門的組織建設,充實計劃生育工作隊伍,健全縣級以下計劃生育服務網路。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按規定配備計劃生育專職幹部;村(居)民委員會應有專職計劃生育工作人員。

  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把人口與計劃生育事業經費納入財政預算,隨財政收入的增長增加對計劃生育事業的投入。

  第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加強領導,組織有關部門對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實行綜合治理。

  第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按照國家、集體、個人共同合理負擔的原則,在農村逐步建立和推廣獨生子女戶、二女結紮戶養老保險等社會保障制度。

  第七條 省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省計劃生育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計劃生育工作。

  第八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負責本行政區域內人口計劃的落實;組織開展計劃生育的宣傳教育;貫徹執行有關計劃生育的法律、法規和政策;保障計劃生育具體措施的落實;負責計劃生育經費的籌措和管理。

  第九條 村(居)民委員會應把計劃生育作為村民自治和社群建設的一項重要內容,實行民主公開、民主決策、民主管理、民主監督,達到村(居)民委員會計劃生育工作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的目標要求。

  第十條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應明確一名負責人主管本單位計劃生育工作;執行有關計劃生育的法律、法規和政策;落實計劃生育宣傳教育、避孕節育措施及獎勵等各項工作所需經費;確定計劃生育管理機構或者專、兼職人員,督促做好計劃生育日常管理工作,保證人口計劃的完成;保障實行計劃生育職工的合法權益;把計劃生育納入群眾性的建立文明單位的活動,將是否達到計劃生育規定指標,作為評優的重要條件。

  第十一條 已婚婦女年齡在24週歲以上或晚婚後懷孕生育第一個子女的為晚育;年滿23週歲初婚婦女,生育第一個子女時不滿24週歲的,可享受晚育待遇。

  第十二條 符合計劃生育政策要求再生育的,生育間隔時間為4年以上,即前一個子女出生後滿4週歲,才能再生育下一個子女。因患不孕症5年以上,依法收養了一個子女後,又恢復生育能力並要求生育一個子女的,不受間隔時間限制。

  第十三條 依法要求生育第一個子女的,憑《結婚證》在女方戶籍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辦理一孩《計劃生育證》;依法要求生育第二個子女的,由女方戶籍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報縣級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主管部門審批並辦理二孩《計劃生育證》。

  第十四條 縣(市、區)計劃生育行政主管部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對符合計劃生育政策、手續齊全並要求生育子女的夫妻提出辦理《計劃生育證》的,應在申請之日起30天內給予辦理。

  第十五條 “非遺傳性病殘兒”鑑定,必須由病殘兒父母提出書面申請,經父母所在單位或戶籍所在地的村(居)民委員會核實,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計劃生育部門簽署意見,縣級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主管部門初審後,提交地、州、市計劃生育行政主管部門審查批准,由地、州、市計劃生育病殘兒醫學鑑定小組進行鑑定;對本地、州、市無法鑑定的疑難病症,由地、州、市計劃生育行政主管部門報請省計劃生育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後,由省計劃生育病殘兒醫學鑑定小組進行鑑定。

  第十六條要求進行計劃生育節育手續併發症鑑定者,應持有效手術證明和病史資料,向所在單位或村(居)民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由單位或村(居)民委員會核實後報經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簽署意見,經縣級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後,提交縣級以上計劃生育技術鑑定小組進行鑑定。

  第十七條 夫妻一方患有重度智力低下、遺傳性舞蹈病、遺傳性小腦運動失調、進行性肌營養不良、遺傳性肌強直、先天成骨不全、全身白化病、血友病、先天性全色盲及其他再發風險高的遺傳性疾病,不宜生育。

  第十八條 本省居民與香港、澳門居民,臺灣同胞以及華僑和外國人婚後要求在省內生育子女的,必須出具有法律效力的婚姻狀況證明和在省內一方居民的生育證明,符合計劃生育政策的,在本省居民戶籍所在地的計劃生育部門辦理有關生育手續。

  香港、澳門居民,臺灣同胞以及華僑和外國人婚前已有子女,以及本省居民與香港、澳門居民,臺灣同胞以及華僑和外國人婚後生育的子女不在大陸定居的,不計算該子女數。

  第十九條 節制生育應採取長效避孕為主的綜合節育措施。已生育一個子女、無禁忌症的婦女,應在生育後第42天至第90天內落實節育措施;已生育兩個子女的育齡夫妻一方,應在生育第二個子女後第42天至第90天內落實絕育措施;計劃外懷孕的婦女,應及時採取補救措施。

  第二十條 已婚育齡婦檢物件應按省計劃生育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每年到計劃生育服務機構或經計劃生育部門指定的醫療衛生機構接受4次免費孕情、環情檢查,計劃生育服務機構應為其提供生殖健康優質服務。

  第二十一條 醫療單位或各類診所在明知生育物件不能出具合法《計劃生育證明》,要求進行妊娠期保健或分娩時,要報告當地計劃生育部門。

  第二十二條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企事業單位職工,一方或雙方晚婚、晚育的,可享受下列休假:

  (一)晚婚假:國家規定職工婚假為3天,晚婚的,再增加10天,共計13天;

  (二)晚育假:在產假期間未辦理《獨生子女證》的,女方除享受《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的產假90天外,再增加30天,共計120天,男方享受護理假7天;在產假期間辦理了《獨生子女證》的,女方除享受國家規定產假90天外,再增加90天,共計180天,男方享受護理假7天。

  第二十三條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企事業單位職工落實計劃生育節育措施的,自手術之日起,可享受下列節育手術假期:

  (一)放置宮內節育器,休息2天;重體力勞動者,一週內不安排重體力勞動;

  (二)取宮內節育器,休息1天;

  (三)輸精管結紮,休息7天;

  (四)單純輸卵管結紮,休息21天;

  (五)人工流產,休息14天;人工流產同時結紮輸卵管,休息30天;人工流產同時放置宮內節育器,休息16天;

  (六)中期終止妊娠,休息30天;中期終止妊娠同時結紮輸卵管,休息40天。

  第二十四條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應頒發《獨生子女證》,並按《條例》第三十五條規定享受獨生子女獎勵和優惠待遇:

  (一)一對夫妻只生育一個子女(不含雙胞胎、多胞胎)的;

  (二)獨生子女死亡後,符合生育政策再生育一個子女的;

  (三)夫妻生育一個子女,喪偶後,撫養子女一方再婚,另一方沒有生育過子女的;

  (四)夫妻婚後不育,依法只收養一個子女的。

計劃生育條例15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統籌解決人口問題,實現人口與經濟、社會、資源、環境的協調和可持續發展,維護公民的合法權益,促進家庭幸福、民族繁榮與社會進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應當遵守本條例。

  第三條公民有生育的權利,也有依法實行計劃生育的義務,夫妻雙方在實行計劃生育中負有共同的責任。

  第四條實行計劃生育,堅持宣傳教育為主、避孕為主、經常工作為主,輔之以必要的行政、經濟措施;堅持與發展經濟相結合、與幫助群眾勤勞致富相結合、與建設文明幸福家庭相結合,著重抓好與新階段扶貧開發相結合。

  第五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的領導,負責組織本條例的實施。實行人口與計劃生育目標管理責任制,把計劃生育工作作為考核主要領導人政績的重要內容。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把人口與計劃生育經費列入財政預算,隨著財政收入的增長增加對計劃生育事業的投入,逐步提高人口與計劃生育經費投入的總體水平,並予以保障。對貧困地區、少數民族地區給予重點扶持。

  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安排經費,保證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的開展。

  第六條各級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員在推行計劃生育工作中應當嚴格依法行政,文明執法,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權益。

  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受法律保護。

  第七條省人民政府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負責全省計劃生育工作和與計劃生育有關的人口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計劃生育工作和與計劃生育有關的人口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負責有關的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

  第八條各級人民政府對在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中有突出成績或者特殊貢獻的組織和個人,應當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規劃與管理

  第九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根據上一級人民政府制定的人口發展規劃,結合當地實際,編制本行政區域的人口發展規劃和年度人口計劃,並將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

  第十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根據人口發展規劃和年度人口計劃,制定人口與計劃生育實施方案並組織實施。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負責組織開展人口與計劃生育實施方案的日常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社群)負責本轄區內的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貫徹落實人口與計劃生育實施方案。

  村(居)民委員會應當依法做好計劃生育工作。村(居)民委員會可以配備計劃生育管理服務人員,村民小組可以設育齡婦女組長和計劃生育中心戶戶長,協助村(居)民委員會開展計劃生育的具體管理和服務工作;育齡婦女組長和計劃生育中心戶戶長由村民推選。

  第十一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政府負責、部門配合、群眾參與的綜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別比失衡工作機制,明確專(兼)職人員,實施綜合治理過程評估和責任考核。

  第十二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提高出生人口素質的規劃,建立健全出生缺陷干預防治網路,加強出生缺陷干預能力建設,實施出生缺陷干預。

  第十三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和落實老齡事業發展規劃和政策,逐步建立覆蓋城鄉居民的養老保障制度,構建以居家養老為基礎、社群服務為依託、機構養老為補充的養老服務體系。

  第十四條流動人口的計劃生育工作由其戶籍所在地和現居住地的人民政府共同負責管理,以現居住地為主。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完善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機構和服務網路,配備必要的計劃生育專(兼)職人員,實行以現居住地為主的目標管理雙向考核。有關部門為流動人口辦理經商、務工、購房、社會保障等手續時,應當與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互通訊息。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聘用育齡流動人口或者將房屋出租(借)給育齡流動人口的,應當及時報告當地村(居)民委員會,並配合做好計劃生育管理和服務工作。

  第十五條住宅小區的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向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如實提供服務區域內的人口與計劃生育相關資訊,協助做好計劃生育工作。

  第十六條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的計劃生育管理工作,實行主要領導人負責制,並接受所在地人民政府的領導及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的檢查、監督。

  實行人口與計劃生育綜合治理目標管理責任制,有關部門應當履行職責,並接受同級人民政府和上級人民政府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考核。

  第十七條公安部門應當協助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做好人口核查工作,對辦理成年流動人口居住證的,應當將辦理結果通報其現居住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社群)。

  第十八條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辦理成年流動人口營業執照的,應當將辦理結果通報其現居住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社群)。

  第十九條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應當監督用工單位在辦理成年流動人口用工手續時,將辦理結果通報其現居住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社群)。

  第二十條建設部門應當協助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做好建築施工單位的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

  第二十一條民政部門應當依法開展婚姻登記工作和收養管理工作;對實行計劃生育的貧困家庭給予社會救助。

  第二十二條農業部門在實施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規劃時,應當把計劃生育工作作為一項重要內容,制定有利於計劃生育的具體措施。

  第二十三條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應當做好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指導、質量監督及技術人員培訓工作;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做好證照頒發和計劃生育技術人員的執業醫師、執業助理醫師、鄉村醫生、護士資格的考核認定工作;指導醫療、保健機構開展計劃生育技術服務。

  第二十四條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應當會同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做好計劃生育技術人員職稱評聘工作。編制部門應當穩定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機構。

  第二十五條教育部門應當在學校以符合受教育者特徵的適當方式,有計劃地開展生理衛生教育、青春期教育或者性健康教育;組織有條件的大專院校開展人口與計劃生育理論科研活動,指導培訓計劃生育專門人才。

  第二十六條司法行政部門應當配合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開展人口與計劃生育法律、法規的宣傳和諮詢服務工作。

  第二十七條科學技術部門應當把人口與計劃生育領域的科學研究和技術創新納入科學研究規劃;指導計劃生育科研成果的評審、鑑定、轉化和推廣工作。

  第二十八條民族宗教事務部門應當配合衛生和計劃生育等行政部門開展人口與計劃生育宣傳教育,引導少數民族實行計劃生育、優生優育,對實行計劃生育的少數民族貧困家庭給予重點扶持。

  第二十九條文化、廣播電視、新聞出版等部門應當組織開展人口與計劃生育宣傳教育;大眾傳媒負有開展人口與計劃生育的社會公益性宣傳的義務。

  第三十條工會、共青團、婦聯、計劃生育協會及個體勞動者協會等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公民應當協助人民政府開展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

  第三十一條人口與計劃生育統計必須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虛報、瞞報、偽造、篡改和拒報人口與計劃生育統計資料。

  第三章生育調節

  第三十二條提倡一對夫妻生育兩個子女。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夫妻,可以申請再生育一個子女:

  (一)再婚前各生育過一個子女的;

  (二)再婚前一方生育過一個子女,另一方未生育過,再婚後已生育一個子女的;

  (三)再婚前一方未生育過,另一方生育過兩個子女的;

  (四)已生育兩個子女,其中一個子女或者兩個子女,經縣級人民政府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組織鑑定患有非遺傳性疾病,不能成長為正常勞動力的;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三條公民依法結婚後生育第一個和第二個子女的,應當憑個人身份證明、結婚證明到現居住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社群)或者村(居)民委員會登記,免費領取服務證;符合本條例第三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申請再生育的,應當經縣級人民政府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稽核批准,辦理《計劃生育證》。

  第三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再安排生育;再生育的,按照違反本條例生育規定處理:

  (一)經批准再生育,懷孕後無特殊情況未經縣級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批准,擅自引產的;

  (二)遺棄子女或者送養子女的;

  (三)故意致嬰兒死亡或者謊報嬰兒性別,謊報嬰兒死亡的。

  第三十五條夫妻雙方或者一方是歸國華僑或者臺灣、香港、澳門同胞以及涉外婚姻的生育,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六條公民依法收養的子女,計入其子女數。

  第三十七條不符合本條例規定的條件生育以及非婚生育、違法收養子女的公民,應當繳納社會撫養費;社會撫養費及滯納金應當全部上繳國庫,納入地方財政預算管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挪用、貪汙、私分。

  社會撫養費的徵收、管理和使用,按照國務院和省的規定執行。

  第四章計劃生育技術服務

  第三十八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合理配置、綜合利用衛生資源,建立、健全由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和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醫療、保健機構組成的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網路,改善技術服務設施和條件、提高技術服務水平。

  第三十九條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和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醫療、保健機構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認真履行職責,做好以下服務:

  (一)對育齡人群開展人口與計劃生育基礎知識宣傳教育,對已婚育齡婦女開展計劃生育、生殖保健的諮詢、指導和技術服務;

  (二)指導育齡夫妻知情選擇安全、有效、適宜的避孕節育措施;

  (三)做好婚前保健、孕產期保健工作,防止或者減少出生缺陷,提高出生嬰兒健康水平;

  (四)做好與計劃生育有關的臨床醫療服務。

  第四十條堅持避孕為主。有生育能力的夫妻,已生育兩個子女的,或者符合本條例規定再生育的,提倡使用長效避孕節育措施;不符合本條例規定再生育的,應當落實長效避孕節育措施;不符合本條例規定懷孕的,應當及時採取補救措施。

  第四十一條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負責避孕藥具統一發放、供應的管理,配合有關部門對避孕藥具市場進行監督。

  育齡夫妻免費享受孕情、環情檢查等國家規定的基本專案的計劃生育技術服務。

  第四十二條禁止利用超聲技術和其他技術手段進行非醫學需要的胎兒性別鑑定;禁止非醫學需要的選擇性別的人工終止妊娠。

  第四十三條夫妻一方患有嚴重遺傳性疾病等醫學上認為不宜生育的,應當採取節育措施;已懷孕的必須及時終止妊娠。

  第四十四條患有不孕(育)症的夫妻可以到具有開展人類輔助生殖技術資質的醫療機構,選擇人類輔助生殖技術生育子女。醫療機構施行人類輔助生殖技術,必須查驗受術者的生育證明和縣級人民政府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確定的醫療機構出具的不孕(育)症診斷書。

  第四十五條施行計劃生育手術的單位必須具備國家有關部門規定的施術條件,施術人員必須具備相應的技術能力,並按照節育手術常規施行手術,確保受術者的安全和健康。

  禁止非法為他人施行計劃生育手術。

  第四十六條計劃生育手術發生事故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

  第四十七條因計劃生育手術引起併發症的,由縣級以上計劃生育技術鑑定小組鑑定確認。

  第四十八條計劃生育手術費用、手術併發症的治療費用,受術者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企業事業單位職工,參加了統籌地區生育保險的,其費用在生育保險費中列支,未參加統籌地區生育保險的,在本單位醫療費用中開支;受術者是其他城鄉居民的,在計劃生育經費中開支。

  違反手術常規施行手術造成計劃生育手術併發症的治療費用,由施術單位承擔。

  第四十九條接受節育手術後,因特殊情況且符合本條例規定申請再生育的,需持有《計劃生育證》,醫療機構方可施行恢復生育手術。

  第五十條經鑑定確因計劃生育手術事故喪失勞動能力,導致生活困難的城鄉居民,符合救助條件的,由民政部門負責社會救助。

  第五章獎勵與社會保障

  第五十一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計劃生育利益導向機制,扶持幫助計劃生育家庭全面發展,計劃生育家庭因基本生活困難申請享受城鄉最低生活保障和其他社會保障時,其享受的各種計劃生育獎勵扶助資金和其他優惠資金不計入家庭收入。

  第五十二條已經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以及依法生育兩個女孩並已落實絕育措施的,繼續享受原有各項計劃生育獎勵優惠政策。

  第五十三條各級人民政府為農村中已經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家庭、生育兩個女孩並已落實絕育措施的家庭和其他實行計劃生育的家庭,推行養老保險制度及提供其他社會保障。

  第五十四條縣級人民政府在實施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中,應當為農村已經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獨生子女戶、生育兩個女孩並已落實絕育措施的二女戶的父母及其未成年子女繳納需要由個人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

  第五十五條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企業事業單位職工依法登記結婚的,除享受國家規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10天;符合政策生育的,除享受國家規定的產假外,女方增加產假60天,男方享受護理假15天;接受節育手術的,按照規定享受休假。在享受以上規定假期間的工資照發,福利待遇不變,不影響考勤、考核和晉級、晉職、提薪。

  第五十六條已經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家庭,可以享受以下獎勵和優惠待遇:

  (一)發給獨生子女父母一次性獎勵費100元至500元,並從領證當月起每月領取5元以上的獨生子女保健費,至子女滿14週歲止;

  (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企業事業單位職工按照規定退休的,加發5%的退休金,但不得超過本人原標準工資的100%,具體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三)獨生子女升學、勞動就業、農村安排宅基地,在同等條件下優先照顧。農村獨生子女戶的女孩考生、二女結紮戶的考生,在參加高考時給予加分的照顧由省人民政府規定,並根據國家高考政策的要求適時作出調整;

  (四)有條件的單位、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社群)可以酌情補助或者減免獨生子女的入托費、入學費、醫療費等;

  (五)當地規定的其他獎勵和優惠待遇。

  符合生育第二個子女條件的夫妻,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除按照本條例規定享受獨生子女的有關獎勵和優待外,由其所在單位或者縣級人民政府給予表彰,並一次性發給500元以上的獎勵費。

  第五十七條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和獨生子女保健費由夫妻雙方所在單位各承擔50%;夫妻一方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企業事業單位職工,另一方是城鎮居民或者農村居民的,由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企業事業單位職工一方所在單位全部承擔;夫妻雙方均不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企業事業單位職工的,由戶籍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承擔。

  第五十八條在縣以下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社群)、企業事業單位計劃生育崗位累計工作20xx年以上,並獲得國家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頒發的《榮譽證書》的專職人員,退休後給予獎勵。

  在鄉鎮以上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社群)、企業事業單位從事計劃生育工作的專職(含招聘)人員,可以享受人民政府或者單位發放的崗位津貼和勞動保護待遇。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五十九條違反本條例規定生育的,結合當事人實際收入水平,視其孩次和情節輕重,對夫妻雙方分別按照以下規定處理:

  (一)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企業事業單位職工的,予以開除,並徵收社會撫養費;

  (二)是農村居民的,按照該縣(市、區)上一年農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以上5倍以下徵收社會撫養費;

  (三)是城鎮居民的,按照該縣(市、區)上一年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以上5倍以下徵收社會撫養費;

  (四)是個體工商戶、私營企業主以及從事其他各類經營活動的人員,按照本人所在縣(市、區)上一年農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4倍以上10倍以下徵收社會撫養費。

  第六十條非婚生育和違法收養子女的,比照第五十九條的有關規定執行。

  非婚生育的依法辦理結婚登記後,符合生育規定的,徵收社會撫養費時間從子女出生之日起至辦理結婚登記後1年止,不足1年的按1年計算。

  第六十一條對已經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夫妻生育第二個子女,二女絕育戶違反本條例規定再生育的,停止原享受的各項計劃生育獎勵優惠待遇。

  第六十二條違反本條例生育規定懷孕後,不聽勸告,不終止妊娠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企業事業單位職工,由所在單位按月預徵夫妻標準工資各30%的社會撫養費;其他各類人員分別按照其社會撫養費應徵金額的50%預徵。

  終止妊娠的,預徵的社會撫養費,在扣除終止妊娠所需的手術費用後全部退還;造成生育事實的,衝抵社會撫養費。

  第六十三條違反第五十九條、第六十條、第六十二條規定,當事人未在規定期限內繳納社會撫養費的,自欠繳之日起,每月加收欠繳社會撫養費的2‰的滯納金;仍不繳納的,由作出徵收決定的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六十四條突破當年人口計劃的地區和出現違反法律、法規規定條件生育的單位,當年不得評為先進,其主要領導人不得晉級、晉職。

  第六十五條單位或者個人違反本條例規定,不履行計劃生育管理職責的,由同級人民政府責令改正,並給予通報批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六十六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1萬元以上的,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6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1萬元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利用超聲技術和其他技術手段為他人進行非醫學需要的胎兒性別鑑定或者選擇性別的人工終止妊娠的;

  (二)非法為他人施行計劃生育手術的;

  (三)為他人做假節育手術、擅自為他人施行恢復生育手術或者進行假醫學鑑定的。

  第六十七條違反本條例第十四條第三款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處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八條違反本條例第四十四條規定,為無生育證明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確定的醫療機構出具的不孕(育)症診斷書的患者施行人類輔助生殖技術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九條住宅小區物業服務企業不配合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做好服務區域內的計劃生育管理工作的,由有關行政部門對其進行批評教育,責令限期改正。

  第七十條對涉嫌違法生育而當事人又拒不承認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有權要求當事人接受技術鑑定,當事人應當予以配合。當事人拒絕接受技術鑑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處以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技術鑑定結果證明當事人違法生育的,技術鑑定費及當事人因技術鑑定發生的交通費、誤工費等費用由當事人承擔;技術鑑定結果證明當事人未違法生育的,上述費用由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承擔並賠償相應損失。

  第七十一條偽造、變造、買賣計劃生育證明,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以不正當手段取得計劃生育證明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取消其計劃生育證明;出具證明的單位有過錯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七十二條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計劃生育工作中,有下列行為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一)侵犯公民人身權、財產權和其他合法權益的;

  (二)濫用職權、翫忽職守、徇私舞弊的;

  (三)索取、收受賄賂的;

  (四)截留、剋扣、挪用、貪汙、私分計劃生育經費或者社會撫養費的;

  (五)虛報、瞞報、偽造、篡改或者拒報人口與計劃生育統計資料的。

  第七十三條計劃生育技術服務人員違章操作或者延誤搶救、診治,造成嚴重後果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七十四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對其進行批評教育,責令限期改正;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一)無正當理由拒絕落實避孕節育措施,以及阻礙育齡夫妻採取避孕節育措施、接受孕情檢查的;

  (二)為違反規定超計劃生育人員提供躲避場所或者為其逃避檢查提供其他便利條件的;

  (三)妨礙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

  (四)侮辱、威脅、毆打或者報復計劃生育工作人員的。

  第七十五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在實施計劃生育管理過程中侵犯其合法權益,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人口與計劃生育的意義

  1、有利於國家加速資金積累。實行計劃生育,使國家用於新增人口的消費減少,從而加速資金積累。

  2、有利於勞動就業。實行計劃生育,可以使每年進入勞動適齡人口減少,從而有利於勞動就業。

  3、有利於提高全民族的人口質量。實行計劃生育,國家可以把積累下來的資金用於教育,使更多的人受到更多更好的教育和技術訓練,從而達到提高全民族的人口質量的目的。

  4、有利於最佳化資源配置和提高人均資源水平。實行計劃生育,可以緩解人地矛盾,提高人均佔有耕地面積、人均佔有糧食的水平。

  5、有利於農民少生快富。實行計劃生育使每個家庭的人口減少,不僅可以減少家庭消費,而且使家庭主要成員騰出更多的時間和精力投入到發展家庭經濟和健康娛樂中,從而保證家庭幸福、社會穩定。

  中國在城市中普遍實施一胎政策,使得很多人將國家的計劃生育基該國策在認識上等同於一胎政策。其實,一胎政策只是特定時間段實施的短期政策,如果國家始終保持一胎政策,會造成國家人口在未來急劇減少,影響中國在國際上的影響力。人口結構的劇變,會形成老齡化高峰,嚴重影響國家未來的發展。計劃生育這一基該國策已經施行了30多年,也經歷過修改和完善,雖然作出過巨大的貢獻,但有輿論認為,國家應當而且必須在適當的時候,對計劃生育政策的具體實施規定做出及時的調整,以改進其與社會發展不完全適應的地方,比如放開二胎生育等。否則,計劃生育就不能完全取得預期的成果,給社會帶來一定的負面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