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申可表示為“寧可”“寧願”等。
prefer也可作“提出”解,多指提出宣告、請求、控訴等,常與介詞against連用,是正式用語。
prefer偶爾還可作“提升”“提拔”解,作此解時常與介詞to連用,常用於被動結構。
prefer只用作及物動詞,可接名詞、代詞、動名詞、動詞不定式作賓語,也可接that從句,從句中的謂語動詞一般需用現在時的虛擬語氣,但當prefer前有should〔would〕時,其後從句可不必用虛擬式。
prefer接動詞不定式作賓語時,還可後接instead of v -ing。prefer還可接以動詞不定式或形容詞、過去分詞充當補足語的複合賓語,用作賓語補足語的動詞不定式可帶to,也可不帶to。
prefer在不能確定被否定的事物而需徵求對方的'意見時,用連線詞or連線兩種供選擇的事物或行為。
prefer與rather than連用,接兩個動詞不定式時,第二個動詞不定式常可以省略to,偶爾也可改用動名詞。
在書面語中,也可把rather提到第一個動詞不定式前面。如果兩個動詞不定式相同,而附加修飾成分不同,則可省去動詞不定式,只保留附加的修飾成分。在特別強調時,名詞前也可用rather tha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