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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貸款結息期淺探的散文

存貸款結息期淺探的散文

  社會主義國家銀行的利息是用經濟方法管理經濟的重要槓桿之一,是國家銀行財務收支的主要內容。它的計息率、結息期等的規定與實施,直接體現黨和國家經濟政策,並關係到單位與銀行的經濟核算和群眾的利益。本文特對我國銀行現行存貸款(著重對企業存貸款)的結息期存在的弊病及其改進的辦法作以初步探討。

  一、我國銀行對企業存貸款結息期的規定及其歷史原因

  銀行會計基本制度對各種存貸熟定期結息規定:“根據不同的存貸款情況分別採用按月、按季和按年固定的結息日期”(《中國農業銀行會計基本制度》第八條,經查其它專業銀行與人民銀行對結息期也作同樣規定),這裡沒有明確規定哪種存貸款採取哪種結息期,只可“根據不同的存貸款情況”確定不同的結息期,自1949年以來,我國人民銀行和各家專業銀行對企業存貸款都是採取按季結息,按季結息就是每個季度把其中三個月的應計利息,於最後一個月份的20日彙總,21日併入本金結息(或從有關帳戶收回貸熟利息)的做法。這是我國銀行一直沿續至今的傳統做法。

  為什麼銀行對企業存貸款採取按季結息?現在我們還找不到確切的理論根據,也講不出為什麼必須採用這種結息期的理電。但是,經過客觀、全面地分析我國銀行的發展史,對於採取這種結息期並沿用至今的原因也是可以理解的。我們國家銀行在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以前,一直是經營不計成本,損益按年上劃總行,盈虧不加過問,不注重講求自身的經濟效益,因此是不搞經濟核算的。可以設想,一直沿續下來的對存貸款按季結息就是在這樣的歷史條件下形成的。銀行的企業存貸款業務是銀行的主要業務,企業存貸款計息量在全部資金核算中佔很大比重。尤其我國是在一個落後的農業國的基礎上搞金融事業的。解放初期,業務人員文化業務素質平均水平低,加之計算手段落後,業務核算任務繁重,由於戶數多繕制憑證、記載帳務工作量大,為了簡化帳務處理手續便採取了月息季進帳的按季結息”的方法,這有可能就是產生按季結息“特殊規定”的出發點或始因。本來,“銀行利率表”只規定“年息率”和“月息率”,而未曾有“季息率”的規定,只規定了年息化月息、月息化日息的換算方法,可見“按季結息”實質上是月息季結,把每月應得的利息以季終月一次合併進帳以求簡化手續的做法;為了減輕季末銀行結帳,報表的工作集中壓力,又規定為“20日結息,21日進帳”。儘管找不出充分的理由說明對企業存貸款“按季結息”的必要性,卻一直沿續至今,已成常規。綜上所述,這種結息期,是在特定的歷史條件下形成的特定習慣做法。它對銀行、企業的改革不斷深化,並且共同注重經營效益,講求經濟核算的今天,已經不適用了,並且已經影響了銀行的財務收支的及時體現和企業準確地核算生產經營成本。

  二、按季結息不適應現代銀企經營管理與成本核算的需要

  銀行對企業存貸款按季結息的做法,在銀行不注重經營成本核算的過去,起了簡化銀行業務處理手續的作用;但是,對企業的成本核算卻增繁了手續.因為企業要核銷每月的銀行貸款利息。現行的月息季進帳的做法,不僅不適應銀行企業化經營的需要、也給企業準確核算成本造成困難。月息季結,有時也影響企業流動資金的正常週轉,容易造成計劃不周,影響購進原材料和商品流通的資金需要。

  1,按季結息,(即“月息季結”下同)造成了銀行的應收未收利息掛帳過多,不能正確地實現銀行的經營效益。銀行作為經營貨幣與信用的特殊企業,在完成宏觀經濟調控任務外.,還必須致力於講求自身的經濟效益。銀行的利息收支是銀行資金營運的結果,也是銀行財務的主要內容。為了加強“應收未收利息”的監督管理,發生掛帳待收的貸款利息納入了銀行的表外核算,準確地記載和反映了資料,不少基層經營行的企業貸款欠息逐年上升,有的掛帳待收利息超過全年全部利潤額的一至二倍,使金融企業的應繳給國家財政和利潤大量掉頭,應實現的收入不能如期實現。銀行“應收未收利息”不斷增多的原因雖然是多方面的,有的企業生產經營不景氣,無力償息,或銀行未有按期收息所造成的。銀行一直堅持“月息季收”的做法使企業的償息資金支付井聚零為整”,為企業及時償清貸款利息造成了困難,發生掛帳待收,如果採取按月結息,可有很大一部分企業在貸款結算中有較多的清償貸款利息的機會,並且,使企業的償息支付“化整為零”,減輕了企業集中支付的難度。事實上有部分欠息企業是有償息能力的,只是一時銷貨款未達或因支付貨款費用在銀行季度收息時出現階段性的暫時資金不足,如果實行按月結息,這類企業就不會有或者大大減少銀行掛帳豹“應收未收利息”。

  2,按季結息影響企業準確分攤成本核銷費用,增加了企業的核算手續。現行工商企業大都是按月攤銷費用結轉成本的,企業的貸款利息應逐月攤入成本,存款利息也應逐月作收入,只有這樣才能正確地核算盈虧.但是,銀行對企業存貸款按季結息,一個季度內三個月的利息集中在季末一個月中實現。企業對於每個月份的利息收支就不能達到準確核算。企業為了及時分攤費用核算成本,每季前兩個月的利息收支只好以估算作“應付款”與“貸款利息支出”帳戶對應掛帳,以便進行攤銷;對存款利息的收入亦要按月進帳。可見,這對企業的成本核算是不便的飛而且也難於做到據實準確列支,並且增繁了核算手續。如果改為按月結息,每月20日為結息期,因企業大都是26日為結帳日,這樣就可以做到當月的利息收支,當月全部準確地進入企業帳內,上述弊病即可迎刃而解。

  3.按季結息不利於提高銀行的自身經濟效益;不利於企業流動資金的正常執行。

  ①按季結息,月息季收,漏掉了季度內前兩個月的複利。如果將利息按月及時並人本金生息,則便產生複利(如果從存款戶償息,則可減少銀行對存款的利息支出);支付給企業的存款利息,按季結息也同樣使企業少得了複利。據東豐縣營業部(這是一個業務量不大的縣城營業部)測算,1988年如以月結息,其存款利息支出與貸款利息收入的複利差額為41.092元,如果全面實行按月結息,這部分複利差的數額是很可觀的。這不僅可以增加銀行的經營收益,也充實了銀行的可用資金能力,可以增加貸款的.投放。按月及時結息,還可增強企業的信用觀念和注意借入資金的合理有效地使用,也能進一步有效地發揮銀行的經濟槓桿作用。

  ②按季結息,對企業流動資金的正常執行以及月份生產計劃的制定與考核都是不便的;如果實行按月結息,就能夠消除部分企業因集中償息而出現的季末月資金緊張的現象,能夠促進企業有效地運用自己的貨幣資金:不斷地提高生產經營水平、取得較佳的經濟效益。

  三、對我國銀行現行存貸款結息期及利息計算方法進行全面改革的設想

  銀行對企業存貸款實行按月結息,有利於正確貫徹政策,執行基本制度,加強經濟核算,對銀行和企業均為有利。隨著我國經濟改革的深入,經營管理逐步走向現代化,由於“企業的經營意識不斷加強,資金的時間價值越來越被企業家所重視。不少銀行家、企業家將本單位的資金“頭寸”、“貨幣資金中用量”按月、分旬甚至逐日預測靈活排程,以求最少限度地發揮資金的潛力,實現最高的資金增殖與創利水平。隨著企業留利分成辦法的實施,激發了企業家和廣大職工關心企業經營效益的積極性,也越來越注重企業的成本核算。銀行作為為企業和人民群眾服務的特殊企業,要在改革中發揮其職能作用,並從中獲得自身的經濟效益。我國銀行的存貸款結息期,是沿續著建國以來的單一計劃經濟模式而確定實施的,它以忽略講求效益和資金的時間價值為其顯著弱點。實踐證明,這種結息期已遠不適應我國現代商品經濟迅速發展的需要,因此,必須儘快加以改革。

  1.取消“按季結息”的規定,對銀行各項存貸款實行按月結息,對加強欠息的回收提高貸款利息“實收率”,促進經濟核算等方面都收到了很好的效果。實踐證明,按季結息改為按月結息並未增加太大的工作量,各行現有人力就可以完全做好此項工作。隨著現代微機技術的應用和辦公業務軟體的開發以及當前計算機的普及,對銀行存貸款實行按月(個別貸款按年)結息,已經具備了條件。

  2.銀行各種存貸款以規定的按月(或按年)為計算期,對超過一個計息期的存貸款一律計算複利。對企業的存貸款可按月結息併入本金或從存款戶收回貸款利息;對定期存款一律以固定的償期計算複利。

  3.企業積欠銀行貸款利息,也一律按貸款同檔次利率計收復利或加罰利息,以促進欠息企業積極籌資償還欠息。

  4.建立一個相對穩定的存貸款利率體系,不宜頻煩調整,以穩定資金價格。利率檔次不宜過多,種類亦應少而科學為宜,以免造成利率應用上的混亂和實際效果不大而影響利息這一重要經濟槓桿作用的發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