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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字圖書館著作權論文

數字圖書館著作權論文

  1國會館數字圖書館建設與服務中的著作權解決方法

  1.1數字資源建設中的著作權解決方式

  1.1.1“近代數字圖書館”專案

  2002年起,國會館開始實施“近代數字圖書館”(DigitalLi—braryfromtheMeijiEra)專案,即將館藏的明治、大正時期的圖書、期刊等資料數字化,同時清理著作權,將進入公有領域或解決完著作權的資料釋出到網際網路上,為讀者提供瀏覽、影印等服務。日本《著作權法》第四節規定,著作權保護期為著者在世及逝世後50年,團體作品的著作權保護期為發表後50年。自2002年起,國會館開始解決館藏的明治、大正時期圖書期刊等資料的著作權。流程為:首先公開物件資料,然後調查這些作品是否在著作權保護期內,如尚在著作權保護期內則調查有無著作權人,查詢相關權利人的聯絡方式,爭取取得授權。在2005年至2007年間,國會館透過這種方式確定了16298名權利人的作品進入公有領域,找到480名權利人的聯絡方式,取得315份授權許可。2002年至2013年之間,國會館透過這種方式大約解決了34萬冊圖書的著作權。在“近代數字圖書館”專案中,有相當一部分資料為孤兒作品,不能確定是否有權利人或查詢不到著作權人的聯絡方式。根據《著作權法》第六十七條第一項的規定,對於經過相當的努力仍然不能取得著作權人聯絡方式的作品,可以申請文化長官裁定,交付一定的補償金後對作品進行使用。在“近代數字圖書館”專案中,國會館透過向文化長官申請裁定的方式,即向每個作品提供51日元的補償金,獲得5年的使用權的方式,解決了72583個作品,38794個權利人的作品的著作權。

  1.1.2網路資訊資源採集儲存專案

  WARP國會館自2002年開始實施“網路資訊資源選擇性存檔實驗專案”(WebArchivingProject,簡稱WARP),即選定一些網站,定期對其網頁進行採集和儲存。為大規模採集和儲存網路資訊提供了法律保障,國會館積極推動相關立法。2002年3月,國會館向議會提出將“網路出版物”等列入繳送範圍的議案,2010年1月,《國立國會圖書館法》和《著作權法》正式進行了修訂。修訂後的《著作權法》第四十二條第三款規定,國會館採集網路資訊資源時無需取得著作權人許可。《國立國會圖書館法》第二十五條第三款第一項規定了國會館有權採集的物件機構的範圍;第二項規定了如果國會館在採集時遇到障礙,物件機構有義務協助消除障礙;第三項規定,必要時國會館有權要求上述機構向其傳送指定內容的網路資訊資料。《國立國會圖書館法》和《著作權法》的修訂為WARP專案解決著作權提供了法律保障,在法律修訂後的兩個月內,WARP採集的機構物件數量由480個增加到2400個,增長了5倍。

  1.1.3“歷史的音源”專案

  國會館自2011年開始提供“歷史的音源”服務,即在國會館的專門網頁上公開“唱片資料庫推進協議會”(HIRAC)繳送的數字化唱片。除國會館外的公共圖書館或其他型別的圖書館只要提供資源,都可以免費參加這個專案。在這個專案中,國會館將小部分著作權及鄰接權保護期滿的唱片內容釋出在網際網路上,其餘大部分尚在著作權與鄰接權保護期內的,則僅在國會館或參加館館區內提供服務。採用這種根據著作權情況區別提供服務的方式,截止到2013年9月,國會館公佈了1900年初到1950年之間的唱片約5萬種,包括日本傳統音樂、流行樂、落語(類似於單口相聲)、漫才(類似於對口相聲)、演講等。

  1.2讀者服務中的著作權問題

  為了保證在法律許可範圍內提供數字圖書館服務,國會館主要採用了兩種方法:一是根據資源的權利狀態分割槽域提供服務,如:在WARP專案的網頁上,國會館在為讀者提供採集的網路資訊資料閱覽服務時,根據《國立國會圖書館法》第二十一條、《著作權法》陳瑜日本國立國會圖書館數字圖書館著作權解決及其啟示7第三十八條,在取得權利人許可的情況下,才將資料釋出在網際網路上公開,其餘的僅在國會館東京總館、關西館、國際兒童館館區區域網內為讀者提供閱覽服務。二是在每個網頁適當的地方釋出宣告,以提醒讀者在使用數字資源時遵守相關法律。如在“近代數字圖書館”專案的網站上,國會館釋出了宣告:“收錄資料的著作權歸著作權人所有”、“如果有想將著作權保護期未滿的`作品私用的情況,需要取得該作品的權利人的許可”。在“歷史的音源”中,國會館在網站上明示:“收錄的音樂作品的著作權(鄰接權)歸著作權人(著作權鄰接者)所有”。“著作權(鄰接權)保護期滿的作品,在網際網路上公開。其餘的只能在國會館館內欣賞。

  2國會館著作權解決的特點

  可見,國會館在數字圖書館建設過程中解決著作權的主要方式有:

  ①推動相關立法,擴大國會館合法使用的範圍;

  ②甄別是否進入公有領域,充分利用公有領域作品;

  ③取得相關權利人授權,根據授權協議使用;

  ④申請文化長官裁定,對孤兒作品進行利用。在提供服務的過程中,國會館則根據資源的著作權情況區別服務範圍,且警示讀者在權利範圍內進行使用,以保證讀者的使用行為在法律許可的框架內。

  2.1積極推動相關立法

  國會館在解決數字資源著作權時,積極推動相關立法。修改法律或者立法能夠從源頭上解決著作權問題,有力的推動相關工作的進展。著作權相關的法律能夠及時立法或修訂,得益於日本法律體系相對比較完善,也與國會館本身就是屬於國會的政府機構有關。

  2.2側重解決自建資源的著作權

  國會館數字資源有自建資源的較多、商購資源相對較少的特點。由於商購的資料庫使用範圍有較為嚴格的限定,提供服務僅限於國會館館區內,或館區的某些閱覽室,所以國會館更側重發展自建資源及解決其著作權,以較少的資金和人力成本獲取範圍更大、時間更長的權利。

  2.3重視公有領域作品的著作權

  國會館在解決著作權的時候,集中安排人力物力,有計劃分步驟地清理進入公有領域的近代作品,並在之後形成固定的制度,讓進入公有領域的作品能及時上線供讀者使用。建立公有領域作品甄別制度,能夠以較少的投入獲得較大範圍的權利,充分利用公有領域作品為讀者服務。

  3對我國相關工作的啟示

  我國從2005年起大力推進數字圖書館建設工作,而著作權問題是數字圖書館建設與服務過程的瓶頸,只有解決好數字資源的著作權問題,才能更進一步推動數字圖書館事業的發展。從以上對國會館著作權解決方式的分析中,可以得出對我國相關工作的以下啟示:

  3.1積極推動立法

  建國以後,我國圖書館行業相關的立法雖然取得了一些成就,但還明顯滯後,涉及到數字圖書館著作權的內容很少。《文化部“十二五”時期公共文化服務體系建設實施綱要》中提到:要加強公共文化服務領域政策法律法規建設,繼續推進《公共圖書館法》立法工作;我國圖書館界也在積極推進《國家圖書館條例》的制定。我國圖書館界可以積極呼籲,在將來會頒佈的這些法律法規中,增加一些數字圖書館在建設與服務中的著作權的相關條款,如逐步建立數字資源呈繳制度,允許圖書館在館內提供尚在著作權保護期內作品的閱覽服務等,以從源頭上解決數字圖書館建設與服務的著作權問題。

  3.2推動自建資源著作權解決力度

  國家圖書館在數字圖書館建設過程中,建立了很多館藏特色資源。如數字方誌、善本、講座、文津圖書獎圖書等。可以透過甄別這些資源是否進入公有領域,或取得權利人授權等方式,進一步加快解決自建資源著作權的問題。相比購買資源著作權的方式,直接解決自建資源的著作權能夠省略一些中間環節,節省成本,提高效率,以更加直接的方式取得數字資源的著作權。

  3.3加快公有領域民國資料的甄別程序

  據統計,國家圖書館藏有民國圖書、期刊和報紙總計約67萬冊(件),其中民國圖書45萬冊(件)、期刊20萬冊(件)、報紙合訂本2萬餘冊。國家圖書館自2008年開始啟動“公有領域圖書篩查”專案,即蒐集並製作民國以來已進入公有領域的中文圖書目錄,目前已徵集到6萬多種書目資料。今後可進一步推動該項工作,並使之常規化,以及時甄別進入公有領域的民國圖書,充分利用已經進入公有領域的圖書為讀者提供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