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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著作權論文

媒體著作權論文

  一、發表是否成立

  微信朋友圈的興起使國人的“圈子文化”得以施展,必得是互相加了好友才有機會看到對方的朋友圈內容。況且微信好友數量有設限,最多不過5000人,每個使用者都有名有姓有暱稱,這種模式讓朋友圈確實成為了一個“圈”,圈內的使用者所對應的均為特定的好友。於是,問題來了,在朋友圈釋出作品的行為到底算不算著作權法意義上的發表?眾所周知,《著作權法》將發表權規定為作者決定作品是否公之於眾的權利,那麼微信的“圈文化”是否適用該規定呢?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九條規定:“著作權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的‘公之於眾’,是指著作權人自行或者經著作權人許可將作品向不特定的人公開,但不以公眾知曉為構成要件”,該條所解釋之發表物件為不特定的人。

  朋友圈的資訊釋出,直接受眾至多是圈內的5000人,那麼作者在釋出作品時物件就成了這特定的5000人。顯然,在朋友圈中的釋出就好比朋友之間的相互傳閱,並不能構成著作權法意義上的發表。那麼,當我們再回到醫生自拍的案件中,微博網友將醫生的照片釋出到微博上,面對的受眾是不特定的廣大微博使用者,從這個角度來講,真正構成著作權意義上發表的並不是朋友圈中的醫生,而是此微博網友。而我國《著作權法》有明確規定,發表權是作者的一項權利,作者有權決定作品是否發表以及在何時何地如何發表。由此我們可以得出,微博網友“當維美不再唯美”未經醫生同意發表照片的行為確實侵犯了醫生的發表權。這不禁使人感嘆,朋友圈裡並非都是“朋友”。

  二、傳播是否侵權

  解釋了特定與不特定的問題,接下來討論照片傳播者的行為是否也會構成著作權法中的侵權。關於“傳播權”的定義及權利限制,早在《世界智慧財產權版權條約》(WCT)第8條就規定了“向公眾傳播的權利”,其內容為:“文學和藝術作品的作者應享有專有權,以授權將其作品以有線或無線方式向公眾傳播,包括將其作品向公眾提供,使公眾中的成員在其個人選定的地點和時間可獲得這些作品”,我國《著作權法》中規定的“資訊網路傳播權”也正來自於此。此外,北京市高階人民法院頒佈的《關於審理涉及網路環境下著作權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一)》第二條第二款規定:“將作品、表演、錄音錄影製品上傳至或以其他方式置於向公眾開放的網路伺服器中,使作品、表演、錄音錄影製品處於公眾可以在選定的時間和地點下載、瀏覽或以其他方式線上獲得,即構成資訊網路傳播行為,無需當事人舉證證明實際進行過下載、瀏覽或以其他方式線上獲得的事實。”回顧此次事件,表面上看來始作俑者是那位名叫“當維美不再唯美”的微博網友,但是筆者認為真正的推手卻是那幾家轉發微博的媒體。

  從本案的事實來看,陝西廣播電視臺“都市快報”欄目官方微博轉發涉案自拍照片,並在其電視欄目中對此事進行特別報道,這種傳播行為無疑使該事件急劇升溫,再加上其後網友的大面積轉發,使得原本只是朋友之間傳閱的作品流傳於世,大大侵害了當事人的權益。“都市快報”作為陝西地方一個主流媒體,在未經權利人許可的情況下在網路上向公眾傳播作品,從這個角度來看,“都市快報”顯然侵害了原作者醫生的資訊網路傳播權。佐證這一推論的是一起由上海二中院裁判於2014年1月的資訊網路傳播權糾紛案,原告安徽省天然攝影有限責任公司拍攝了一組主題為“費加羅”的攝影作品,而被告上海新民網有限公司未經原告許可,擅自在其經營的網站上以娛樂新聞的形式轉載使用涉案圖片,法院經審理後認為,被告的行為已侵犯了原告所享有的作品資訊網路傳播權,根據《著作權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十二)項的`規定,最終判決被告向原告支付相應賠償。由此看來,媒體在進行新聞報道的時候的確應該慎之又慎,切莫為了點選率而侵權。

  三、複製如何禁止

  對於作品的複製權,歷來是各國著作權法最傳統的權利規制。我國《著作權法》將複製權規定為“以印刷、影印、拓印、錄音、錄影、翻錄、翻拍等方式將作品製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權利”。分析這句話不難看出,法律中所規定的複製,需要複製品能夠以有形形式透過一定的載體固定下來。而到了網際網路大資料時代,隨著科技的不斷髮展,複製行為變得多樣化,截圖、下載、儲存、轉載等均有可能對原有作品構成再現。那麼這些使作品能夠再現的行為是否構成複製呢?就拿微信朋友圈“儲存圖片”這一功能來說,原作者將事先存在於手機硬碟中的照片上傳到雲端資料庫,讀者在客戶端看到照片後透過微信特有的功能又將原作者的照片下載至讀者的手機硬碟中,可以在離線的任意時間進行查閱。而此時這些照片便同時存在於作者的手機硬碟A與讀者的手機硬碟B中,這種載體的改變使得原作品實現了再現。再來看“有形形式”如何理解,打個比方,將照片比作是書本中的文字,儲存照片的硬碟比作是書本的紙張,由此就可以看出存放於手機硬碟中的照片以有形形式被載體固定了,那麼上述照片從硬碟到硬碟之間的再現行為也就可以被定義為複製。

  回顧醫生自拍案,微博使用者“當維美不再唯美”從朋友圈儲存醫生髮布的照片並上傳至微博,這下載與上載的行為實現了照片載體硬碟之間的轉換,因此,博主的行為構成了對醫生作品複製權的侵犯。不僅是博主,微信朋友圈所提供的“儲存圖片”的功能,成為了侵權者實施侵權行為的最佳工具。無獨有偶,發生在2013年12月的一起著作權侵權糾紛案,使得網際網路複製權侵權判定有據可循。原告華蓋創意(北京)影象技術有限公司起訴被告聯合利華(中國)有限責任公司,稱被告未經原告許可,在其開設的微博中使用原告製作的圖片,亦未支付合理報酬,其行為構成侵權,依法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法院經審理後認定被告行為侵犯原告的複製權,並支援了原告的訴訟請求。可見,在我國知識產權制度日益完善的情況下,發表網路言論時仍然需要謹慎行事。誠然,西安醫生自拍案留給我們的思索還遠遠不止這些。在網際網路大資料時代,資訊量突飛猛進,置身於其中的我們如何選擇對自己有用的資料是一個重要的問題。在選擇資訊為己所用時,一方面應該尊重資訊釋出者的隱私權,另一方面則更應注重作者的著作權。而對於輿論的狂轟亂炸,作為讀者應保持清醒的頭腦,切不可人云亦云。我們的媒體更需要對輿論進行正確引導,莫讓輿論綁架媒體,防止造成不必要的麻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