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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稱因果理念以及修正論文

指稱因果理念以及修正論文

  1菲爾德(H.Fiel)在評價塔斯基的真之理論時指出,塔斯基雖然成功透過將真概念還原成滿足、指謂等語義概念來解釋真,但他並未真正實現物理主義的還原方案的承諾,因為塔斯基並未告訴我們如何將指謂這一基本語義概念用非語義詞項來解釋。對於名稱的指謂這一概念,塔斯基只是透過列舉外延的方式來進行解釋,但列舉方法並沒有提供實質性的解釋,外延等價也不能保證還原的充分性。菲爾德於是詢問,以非語義詞項對指謂的真正解釋會是什麼樣子呢?"7時值1972年,克里普克的《命名與必然性》初版剛剛發表,菲爾德受其影響,認為羅素式的描述主義指稱理論作為對名稱之指謂的實質性解釋是沒有希望的,因為其中包含著迴圈論證(摹狀詞本身是名稱的組合,因此用摹狀詞來解釋名稱勢必最終回到名稱上),有希望的解釋是克里普克的故作含糊的因果理論,因為要同時接受物理主義和“指謂”這一語義概念,這類因果理論就是不可或缺的。菲爾德相信,羅素的理論非常不合理,塔斯基的理論是平凡的,而因果理論正是我們需要的"67。

  但正如不少論者包括克里普克本人所指出的,指稱的因果理論事實上並不構成一個嚴格的哲學理論,它至多是一個圖景,這個圖景我們可以很容易地用指稱的初次確定(“命名儀式”)加上指稱的傳遞(“因果一歷史鏈條”)來概括。為論述方便,我們暫且稍微精確地將這種版本的指稱的因果理論表達成下述論題(下稱KCT):在典型情況下,名稱被說話者S用於指涉物件,如果S對於的使用與的初始命名儀式具有因果關聯。此處的典型情況,指所討論的名稱不是所謂的“描述性名稱”,即完全用摹狀詞引入的名稱。

  接下來本文將討論指稱的因果理論面臨的兩類不同挑戰及由此形成的對因果理論的兩種修正路線。這兩種修正路線的關鍵差別在於是否需要引入描述性資訊來刻畫指涉關係。本文對基於混合方案的修正路線做出了有限辯護,並在此基礎上提出基於遵守規則的指稱確定論題。

  2對克里普克式圖景的挑戰

  克里普克提出因果鏈圖景的主要動機在於對名稱如何指稱物件提供一個正面的回答,這一回答緊接著他對於指稱的描述理論所做的負面反駁之後,即通常所稱的語義論證,也可稱為錯誤資訊或知識不完全論證,其關鍵是:說話者S或語言共同體C(社會習規)關聯到名稱上的某個摹狀詞或摹狀詞簇,常常並不能滿足名稱所實際指稱的物件。例如,我們完全可以設想這些描述有可能發生錯誤,克里普克設想了多種情況,包括有名的哥德爾/施密特的例子,表明摹狀詞簇對於名稱指稱物件既不充分也不必要。正如普特南所說,克里普克的專名理論的要點在於點明,“一個人可以用專信念”,以及“問題的實質之處在於,使用專名進行指涉,就意味著存在某種因果鏈條,以聯結該名稱的使用者(及使用該名稱的特定事件)與該名稱的承擔者州∞。因此,名稱不是依據物件滿足具有識別性特徵的摹狀詞簇這一條件來指稱該物件的。根據克里普克,上述因果圖景才是名稱指稱物件的實際情形。

  如果情況真是如此,固然我們失去了一個貌似優雅的哲學理論,但畢竟還是獲得了一個雖然粗糙但似乎更接近真相的關於專名如何進行指稱的社會學圖景。但不幸的是,克里普克對描述主義進行反駁的主要理由,同樣也適用於因果圖景tt身,也即,單純的命名儀式加上環環相扣的因果鏈條對於說話者S使用名稱來指涉物件而言也不是充要條件。埃文斯為我們提供了兩類反例“1,由此我們可以匯出對克里普克的因果圖景的兩種修正路線。

  “馬達加斯加反例”構成了較弱型別的反例的代表。按照KCT,我們從當前對名稱“馬達加斯加”的使用進行因果回溯,應當可以發現該名稱和那個島嶼之間存在某個初始命名儀式,但事實上這樣的命名儀式並不存在,歷史上的初始命名儀式是在名稱“馬達加斯加”和非洲大陸的一部分之間發生的。這個反例的教訓是,命名儀式加上因果鏈條對於名稱指稱物件並不是充分條件,因為存在著名稱的指稱在因果鏈條中發生變化或轉移的現象。

  較強型別的反例,不妨稱之為“拿破崙反例”,是透過如下對比性的思想實驗給出的。歷史學家告訴我們卓越的軍事家拿破崙於1815年遭遇滑鐵盧敗績。考慮兩種反事實情形。情形A:假定有某個人1814年起(此時拿破崙已經赫赫有名)假冒其名取而代之。情形B:假定有某個人1793年起(此時拿破崙尚還默默無聞)假冒其名取而代之。那麼,當我們考慮歷史學家們寫下的下述句子:拿破崙在滑鐵盧戰役中表現得很善戰。我們該如何評價該語句的真值?這取決於“拿破崙”這個專名對於句子的成真條件的貢獻,於是我們需要確定該句子中“拿破崙”的指稱物件到底是哪個人。埃文斯正確地揭示了我們的直覺:在情形A中我們傾向於認為,上述句子為假,歷史學家搞錯了誰是滑鐵盧的戰敗者,也即專名“拿破崙”指稱的是被冒名者,即1814年前眾人所知的叫“拿破崙”的那個人,實際上他並未參加滑鐵盧戰役。在情形B中我們傾向於認為,上述句子為真,史學家並沒有弄錯誰在滑鐵盧戰敗,他們弄錯的是拿破崙將軍的早年經歷,例如拿破崙並非1771年生於科西嘉,也即專名“拿破崙”所指的應當是冒名者,即1793年後眾人所知的叫“拿破崙”的那個人。顯然,克里普克的因果理論不足以解釋上述差異,即在不同的反事實情況下,專名“拿破崙”的初始命名儀式如何與當前我們使用該名稱來指稱的物件之間發生因果聯絡。但兩種情況下的直覺似乎都是,專名“拿破崙”在我們的語言共同體中被用於意指那個戰功卓著的軍事家。這個反例的初步教訓是,與所指物件相關的資訊,特別是社會共同體對於該名稱的主要的信念,對於名稱的確定和使用遠非完全無關的。

  3戴維特的指示鏈理論

  克里普克與唐納蘭在197年代初期對於描述主義理論的批評獲得了多數哲學家的支援,因果理論作為對於描述主義理論的替代也逐漸獲得正統地位。儘管許多論者以KCT的方式來表述指稱的因果理論,但克里普克本人早已預見這種形式的因果理論會招致的批評和修正。克里普克一方面強調:“我不打算給出一組適用於指稱這個詞的充要條件,這樣一組充要條件可能是永遠無法得到的”;另一方面,他同時又指出:“如果在這種圖景中補充更多的細節,那麼它就可以變得精緻一些,從而能夠為確定指稱提供更確切的條件”。

  與克里普克式的言簡意賅的因果圖景不同,戴維特(M.evitt)積極鼓吹一個較為系統而精緻的因果網路理論,其中心觀點是:我們對某個名稱的當前使用,是透過社會因果機制借用了對該名稱的早先使用的指稱,這一觀點可表達為下述論題(下稱CT):一個單稱詞項能指示某個物件,如果存在著連線著詞項的使用者和物件之間的因果性的指示鏈條,這一指示鏈條包括奠基、指稱借用和指示能力三個要素邙3。首先,所謂“奠基”(gruig),是指存在著某個命名事件,目擊該命名事件的說話者S透過知覺到某物件而獲得了使用某名稱指示該物件的能力,這也就初始化了詞項的指示鏈。這一過程得以實現是由於當事人S與所命名的物件之間存在著知覺的因果關係,該因果關係的源頭就在於物件本身。其次,所謂“指稱借用”是指別的說話者從相對於命名事件在場的人那裡習得使用該名稱的語義能力。這一習得過程主要是透過在會話交流中對名稱的互動使用來實現的。透過交流,要麼是聽者獲得了使用詞項的能力;要麼是,如果他原來已經具備了使用該詞項的一定的能力,現在透過確認、補充、校正等手段,就使得聽者對於使用該詞項指稱物件的語義能力得到了增強。

  指稱的因果理論及其修正顯然,“奠基”和“指稱借用”細化了應克里普克的“指稱確定的命名儀式”和“指稱傳遞的交流鏈條”的直觀思想。但是,戴維特的改進之處在於他允許“多重奠基”,也即,命名儀式可以允許不止一次,指示鏈條因而可以回溯到不止一個源頭,這使得指稱傳遞實際上不是以單鏈而是以網路的方式展開的。考慮下述例子。孿生嬰兒A和B出生的時候分別被命名為“張大雙”和“張小雙”,由於醫護人員的疏忽把兩人的名字牌搞反了,以後所有的人都把A稱作。張小雙”而把B稱作。張大雙”。這樣A實際上有兩次奠基,一開始是“張大雙”的命名儀式,其後則是“張小雙”的命名儀式。“馬達加斯加反例”顯然可用類似的方式來處理:我們只需把馬可波羅對於名稱“馬達加斯加”的誤解設定為另一次命名儀式,指稱變化的現象就能在原有框架下得到充分解釋。

  但是我們發現戴維特的因果網理論至少面臨兩個困難。首先它並不能有效處理上述“拿破崙反例”。戴維特的理論沒有告訴我們,為什麼兩次冒名事件發生在不同時間會帶來名稱“拿破崙”指稱不同的物件。根據CT,只要在因果鏈條中存在指稱轉移的現象,就伴隨著新的奠基,但CT無法將前述兩種不同情況下的指稱轉移的差別的本質予以區分。其次,指稱借用過程實際上是一個指稱性交流的過程,在這一過程中需要聽者持有說話者關於指稱的信念,才能保證指稱的正確傳遞。事實上,關於指稱的信念的傳達也必定涉及到描述性資訊,而不僅是單純的因果過程。我們看到,戴維特對此並非毫無察覺,因為他強調因果鏈條中傳遞的不僅僅是指稱物件,而且是使用名稱的語義能力,名稱的使用者正是透過因果鏈條來練習指示物件的能力。這樣一個指示鏈條很難說是純粹因果性的。下述問題仍然有待回答,即與名稱相關的描述性資訊在確定指稱中是如何發揮作用的?

  4埃文斯的混合理論

  埃文斯(G.Evas)提出的另一條修正路線,要點在於認為專名的指稱所依賴的某個因果聯結,不是在命名儀式與名稱的當下使用之間的因果聯結,而是社會共同體聯絡在名稱之上的信念或資訊體與共同體對於物件的指稱事件及行為之間的因果聯結。埃文斯指出,說話者意圖指稱的物件不必滿足說話者擁有的關於該物件的摹狀詞簇或資訊體,而只需該物件和說話者關聯在名稱上的資訊體具有因果依賴,當與該資訊體具有因果關聯的物件不止一個時,那麼佔主導性的那一個來源決定了指稱物件盯,。這樣被克里普克式圖景所拋棄的聯絡在名稱上的描述性資訊再次獲得重視:根據埃文斯,“拿破崙”這一專名指涉某個物件這一語義事實仍然在相當程度上與社會共同體對於該名稱相聯絡的描述性資訊或信念密切相關,我們可以把這一觀點表達為下述論題(下稱ECT):單稱詞項被用於指涉物件,當且僅當是社會共同體賦予的與相聯絡的資訊體的主導性因果來源。顯然,埃文斯的理論是一種混合理論,既透過資訊體的概念保留了描述理論對於物件的識別性屬性的重視,又保留了因果理論對於名稱使用與傳遞之間的因果聯結。

  混合理論的關鍵在於解釋什麼是“資訊體的主導因果來源”。我們可以從兩個層面來解釋“主導性”(miat)的含義,其一是與名稱相聯絡的資訊中的主要部分,其二是全部資訊的主要因果來源。在前述拿破崙的例子中,與名稱“拿破崙”所聯絡的資訊體可以劃分為三個部分:拿破崙的早年經歷、拿破崙的赫赫戰功、拿破崙的滑鐵盧戰敗,其中主導性的資訊體是歷史學家們歸之於名稱“拿破崙”的人所取得的那些赫赫戰功。名稱“拿破崙”所指涉的物件,是否就是滿足或符合主導資訊“取得赫赫戰功的那個人”的物件?此處隱藏的一個問題是,如何區分“主導性的因果來源”與“滿足主導性(或加權大多數)資訊的物件”,因為後者正是描述主義指稱理論的標準表述。事實上,在混合理論中,名稱所指稱的物件不是透過描述性資訊來決定的;相反,物件是聯絡名稱的描述性資訊的來源,不管這些資訊是否被物件所實際滿足。’而混合理論為我們所揭示的要害就在於,描述理論中的主要問題不在於描述性內容是否與名稱所指稱的物件相關,而在於該理論把確定物件的方式設定為物件滿足或符合描述性內容。也即,描述理論奠基在滿足關係上,這種物件和性質(或資訊體)之間的關係是一種形上學問題。與此相對照,因果理論把確定名稱所指稱物件的主要力量集中在社會共同體成員之間的因果傳遞聯絡上,這種聯絡是一種名稱使用者之間以及與所指物件之間的社會認知聯絡。

  埃文斯要在因果理論中引入資訊體的理由在於,因果關係並不是名稱的指稱能夠在傳遞中得以保持的充分條件。於是必須對因果關係進行限制,以防止因果源頭被誤認。例如,由於誤識別的原因(例如上述孿生嬰兒被混淆的例子),會導致某個資訊體是主導性或優勢性地關於某物件的,但此物件卻不是該資訊體的主導性的因果源頭;也即,此物件是描述理論意義上的“滿足主導性資訊的物件”,卻不是混合理論意義上的“主導性因果來源”。顯然,埃文斯的混合理論一方面承認克里普克對強描述主義理論批評的有效性,即滿足描述性內容不是確定指稱的充分條件,同時又堅持了弱描述主義理論的基本原則,即描述性內容或與名稱相關聯的資訊體至少是確定指稱的必要條件。

  與名稱相關聯的描述性資訊是社會共同體形成的有關信念,它不必是關於名稱所指稱物件的真信念。我們有可能發現哥德爾不是算術不完全定理的發明者,但是社會公認“算術不完全定理的發明者”這一資訊的來源的確是哥德爾。假定有一天,邏輯史家糾正了我們的看法,把這一資訊轉移到施密特那裡,後者就成為該資訊的來源,哥德爾仍然還是哥德爾,但他不再成為語言共同體認可的該資訊的主要來源。在ECT中,作為因果源頭的不是KCT中的初始命名儀式,而是社會共同體所賦予的資訊體,這裡麵包含的重大變化,是把名稱與物件之基本關聯,從命名儀式中的發生學轉向了社會認可的.約定論,從而使之與克里普克指稱理論的實在論根源分離開來。

  5名稱的使用實踐:交流和遵守規則

  與指稱的描述主義理論相比,因果圖景的主要特徵在於:它將名稱指稱物件的根本理由從名稱本身的語言學性質(與某些摹狀詞語義等價)轉移到名稱的社會使用上。無論是克里普克,還是戴維特版本的因果理論,名稱之所以被用於指稱物件,實際上是某種社會事件,其關鍵在於名稱在使用者之間的學習和傳播。因此,因果圖景突出了語言的社會性質,強調存在著一個語言共同體,在其中,名稱不是作為私人性的個人習語(iilect)而起作用。與此對應,一個語言使用者即使對於某個物件充滿了錯誤的信念甚或是對所指物件一無所知,他也能夠正確遵循語言共同體的規定來有效地對該物件進行指涉和完成交流活動。

  在描述理論中,描述性內容是充分而非必要條件。另一方面,因果理論所假設的命名儀式和傳遞鏈條對於確定指稱也都不是必要條件。埃文斯則認為他的混合理論給出的是必要而不充分條件。根據混合理論,被指稱物件作為透過社會共同體聯絡在其名稱之上的信念或資訊體的“主導性”的因果源頭,反映對名稱的使用不是某種說話者頭腦裡的某種內部資訊蒐集和匹配過程,而是基於對使用者外部的某種公共知識的把握。那麼,名稱何以被某些共同體成員用於指稱某物件,而後此用法又被其他共同體成員所遵循?埃文斯後來認為,名稱的製造者制訂了名稱和物件的對應規則,其他使用此規則的社會成員不過是該名稱的消費者印3。但是,所謂的初始命名儀式對於確定指稱卻不是必要的,名稱和物件的對應規則總是可以修改的,並且隨著共同體的變化而變化。

  本文認為,對於名稱在共同體C中何以被用於指涉物件,維特根斯坦有關在語言遊戲中“遵守規則”的說法為我們提供了恰當的理論資源。後期維氏在談論意義和理解的時候認為,掌握一個表示式乃是基於對一組社會實踐規則的掌握,透過共同遵守規則說話者之間才能相互協調他們的活動。遵守規則的主要特徵之一在於規則的非私人性,這意味著語言使用者不能隨意用名稱指稱任何意圖中的物件。這種非隨意性體現在規則的制訂和遵守中吸納了與名稱相關的描述性資訊體,這些資訊體常常被社會成員所共享;另外則被“語言學分工”中的“專家”所優先持有。在制訂物件的指稱規則時,社會共同體亦不斷把關於物件的信念賦予到物件的名稱所標記的資訊體上,這些信念不一定是關於物件的真信念,但卻是社會普遍接受的關於所命名物件的基本敘事。我們可以把與名稱所標記的資訊體看做是名稱所指涉物件的“檔案夾”,檔案夾中的資訊對於所命名的物件有真有假,並且處於不斷累積或變化之中,但只要社會共同體堅持這些檔案夾中的資訊是關於物件的,那麼名稱就指涉物件。由於沒有什麼資訊是名稱所標示的檔案夾中的典範資訊,因此單憑資訊本身不足以確定物件,也不至於因為資訊的錯誤而導致物件的誤識別。另一方面,當語言共同體中普遍認為檔案夾中的資訊不適用於名稱所指涉的物件名稱時,名稱標記物件的語義規則也有可能產生變化。因此,我們關於指稱的“基礎語義學”論題是:名稱被用於指涉物件,如果名稱被共同體C中某些成員規定用於談論物件,並且共同體中其他成員普遍遵守這一談論物件的規則。所謂遵守關於指稱的規則,是指有能力並且有意圖用名稱來思考和談論物件。這一能力的獲得,既可以是與物件進行知覺接觸,也可以是透過交流描述性資訊來擁有關於該物件的信念。

  我們用這一論題來處理前面的思想實驗。名稱“拿破崙”起初在較小範圍的語言共同體C。中被規定指涉某物件,後來這一語義規則被較大範圍的語言共同體C2所認可並跟從。在C。中的成員對該名稱的使用中,常常伴隨著某個資訊體或檔案夾,其中的主要內容包括“拿破崙就是那個建立了赫赫戰指稱的因果理論及其修正功的人”諸如此類的信念。在情形A中,儘管物件被冒名成。,這並不能改變先前的語義規則,名稱“拿破崙”仍然指涉而不是。,句子(1)為假。在情形B中,物件被冒名成。,這時名稱。拿破崙”實際上對應於兩個物件,在語言共同體C-中,名稱“拿破崙”仍被用於指涉,但在語言共同體C:中,名稱“拿破崙”的語義規則卻發生了修改,被用於指稱:。之所以情形B中語義規則被修改而情形A中未被修改,原因在於在不同情況下名稱“拿破崙”對應的檔案夾中資訊的主要內容不同,修改語義規則(相當於改變檔案夾的標籤)通常遵循保守原則,以使得社會共同體對語詞的使用保持相對穩定。注意到確定名稱的指稱不同於利用名稱去思考物件,前者關乎指稱的認識論條件,後者關乎指稱的心理學。此外,我們還需要區分名稱的語義指稱和說話者指稱,前者刻畫的是語言共同體對於名稱的使用,後者刻畫的是單個認知主體對於名稱的使用。在日常對名稱的使用中,指稱物件的目的在於交流。也即說話者透過使用名稱使得聽者能夠確定說話者所談論的物件。在這一過程中,對規則的共識,而不是識別物件本身,才是使用名稱進行指稱的必要條件。因此,在語言共同體中使用名稱指稱物件,意味著共同體中的說話者和聽者進行從物信念(erebelief)的交流。說話者關於物件的從物信念構成說話者用名稱指稱物件的基礎。而交流成功的條件在於說話者和聽者的從物信念是關於同一物件的。

  6小結

  指稱的描述主義理論與KCT式因果理論的基本分歧可以刻畫為:與名稱相關聯的描述性資訊對於說話者使用名稱進行指稱是否相關。其關鍵在於與名稱關聯的描述性內容在確定名稱指涉物件時所起的作用。作為兩種競爭性的解釋,儘管反駁和捍衛描述理論的先驗論證不斷被提出,但我們仍然好奇在實際的13常生活中人們究竟更傾向於以哪種理論作為進行指稱的經驗機制。近年的一項認知心理學實驗試圖表明,西方人的指稱實踐更傾向於支援因果理論,而東亞人的指稱實踐更傾向於支援描述理論:在克里普克的哥德爾/施密特思想實驗中,西方人更多傾向於用“哥德爾”來指涉那個偷走哥德爾不完全定理而竊取聲名的人,而東亞人則更多傾向於用這個名稱來指涉實際那個證明哥德爾不完全定理的人。對於刻畫名稱指稱的理論機制,如果囿於對描述性內容的取捨來作為判決理論的測試,那麼我們就會迷惑於上述經驗資料所顯示的文化差異。本文試圖說明,描述理論和因果理論得以被構建成混合理論的根本原因在於它們都是語言共同體在確立語義規則的過程中不可或缺的因素,因此只有在基於遵守規則的談論中,我們才能給出關於指稱確定的恰當的基礎語義學論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