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文庫>論文> 高職實踐教學質量外部保障組織體系研究論文

高職實踐教學質量外部保障組織體系研究論文

高職實踐教學質量外部保障組織體系研究論文

  [摘要]構建高職實踐教學質量外部保障組織體系是完善高職實踐教學質量保障體系、提升高職實踐教學質量、深化高職教育管理體制改革的需要。我國高職實踐教學質量外部保障組織體系在組織規劃、評估體系、法律法規等方面尚存在一些問題,需要轉變政府職能、制定評估法規、構建立體化體系、建立全國性監控體系,確保高職教育切實成為推動經濟社會發展的重要力量。

  [關鍵詞]高職教育;實踐教學;外部保障組織體系

  實踐教學是關乎高職教育成敗的關鍵要素,也是高職教育的本質屬性——職業性的具體體現,具有非常重要的意義。《國家中長期教育改革和發展規劃綱要(2010—2020年)》中明確提出“建立健全職業教育質量保障體系,吸收企業參加教育質量評估”。《現代職業教育體系建設規劃(2014—2020年)》中也提出要“建立職業教育質量保障體系,積極支援各類專業組織等第三方機構開展質量評估”。但是,目前高職實踐教學質量不容樂觀,畢業生崗位技能差、實踐能力弱,不能滿足用人單位的需求,這已成為制約高職教育發展的桎梏,迫切需要構建一個科學、完善、穩定的實踐教學質量保障體系,來保證高職實踐教學質量的穩步提高。當前,各高職院校基本建立了實踐教學質量保障體系,並持續、有效執行,但這種體系只是針對高職院校的內部管理和執行進行自我評價,找出問題並改正。而高職實踐教學質量的保障與提高不能僅靠內部保障體系,還需要外部保障體系,只有透過內外部保障體系的共同作用,才能從根本上解決高職實踐教學質量不高的問題。本文擬從外部教學質量保障組織體系的角度出發,探討如何構建高職實踐教學外部保障組織體系,以提高整個體系的保障質量和執行效率。

  一、構建高職實踐教學質量外部保障組織體系的意義

  1.完善高職實踐教學質量保障體系理論的需要。

  我國高職教育界近年來比較重視教學保障體系的構建,也取得了不少成就,但更多的是從學校角度出發,關注內部教學質量保障體系的建設,而對於外部教學質量體系的構建關注度不夠,研究成果也較少。另外,就教學質量保障體系的研究內容而言,存在重理論教學輕實踐教學的問題,不利於高職學生職業能力的培養。組織體系是整個高職實踐教學質量外部保障體系最重要的組成部分,決定了整個保障體系的框架結構,具有舉足輕重的作用,但目前對於高職實踐教學質量外部保障組織體系的研究成果還比較少,亟須展開相關研究,以完善高職實踐教學質量外部保障體系理論。

  2.提升高職實踐教學質量的需要。

  實踐技能培養是高職院校人才培養的出發點和落腳點,也是高職教育的本質要求。要培養出適銷對路的技術技能型人才,就必須規範實踐教學活動,保證實踐教學質量。這一點僅靠內部實踐教學質量保障體系來規範和約束是不夠的,還必須依靠外部保障體系的力量,充分發揮內外部實踐教學質量保障體系的作用,形成合力。這樣才能從內外部兩方面來共同引導、規範,提高實踐教學水平,從根本上解決學校所學與企業所需不匹配的問題,提高畢業生的就業競爭力和就業質量。

  3.深化高職教育管理體制改革的需要。

  一直以來,我國高職教育的教學質量保障與評估工作基本由政府部門承擔,具體政策和細則也由政府部門制定。政府這種既當裁判員又當運動員的管理體制,已不適應當前高職教育發展的需要。根據國外職教發達國家的經驗,要構建完善的高職實踐教學質量外部保障體系,政府部門必須轉變思想,充分發揮社會評估機構的作用,理清政府、企業、學校和社會評估機構的職責及相互關係,形成各司其職、管辦分離的高職教育管理體制,從而提升高職教育的管理能效,從根本上提高人才培養與社會需求的契合度。

  二、我國高職實踐教學質量外部保障組織體系存在的問題

  1.組織體系不完善,總體規劃不完備。

  評估是開展高職實踐教學質量外部保障活動的重要手段,也是整個體系高效運轉的重要保障。因此,評估機構是外部保障組織體系的重要組成。目前,我國高職教育評估機構主要有教育部高職人才培養工作評估中心、各省級教育評估院等,這些評估機構基本是官方或半官方性質,受到政府的管轄和制約,獨攬高職評估大權。這樣一種強勢的行政管理體制造成社會評估機構發展緩慢,很難深度參與到由政府主管的高職教育評估工作中,與高職教育辦學主體多元化、利益多元化的發展趨勢背道而馳。此外,從組織結構上來看,目前我國的評估機構基本可分為國家級和省級兩個層級,但這兩者之間缺少必要的聯絡,相互間溝通交流甚少,尚未形成立體化的評估組織機構。此外,我國高職實踐教學質量外部保障組織體系總體規劃不完備,缺少統籌管理,缺乏協調規範。鑑於當前我國高職實踐教學質量外部保障體系的實施主體是政府部門,也就是說政府的主要做法就是目前我國高職實踐教學質量外部保障體系的主要做法。目前,政府對於高職實踐教學質量的管理手段主要是行政審批。由於不同政府部門的職能和考慮問題的角度不同,他們在出臺相關方針政策時,出發點和落腳點也會有所區別,如教育部的.人才培養工作水平評估和省級層面的省級示範性高職院校評估、重點實驗室評估、實訓基地評估、規劃教材評估、課程評估等,之間有重複、有交叉,內在聯絡不密切,缺乏統一規劃和統籌安排,不利於高職實踐教學質量的提高,需要對高職實踐教學質量組織保障體系進行規劃設計,構建科學、合理的評估制度。

  2.評估體系不完整,高職院校參與評估不積極。

  隨著我國高職教育的不斷髮展,辦學主體和辦學型別也呈現出多元化趨勢,必然要求多元化的評估機構為其提供有針對性的評估服務。當前,我國各種評估機構基本都是官方或半官方性質,主要是接受政府委託開展評估工作,這在很大程度上制約了高職院校、社會評估機構和行業組織參與到外部保障中來。雖然評估活動中絕大多數評估專家來自高校,理應有利於高職院校參與到外部保障中來,但事實上這些來自高校的評估專家都是由政府聘請,代表政府開展各項評估活動,他們必須對政府負責而不是對高職院校負責。此外,高職院校本身對於評估的需求不旺也是影響社會評估機構發展的重要因素。一方面,從外部講,高職院校是向政府負責,政府對高職院校具有絕對的掌控力,高職院校也不得不嚴格按照政府的要求來開展教學活動,這就造成社會評估機構和行業組織根本沒有機會參與到高職實踐教學外部保障體系的建設中,多元化的評估體系難以實現。另一方面,從高職院校角度來說,絕大多數高職院校是公辦院校,由政府統一撥款和管理,高職院校只對政府負責,這就造成高職院校缺乏相應的市場壓力,來自市場的動力不足,缺少主動開展評估的驅動力,這也制約了社會評估組織的發展,影響了多元化評估體系的形成。

  3.法律法規不健全,行業準則不規範。

  法規建設是規範和完善高職實踐教學質量外部保障組織體系的重要途徑。目前,我國教學質量外部保障體系之所以存在諸多問題,法規建設滯後是非常重要的原因。綜觀我國教育界所有相關法律,目前還沒有針對教育評估的專門條文,也沒有關於教學質量外部保障組織體系構建的明確論述,而關於政府、高職院校、評估機構和行業組織之間關係界定的表述更是匱乏。也就是說,當前我國法規中對評估機構的設定、審批以及作用都沒有明確的說法,對社會機構參與教育評估更是缺乏相關依據。這在很大程度上制約了評估機構的建設與發展,也導致既有的一些外部保障制度在時間上不能持續有效,範圍上不能整體推進,運作上不能深入研究。另外,由於各級政府對高職評估機構認定和管理都不夠重視,評估機構的認定製度,以及評估人員的認定製度、考核管理制度等都不夠完備,而整個高職教學質量評估行業自身處於一種散漫的狀態中,沒有規範有效的管理和執行機制。同時,現有的評估機構本身也存在很多問題,政府層面沒有但單位內部應該有的評估人員認定標準、評估規範、從業準則等還不夠完善,尚未形成科學、有效、完整、規範的體系,對評估過程的研究和管理也不夠專業化。

  三、完善高職實踐教學外部保障組織體系的建議

  1.轉變政府職能,保證組織體系的獨立性和自主性。

  從國外職教發達國家的經驗來看,高職實踐教學質量外部保障體系要高效、有序執行,必須保證其組織體系的獨立性和自主性,這是維護整個外部保障體系客觀公正的最重要因素。比如,英國的高等教育質量保障署等評估機構都是獨立的,不受政府的干預和控制,評估機構在制定評估標準、確定評估範圍、選擇評估方法、公佈評估結果等方面具有自主權。政府參與高職實踐教學外部保障活動主要是透過財政撥款、制定法規政策等途徑來實現。隨著我國高等教育進入大眾化階段,高職教育的規模越來越大,數量越來越多,實踐教學質量問題會日益凸顯,而政府部門人力有限,不能全程參與對實踐教學質量保障體系的監控。基於此,我們可以借鑑國外已有的成功經驗,主動轉變政府職能,變直接管控為間接管理,賦予高職實踐教學質量外部保障組織體系更多的獨立性和自主性,從而構建獨立於政府、高職院校之外的,公正、科學、合理的高職實踐教學質量外部保障組織體系。

  2.制定評估法規,推動高職實踐教學質量外部保障活動的專業化與法制化。

  我國高職實踐教學質量外部保障組織體系之所以如此混亂,很重要的一個原因就是相關評估法規建設嚴重滯後於高職教育發展。目前,我國現行的高職評估法規主要有1990年國家教委制定的《普通高等學校教育評估暫行規定》(國家教育委員會令第14號)、1999年教育部制定的《關於加強教育督導與評估工作的意見》(教督[1999]第6號)和2012年國務院制定的《教育督導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624號)。其中《普通高等學校教育評估暫行規定》是唯一一部專門針對教育評估的法規,也是目前最完整、最具體的教育評估法規,但存在一些不可忽視的問題。這部法規中明確規定了實施教育評估的主體只能是政府,這是計劃經濟下的產物,已不適應當前的社會經濟發展實際。事實上,《國家中長期教育改革和發展規劃綱要(2010—2020年)》中已明確提出“建立科學、規範的評估制度”“促進管辦評分離”。因此,要根據高職教育發展實際,轉變政府職能,秉承建設服務性政府和管辦評分離的思想,從教學質量保障與評估的目的、物件、流程、型別,以及評估機構的設立、監督、管理、職責分工等方面,對質量保障和評估組織做出明確規定。同時,還要明確政府、高職院校、評估機構之間的相互關係,確保評估機構的獨立性與自主性,從而實現我國高職實踐教學質量外部保障活動的專業化與法制化。

  3.密切相互聯絡,構建立體化的實踐教學質量外部保障組織體系。

  實踐證明,相互關聯、彼此協作的實踐教學質量外部保障組織體系,可以有效提高評估結果的真實性和科學性,極大地降低由於政出多門而造成的多重評估成本,更有利於社會各界清楚地瞭解各高職院校的實踐教學質量。當前,我國已有的國家層面和省級層面的各種教學質量外部保障組織間的聯絡極少,職能分佈也不清晰,甚至存在重複和交叉的情況,不利於我國高職實踐教學質量外部保障體系的構建與完善。因此,要提高高職院校實踐教學質量,首先應加強國家層面和省級層面各類實踐教學質量外部保障組織間的聯絡,理順各類外部保障組織的具體職能和相互關係;其次要建立完善國家、省、市三級外部保障機構,形成立體化的實踐教學質量外部保障組織體系,切實提高高職實踐教學質量和人才培養水平。

  4.加強宏觀管理,構建實踐教學質量全國監控體系。

  政府在轉變職能,不直接負責高職實踐教學質量保障活動後,並不意味著完全不再參與,政府還負有宏觀管理的職責。《國家中長期教育改革和發展規劃綱要(2010—2020年)》提出要“整合國家教育質量監測評估機構及資源,完善監測評估體系”,同時要“積極發揮行業協會、學會等社會組織在教育公共治理中的作用”。因此,政府要充分利用行業協會和各類學會的作用,依託這些社會機構,在全國範圍內建立高職實踐教學質量監控系統,及時收集各類監控資訊,客觀準確地分析存在的問題,並有針對性地採取相應措施解決問題,保證高職實踐教學質量外部保障組織體系的平穩執行。組織體系是整個高職實踐教學質量外部保障體系的核心,也是保證各項外部保障活動順利開展的重要力量。高職實踐教學質量外部保障組織體系牽涉面廣、影響因素多,要想構建一個完善、高效的高職實踐教學質量外部保障組織體系,必須集政府、學校、社會評估機構、行業協會等力量於一體才有可能實現。隨著國家對高職實踐教學越來越重視,對高職實踐教學質量外部保障組織體系的研究越來越深入,存在的問題必將得到妥善解決,高職教育必將有力推動我國地方經濟社會發展。

  [參考文獻]

  [1]史秋衡,餘艦.高等教育評估[M].貴陽:貴州教育出版社,2005.

  [2]朱志海,楊建,陳剛.高職院校實踐教學質量評價體系的構建[J].南通職業大學學報,2014(4).

  [3](英)尼古拉斯漢德.英國高等教育質量的提升[J].佟希蒙,譯.教育研究,2006(5).

  [4]蔣家瓊,姚利民,遊柱然.英國高等教育外部質量保障組織體系及啟示[J].比較教育研究,2010(1).

  [5]李亞東,陳玉琨.我國高等教育外部質量保障組織體系頂層設計[J].高等教育研究,201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