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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文網路倫理現狀與前景

論文網路倫理現狀與前景

  內容提要:本文將產生在計算機網路中的倫理現象、倫理問題作為考察物件,對網路倫理研究的必要性和當前的一些重要研究成果及研究趨向進行了論述和分析。並結合實際,指出現有網路倫理規範中存在的諸如“難具操作性、倫理意義較弱、存在悖謬”等理論缺陷。在此基礎上,著重對網路倫理研究的未來作了展望。

  關 鍵 詞:網路/網路倫理/虛擬社會/可持續發展

  本文所說的網路(Network),指由電子計算機、 遠端通訊等技術聯結世界各個國家、部門及個人的高速資訊互動系統。作為現代科技革命的傑出代表,網路改變著人的生活,“它向人們展示了全球聯網的廣闊前景,將每個人互相聯接起來,將所有計算機裝置聯結起來,提供了對任何一種可能想象得到的資訊的前所未有的、無可比擬的訪問能力。”(注:Bob Hayward:《Internet現象評析》,《資訊經濟與技術》1997年第4期,第21頁。)自美國政府1993年9月正式啟動國家資訊基礎設施即資訊高速公路(網路的比喻式描述)以來,世界各國政府都相繼提出了自己的資訊高速公路計劃,試圖在電子資訊網路技術這一前景壯觀的領域取得優勢。網路為人的行為、思維乃至社會結構注入了許多新的內容和形式,起到了極其重要的社會推動作用,在資訊資源共享、資訊交流的方便快捷等方面取得了卓越成就。“網路化”已成為人們進行生產、管理、流通、教育、醫療等各項社會活動的主要形態之一。短短十數年內,現代化的計算機網路一次又一次更新、進步,創造了一個又一個科技神話和產業神話,並且以無比迅捷的速度直接進入千家萬戶和商業市場,有人因而預言:21世紀將是由網路支援的時代。然而與此同時,計算機網路犯罪、病毒程式的流行、資訊私有權和資訊交流自由之間的衝突、資訊成本與資訊收益難以控制等問題也紛紛出現,數以千萬計的科學家、工程師乃至經營者為此耽精竭慮卻一直無法根本性地予以解決:技術進步得越快,問題也產生得越多;解決方法越先進,製造麻煩的手段也就相應越高超。由此而致的損失已日益頻繁並有加劇的趨向。電子計算機和遠端通訊技術無疑蘊涵了巨大的潛能,但其中也當然地包括了破壞力。這裡隱伏著一些問題,如人“應該”怎樣使用網路?怎樣發揮其正面效能而避免由其產生的負面作用?怎樣使人“合理”、“善意”地使用網路技術而不是利用其發生危害?這是網路技術本身所不能解答或不應該解答的,發達的現代科技本身往往並沒有自覺地加入相應的道德關懷。因此,必須超越技術層面,在道德價值觀念層面上考察和研究網路現象、網路行為,建立相應的網路倫理規範,以避免和制約網路技術被盜用和加入惡意。

  網路倫理研究的歷史不長。到目前為止,其主要工作表現為將不斷出現在電子資訊網路中的各種社會問題揭示出來並賦予倫理意義加以討論。在一些發達國家,較早成立了專門的研究機構。如美國華盛頓布魯克林計算機倫理協會從1992年開始每年都召開關於計算機倫理的年會,美國喬治亞州律師協會計算機法律部設有的網路倫理研究會等。這些機構為網路使用者制定了一系列相應規則。這些規則涉及網路行為的各個方面,如電子信件使用的語言格式,通訊網路協議,匿名郵件傳輸協議,這些協議有的制訂得相當具體,甚至對字母的大小寫、資訊長短、主題、電子郵件簽名等細節也都有詳盡的規定。其中較著名的如美國計算機倫理協會所制定的“計算機倫理十誡”,具體內容為:

  (1)你不應該用計算機去傷害他人;

  (2)你不應該去影響他人的計算機工作;

  (3)你不應該到他人的計算機檔案裡去窺探;

  (4)你不應該用計算機去偷盜;

  (5)你不應該用計算機去作假證;

  (6)你不應該複製或合作你沒有購買的軟體;

  (7)你不應該使用他人的計算機資源, 除非你得到了准許或者作出了補償;

  (8)你不應該剽竊他人的精神產品;

  (9 )你應該注意你正在寫入的程式和你正在設計的系統的社會效應;

  (10)你應該始終注意,你使用計算機時是在進一步加強你對你的人類同胞的理解和尊敬。(注:引自《計算機倫理十誡》,《資訊經濟與技術》1997年第5期,第26頁。)

  又如美國南加利福尼亞大學關於網路倫理的宣告指出了六種網路不道德行為的型別:

  (1)有意地造成網路交通混亂或擅自闖入網路及其相聯的系統;

  (2)商業性地或欺騙性地利用大學計算機資源;

  (3)偷竊資料、裝置或智力成果;

  (4)未經許可而接近他人的檔案;

  (5)在公共使用者場合做出引起混亂或造成破壞的行動;

  (6)偽造電子郵件資訊。(注:嚴耕、 陸俊:《國外網路倫理問題研究綜述》,《國外社會科學》1997年第2期,第16頁。)網路倫理的建立使人在進入網路、使用伺服器的網路行為中有了較確定的規則,在使網路為社會和人類作出貢獻,尊重智慧財產權以及他人的隱私權、喚起行為主體道德感、樹立合理價值觀、形成網路秩序等方面,發揮了明顯作用。隨著國際網際網路絡(Internet)的日益大規模普及,網路倫理甚至已成為一些發達國家高等院校的教育課程,被正式納入一種西方世界稱為“計算機文化”(cyberculture)的文化現象中加以研究,如美國杜克大學(Duke Universety )對學生開設了“倫理學和國際網際網路絡”的課程,授課者和學習者可以就某一相關議題在環球網WWW(World Wide Web)上交流, 或透過參加某一討論組或新聞組發表自己的意見。(注:嚴耕、陸俊:《國外網路倫理問題研究綜述》,《國外社會科學》1997年第2期,第16頁。)

  上述諸多研究機構的成立與研究成果的產生及其推廣運用,具有開創性意義。這表明人類對自己命運的關注已更加自覺,並能主動將滯後的法律無法規範的、技術本身難以解決的問題,納入倫理範疇加以思考。在一定程度上,網路倫理的建立過程中體現了某種“道德進化”的趨向:一些原本被認為無關道德的問題逐步轉化為道德問題,注重科技本身的倫理性;由注重純粹、抽象倫理問題轉向與現實緊密相聯的具體

  問題;以及由偏重自律型的“弱”的道德轉向偏重他律型的“強”的道德,更多地強調由倫理道德充當“準法律”的角色,承擔更多的社會規範任務。尤其重要的是,網路倫理在傳播、普及以至展開相關討論、進行修改完善等方面得到了網路技術的強大支援。從這個意義上,網路倫理的發展有較好的條件。但是,也必須看到,像絕大多數關於新生事物的實踐道德理論一樣,網路倫理也面臨著各種困境。主要表現在:

  1.網路倫理的規範難具操作性。網路倫理作為對人類特定行為的規範,必然首先要確定是對“什麼人”、“具有怎樣特性的特定的人”的行為進行約束與調整。但網路行為的主體、“規範的物件”是與相應的傳統意義不相同的。網路行為具有獨特的“虛擬性”,在電子資訊網路中,主體的行為往往是在“虛擬實在”(virtual reality )的情形下進行的,在網路技術的幫助下,每個人都可以成為“隱形怪傑”,其身份、行為方式、行為目標等都能夠得到充分隱匿或篡改:一個白髮老翁可以釋出電子訊號將自己偽裝成紅顏少女,強盜可以自稱警察而難被發覺。網路的構建實際上是將人置於“虛擬社會”(virtual society )、“虛擬共同體”(virtual community)中的過程。從哲學上講, “虛擬”的實在與事實上的實在或現實是什麼關係尚有待人們進一步認識;從社會學上講,虛擬社會具體的執行機制與我們今天社會執行機制之間有什麼差異也不明確。由此,網路倫理設定的各條具體規範受到嚴峻挑戰:網路行為主體的匿名匿形而導致的模糊使規範所體現的倫理道德觀念已難以再放到傳統意義上的社會關係、社會實踐中加以認識、檢驗和適用(注: 金吾倫:《資訊高速公路與文化發展》, 《中國社會科學》1997年第1期第8頁。)。謊言、偷竊的責任者在很大程度上避免了與傳統意義的社會直接接觸,責任者之外的他人難以有針對性地作出道德反應並採取道德措施。規範的力量往往只能表現為行為者自身的“道德感”,體現在“道德的我”與“行為的我”的對峙中。在這樣的情況下,行為者幾乎可以隨意地解釋他所接受的倫理規範並用來為自己辯護,乃至頻繁地實施“自我豁免權”:僅我一個人這樣做,對整個社會的危害是微小的。並且,保護自己是任何人的天然向,既然無人知道危害由我造成,那麼規範對我個人而言便是無效的。(這裡存在著一個奇怪的現象:技術上的網路是要將最大可能多的人聯絡為一個共同體,倫理上的網路卻似乎要將每個人與其他人相隔離。)——在難以確定規範物件,難以確立外在監督環境的情況下,即使倫理規範制訂得再完備,理論再縝密,其可操作性也是差的。

  2.網路倫理的“倫理意義”較弱。網路倫理與企業倫理、環境倫理等同屬倫理學的應用層次。由於研究起步較晚或研究者置身其中等原因以致對網路的理性認識較淺(甚至乾脆迴避了對一些問題的追究)。即使在較深入的理性思考中,人們也更多傾向於技術應用方面,傾向於網路本身的“技術合理性”,在更進一步的倫理價值層面上,人們往往會面臨以下困難:首先,網路技術的速度發展之快,使其所致的問題量劇增,人們已幾乎沒有充分時間對其進行詳細分類、概括、提煉之後再加以思考解決,這種狀態下倫理領域的研究通常是“直接面對具體問題”而較少從“元哲學”、“元倫理學”角度進行精密闡釋。因此網路倫理的各種規範往往過於糾纏在具體細節中,過於強調其針對性。這使得其在形式上容易流於瑣碎,內容上缺乏較一貫的價值標準與鮮明的倫理原則。其次,網路倫理研究中一些原先無關道德的問題以道德問題的面目出現,也相對削減了其倫理意義。比如在資訊標準、網路域名、網址分配等涉及網路應用程度、應用範圍的規定中,已超越了傳統的較寬泛的倫理標準“應不應該 ”(從倫理學角度,這樣的標準倫理意義最強),而進入到“該怎樣”的量化水平。但這些規定本身是缺乏道德意味的,它暗示了某種以“科學”替代“倫理”的 向。為了建立穩固的網路秩序,形成良好的網路環境,網路倫理更注重的是如何令人“接受”、“遵守”而並非如何使人“理解”、“同意”,其倫理意義是較間接牽強的,它經常表現為超越個體倫理理解之上的“制度倫理”。在一些特定情況下,它可能與某些個體毫無利害關係甚至有損其當前利益,往往以犧牲個體倫理價值為代價,過分強調倫理觀念中的整體性、綜合性倫理價值。這裡隱涵了一種要求:在個體網 行為與整個網路執行目標發生衝突時,個體應無條件地處於服從和劣勢地位。也正因此,網路行為主體(尤其在“私人情境”下)常會將這種略帶強加性質且缺乏道德共鳴的倫理規範忽略或置之不理。此外,網路倫理時常建立在難以成立的對機器的道德預設上。從倫理層面上講,合理網路行為應當表現為人—機系統的協同作用,這使得人們在建立網路倫理觀念的過程中,往往不自覺地假定網路中的機器、技術等人自身之外的其他因素會自然真實地傳遞人的意旨,對事件作出道德反應乃至表達道德情緒。——至少在目前的技術水平下,這是不可能的。而且,即使有了具備這種神奇功能的網路,也未必不是災難。這從另一角度削弱了網路倫理的倫理意義。

  3.現有網路倫理自身存在著某些難以排解的理論悖謬。首先,網路倫理的本意是要營造體現誠信、公正、真實、平等等“一致同意”的網路環境和網路秩序,但從現有的網路倫理規範看,它卻有可能走向反面,淪為技術上的強者獨享特權的藉口。正如有的西方學者指出,電子資訊網路的出現將改變現有的社會分層,未來社會將出現兩大互相對抗的新的階級或階層,即掌握和控制資訊的群體(knows )和不佔有資訊的屬體(knows-nots),前者是網路中的技術強者而後者為弱者。(注:嚴耕、陸俊:《國外網路倫理問題研究綜述》,《國外社會科學》1997年第2期,第16頁。)在現有的網路倫理規範中, 很容易體會到一點:這種規範是由技術掌握者制定的,他們只是單向度地和具有同樣技術水平的網路使用者進行某種約定,或只是單向度象徵性地照顧技術上的弱者,它們總是有意無意地令knows受益而令knows-nots受損。因此,即使制定現有網路倫理規範的動機和起點具備了足夠的“善”,其付諸實際的過程及效果也是很值得懷疑的:網路倫理是要建立好的網路秩序,但怎樣看待knows與knows-notw之間的差距? 維持原狀還是將其縮小抑或擴大?這是由來已久的複雜倫理問題,我們一直無法從傳統道德經驗、道德預設中推出答案,因此長期將其擱置。但網路(network )存在的理由和目標——建立最大可能的資訊交往和聯絡——已急迫地要求得到回答:生存在網路中的現代人對資訊的需求和獲取能力已遠遠超過任何歷史年代,對不平等、對差距的容忍閾限也相應減到最小。因此,網路倫理已很難在原先的層面上空談什麼公正、真實、平等,而需要對權利、義務、公平、責任等概念作新的解釋和進一步完善。其次,現有網路倫理中崇尚的尊重智慧財產權、保守秘密、通訊自由等原則也有陷入矛盾和迴圈論爭中的危險。這些原則在給予智慧財產權以保護,保證通訊自由的同時,又給某些人恣意傳播失真的、不負責的甚至危害他人及社會安全的資訊提供了方便。——這實際上有害於智慧財產權和通訊自由。而且,在強調保守秘密時,我們難以想象,不對網路行為進行必要的監控就能有效地將秘密置於保護之下。但如何監控,怎樣程度的接近秘密才不致破壞秘密、侵犯隱私權則又是難題。

  三、考察和研究網路倫理是時代賦予的任務。我們幾乎可以預見:只要網路仍然作用於社會,這一任務便無法完結,它將始終表現得充滿問題而又與人類共同體休慼相關。但必須明確,為這一任務而做的工作遠非沒有意義。蘇格拉底說:“未經考察的生活是缺乏意義的。”正是很多與此相類的任務與工作促成了人類社會的發展,並使之富有意義。針對網路倫理的研究現狀,我們可以對其前景作出如下展望。

  1.逐步完善網路倫理的相關理論。首先,克服過分崇尚科技理性、工具理性的傾向,將注意的焦點從純粹的網路技術轉向人自身,從“技術地解決”轉向“倫理地關注”和“倫理地解釋”,力求在開發、發展和使用網路技術的同時明確地把“以人為目的”的倫理意識注入其中,使網路化的社會生活、交往方式不致陷入“技術因素大於人的因素”的.倫理困境。同時,在相關理論中更多地賦予網路行為以倫理價值,使人——機系統中對機器的道德預設成為可能。其次,對支援網路執行的重要元素——資訊形成系統、充分的認識,對資訊的特殊性以及由此而致的網路諸特性作出明確界定,揭示“虛擬實在”的本質及其執行機制,從而將網路倫理與一般意義上的社會倫理相比較,釐清前者所說的公正、平等、權利、義務、自由、保密等概念與後者之間的共通處及不同點,力求在已被廣泛接受的傳統倫理理論基礎上討論作為新生事物的網路倫理,同時又適度地加以區別和賦予新的涵義,以避免由於概念的新舊理解不一致而引發理論悖謬。更進一步,可以嘗試將研究的問題劃分為具體問題(即在網路使用和運作中遇到的現實問題)、交叉問題(即網路與社會其他現象相關聯而出現的問題)和理論問題(即由網路道德問題而引起的深層次的哲學問題)等層次,有系統、有秩序地分別加以考察而不致在面對大量涉及極廣的問題時無所適從。也只有這樣,才能真正將網路倫理提升到理論和實踐相聯的高度,為其在現實網路行為中的適用打下基礎。

  2.加強網路倫理規範的可操作性。除了在認識層面加深對“虛擬實在”的瞭解外 ,最大程度地確定網路中的道德主體是首要任務。現實已經證明,以純客觀的態度、單方面的技術手段進行追蹤、偵查收效頗微,而且有加劇損害的危險,從本質上看,

這仍然帶有“人受控於技術”的意味;一味注重理論完美及獎懲力度的規範、公約也不足以形成網路秩序,而且有可能助長對網路倫理的“懷疑”和“規避”傾向。要在注重網路倫理的深植人心、切合實際的同時,創造具有普遍化、標準化技術背 的監督環境。這首先要求網路主體對自身的道德責任有發自內心的認同,同時也能感 到外界要求自己遵守各種道德規範的無處不在的強烈壓力以及違約責任。一條可行的途徑是:將加入網路規定為一種資格,為獲此資格行為主體必須先行付出相應代價和作出遵守相應規範的承諾。在這種契約式的前提下,網路行為主體將不得不把倫理規範和網路技術置於同樣的層面加以學習、掌握,內在地培養出自覺的公德意識和規則意識(可以將其與交通規則作一定的對比),出於對違反規則所負的責任和後果的清楚認識,網路主體完全有可能自覺地將自己置於外在的監督之下。此外,對目前許多暫時性的具體操作規範、網路協議,應該儘可能將其納入網路的正常發展軌道,努力避免規範之間的自相矛盾和規範自身形式的凌亂和內容的不合理。比較可行的做法是將這些規範、協議彙集起來加以統籌編纂,重點放在其合乎現實和可操作性上。同時也不可忽略,隨著國際網際網路絡(internet)的普及,各種帶有地域性侷限的網路規範可能已無法相應適用到其他區域,因此注重國際化也是賦予網路倫理以可操作性的一種必然趨勢。(注:霍國慶:《如何利用Internet網上法規》,《資訊經濟與技術》1997年第3期, 第20頁。)

  3.注重網路倫理中的可持續性。與生態倫理、環境倫理出於同樣的理由,網路倫理也應兼顧全域性、著眼長遠,注重倫理主體及理論自身的可持續性。這意味著必須將網路和人自身看作是未完成的、有待不斷完善的社會存在物。所以,以發展的而不是墨守成規的眼光倡導網路中的國內平等、國際平等、代內(同代人之間)平等、代際(不同代人之間)平等原則,強調網路主體作為人的“類”意識,強調任何區域性網路的利益和發展機會不應以損害其他區域性為代價,使網路倫理的主體逐漸從“作為個體的人”擴大為“作為的整體的類”,是十分重要的(注:餘源培、楊建祥:《論哲學意義上的可持續發展》,《貴州社會科學》1997年第1期,第31頁。)。唯此,才能使得網路中的各種資源, 尤其是資訊資源的分配、使用格局逐漸趨於協調、穩定,網路所具有的資訊共享的巨大優勢才能得以合理的發揮和發展。很明顯,在未來很長一段時間裡,網路將繼續重要而且“應該”地存在著。當前,網路技術、資訊資源的產業化趨勢正為這一時代帶來極其豐厚的財富和機會。可以肯定的是,越來越多的人由於認識到這一點並從中獲利,但這種“獲利”的樂觀狀態是否能一直持續下去,一直隨著網路技術和網路本身的發展而發展呢?已經有一些卓有遠見的科學家、經濟學家、人類學家對網路、資訊的濫用和過度產業化提出了憂慮。網路將不僅作為即時性的工具,更作為人類社會歷時性的生活理念而存在,它必將對整個人類社會的發展發生深遠的影響。所以網路倫理的價值標準中還應該涵有融合了文化傳統、時代精神與未來理想的歷史尺度,將網路和人自身的“可持續發展”視為價值關懷的直接目標。(在這一方面,網路倫理似乎沒有跟上網路技術的步伐。在各自的領域內,科學家似乎總是較倫理學家更有眼光。也許正因此,技術才總是遠遠地走在倫理的前面。)